1、什么是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参见:《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
2、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二条)
3、新《反洗钱法》适用机构
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
(一) 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4、什么是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
5、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6、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7、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处罚。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六十条)
8、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处罚。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六十条)
9、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处罚。
机构处罚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人员处罚
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0、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1、金融机构保存资料的期限是多长?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更三款)
12、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时限?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3、金融机构临时冻结的期限是多长?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四十五条)
14、新《反洗钱法》的施行时间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参见:新《反洗钱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