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早年的移民浪潮,妻子携子女移民加拿大生活享受当地优渥的教育资源与社会福利,而丈夫难以割舍境内运营主业仍然在国内经营企业、积累财富的情形,在高净值客户家庭中比比皆是。
大部分高净值人士早年规划家庭成员身份问题时更多考虑的是子女教育等问题,对于未来的财富传承规划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考虑,在真正开始规划时才发现面临诸多复杂棘手的问题。
①加拿大的税务体系对设立在加拿大本地的家族信托是否“友好”?
②2014年加拿大取消对新移民离岸家族信托规划的5年税务假期后,移民加拿大以后再规划离岸家族信托是否具有税务规划空间?
③境内机构也推出了针对加拿大外籍人士的“祖母信托”,是否能够实现规划目的与效果?
家庭成员移民加拿大后
税务筹划将成为财富传承核心需求
(一)“万税之国”加拿大,去世后名下资产“视同出售”、高额个人税负
早年移民加拿大的华人家庭,大多为到了当地生活才逐渐了解到当地复杂的税务体系,大多数缺乏未雨绸缪的规划方式。但真正到了加拿大当地生活,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才真真切切体会到沉甸甸的税务负担。
很多移民加拿大的高净值人士原来以为加拿大没有遗产税,移民加拿大后才逐渐了解到,加拿大税务居民去世后名下财产还要被“视同出售”,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子、金融资产都需要清算,增值部分需要申报交税。
另外,对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年收入达到约20万加币以上部分,在加拿大联邦与不同的省层面,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务负担平均可能达到约50%以上。面对如此高昂的税务负担,未来打算在加拿大生活的高净值人士确实有必要提早规划。
(二)如何判断个人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承担加拿大高额税务负担的前提为个人具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实践中较为关键的点为如何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加拿大对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人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
例如,王先生早年本来想跟着老婆孩子一起移民加拿大,后来国内事业太忙,根本没办法去满足移民监的时间要求,没登陆几次就放弃申请身份了,目前老婆孩子都在加拿大生活,王先生是否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虽然王先生在加拿大实际居住天数不长,而且通常情况下以在某个国家实际居住的天数来判断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确实为常用的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的客观标准。但加拿大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同时具有其他因素需要考量。在实操判定中,考虑到如果有家人(如配偶)仍然持续在加拿大居住,或加拿大身份的家人在每年纳税申报时将非加拿大身份的一方也进行了共同申报,在涉及海外家族信托规划时,均需谨慎判断是否具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期基于移民拿到过加拿大枫叶卡但后期由于未满足移民监而离开加拿大的高净值人士,并不意味着离开加拿大即自动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居民身份。
税务政策收紧背景下
移民加拿大高净值人士
跨境财富传承何去何从?
(一)加拿大税务局对离岸家族信托“税务假期”优惠政策已成过去式
面对高额税务,高净值人士在移民加拿大以后再将资产转移到离岸信托中,是否能利用离岸信托实现税务递延功能?
加拿大税法在2014年以前,允许加拿大新移民设立海外信托并给与一定的特殊税务优惠。具体而言,假如王总移民加拿大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60个月以内,把资产转入海外家族信托,在此60个月的“税务假期”中,信托内部资产的收益免于加拿大税。这一类信托规划被称为移民信托(Immigration Trust),对于不熟悉加拿大税务体系的新移民而言,此类税务假期无疑给与移民加拿大的高净值客户家庭更宽松的适应期。
但遗憾的是,这一政策于2014年被取消,主要原因在于加拿大国会认定此类移民信托的税务假期优惠对加拿大本国居民并不公平。
(二)信托也具有税务居民身份,谨防离岸信托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
在加拿大政府将移民前的家族信托“税务假期”优惠取消后,从2014年2月22日开始,如果一位加拿大税务居民向一个非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出资,那么这个非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将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果为信托层面的税收都需适用加拿大税务体系。而加拿大本土信托需要适用“21年重启规则”,因信托在加拿大也属于纳税主体,为了防止信托保留的财产无限期推迟资本收益,加拿大信托一般都要在每个21周年纪念日视同以当时市场价值出售其所有财产,并以同额市价购回。
(三)为何需要规划“祖母信托”?
1、什么是“祖母信托”?
对于信托中关键角色(包括设立人、受益人、受托人以及保护人)具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关键点是要避免这个信托结构被视为加拿大“本地信托”,也就是对于加拿大而言的外国信托或者称为“祖母信托”,此类结构是延期和减轻加拿大税务的常用工具。要获得加拿大税务上认可的外国信托资格,简单而言需要满足以下特征:
①必须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来设立(Settled by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②信托的管理与控制活动必须在加拿大境外(Managed and controlled outside of Canada)
③信托财产不能来自加拿大税务居民。
2、离岸“祖母信托”相较于加拿大本土信托,具有什么优势?
离岸“祖母信托”在家族信托利益分配方面,可以针对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受益人区分Income分配与资本Capital分配。在普通法系背景下信托制度将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区分为普通法项下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权以及衡平法体系下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益。出于税务规划考虑,离岸信托制度进一步将家族信托项下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取的利益分配对信托财产资本(Capital)的分配以及基于信托财产资本(Capital)所产生的收入(Income)进行的分配。
假如董先生打算为移民加拿大的儿子设立离岸信托,在确保离岸信托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儿子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未来从家族信托中获取利益分配的财产属性,实操中董先生需要单独要求离岸持牌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收入资本化以后再分配给生活在加拿大的儿子,尽量避免移民加拿大的儿子获取离岸信托中的收入分配增加税务负担。
3、离岸加拿大受益人“祖母信托”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关键因素
离岸信托的实际控制与管理所在地,实践中一般为加拿大税务局判断离岸信托是否具有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重要判断标准。简单而言,实际管理控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所在地为家族信托的税务居民所在地,而离岸信托的设立人以及受益人所在地对于判断离岸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而言没有影响。
例如,居住在国内的唐先生,选择某开曼的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其离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设立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为生活在加拿大的儿子进行传承规划。因离岸信托受托人属于受到开曼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持牌信托公司,并对唐氏家族信托具有完全的管理控制权,该信托的实际管理控制不在加拿大,因此该唐氏家族信托不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不会适用加拿大有关本地信托的相关规定。
4、Contributor Rule规则项下离岸信托可能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在家庭成员中找不到“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但境内仍然有大笔财富需要传承给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家庭成员,如果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士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向家族信托出资,该离岸信托也可能被加拿大税务局判断信托税务居民身份的Contributor Rule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加拿税法体系下Contributor的定义非常广,具体包括向信托借款、向信托注资或者向信托分红的行为。
境内版加拿大“祖母信托”
是否可以实现同样的税务规划效果?
(一)境内是否能够设立符合普通法体系的“酌情信托”?
境内信托公司推出的针对加拿大受益人的“祖母信托”,原理与海外规划的“祖母信托”相同,但对信托公司处理信托财产“收入资本化”以及对加拿大税务局的规则的理解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法律体系不同的背景下,境内规划的“祖母信托”是否能够符合“酌情信托”的特点也是规划中的关键要点。
高净值客户需要有专业化的团队配合外部权威的税务意见,共同完成“祖母信托”规划。同时也需要注意,境内规划的“祖母信托”未来向外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仍然为人民币资产,外籍受益人仍然需要自行办理结汇手续。
(二)获取加拿大税务局认可的相关税务意见
加拿大“祖母信托”规划必须确定信托设立人“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信托本身为“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在规划前获得有资质的加拿大税务律师对信托设立人以及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的专业意见非常关键。
在牵涉到针对加拿大税务居民全球征税以及加拿大对本地居民信托相关税务制度,家庭成员中有移民加拿大或者准备移民加拿大的高净值人士,在离岸家族信托筹划时都需要重新经过审慎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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