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2024年9月)
2024-09-13 文字大小 【 】 【打印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招募说明书
2024年9月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百达香港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请详见《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
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年9月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6
3. 货币兑换安排 ...................................................................................................................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9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 9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 10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 11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 11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 11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 12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 13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13
(9) 销售数据交换 ................................................................................................................. 20
(10) 销售资金交收 ................................................................................................................. 21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 22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4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4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4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4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
对待的声明 ..................................................................................................................... 25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5
1. 境外投资风险 ................................................................................................................. 25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 27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30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30
2. 定期报告 ......................................................................................................................... 30
3. 基金份额净值 ................................................................................................................. 31
4. 其他公告事项 ................................................................................................................. 31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1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31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2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32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9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4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40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 41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42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43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44
1. 登记服务 ......................................................................................................................... 44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44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44
4. 网上交易服务 ................................................................................................................. 44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5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45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45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48
4. 收益分配政策 ................................................................................................................. 50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50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 51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52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遮打大厦8-9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保管人
Nicolas LERESCHE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John Alexander SAMPLE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Junjie WATKINS
Cédric Jean-Albert VERMESSE
Hau Keung YEUNG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内地代理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
银城中路68号 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一. 前言
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是百达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的子基金。
伞子基金是按照香港法律, 并根据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以受托人
身份与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于2016年8
月23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约”)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
伞子基金和本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推介或背
书, 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做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或本基
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对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背书。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0
年2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2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
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伞子基金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
公开销售的伞子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信托契约条文的权益并受其约束,
而且被视为知悉有关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在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和免除各自责任的条
文。信托契约中明确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任何补偿, 乃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之外的
且不损害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但是,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就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责
任或通过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而获豁免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亦不应
就该等责任而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或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得补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伞子基金的说明书及其附表(“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伞子基金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
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伞子基金的所有子基金。同时,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瑞士百达策略收
益(“附录一”)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
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
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
书及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
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
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
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
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
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一所界
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一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 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2016年8月23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本基金已于2016年
8月25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1986年4月4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
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2007年4月30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
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
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 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受
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注册为一家信托公司(且为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香港上海汇丰
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并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根据《强制性公
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核准为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
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
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保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已获得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 保管
本基金资产。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
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一个涵盖股票和固定收益证
券的全球多元化投资组合。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多元
化的股票组合或者固定收益证券, 最多可将其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 并可基于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目的将
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 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
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 属常规混合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2016年8月23日成立于香港、受香港法律管辖, 满足基金需成
立1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 并有意在全球全面投资获批准的投资, 包
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主要通过选择收益较高
的资产类别及/或地区或精选收益较高的证券来提供收益。本基金直接投资
于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固定收益
证券, 以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规准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将不会超出其
资产净值的20%, 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
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以电子
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5%, 内地代理人会密
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
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
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
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基金
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聘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核准设立, 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的“税务”章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
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
收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
得,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
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
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目前内地尚未颁布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具体增
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在赎回后注消)缴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9(1A)(b)条, 如果基金份额出售或转让给基金管
理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将基金份额转售, 则该项出售或转让无
须缴纳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的按类
别减免, 如果将香港股票转让给伞子基金/本基金以换取配售基金份额, 或
伞子基金/本基金转让香港股票以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可免缴香港印
花税, 但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持续作
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
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 则须就对价款额或市场价值两者中较高者按
0.1%的税率(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缴纳香港印花税。此外, 目前须就任何基金
份额转让文书缴纳5.00港元的定额税款。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
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
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M美元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M美元类别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HM人民币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申
购M美元类别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 相应费
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M美元类别时, 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
支付赎回款项。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
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
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9年3月27日签署
了《百达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
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
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
新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中国法律自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处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任何投诉、主张及要求。例如, 内地代理人知情
后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内地投资者的所有投诉(如与基金管理人有关)、
主张及要求, 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 包括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
iv. 通过确保内地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法律, 协助基金管理人
监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依据中国法律和
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和监控; 并定期
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
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资金清算, 确保资金清算的独立与安
全;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
本基金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
程中的数据交换, 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vii. 依据中国法律、招募说明书、其他法律文件及代理协议, 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示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公告、临时公告及份额净值等其他信息披露;
viii. 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 与内
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ix. 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要求, 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
金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 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及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的约定, 自行完成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担任本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依据信托契约
及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中国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聘任的或内
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
(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
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
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 基金说明书涉及认
可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
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
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
义参见《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M美元类别
ii. HM人民币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
进行申购和赎回。
HM人民币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M美元类别的计价货币为美元。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美元向内地销售
机构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
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
者承担。
M美元类别的申购/赎回款项将以美元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
资者承担。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3%
转换费 暂不适用(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M美元类别和HM人民
币类别之间进行转换或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如有)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
范围内(最高5%), 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
定费率, 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优惠, 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 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 确
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申购/赎回日。
本基金的香港申购/赎回日为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
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执行本基金或本基金一个或多个相
关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任何申购/赎回申请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香港营业
日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进行正常交易的日期(星期六或星期日除
外), 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确定并于附录一所载有关本基金的其他一个或
多个日期。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定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
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
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美元 10美元
HM人民币 人民币10元
发售首日后,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及赎回价为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于估值日(就该申购日/赎回日而言)的估值点的份额净
值, 并将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
小数位), 该等凑整相应的任何金额将累计归于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
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与卖出
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新可得卖出价的差价; 及(ii)为本基金投资等
同于份额净值的金额而产生的财务和购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
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
有), 以反映(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的
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新可得卖出价的差额; 及(ii)本基金变现资产或平
仓, 以就应付任何赎回申请提供资金而带来的财务和销售费用(包括印
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或转让费)。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HM人民币类别的基金
份额, 假设HM人民币类别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2.151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净申购金额 = 50,000 x (1 - 3%) = 48,500.00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8,500.00 = 1,500.00元
申购份额 = 48,500.00 / 12.1510 = 3,991.44份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以截位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 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HM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1万份, 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2.1510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10 = 121,510.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10.00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
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3日内(及无论如何均会在有关交易
日或收妥正式赎回基金份额申请要求(取较迟者)后的一个日历月内), 由
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T+4日
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
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
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赎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
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
投资者承担,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金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美元
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名义持有人层面
HM人民币类别 M美元类别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00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00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持有金额 1,000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赎回金额 无 无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是就一般或特定情况而言)酌情豁免、变更或接
受低于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额或最低持
有金额的款项。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本基金或某类别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赎回申请
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本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做出。
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美元类别、HM人民币类别
和M人民币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定期定
额申购金额、最低持有份额、最低赎回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如下:
HM人民币类别 M美元类别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元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元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 10元人民币 5,000美元
最低持有份额 无 无
最低赎回金额 不适用 不适用
最低赎回份额 不得少于1份 不得少于100份
如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的上述最低数额另有规定的,
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的要求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遵循该等要求。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
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
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
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
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在内地暂停赎回。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
可合理善意地限制本基金的持有人于任何赎回日有权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目(不论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注销基金份额)至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
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 使得于该赎回日
有效提出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
例赎回本基金的该等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延迟办理赎回, 受
限于相同限制, 并在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
具有同等权力)将获优先处理, 直至满足全部原有赎回申请为止。如果赎
回申请据此延迟办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
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
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 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
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
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
询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
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以及附录一 “投资于子基金和赎回基金份
额”及“转换”等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9:30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
算。
T日20:00起, 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
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 发送至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T日TA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
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日20:00后, 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 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
据至中国结算。
T+1日11:30前,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
中国结算。
T+1日13:30前, 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
数据。
T+1日15:00前,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
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 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
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1日15:00前, 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
数据、分红数据。
T+2日,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
付全额申购资金。
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与内地代理人将于T+3日约定
时间内完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申购资金
的交收, 并于T+3日(包括该日)约定时间内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申购资金的交收。如遇特
殊情况, 内地代理人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3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
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为本
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4日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
通常情况下, T+10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
行结算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
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
净值数据,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
请修改时, 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 中国结
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 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重
新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
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
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
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 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
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
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 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
的, 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
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
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
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
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 如
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
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
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点“强制赎
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联系人: 刘冬,胡超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传真: 010-83571789-6622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
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及附录一“特定风险因素”一节所列的相关风险。除此
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个涵盖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全球多元化投资组合。本基金
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多元化的股票组合或者固定收益证券, 最多
可将其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 并可基
于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目的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形式持
有。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
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
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
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
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
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
i. 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的合格计划、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无论是否经香港
证监会认可);
ii. 存托凭证(即美国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上市投资
信托(例如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封闭式投资信托)、私募
股权及《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则第144A条(“144A规则”)下
股票及类似证券;
iii. 按揭抵押证券、144A规则债券、Sukuk(伊斯兰债券);
iv.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例如应急可转债(CoCo债券)、高级非优
先受偿债;
v.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和权证。
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
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异
的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下的有关
风险及附录一“特定风险因素”一节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的各项风
险揭示。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
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以电子
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5%, 内地代理人会密
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
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
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
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基金
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
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
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
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
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
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
其后的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会计结算日后的4个月内将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登载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为每年的9月30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
托人协商后不时选定并通知内地投资者的每年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
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为每年的3月31日或基
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选定并通知受托人和内地投资者的每年其他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在若干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
定的情形时所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4) 所有重要合约;
(5) 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
(6)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7)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
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
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 而
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
vi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 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
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
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并由受托人核准的其他符合
资格的公司接任。
x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ii.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的前提下, 在与受托人磋商后, 基
金管理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而按基金管理人自行酌情决定
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
章。
xiii.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书面通知受托人
终止本基金并向持有人发出通知, 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生
效日期须在通知送达后至少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xiv.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
的酌情行使权, 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 在没有任何欺诈或
疏忽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
酌情权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
任何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的
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并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
报告。基金管理人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发布两份报告。有关报告应在适用
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内让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晓获取途径并递
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申请人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 并在
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vi. 暂停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应设立或发行或出售任何
基金份额。
vi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产
净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并根据信托
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viii.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要求后, 于某一交易日按适用于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有关赎回价, 办理赎回要求指定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并支付赎回款项。
ix.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
制。
x.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 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
的投资交易, 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从
中抽取摘要。
x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信托契约相
冲突)。
xii. 每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纪要应予编制并正式记
入基金管理人不时为此提供的会议纪要簿,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xiii.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该日期应至少
是送达通知后的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xiv.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变现本基金
当时包含的全部资产(该变现应在本基金终止后以受托人认为可取的方
式并在其认为可取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
xv.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xvi. 基金管理人概不就持有人提供的任何有误、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
或信息承担责任, 以及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该等陈述或信息而招致的一切
责任、收费、开支、损失或索赔而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赔偿但前提是, 基
金管理人是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善意行事。
xvii.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和代理人在处
理本基金的底层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xviii.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所载的要求后, 基金管理人应尽合理谨
慎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
资产而言, 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为免生疑
问,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适用的与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一部分的财产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要求,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
料, 以便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4.5条履行其义务。
xix.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
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包括《单位
信托守则》规定的内容。
xx.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 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
续运作, 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
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
金。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受制于管理人的批准和信托契约的约定, 受托人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将其
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任何
人士, 尽管有上述转授, 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他根据
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ii. 受托人无须就其本着诚信原则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意见而进行
或允许进行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i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受托人在行
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
情行使权, 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 在没有任何欺诈或疏忽
的情况下, 受托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引
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iv.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
其他费用。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并应保管或控
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 并以信托的形式
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登记基金资产。受托人就本基金的性
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应在其账簿内以本基金的名义对
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份额价值的方法, 足以
确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
算。
v.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 说明受托人是否认为基金管
理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条款在有关会计期间管理本基金,
该报告应(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并未如此管理)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哪些方面并未如此管理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vi. 在可行的情况下,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 确保在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未
全部收到前不会发出基金份额证明书(如有)。
vii.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 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在可行情况下应尽快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处地址。
vii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不时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别基金份额代
表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 向持有人分配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
途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但前提是:
(a) 如果受托人当时管有的任何款项不足就相关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支付一美元(或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值的等值金额),
则受托人无须分配该笔款项(最终收益分配除外); 及
(b) 受托人有权从作为被终止的伞子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类
别基金份额组成部分的子基金账户中保留任何款项, 以就
受托人因伞子基金、该子基金或该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而
招致、产生或预料会招致或产生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收费、
开支、索赔及索求做出充分拨备, 并从如此保留的款项中就
前述任何成本、收费、开支、索赔及索求获得赔偿及避免因
此受到损害。
ix. 受托人应将下列人士的财产与本基金的财产隔离:
(a)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其各自
的关联人士;
(b)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人; 及
(c)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代理人的其他客户, 除非有
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
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投资基金的财产被适当记录, 并且已进
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x. 受托人应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xi. 尽合理谨慎以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受到适当的监控。
xii.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 及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 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
符的责任和职责。
xii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
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信托契约所述
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 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
告(无论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资格/
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 及(ii)如知悉基金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
证监会的本基金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 及时告知香
港证监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不就本基金及/或
特定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收益分配期做出收益分配。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途的净
现金收益, 但前提是:
(a) 如果受托人当时管有的任何款项不足就相关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支付一美元(或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值的等值金额),
则受托人无须分配该笔款项(最终收益分配除外); 及
(b) 受托人有权从作为被终止的伞子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类
别基金份额组成部分的子基金账户中保留任何款项, 以就
受托人因伞子基金、该子基金或该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而
招致、产生或预料会招致或产生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收费、
开支、索赔及索求做出充分拨备, 并从如此保留的款项中就
前述任何成本、收费、开支、索赔及索求获得赔偿及避免因
此受到损害。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托契约。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
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附表1及附表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或任何类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如果共同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或相关类别的基金
份额(视情况而定))价值的十分之一登记的持有人提出书面要求, 则基金管理人须
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提议进行特别决议的每次会议须至少提前21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作送达之日和
发出通知之日)按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持有人发出通知。提议进行普通决议的每
次会议须至少提前14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作送达之日和发出通知之日)按信托契
约规定的方式向持有人发出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外, 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如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须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且持有本基金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的十分之一的经登记
的持有人, 且(如属伞子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须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
且以持有伞子基金当时已发行所有基金份额的十分之一的经登记的持有人。通过
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如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须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
席且持有不少于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的四分之一的经登记的持有人, 和(如属伞
子基金所有持有人会议)须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且持有不少于伞子基金当时已
发行所有基金份额的四分之一的经登记的持有人。如果在指定会议时间后的半小
时内, 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 则会议须延后至此后不少于15日的日期和
时间, 并在会议主席指定会议地点召开; 而该延期的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
的持有人即构成法定人数。
只要本基金获得认可, 提呈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获认可投资基金持有人的任何
会议表决的任何决议须仅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 亲自出席或委派代
表或代理人出席的每位持有人, 就其作为持有人的每个基金份额而言拥有一票表
决权。如为共同持有人, 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派代理人)投票将被接
受且其他共同持有不得投票, 而排名先后乃按持有人姓名于名册的排序而定。
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及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在该等正式召开的会议上投票的人士
做出的简单多数投票而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及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在该等
正式召开的会议上投票的人士的总票数75%或以上的多数票而通过。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8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 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 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
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以下情况下, 受托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子基金:
1. 基金管理人将清算(根据之前已获受托人书面批准的条款, 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而进
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如果任何资产被指定接管人且未能在60日内解除有
关指定;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圆满履行其职责, 或做出任何其他
事宜致使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有意令伞子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 如果任何法律获通过, 令伞子基金变成不合法的, 或受托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
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子基金是不切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 而受托人在随后30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机
构担任继任基金管理人; 或
5.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辞去受托人职务, 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90日内
未能找到合格机构担任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如基金管理人严重违
反其在信托契约下的责任, 则为60日)。
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子基金、
本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子基金而言, 根据基金说明书发行在外的所有基金份额于任何日期的合计资
产净值少于5,000万美元或其等值; 或就本基金而言, 根据基金说明书就本基金
发行在外的所有基金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2,0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
所示的该等其他金额; 或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根据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发
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5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所
示的该等其他金额;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伞子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是不切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再以经济上可行的方式运营伞子
基金、本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
3. 如果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责任, 在有能力就违约做出赔偿的情况下,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列明有关违约详情并要求就此做出赔偿的书面通知后的30日
内, 未能做出有关赔偿;
4.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 令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变
成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子基
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是不切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 或
5.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出现本基金相关附录所载的其他情况。
如属根据通知而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一个月收到通知。
此外,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可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 于特别决议所规定日期予以终止。如果拟于会上提呈特
别决议, 须就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至少21天发出通知。
在伞子基金、本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 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
的所得款项或其他现金, 可自该笔款项应付之日起, 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支付予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该等付款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规限及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须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香港法院对信
托契约有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
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
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
准。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thfund.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
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一个涵盖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全球多元化投资组合,
在中期至长期提供收益并获取长期资本增长, 同时亦管理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 并有意在全球全面投资获批准的投资, 包括股
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主要通过选择收益较高的资产类别及/或地区或精选收益较高的证券来提
供收益。
此外,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
权益单位, 有关计划的主要目标为投资于在《单位信托守则》的批准限制内且符合
本基金投资目标及/或策略的单一或多个资产类别。该等集合投资计划可包括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他百达集团实体管理的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基金。然而, 受限于《单位
信托守则》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会将其10%或以上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属非合格
计划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亦不会
将其30%或以上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属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
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本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
固定收益证券, 以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规准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将不会超出
其资产净值的20%。
以下为本基金按资产类别划分的参考资产配置:
资产类别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百分比
股票 0-100%
固定收益证券 0-100%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0-35%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0-30%
股票投资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多元化的股票组合。该等投资可包括
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即美国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以及上市投
资信托(例如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封闭式投资信托)。本基金亦可
以辅助性质投资于私募股权及144A规则股票及类似证券, 而该等类别工具的投
资属少量。
本基金可将不超出其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A股和中国B股。有关中国内
地的该等投资可通过QFII及/或RQFII, 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详情请参阅基
金说明书“投资考虑”一节“通过QFII及/或RQFII投资于中国内地”及“通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沪港通
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分节。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该等投资可包括上市
和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高收益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可包括
以辅助性质持有 (i) 违约和问题证券、(ii) 城镇投资债券、(iii) 资产支持证券和按
揭抵押证券、(iv) 144A规则债券; 及(v) Sukuk(即伊斯兰债券), 对上述五项工具
的投资各自最多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亦可最多将其20%的资产净值
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例如应急可转债(CoCo债券)、高级非优先
受偿债等。在发生触发事件时, 该等工具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或有转换为普通股。
在本基金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投资中,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的资
产净值投资于CoCo债券。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
本基金对相关债务证券不设任何信贷评级要求。本基金目前并不打算将多于其1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标准普尔和穆迪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国家发行人(包括该
国家的政府、公共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为免生疑问, 前述对中国内地市场发行证券的直接投资总额限制(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适用于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本基金可基于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目的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形式持有, 其中可包括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短期固定收益证券。
一般信息
除非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中“投资考虑”一节“投资政策”分节另有规定, 否则本
基金对任何单一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投资所占其资产净值的比重不设任何限制,
于单一国家/地区的投资比重可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和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如本基金投资于任何资
产挂钩票据, 其对该等票据任何单一发行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基本经济、市况和投资趋势的观点而
变动, 当中的考虑因素包括流动性、成本、执行时机、个别证券的相对吸引力和市
场上可供选择的发行人。
HM人民币类别为对冲类别,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就该类别进行对冲。基金管理人可
购入货币远期合约以对冲该类别的货币风险, 以尝试降低该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基
础货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投资和借款限制
本基金受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的投资和借款限制所约束。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回购/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
场外交易。如果该意图有所变动, 将寻求香港证监会批准并提前最少一个月向内
地投资者公告。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现行每年1.4%(最高1.5%)*。
受托人费用 (占本基金每年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现行每年0.06%(最高为1%*, 每年最低费用为60,000美元。 就提供会计和估值服务及未投资现金的行政管理服务收取每年0.03%的额外费用。 就提供监督功能及遵从守则程序收取每年4000美元的额外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收取费用、以及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及其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定的适用费用, 并由本基金偿还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时合理产生的所有实付费用(包括副保管人费用和开支)。
成立费用 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成立成本约为150,000美元, 并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成本将于本基金的募集期结束后的前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 本基金为完成在内地注册公开销售的成本约为160,000美元, 该等成本将由本基金的M美元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在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包括下文所载的成本)。如果相关成本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 则该等成本将根据伞子基金下所有子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配至各子基金。 该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本基金投资的成本; 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和开支; 估值成本; 法律费用;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成立伞子基金和本基金所发生的开支以及与募集成本或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本; 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程序所发生的成本;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成本; 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所发生的成本;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费用和开支(与受托人审阅和编制有关本基金运营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和资源有关, 包括提呈周年申报表和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呈的其他法定信息)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招致的成本; 刊登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成本; 编制、印刷和分
派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成本; 编制和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属因遵守或关于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动或引入, 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所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子基金和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均不得向获认可的本基金征收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 请注意,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增至基金说明书中披露的所允许
的最高水平, 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和开支”
一节及附录一“费用和开支”一节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M美元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为累积类别。累积类别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累
积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和已变现资本收益净额将反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
内。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由以下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
有:
(1)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基金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定; 或
(2) 出现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给本基金、伞子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
理人带来任何税务责任或需要向任何监管机关注册或受到任何其他金钱损失
的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以及单独或与任何不论关联与否的其他
人士共同引致,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而本基金、
伞子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本应不会承担、受到或受限于前述内容。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1) 发出通知, 要求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知日期起计30日内将基金份额转让
至不会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 或
(2) 视为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等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 或
(3) 采取其他其合理地认为适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行动。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a)于通知日期起
30日内转让有关基金份额, 或(b)证明且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其判断为最终和
具有约束力)信纳有关基金份额并不违反任何上述限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
为在通知日期起超过30日时已提出赎回有关基金份额的申请。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
回付款,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获悉(i)该等付款可能导致
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
法律或法规; 或(ii)拒绝付款是确保伞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
其他服务供应商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所必要
或适当的做法。
ii. 如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的任何一方怀
疑或被告知 (i) 有关支付可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
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 (ii) 为确保伞子
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
区的任何有关法律或法规, 该等拒绝乃属必要或恰当, 则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各自均保留拒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付款的权利。
(2)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酌情全权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付款, 直至(a)如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要求, 已收到基金份
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赎回表格正本; (b)如果赎回所得款项以电汇支
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已获受托人核
实并采信; 以及(c)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提供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就
核实身份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息。
ii. 目前, 人民币为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和外币兑换为人
民币受制于中国内地机关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人民币的流动
性可能因为政府的管制和限制而变差, 对投资者将人民币兑换为其
他货币的能力以及人民币的兑换率造成不利影响。由于人民币不可自
由兑换, 货币兑换受人民币于相关时间的可供应程度所限。因此, 如
果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收到大规模的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
酌情权在其认为人民币不足以让本基金就结算目的进行货币兑换时,
延迟就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赎回要求的付款。
iii. 若做出大部分投资所在的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汇管制)规限,
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 则可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但付款的延迟应限于根据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而需要的额外时间。
iv. 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提交或未能提交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
或信息,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和代理各自均保
留延后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的权利。
v. 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
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主
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投资者的重要资料”章节载明了如对伞子基金和本基金有
任何查询或投诉, 投资者可联系基金管理人, 并披露了联系方式, 但该节并
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
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 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
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
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
尽快处理。
(2)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两个章节以及附录一“投
资于子基金和赎回基金份额”、“费用和开支”两个章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
销售安排, 包括最低首次认/申购金额、最低追加认/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
额、最低持有金额、认/申购费、赎回费等, 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
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 以及
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 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
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
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3) 支票或实物支付
基金说明书“投资于本基金”一节“付款程序”分节及“基金份额赎回”一
节“赎回所得款项付款”分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以支票方式进
行款项支付或以实物方式支付赎回对价的规定, 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第4点“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的“(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
则”明确了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
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4) 转换
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转换”一节及附录一“转换”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将其在本基金某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可供申购或转换的
本基金的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或伞子基金下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是,
由于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转换安排, 且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
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 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通转换的说明,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
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5)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务”一节“香港税务”分节总结了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面临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6) 财务报告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财务报告”、“可供备查文件”分节说明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一经刊发, 即将载于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 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
何营业日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取报告和账目
印刷本。账目和报告亦可按要求免费邮寄给投资者。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及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
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2点“定期报告”。
(7) 表决权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投票权”分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
法定人数、票数机制, 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
托契约附表8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
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
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8)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价格的公布”分节说明, 就于香港发售的
基金份额而言, 本基金各个类别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将于本基金的每个营业
日在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公布。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3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
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
披露。
(9) 转让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转让基金份额”分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并说明转让的程序及要求。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该等基金份额转让规则。
(10) 信托契约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可供备查文件”分节载明信托契约及任何补
充契约的副本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于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亦可
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则
明确信托契约会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并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
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
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此外, 信托契约也可
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11)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附录一“投资于子基金和赎回基金份额”一节中载明了本基金
包含P每月派息美元、P每月派息港元、HP每月派息人民币、HP每月派
息澳元、M美元类别及HM人民币类别。
而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M美元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因此, 基
金说明书中关于P每月派息美元、P每月派息港元、HP每月派息人民币及
HP每月派息澳元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类别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
类别”。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
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百达香港
基金说明书
2024年9月
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由与百达香港(“本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有关的资料组成。本基金是
按照香港法律,并根据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与瑞士
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
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约”),以伞子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本
基金可成立子基金(各称为“子基金”),并就其发行一个或多个独立基金份额类别(定义见下
文)。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和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
做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和所信,概无任何可能导致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
的任何陈述具误导性的其他事实的遗漏。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
概要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在刊发日期后的任
何时间仍属正确的声明。本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可能不时更新。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本基金和子基金最新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如
有)及任何随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副本一并分派。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只会依据本基金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的
所载资料发售。如果任何分销商、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任一情况下)提供的任何
资料或所作的陈述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应被视为未获认可,因此不应加以
依赖,投资者应向其分销商查询相关文件的最近或已更新版本。
香港认可和核准
本基金和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
不等同于对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做出
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对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
投资者类别的背书。
销售限制
一般信息:本基金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必须采取相关行
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发售子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因此,在未经认
可提呈发售或招揽认/申购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得
用于作为该等发售或招揽认/申购之目的。此外,在有关行动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子基
金的基金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要约发售或销售予任何人士以作再要约发售或转售。在发售子基
金的基金份额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获取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进行该
等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要约发售。
美国:具体而言,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各项: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而且不得在美国或其任何领
土或属地或受其司法管辖区约束的地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或就美国人士(定义见
该证券法规例S)的利益发售或销售;及
(b) 本基金和子基金并未且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
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瑞士百达策略收益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在中国内地销售后,子基金的类别“M美元”和
“HM人民币”只会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供其申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中国内地投资者应
参阅在中国内地派发的瑞士百达策略收益补充销售文件,以了解有关“M美元”和“HM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详情。
有意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了解其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居籍所属国家或地区法
律对认/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可能有关的 (a) 可能税务后果、(b) 法律规定;及 (c) 任何
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基金说明书的部分信息为信托契约相应条文的摘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约,以了解详情。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概不保证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说明书,特别是“风险因素”一节及相关附录下
的“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本基金的特定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及/或补编一
并阅读。附录及/或补编载列与子基金有关的详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信息以及
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和限制)。附录及/或补编的条文是对本基金说明书的补充。
查询
如对本基金和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联系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
径联系基金管理人:
?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8-9楼);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电话:+852 3191 1880。
基金管理人将处理或安排相关各方跟进投资者的任何查询或投诉,并相应回复投资者。
其他信息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了解本基金和子基金的进一步信
息,包括本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以及最新资产净值。此网站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可能含有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目录
标题 页码
各方名录 ................................................................................................................................................................ 1
定义... ……………………………………………………………………………………………………………...2
本基金 .................................................................................................................................................................... 8
本基金的管理和行政管理 .................................................................................................................................... 9
基金管理人 ................................................................................................................................................. 9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 9
认可分销商 ............................................................................................................................................... 11
其他服务供应商 ....................................................................................................................................... 12
投资考虑 .............................................................................................................................................................. 13
投资目标和政策 ....................................................................................................................................... 13
投资和借款限制 ....................................................................................................................................... 13
风险因素 .............................................................................................................................................................. 20
投资于本基金 ...................................................................................................................................................... 44
首次发售 ................................................................................................................................................... 44
最低募集金额 ........................................................................................................................................... 44
追加申购 ................................................................................................................................................... 44
申购价 ....................................................................................................................................................... 44
认购/申购费 ............................................................................................................................................. 45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和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 45
申请程序 ................................................................................................................................................... 45
付款程序 ................................................................................................................................................... 46
一般信息 ................................................................................................................................................... 47
发行限制 ................................................................................................................................................... 47
基金份额赎回 ...................................................................................................................................................... 48
基金份额赎回 ........................................................................................................................................... 48
赎回价 ....................................................................................................................................................... 48
赎回费 ....................................................................................................................................................... 48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 ....................................................................................................................... 49
赎回程序 ................................................................................................................................................... 49
赎回所得款项付款 ................................................................................................................................... 49
赎回限制 ................................................................................................................................................... 51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 51
转换 …………………………………………………………………………………………………………… 53
基金份额转换 ........................................................................................................................................... 53
转换费 ....................................................................................................................................................... 53
转换程序 ................................................................................................................................................... 54
转换限制 ................................................................................................................................................... 55
估值和暂停 .......................................................................................................................................................... 56
计算资产净值 ........................................................................................................................................... 56
价格调整 ................................................................................................................................................... 59
暂停 .......................................................................................................................................................... 59
收益分配政策 ...................................................................................................................................................... 61
累积类别 ................................................................................................................................................... 61
派息类别 ................................................................................................................................................... 61
费用和开支 .......................................................................................................................................................... 62
管理费 ....................................................................................................................................................... 62
业绩表现费 ............................................................................................................................................... 62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 62
增加收费通知 ........................................................................................................................................... 62
成立成本 ................................................................................................................................................... 62
一般开支 ................................................................................................................................................... 63
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和非金钱利益 ............................................................................................... 63
税务 ................................................................................................................................................................... 65
香港税务 ................................................................................................................................................... 65
中国内地税务 ........................................................................................................................................... 66
其他司法管辖区 ....................................................................................................................................... 69
一般信息 .............................................................................................................................................................. 70
财务报告 ................................................................................................................................................... 70
价格的公布 ............................................................................................................................................... 70
终止本基金或子基金 ............................................................................................................................... 70
信托契约 ................................................................................................................................................... 71
投票权 ....................................................................................................................................................... 72
转让基金份额 ........................................................................................................................................... 72
反洗钱法规 ............................................................................................................................................... 72
利益冲突 ................................................................................................................................................... 73
传真或电子指示 ....................................................................................................................................... 75
没收未获认领的款项或收益分配 ........................................................................................................... 75
选时交易 ................................................................................................................................................... 75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书 ....................................................................................................... 75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 75
个人信息 ................................................................................................................................................... 76
可供查阅文件 ........................................................................................................................................... 76
附表一 – 投资限制 ............................................................................................................................................ 84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 76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 79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 79
4. 证券融资交易 ................................................................................................................................... 81
5. 担保物 ............................................................................................................................................... 81
6. 借款和杠杆 ....................................................................................................................................... 83
7. 子基金的名称 ................................................................................................................................... 83
附表二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 84
附录一 .................................................................................................................................................................. 86
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 86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遮打大厦8-9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保管人
Nicolas LERESCHE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John Alexander SAMPLE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Junjie WATKINS
Cédric Jean-Albert VERMESSE
Hau Keung YEUNG
中国内地保管人 审计师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33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定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经界定词汇应具有以下涵义: -
“附录” 包含有关子基金或与其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的特定信息的附录,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并构成本基金说
明书的一部分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9月30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任何子
基金不时选定并通知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
年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本基金的首个会计结算日为2017
年9月30日,而子基金的首个会计结算日载于相关附录。
“会计期间” 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成立日期或相关
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
会计结算日或该子基金终止当日为止的期间
“摊销期” 就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而言,指于相关附录所载本基金及
/或该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将予摊销的期间
“申请表格” 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指定申请表格,为免生疑问,申请表格
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认可分销商” 任何由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分销子基金部分或
所有的基金份额的人士
“基础货币” 就子基金而言,指于相关附录所载子基金账户的货币
“营业日” 就子基金而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进行正常交
易的日期(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
确定并于相关附录所载有关某子基金的其他一个或多个
日期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
行、以人民币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QFII和RQFII投“中国A股”
资的股份,以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合资格证券
“中国B股” 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
行、以外币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投资
的股份
“中国H股” 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的公司所发行,并以港元买卖的股份
“类别” 就子基金而言,指任何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类别而言,指于相关附录所载该类别账户的货币
“《守则》”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可能经不时修订)
“关联人士”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20%或以上的普通股
本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20%或以上的表决
权总数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 (a) 所述的一个或两个描述的人士或公司所
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 该公司或上文 (a)、(b) 或 (c) 所定义的其任何关
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换基金份额的指定转换表格,为免生疑问,转换表格并“转换表格”
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各自可能经不时修订、更新或补
充)
“本基金” 百达香港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证券” 投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机构或其他多边机
构发行的定息投资项目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就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基金管理人
就首次发售该子基金或该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所确
定并于相关附录所载(如适用)的期间
“初始面值”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于相关附录所载(如适用)于募集期
内的每一份额的价格
“投资顾问” 就子基金委任的投资顾问,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投资管理人” 被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详情
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募集期截止时间” 子基金或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可
能不时确定并于相关附录所载的营业日或其他日期的其
他时间
“申购价” 募集期届满后,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乃根据信托
契约计算并于下文“投资于本基金 —申购价”所述
“基金管理人” 作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瑞士百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可能不时被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实体
“中国内地”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最低首次认/申购额”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具
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持有额”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
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数目或价值,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赎回额” 就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而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予赎回
的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数目或价
值,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额外认/申购额,
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募集金额” 募集期结束当日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认购总额(如适用),具
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 就子基金而言,指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如文义另有所
指,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净值,
乃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于下文“估值和暂停 — 计算资
产净值”概述)计算
“付款期”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决定于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后
就已发行基金份额须以现金支付应付款期间,具体说明载
于相关附录
“中国内地保管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QFII”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可能经不时颁布及/或修
订)获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持有人”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指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
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
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
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
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条的内
容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 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赎回费(如有),具体说明载于相关
附录
“赎回日” 就子基金,或如文义另有所指,与子基金有关的特定类别
而言,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类别可能不时决定执行该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
的基金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
日期,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截止时间” 就赎回日而言,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必须于该赎回
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或有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可能不时决
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表格” 赎回基金份额的指定赎回表格,为免生疑问,赎回表格并
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赎回价” 根据信托契约确定并于下文“基金份额赎回 — 赎回价”
所述,赎回基金份额时的价格
“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货币
“REIT”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
来按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RQFII” 根据相关中
国内地法律和法规(可能经不时颁布及/或修订)获批准
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持有人”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外管局”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销售及回购交易”或“回购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
交易” 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任何向国际公众人士开放并正常买卖证券的股票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交易”每年的3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子基金可能不时选
定并通知受托人和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
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的一个或多个日期。本基金的首个半年度会计结算日为
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2017年3月31日,而子基金的首个半年度会计结算日载
手方的交易“半年度会计于相关附录
结算日”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子基金” 本基金旗下分开投资和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认/申购费” 发行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认/申购费(如有),具体说明载于
相关附录
“认/申购日” 就子基金,或如文义另有所指,就与子基金有关的特定类
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
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执行该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的任何认/申购要求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
多个日期,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申购截止时间” 就申购日而言,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必须于该申购
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或有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可能不时决
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
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转换费” 转换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转换费(如有),具体说明载于相
关附录
“信托契约” 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16年8月23日为成立本基
金而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受托人” 作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或可能不时被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受
托人的其他实体
“基金份额”或“份额”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计算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
净值的每个营业日,或就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购日或
赎回日(视情况而定)或由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
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
期,具体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估值点” 于相关估值日最后一个收市的相关市场的营业时间结束
时,或由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子基金或基金份额
类别可能不时确定的该日期或其他日期的其他时间,具体
说明载于相关附录
本基金
本基金是一项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的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受到香港法律管
限。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
的条文。
本基金以伞子基金形式组成,其现有各子基金及/或其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的详
情已载于相关附录。在任何适用的监管规定和批准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日后可全权酌
情决定设立更多子基金或决定就各子基金发行额外类别或多个类别。
各子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成立为独立和不同的信托,拥有其各自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各子
基金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和管理,而且不得用以偿还其他子基金的负
债。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于相关附录。子基金内的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
价,该类别货币可能为与该类别有关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附录载明的其他账户
货币。
本基金的管理和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家获
香港证监会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
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香港公司。基金管理人的香港证监会牌照须
符合以下条件:持牌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持有”和“客户资产”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其主要基金管理活动与亚洲(特别是中国)股票和债务基金有关。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管理人并将其任何与特定子
基金资产有关的管理职能委任予该投资管理人,但须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投资管理
人随后可将其职能委任予副投资管理人,但须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果基金管理人
就一项现有子基金委任投资管理人,须向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最少一个月发
出通知,而本基金说明书及/或相关附录将就该等委任做出更新。
基金管理人根据香港法律所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在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
下,因其职责而可能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均不应被豁免或获得赔偿,亦不应就该等责任
而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开支。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亦担任各子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提供有关成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服务。
受托人为于197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
29章)注册为一家信托公司,并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香港法例第485章)核准为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所有的子公司,后者为一家在英格兰和
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保管或控制构成各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
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并以信托的形式为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
资、现金和其他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现金和可登记资产以受托人的
名义或根据受托人指示进行登记,并在受托人认为对于安全保管相关投资、现金和资产
属适当的情况下加以处置。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或(如果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委任当地
保管人)以书面同意由基金管理人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
任何关联人士)以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代名人或代理的身份持有本基金
或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并可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后授权任何该等人士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各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代名人、
代理、共同保管人和副保管人称为“代理人”)。
受托人须 (a) 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对被委任保管和/或安全保管组成子基金的
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进行选择、委任及持续监控;以及 (b) 确保
委任的代理人持续具备合适的资格和能力向子基金提供相关托管服务。受托人须就任何
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就如是受托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一
样,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本段 (a) 及 (b) 所载的义务,则受托人无须就任何非受托人关
联人士的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受托人无须就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存管或结算
及交收系统就存放其中的任何投资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
任。
在信托契约的规限下,受托人无须就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所作投资的表现所导致的亏损
承担责任。
在信托契约的规限下,受托人有权基于和针对任何及所有在受托人就本基金或子基金履
行其责任或职责时可能招致或针对其的诉讼、法律程序、负债、成本、索偿、损害、开
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开支(但根据香港法律须承担或受托人或其
任何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或受委派代表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根据信托契约受托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的除外)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资产获得补偿。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及信托契约的规定,在受托人或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理、副保管
人或受委派代表并无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的情况下(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在该等
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受托人无须就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亏损、
成本或损害承担责任。
受托人不得担任基金份额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要约人。受托人并无责任或权力做
出投资决定,或就本基金或子基金提供投资意见,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投资决定。
倘若由美国人士进行的交易和活动或以美元支付任何款项将会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
产控制办公室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的制裁,则受托人将不会参与
该等交易和活动或以美元支付该等款项。OFAC利用资产冻结和贸易限制,管理和执行
主要针对国家和群体(如恐怖分子和毒购)的经济制裁方案,达成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
目标。执行经济制裁时,OFAC的作用是避免“禁止交易”,即OFAC所描述的、美国人
士不得参与的贸易或财务交易及其他交易,除非获OFAC认可或由法规明确豁免。OFAC
有权通过就若干交易类别授予一般牌照或根据个别情况授予特定牌照,从而豁免该等交
易的禁令。汇丰集团成员公司已采取针对OFAC发布的制裁制定的合规政策。作为其政
策的一部分,如受托人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取得额外信息。
受托人的委任可在信托契约所载的情况下终止。
受托人有权收取“费用和开支”一节中“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分节所载的费用,
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得到所有成本和开支的偿还。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就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做出投资决定。受托人(包括其受委派代
表)无须就基金管理人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及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信托契约订明或
本基金说明书明确陈述及/或《守则》规定,否则受托人或其任何雇员、服务供应商或
代理并无或不会参与本基金或子基金的商业事务、组织、保荐或投资管理,亦不负责编
制或发行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一节中“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有规定的除外。
保管人和中国内地保管人
各子基金可通过QFII及/或RQFII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已被
委任为保管人,通过其受委派代表(即中国内地保管人)行事,并将根据中国内地保管
人协议(定义见下文)负责保管相关子基金在QFII及RQFII计划下通过QFII持有人及/或
RQFII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QFII及/或RQFII牌照在中国内地获得的资产。
根据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保管人有权委任其汇丰集团成员公司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
作为履行其于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下的服务的代表。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保管人已
委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中国内地保管人。中国内地保管人于中国内地注册成
立,为保管人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内地保管人具备适用的资格为QFII及/或RQFII提供
托管服务。
根据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的条款,保管人仍须就中国内地保管人的任何不作为或故意违
约负责,如同并未该等委任中国内地保管人。
“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为保管人、中国内地保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
托管协议(经不时修订)。
认可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分销商来营销、推广、出售及/或分销一个或多个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接收认/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如果通过认可分销商做出基金份额申请,基金份额可能以经手申请人提出基金份额申请
的认可分销商的代名人公司的名义登记。基于有关安排,申请人将依赖其基金份额登记
于其名下的该等人士代表其行事。
通过认可分销商申请认/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认可分销
商可就接收认/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实施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留意有关认可
分销商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向该等认可分销商支付或与其分摊任何已收取费用(包括任何认/申购费、
赎回费、转换费和管理费)。为免生疑问,与本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活
动应支付予认可分销商的任何费用、成本和开支,将不会从本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中支
付。
审计师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审计师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服务供应商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其他服务供应商为子基金提供服务。该等其他服务供应商
(如有)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和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及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已载于本文件与子基金有关
的附录。
某些子基金可能并无任何固定的、按地区划分的资产配置。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
有)仅供参考。为实现投资目标,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子基金大部分资产所投资的市场
经济衰退或政治动荡,或发生法律或监管要求或政策变化)的实际资产配置可能与预计
资产配置有显著差异。
投资目标及/或政策的任何变动并不是非重大变动,将须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
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最少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同意的其他通知期)发出书面通
知。以下为做出任何变动作为非重大变动时必须符合的首要原则和要求:
(a) 变动不构成相关子基金的重大改变;
(b) 相关子基金的整体风险概况在变动后不会有重大改变或大幅上升;及
(c) 变动不会对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利益构成实质损害。
投资和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列基金管理人作出某些投资的规限和禁止和借款限制。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披
露,否则各子基金须遵守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的投资限制和借款限制。
违反投资和借款限制
如果违反上文所载的子基金的投资和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经适当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以于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以补救有关情况为其首要目标。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和逆回购交易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
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
通过QFII及/或RQFII投资于中国内地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海外投资者(例如子基金)一般只可通过获中国证监会授予QFII
或RQFII资格的实体,投资于某些合资格的中国内地投资项目。QFII和RQFII制度受
中国内地机关(即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则和法规所规管。该
等规则和法规可不时修订。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保管人,通过其代表(即中国内地保管人)担任保管人,根据中国内
地保管人协议安全保管子基金根据QFII/RQFII制度在中国内地通过QFII/RQFII购入的
资产。保管人亦已根据保管人协议由受托人委任为其保管人,而保管人在受托人同意
下,已将其在保管人协议下的某些职责赋于中国内地保管人。
根据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保管人有权利用其公司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截至
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日期止为中国内地保管人)作为其代表,以履行中国内地保管人协
议下的服务内容。但在该情况下,保管人仍须对中国内地保管人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
(包括欺诈、疏忽和故意违约)负责,如同并无做出该等委任一样。截至本基金说明书
的日期,中国内地保管人根据QFII/RQFII制度保管资产的职能并未委任予其公司集团旗
下的联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
根据参与协议(经不时修订)(“参与协议”),受托人须根据保管人协议并仅根据保管人
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保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如同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就通过QFII/RQFII而于中国A股有重大投资的各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已获中国内地
法律顾问提供意见,大意就中国内地法律而言:
(a) 应根据所有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并在取得中国内地所有主管机关的批
准后,以QFII/RQFII持有人和相关子基金的名义,在相关存管处开立证券账户,
以及与中国内地保管人开立人民币特别存款账户(分别为“证券账户”和“现
金账户”),该等账户仅为子基金的唯一利益开立并仅供子基金使用;
(b) 于证券账户持有/记存的资产 (i) 仅属于相关子基金所有,而且 (ii) 与QFII/
RQFII持有人、保管人、中国内地保管人及任何中国内地经纪商的自营资产,以
及QFII/RQFII持有人、保管人、中国内地保管人及任何中国内地经纪商的其他客
户的资产分开及独立;
(c) 于现金账户持有/记存的资产 (i) 为中国内地保管人结欠相关子基金的无担保
债务,而且 (ii) 与QFII/RQFII持有人及任何中国内地经纪商的自营资产,以及
QFII/RQFII持有人及任何中国内地经纪商的其他客户的资产分开及独立;
(d) 在中国内地适用规则和法规的规限下,本基金(代表相关子基金)是可对证券
账户内的资产以及存放于相关子基金现金账户内的债务款项所有权提出有效索
偿的唯一实体;
(e) 如果QFII/RQFII持有人或任何中国内地经纪商被清算,相关子基金的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内的资产,将不会构成QFII/RQFII持有人或该等中国内地经纪商在
中国内地被清算时清算资产;及
(f) 如果中国内地保管人被清算,(i) 在相关子基金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将不会构成
中国内地保管人在中国内地被清算时的清算资产,以及 (ii) 在相关子基金的现
金账户内的资产将构成中国内地保管人在中国内地被清算时的清算资产,而相
关子基金将成为存放于现金账户内款项的无抵押债权人。
受托人已做出妥善安排,以确保就各子基金而言:
(i) 受托人根据保管人协议负责保管或控制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并将在中国内地保
管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内持有资产的责任赋于保管人;
(ii) 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的资产已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并在受托人的控制下注册或持
有;及
(iii) 基金管理人根据参与协议或中国内地保管人协议向保管人及/或中国内地保管
人(视情况而定)发出的所有指示,应时刻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或凭借受托人向
保管人及/或中国内地保管人发出,而受托人应根据保管人协议,适时向保管
人及/或中国内地保管人(视情况而定)发出所有该等指示。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确保所有交易和买卖均符合信托契约(如适用)及适用于QFII/RQFII
持有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如果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其在该情况下对
各子基金承担的责任,并将尽力确保以公平和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解决有关冲突。
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沪港
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
沪港通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共
同建立的证券交易与结算互通机制,而深港通是由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共同建立的证券交易与结算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通旨在
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由沪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组成。根据沪股交易通,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子
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以及由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传送买卖
盘,以买卖在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深港通由深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组成。根据深股交易通,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子
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以及由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传送买卖
盘,以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合资格证券
(i) 沪港通
在沪港通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可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特定股票
(“沪股通股票”),包括所有不时的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范围内,但有相应的中国H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
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以下股票:
?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及
?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预计合资格证券名单将做出审查。
(ii) 深港通
在深港通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可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特定合资格
股票(“深股通股票”),包括所有深交所成份股指数和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
有市值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发行中国A股及H股的所有深交所上
市公司的股票,但不包括以下股票:
?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及
?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除牌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深港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创业板”)上市股票的投资者将仅限
于香港相关规则和法规所界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子基金符合有关资格)。
预计合资格证券名单将做出审查。
货币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只可以人民币买卖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并结算。因此,子基金需
使用人民币买卖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并结算。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只可于中国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均开市买卖且两地市场同时在相
应的结算日提供银行服务的日期在上交所市场和深交所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交易须遵循每日额度(“每日额度”)的规定。沪港通下的沪股
通、深港通下的深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分别设有不同的每日
额度限制。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和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目前,沪港通和深港通
下的沪股通和深股通每日额度设为人民币130亿元。
联交所将监控有关额度,并在预定时间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网站公布沪股通和深股通每日额度的余额。
结算和保管
香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香港结算将负责就香港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执行的交易进行
结算、交收以及提供存管、代名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的中国A股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不会持有任何实物
中国A股股票。已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购入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香港和海外
投资者应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入其经纪商或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由香港
结算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结算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的股票账户。
外资持股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当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持有中国A股时,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受以下
持股比例限制:
? 任何香港或海外投资者于中国A股的单一海外投资者的持股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及
? 所有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于中国A股的海外投资者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30%。
如果单一投资者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超出上述限制,该投资者将须在指定期限内
根据后买先卖的原则出售其超过限制的仓盘。如果持股总额的百分比接近上限,则上交
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及联交所将就相关中国A股发出警示或限制买盘。
公司行动和股东大会
尽管香港结算对其于中国结算综合股票账户内所持的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并不主
张所有权权益,但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处,在处理该
等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的相关公司行动时,将仍然视香港结算为该等沪股通股票
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控影响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如果该等企业行为需要参
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相关经纪商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有关
行为,香港结算将通知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一般会在股东年度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日期前约两至
三周公布有关大会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
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间和决议案数目。如果一家
上市公司的章程未禁止,则香港结算将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委任代表或
代表在获指示时出席股东大会。此外,如投资者持股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限额,则可以通过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由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传递拟议决
议。如果相关法规和规定许可,香港结算作为记录上的股东,将向有关公司传递该等决
议。
交易费
根据沪港通和深港通,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在买卖与结算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时,将
须向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有关中国内地机关支付费用和征费。有关
交易费用和征费的详情,请浏览网站: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
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投资者赔偿
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进行的投资将不受香港投资者赔
偿基金保障。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成立目的是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机
构从事涉及香港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违约事项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做出赔偿。
由于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的违约事项并不涉及在联交所或香
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子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沪股通和深
股通交易,因此有关交易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其他信息,可浏览网站: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
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以便识别、监控和管理本基金每项子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以及确保每项子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性水平将有助于子基金遵守履行赎回申请的义
务。此外,有关政策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旨在实现公平对待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及在出现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保障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已考虑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水平、赎回政策、交易
频率、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以及公平估值政策。该等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均获得
公平对待和保持透明度。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相关子基金所持投资的情况,以确保该等投资适合赎回政
策。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就正常和特殊市场情况下管理每项子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而定期进行的压力测试的详细信息。
基金管理人已指定专责团队负责风险管理,执行日常的流动性风险监控职责,其职能独
立于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流动性风险管理团队的监控及其他相关
职责则由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责人员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动性风险:
(a) 基金管理人可合理地和诚信地将相关子基金于任何赎回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
(不论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取消基金份额)限于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
份额总数的10%。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基金份额赎回”一节下的“赎回限
制”;
(b)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估计的合理补贴款项(如有),以反映为有
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平仓,以就应付任何赎回申请提供资金而招致的财政和销
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或转让
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估值和暂停”一节下的“价格调整”;及
(c) 受限于附表一所载限制,基金管理人最多可借入达到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
的10%的款项以满足赎回申请。
风险因素
投资者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应考虑以下风险以及载于相关附录内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
关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属其个人决定。如果投资者对其是否适合投
资于子基金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概不保证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可实现。尽管基金管理人拟施行旨在尽量减少潜在亏
损的策略,但概不保证该等策略将会成功。投资者可能损失其在子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
投资。因此,各投资者应仔细考虑其能否承担投资于有关子基金的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各子基金并不保证付还本金。投资于子基金在性质上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不同,不会被任何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可向银行存款账户持有人提供保障的保证计划
保障。就资本增值而言,概不保证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任何期间(特别是短期内)增
值。各子基金须面临市场波动和所有投资的内在风险。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价格及其
收益可升亦可跌。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多项因素,例如经济环境转变、消费模式、缺乏投资和其发行人的公开信
息和投资者预期,可能对投资价值构成重大影响。一般而言,新兴市场较发达市场更不
稳定,可能面临较大的价格波动。因此,市场变动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大幅
波动。基金份额价格及其收益分配(如有)可升亦可跌。
概不能保证投资者将获得收益或避免亏损(不论重大与否)。投资价值和该等投资的所
得收入可升亦可跌,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回投资于子基金的本金。具体而言,投资价值可
能受诸如国际、政治和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变动的不明朗因素影响。在股市下跌时,波
动性可能增加。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在一段长时间内与理性分析或预期不符,
并可能受短期因素、打击投机活动的措施或其他原因所致的大规模资金变动所影响,因
此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股票投资风险
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与投资于短期和长期债务证券相比,投资于股票的回
报率可能较高。然而,投资于股票的相关风险也可能较高,因为股票的投资表现取决于
难以预测的因素。因此,子基金投资的股票的市场价值可升亦可跌。影响股票的多项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和全球市场的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发行人的特定因素
以及商业和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买卖的任何
证券进行交易;暂停交易将导致子基金无法变现持仓,因而可能令有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波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波动。证券的价格走势难以预测,并受多项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供求关系
转变、政府的贸易、财政、货币和外汇管制政策、国家与国际政治和经济事件,以及市
场自身的内在波动性。子基金的价值将受该等价格变动的影响,特别是在短期内可能反
复波动。
有关小型和中型公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使子基金面临若干风
险,例如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可获取的公开信息较少,以及较易受经济周期波动所影
响。
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IPO”)的证券。与发展时间较长的证券相比,参与首次
公开发售(“IPO”)的证券价格变动通常较大且较难预测。存在基金管理人希望或能够参
与的整体交易机会或IPO分配可能不足的风险。此外,由于缺乏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交
易历史,与IPO证券的投资或潜在投资相关的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可能难以评估该等。
该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如果一家发行人的财政状况
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品质下降,从而令证券价格更为波动。证券
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调亦可能影响证券的流动性,令其难以出售。子基金的
投资亦面临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偿还所发行证券的本金及/或利息的风险。如果
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以无担保物的无担保形式发售。在该等情况下,有关
子基金的摊还排名将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相同。因此,如果发行人
破产,发行人资产清算后所得的款项将先用作清偿全部有担保的索赔,然后才支
付予其发行的相关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作为无担保债权人,有关子基
金须全面承担其对手方的信用/破产风险。
子基金可能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现金和存款,其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程度可能不同。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资不抵债而破产,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甚至
全部损失。
? 信用评级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普尔和惠誉的债务证券评级是公认的信用风险标准。然而,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有关评级存在若干限制。一家发行人的评级主要偏重过往表
现,未必反映未来的可能情况。评级机构不一定可及时更改其对一家发行人的信
用评级,以反映可能影响发行人按既定时间偿还其债务的能力的事件。此外,每
个评级类别内的证券的信用风险差异程度亦各有不同。
?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证券或发行人获授予的信用评级可能根据近期的市场事件或特定发展而被重新
评估及更新。因此,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须面临被降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同样地,拥有投资级别的发行人可能被降级,例如因其财政状况恶化所致。如果
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调低,子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受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能未必会出售证
券。如果投资级别证券被降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且该继续由子基金持有,则子
基金亦将须承受以下段落列示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证券。投资者应注意,与评级较高和收
益较低的证券相比,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高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而且价值波动性和违约可能性较大。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
券无法变现或表现欠佳,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不活
跃,因此较难出售有关证券。该等证券较难估值,因此有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较
为波动。
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能受投资者的认知影响。如果经济状况逐
渐恶化,投资者的忧虑加深以及对信用品质的认知可能导致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
评级公司债券的市值下跌。
? 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可能影响债务证券的价值以至整体金融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较
易受利率波动所影响,其价值可能因利率变动而下跌。一般而言,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利率上升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下跌。年期较长的债务
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如果子基金所持的债务证券价值下跌,子基金的
价值亦将受到不利影响。
? 估值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须承受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即债务证
券定价不当的操作风险。挂牌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依据为独立第三方(如
可获提供价格)的估值为基础。然而,如果无法在极端市场条件下或第三方系统
出现故障等可能无法取得独立定价信息的情况下,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以就
该等投资进行做市的公司或机构的认证为基础,而该公司或机构可能由基金管理
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此目的委任。该等情况下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和判断
性决定。
如果在不利市场条件下,无法于有关估值时间从市场取得任何参考报价,有关债
务证券的最新可得报价可能用以估计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
托人后可能容许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包括利
用其他性质非常相似的债务证券的报价。受流动性和规模所限,该等估值方法未
必等同于实际套现价格。如果估值证实为不正确,将影响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计算。
? 非上市债务证券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并未于定期进行交易的股票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
即使债务证券上市,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及成交量可能偏低。在欠缺活跃
性的二级市场,有关子基金可能需持有债务证券至其到期日为止。如果有关子基
金收到大规模赎回申请,或需以较大折扣卖出证券进行变现,以满足该等赎回申
请,则有关子基金可能因折价卖出该等证券而蒙受损失。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不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相关基金。除该子基金所收取的开支和收费外,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该等相关基金可能涉及额外费用,包括由该等相关基金的投资管理
人所收取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有关子基金在认/申购和赎回该等相关基金时应付的费用。
此外,尽管基金管理人已采取尽职审查程序并对相关基金进行挑选和监控,但概不能保
证1)相关基金的流动性将时刻足以应付所提出的赎回申请;以及2)投资目标和策略将成
功实现。该等因素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子基金投资于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相关基金,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请参阅
“一般信息—利益冲突”一节了解有关情况的详情。
人民币货币风险和人民币类别的相关风险
自2005年起,人民币的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目前,人民币已转为采用以市场供求为
基础并参考一篮子外币的受管理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
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获准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上下窄幅浮动。由于
汇率主要受政府政策和市场力量影响,因此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和港元)的汇
率将容易受外在因素导致的变动所影响。
因此,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
影响。
目前,人民币为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和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受制于中国内
地机关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人民币的流动性可能因为政府的管制和限制而变
差,对投资者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能力以及人民币的兑换率造成不利影响。由于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受人民币于相关时间的可供应程度所限。因此,如果人
民币类别基金份额收到大规模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在其认为人民币不
足以让子基金就结算目的进行货币兑换时,延迟就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
的付款。
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值,可能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和子基金相关投资的计
价货币不同。子基金可能会大量持有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如果子基金未持有或持有
有限的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或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人民币类
别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货币风险,而且如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
或如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
币价值的升幅,而令非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平稳时,则可
能蒙受损失。此外,如果非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在若干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可以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将需
承担该货币与人民币之间价值波动所产生的潜在亏损风险。
在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使用香港离岸人民币(“CNH”)。CNH汇率可能是中国内
地在岸人民币汇率(“CNY”)的一项溢价或折扣,而且可能有显著的买卖差价。尽管CNH
与CNY是相同的货币,但却在不同和独立的市场进行交易,该两个市场独立运作。因
此,CNH与CNY的汇率未必相同,走势方向亦未必相同。CNH/CNY汇率波动可能影响人
民币类别的价值。
据此计算的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价值将有所波动。人民币汇率可升亦可跌。概不能保证
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子基金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的价值
造成不利影响。非人民币基础(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可能须于投资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
时,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随后,投资者亦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所得款项(出
售基金份额时收取)以及已收到的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兑换回港元或其他货币。在
该等过程中,投资者将招致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在人民币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贬值
期间,于收取人民币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时蒙受损失。
只要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须承受中国政府就将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中国内地
实施限制的风险,从而限制子基金向投资者支付款项的能力。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该等投资的价值可能因人民币与有关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概不排除人民币的升值进程将会加快的
可能性。另一方面,概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有关子基
金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请参阅标题“货币和外汇风险”的风险因素。
如果认/申购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该等认/申购款项将兑换为子基金的基础货
币。如果认/申购款项为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而进一步兑换为人民币,子基金可能面
临外汇风险。请参阅标题“货币和外汇风险”的风险因素。
与投资于中国内地相关的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的一般风险和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
险。有关投资于新兴市场的一般风险的进一步详情,包括有关投资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
法律和监管风险,请参阅标题“新兴市场风险”的风险因素。
中国政府已采取计划经济体制超过50年。自1978年起,中国政府已推行经济改革措施,
强调在发展中国内地经济的过程中下放权力并利用市场力量。有关改革已带来经济显著
增长和社会进步。许多中国内地经济改革措施仍须调整和修改,而有关调整和修改不一
定对海外投资者于中国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A股、中国B股和中国H股等上市证券
的投资形成正面影响。
鉴于目前市场可提供的中国A股、中国B股和中国H股数目较少但渐渐增加,因此目
前可供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与其他市场可提供的选择相比非常有限。中国A股和中国
B股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偏低,同时基于可供投资的中国A股和中国B股的总市值和数
量,规模相对较小,因而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中国内地公司必须遵守中国内地的会计准则和惯例,而有关准则和惯例在某种程度上遵
照国际会计准则。然而,遵守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和惯例的会计师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
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可能存在重大差异。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现正处于发展和转变的过程,这可能导致交易波动、难以进行交易
结算和记录,以及难以解释和应用有关法规。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收政策,海外投资可享有若干税收优惠,但概不能保证上述税收优
惠在未来不会被废除。
中国内地的投资易受中国内地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变动的影响。前述因素
可能对该等投资的资本增值以至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和汇率变动的管制,可能对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的运营和财务
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尽管中国政府最近已重申有意维持人民币的稳定性,同时容许其稳
定地升值,但不能保证为缓和中国贸易伙伴的忧虑而可能推出的措施不会导致人民币加
快升值。此外,概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有关子基金的
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QFII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并非QFII持有人,但可直接通过QFII持有人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
场以及有关QFII规则和法规订明的其他获准投资项目。该等投资须受中国内地法律、规
则和法规(经不时修订)下的某些规定和限制(包括与QFII持有人的中国A股投资及其他
获准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限制以及汇回本金和利润的限制)所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与QFI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与外管局于2006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7月27日发
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ii) 外管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9] 第1号),经外管局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2] 第2号修订;
(iii)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2013年2月16日修
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iv) 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3月19日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统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该等规定和限制会影响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有关QFII规则和法规订明的其他获准
投资项目,会影响全面实施或执行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的能力。
《办法》明文废除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然而,《暂行办法》是制定上
文(iii)及(iv)项所列规则和条文的基础。迄今并无明文规定废除以上两项条文和规则或以
任何法规取代该等条文和规则。鉴于《暂行办法》已被废除,该等条文和规则的效力十
分不明确。此外,如果颁布相关新条文和规则,上述条文和规则可能会被全部或部分更
改。该等更改可能对子基金造成影响。
规制QFII的中国内地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不时变更及出现不利变动;可能导致股份出
售申请未能及时处理以及子基金的交易可能被暂停。在极端情况下,子基金可能因投资
能力有限而蒙受重大损失。
有关中国内地保管人保管子基金款项的风险 — 子基金用以投资于中国内地的款项必
须由中国保管人持有,而如《办法》所订明,中国内地保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批准。然而,有关批准并不意味该中国内地保管人获得任何官方推荐或对其业务的保
证。子基金可能因中国内地保管人违约或破产,或中国内地保管人失去担任保管人的资
格而蒙受直接或相应损失。子基金亦可能因中国内地保管人在任何交易的执行或结算的
过程中,或转移任何款项或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蒙受损失。如果因任何原因,中国
内地保管人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子基金资产遗失,或不可供交付或提取,则该等资产的数
量或价值下降将导致子基金蒙受损失。
有关通过QFII经纪商执行交易的风险 — 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相关交易将由一名或多
名QFII经纪商执行,而有关经纪商必须持有相关交易所的席位以买卖中国A股及有关QFII
规则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获准投资项目。子基金可能因QFII经纪商在任何交易执行或结算
的过程中,或转移任何款项或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蒙受损失。这可能对子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存在子基金可能因QFII经纪商违约、破产或QFII经纪商丧失资格而蒙受重大损
失的风险。在挑选QFII经纪商时,QFII持有人将考虑佣金费率的竞争力、相关买卖盘的规
模和执行标准等因素。如果QFII持有人认为合适,则可能同时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委任单一QFII经纪商,这样子基金支付的佣金可能高于市场最低价。
超出QFII持有人的相关投资限额时强制出售中国A股投资的风险 — 根据《办法》,QFII投
资于中国A股须受中国证监会施加的持股比例限制和中国内地的其他相关规定所规限。
该等适用于整体QFII持有人和QFII持有人的其他客户的投资活动的限制,可能限制QFII持
有人投资于子基金所要求的相关中国A股,而如果任何投资超出有关限额,则可能导致
QFII持有人须根据《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强制出售为子基金购买的有关中国A股,因而导
致子基金蒙受投资损失。此外,中国证监会可根据该等限制调整持股比例,亦可能导致
子基金蒙受投资损失。
QFII持有人的QFII资格被撤销的风险 — QFII持有人作为QFII的资格或批准可能因适用法
律、法规、政策、惯例或其他情况的变动、QFII持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任何其他
理由而随时被撤销或终止或失效。在该情况下,QFII持有人作为QFII为或因子基金而持有
的所有资产,将会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子基金与QFII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规定被清算
及汇回子基金。子基金可能因该等清算而蒙受损失。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规制QFII的中国内地法律、规则和法规,外管局可在以下任何情况
下撤销或撤回QFII持有人的牌照:(i)QFII持有人非法使用外汇,例如转让或出售其投资额
度;(ii)QFII持有人向QFII保管人或外管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iii)QFII持有人未能根据适
用条文进行投资相关的兑换、购买或支付外汇;(iv)QFII持有人未能根据外管局的要求提
供其在中国内地的资金兑换或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或材料;及(v)QFII持有人存在其他违
反外汇管制规定的情形,因而对QFII持有人的QFII资格和子基金造成影响。
有关汇款和汇回款项的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通过QFII进行的投资须受制于现
行外汇管制及外管局就本金投资和收益的汇回和汇款订明的其他现行规定。由于QFII的
交易规模可能较大,外管局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且基于在相关时间的经济和财务
状况、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中国内地的国际收支平衡,调整QFII的投资本金的汇入与
汇出时间和金额,以及汇出款项的期间。
汇出款项的限制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而如果子基金增
加在中国内地A股市场的投资,则有关影响可能会加剧。如果子基金收到大量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的要求,则可能须限制赎回基金份额的数目及/或变现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
(通过QFII持有人持有的投资除外)以应对该等赎回申请。因此,子基金的投资可能高
度集中于中国内地A股市场。
RQFII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通过RQFII持有人的RQFII资格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以下风险与RQFII制度
相关:
有关RQFII资格的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RQFII资格可予被暂停或撤销,子基金可能因此
须出售所持的证券,这可能对子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概不能保证RQFII持有人将继续持有其RQFII资格。若相关法律或法规发
生不利变化,概不保证赎回申请可获及时处理。该等限制可能导致相关申请被拒绝或子
基金的交易被暂停。在极端情况下,子基金可能因投资能力有限而蒙受重大损失,或因
RQFII的投资限制、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欠缺流动性及/或交易的执行或结算过程中出现延
误或中断而未能全面实施或执行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有关应用RQFII规则的风险 — RQFII规则规定人民币可以于中国内地汇入和汇出。有关规
则具有开创性,其应用可能取决于中国内地有关当局的解释。根据该等RQFII规则进行投
资的投资产品(例如子基金)属首批该等类型投资。相关规则的任何变动可能对投资者
于子基金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该等变动可能会对子基金具追溯效力,并可能对子基金
造成不利影响。
有关汇回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中国政府对RQFII施加的若干限制可能对子基金的流
动性和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外管局规管和监控RQFII持有人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的情况。
RQFII持有人就一项开放式基金(例如子基金)以人民币汇回,目前并不受任何锁定期限
制,亦无须获得事先批准或受制于其他汇回限制,但中国内地保管人须进行真实性和合
规审查,并每月向外管局提交汇款和资金汇回的报告。然而,概不保证中国内地规则和
法规之后不作变更,或实施锁定期和资金汇回方面的限制。对汇回所投资的本金和净收
益施加的任何限制可能影响子基金应对赎回申请的能力。此外,由于中国内地保管人就
每一笔资金的汇回须进行真实性和合规审查,因此在未能符合RQFII法规要求的情况下,
中国内地保管人可能延迟或甚至拒绝有关资金的汇回。在该情况下,预计赎回所得款项
将于相关资金汇回完成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内尽快支付给申请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须注意,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相关资金汇回完成所需的实际时间。
有关现金存放于中国内地保管人的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存放于在中国内地保
管人开立的现金账户的现金不会被隔离,但将会成为中国内地保管人结欠子基金(作为
存款人)的债务。该等现金将与属于中国内地保管人的其他客户或债权人的现金混合。
如果中国内地保管人破产或清算,子基金对存放于该等现金账户的现金不享有任何所有
权,子基金将成为无担保债权人,与中国内地保管人的所有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享有同等
权益。子基金在收回该等债务时可能面临困难及/或被延误,或未能全数收回或无法收
回任何债务。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将会蒙受损失。子基金可能失去存放于中国内地保管
人的所有款项并蒙受损失。
中国内地经纪商风险 — 交易的执行及结算或任何款项或证券的转让可能由中国内地
经纪商及/或中国内地保管人进行。子基金可能因中国内地经纪商及/或中国内地保管
人违约、破产或丧失资格而蒙受损失,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在任何交易的执行或结算过
程中或转让任何款项或证券时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在挑选中国内地经纪商时,RQFII持有人将考虑佣金费率的竞争力、相关买卖盘的规模和
执行标准等因素。如果RQFII持有人认为合适,则可能委任单一中国内地经纪商,而子基
金支付的佣金可能高于市场上最低价。
与沪港通和深港通相关的风险
有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A股可能令子基金面临以下额外风险: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和深港通设有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在
开市集合竞价时段超过每日额度,则新买入的指令(但不论额度余额如何,投资者仍可
出售其跨境证券)将会被拒绝受理。因此,额度限制可能限制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
通及时投资中国A股的能力,而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交易日的差异 — 沪港通和深港通只会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均开放进行交易以及两
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营业的日期运作。因此可能出现中国内地市场为正
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却无法进行任何中国A股交易的情况。在沪港
通和深港通停止进行交易期间,子基金可能须承担中国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暂停风险 —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以及审慎管理风险,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均保留
视需暂停沪股通和深股通及/或港股通交易的权利。在有关暂停触发前,交易所将先取
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被暂停,子
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操作风险 — 沪港通和深港通为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市的途径。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相关市场参与者具备配套的操作系统。市场
参与者可参与沪港通和深港通,但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规定的某些信息技术性
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市场参与者一般已就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而设置并调整其操作和技术系
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同,而为配
合沪港通和深港通的运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持续性地解决因有关差异所引发的问题。
此外,沪港通和深港通的“连接性”须进行跨境买卖盘传递。联交所已建立一个买卖盘
订单传递系统(“中国股市连接系统”)用来接收、整合和传递由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跨
境买卖盘。概不保证联交所和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持续地适应两地市场的
变化和发展。如果相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则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的交易
可能受到干扰。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
影响。
前端监控对售出的限制 —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
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受理有关卖盘指令。联交所将对其参与者(即股
票经纪商)的中国A股卖盘指令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卖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子基金有意出售所持的若干中国A股,则必须在售出当日(“交易日”)
开市前,将上述中国A股转移至经纪商的相关账户。如果错过此期限,子基金将无法在
交易日售出有关股份。基于此项规定,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的中国A股。
然而,子基金可要求保管人根据升级后的前端监控模式,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一个特别
独立户口(“SPSA”)以维护其中国A股持仓。每个SPSA将获中央结算系统编配一个独立
“投资者识别编码”,以帮助中国股市连接系统核实子基金等投资者的持仓。如果在经
纪商输入子基金的卖盘指令时,SPSA中有足够的持股数量,子基金将可售出其中国A股
持仓(而无须根据目前非SPSA账户前端监控模式的操作方式,将中国A股转移至经纪商
的账户)。子基金开设SPSA账户将使其能够及时卖出中国A股持仓。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如果某只股票被调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的合资格股票范
畴,则该股票将被限制买入,只能被卖出。这可能影响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例如
基金管理人有意购入被调出合资格股票范畴的某只股票。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结算连结,并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
以便就跨境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就于某一市场提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
算所一方面将与其自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另一方面则承担履行其结算参与
者与对手方结算所的结算和交收责任。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且被宣布是违约方,香港结算与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和深股
通交易的市场协议下的责任仅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
算将诚信地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结欠的
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受到延误或可能无法向中国结算追
回其全部损失。
参与公司行动和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股票
和深股通股票(定义见本基金说明书标题“投资考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
一节)的公司行动。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章程并未禁止,则香港结算将安排委任一名或
多名投资者作为其受委代表或代表在获指示时出席股东大会。此外,投资者(其持股达
到中国内地法规和上市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限额)可通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根据中央
结算系统规则经香港结算将拟议决议传递至上市公司。香港结算在有关法规和规定下获
准进行时将作为记录在册的股东把该等决议传递至公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
金)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持有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并将须
遵守其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规定的安排和截止时间。沪股
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部分类型的公司行动可供他们采取行动的时限可能非常短,因此,
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部分公司行动。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的投资是通过经商执行的,并须
承受该等经纪商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标题“投资考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统称‘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一节所披露,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
港通的沪股通和深股通进行的投资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保障。因此,子基金承受其委托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计划买卖中国A股的经纪违约
的风险。
监管风险 — 沪港通和深港通将须受监管当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所规限。此外,监管当局可能不时就与沪港通和深港通跨境交易有
关的操作和跨境执法颁布新法规。
务须注意,沪港通和深港通的现行法规和规则可被更改,并可能具追溯效力。概不能保
证沪港通和深港通不会被废除。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
因该等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的受益所有权 — 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由保管人
╱副保管人持有,并存放于由香港结算以香港中央证券保管人身份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
的账户内。香港结算因而通过以其名义在中国结算注册的沪港通和深港通综合股票账
户,以名义持有人身份持有该等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尽管如此,根据沪股通和深
股通的投资者识别码模式,子基金将获分派一个标准格式的独立编码,香港交易所会将
由提供沪股通和深股通服务的交易所参与者提交的子基金相关的客户识别信息提供给
上交所及深交所。中国内地法律对于子基金通过作为名义持有人的香港结算而成为沪股
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实益拥有人的确切性质和权利并无明确界定。中国内地法律对“合
法所有权”和“收益所有权”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区分,而中国内地法院亦极少处理涉及
代名人账户安排的案件。因此,子基金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实现其权利和权益的确切性质
和方法亦不明确。基于这种不确定性,如果香港结算在罕见情况下在香港进行清算,沪
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将被视作由子基金持有收益所有权还是作为香港结算一般资产
的一部分一般性地用作分配给其债权人,尚不清楚。
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相关的风险
通过深港通投资于合资格中国A股的子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
股价波动较大 -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质的公司,而且运营
规模较小。因此,相对于在深交所主板(“主板”)上市的公司而言,该等公司的股价和
流动性较为波动,并须承受较高的风险和周转率。
估值被高估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价值可能被高估,而这种
异常的高估值情况未必具有持续性。由于流通股票较少,因此股价可能较容易被操纵。
法规差异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和资本金方面的规则和法规要求并不如主板和
中小企业板严格。
除牌风险 -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情况较为普遍和快速。如
果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可能对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与中国内地税务考量相关的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的子基金在中国内地可能须缴纳就资本收益、股息和利息的预扣所
得税以及就资本收益和利息增值的税项(“增值税”),以及其他税项。
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 — 目前,QFII、RQFII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海外投资者从中国
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收取的利息、股息和盈利收入一般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预扣
所得税,除非该等预扣所得税根据法律和法规或与中国内地签订的适用税务条约获减免
或豁免并已取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同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法规,来自国务院主管财
政局发行的政府债券及╱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免缴中国内地所得税。
中国内地实体分配收入时须就该等税项作出预扣。如果有关税项并未扣缴,则须就源自
中国内地的股息和利息做出总计10%的税项拨备。
资本收益 —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在2014年11月公布财税[2014]79号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第79号通知”),QFII和RQFII(未
在中国内地设有场所或营业地点,或者在中国设有场所但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与该场所
并无实际关联)自2014年11月17日以后在中国内地转让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A股)的
变现的收益将“暂时”免缴企业所得税但该等暂时免税期限尚不清楚。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及财政部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通知(“第36号通知”)和国家税
务总局及财政部于2016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70号通知(“第70号通知”),自
2016年5月1日起,通过中国内地QFII和RQFII经中国内地代理人买卖证券变现的收益免缴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4]81号
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81号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和海
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变现的收益将暂时免缴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请注意,根据第36号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
将取代营业税,适用于营业税制度下的所有行业。根据第36号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
香港投资者(包括实体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可免缴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127号通知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127号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香港和海外投资者
(包括子基金)通过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暂时免缴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惯例不断发生变化,并可能具追溯效力。与发展较成熟的
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对税务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并不一致且欠缺透
明度,并且不同地区可能对该等解释和适用也不同。此外,子基金于中国内地投资的价
值及其收入和收益金额亦可能因税率上调或税基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本基金就应付
最终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做出的任何税务拨备有可能过多或不足,投资者可能因此受益
或受损(取决于该等收益的最终税务处理结果、拨备水平以及投资者向子基金认/申购及
/或赎回其基金份额的时间)。
有关存托凭证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指代表公司股票的工具,而该等股票在存托凭证交易的市场以外买卖。因此,相关工
具的股票可能须承受政治、通胀、汇率或托管风险。
有关144A规则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144A规则证券,例如144A规则股票和144A规则债券。144A规则证券
销售是就美国或海外公司发行的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进行的非公开的未注册销售活动。
144A规则证券属于《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规则第144A条下的证
券,该条规定由证券发行人以外的某些人士就某些合资格证券进行的销售活动无需满足
《证券法》第5条的注册要求,为其提供非排他性质的安全港(safe harbour)。证券发
行人通常获《证券法》豁免注册后在非公开发售中先将新发行证券售给首次购买的买家。
首次购买的买家随后将受限制证券转售给合资格机构的买家,根据上述的144A规则安
全港规则获利。
144A规则证券的市场通常不及公开买卖证券的市场活跃。144A规则证券所附带的风险
是该等证券的流动性更弱,有关子基金难以出售该等证券。
有关REIT和投资信托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可能涉及较高
风险,因其相关投资相对缺乏流动性,这可能影响投资信托根据经济状况、国际证券市
场、外币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或其他情况变化而改变投资组合或变现其
部分资产的能力。投资信托的财务资源可能是有限的,交易频率可能较低且成交量有限,
因此价格走势可能比其他证券更为波动或不稳定。概不保证投资信托的权益单位的市价
将全面反映其相关资产净值。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投资信托价格下跌,可能对子基金的
资产净值构成负面影响。
投资于投资信托的有关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或股息派付未必反映相关投资信托的收
益分配政策或股息派付。
有关资产抵押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抵押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抵押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是指其持
有人有权收取款项的证券,而有关款项主要取决于特定财务资产组合(例如住宅或商业
抵押、汽车贷款或信用卡)所产生的现金流。
资产抵押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往往面临延期和提前还款的风险,可能会显著影响证券支
付现金流的时间和规模,并可能对证券回报构成负面影响。单个证券的平均年期可能受
多项因素影响,例如是否存在任何可选赎回和强制提前还款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的频
率、现行利率水平、相关资产的实际违约率、收回款项时间及相关资产轮换的水平。
借款风险
受托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为子基金就多种原因(如基于便利赎回或为有关子基金
购入投资等)进行借款,。借款涉及较高的财务风险,并可能增加有关子基金承受诸如
利率上升、经济衰退或其投资的相关资产状况恶化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概不能保证有关
子基金将能以有利的条件进行借款,或有关子基金的债务将随时可供有关子基金取用或
进行再融资。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的若干国家/地区被视为新兴市场。投资于新兴市场易受区内政治、社会
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动的影响。过往,许多新兴市场面临政局不稳的风险,可能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由于新兴市场通常较发达市场更为波动,因此任何新
兴市场持仓均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部分新兴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开发,在某些情况下,可
能导致流动性不足。发展中市场的证券市场规模不如更完善的证券市场庞大,而且成交
量明显较低。投资于该等市场将承受诸如市场暂停、海外投资限制和资本汇回管制等风
险。
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监管、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亦
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新兴国家或地区取得
和行使法院判决也可能较难。
新兴市场的相关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可能不足,从而限制基金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部投资
组合的能力。子基金可投资的部分市场的适用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准则、惯例和披露
要求可能与发达市场的适用准则、惯例和披露要求不同,例如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可取得
的信息较少,以及该等信息可能过时。
主权债务风险
若干发展中国家和若干发达国家是商业银行和海外政府的特别大型债务人。投资于由该
等国家的政府或其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可能涉及高风险,例如社会、政治和经济
风险。政府实体是否愿意或能够及时偿还到期应付的本金及利息受多项因素影响,其中
包括现金流状况、外汇储备规模、到期还款当日是否具有足够的外汇,以及债务负担占
其整体经济的相对比重。
政府实体亦可能依靠外国政府、多边机构及其他海外机构的预期偿付来减少其债务的本
金和欠款。然而,未能实施经济改革或达到所须的经济表现水平或在到期时偿还债务,
可能导致该等第三方取消继续向政府实体提供贷款的承诺,从而进一步削弱该债务人及
时偿还其债务的能力或意愿。
如果出现违约,主权债务持有人(包括子基金)可能被要求参与该等债务重组并向相关
政府实体提供进一步贷款。此外,子基金可能投资于由主权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国
家政府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如果主权国家出现任何不利的信用事件,特别是如果主权
信用评级被下调或主权国家违约或破产,子基金的表现和价值可能恶化。如果政府实体
无法偿还主权债务,目前并无破产程序可据以收回全部或部分债务。
集中风险
子基金可能仅投资于一个特定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该子基金有可能受该等证
券的表现的不利影响或严重依赖该等证券的表现。投资者亦应留意,该子基金可能比投
资范围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地区的股票或债券型基金)更波动,理由是该子基金可
能更容易受到由于持股数目有限或其各自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的不利情况
所影响而价值波动。
结算风险
新兴市场的结算程序通常发展不发达,可靠性较低,有关子基金可能在收到出售证券的
付款前便需要交付证券或转让证券的所有权。如果证券行无法履行其责任,子基金可能
须承担重大损失风险。如果对手方未能就子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作出支付,或基于任何原
因以致未能履行须向该子基金履行的合同义务,则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
在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出现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导致子基金错失投
资机会,或无法购入或出售证券,因而使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保管风险
可能在当地市场委任保管人或副保管人以在该等市场保管资产。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市场
的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尚未全面发展完善,子基金的资产可能面临保管风险。如果保管
人或副保管人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情
况下,例如具追溯效力的法律应用和欺诈或所有权注册不当,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收回
其所有资产。与发展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相比,子基金在该等市场开展和持有投资须承担
的成本一般较高。
对手方风险
对手方风险涉及对手方或第三方不会向子基金履行其责任的风险。子基金可能通过诸如
债券、期货和期权等投资时面临对手方风险。如果对手方违约,子基金将无法就其投资
组合的投资行使其权利,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并招致与其在证券附带的权利相关的
费用。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货币和外汇风险
子基金亦可发行以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子基金可部分投资于以其
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因此,该子基金的表现将受所持资产
的货币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所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
旨在尽量提升该子基金以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该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面临额外的货币
风险。该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子基金可通过外汇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寻求抵销该等投资相关的风险敞口。进行外汇交易
的市场高度不稳定,高度专业化且高度技术性。该等市场可在非常短的时间(通常在几
分钟内)出现包括流动性和价格在内的显著变动。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外国政府通过管控当地交易市场、外国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做出干预。该
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任何外汇管制的监管变动可能导致难以汇回资金。如果有关子基金无法将资金汇回以支
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子基金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有关子基金交易暂停的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暂停”一节。
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诸如期权、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工具,以及存托凭证、参与权及可
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例如参与票据、股权互换和股票挂钩票据)
进行投资,该等资产有时被称为“结构性产品”。如果该等工具并无活跃的市场,投资于
有关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该等工具的性质复杂,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
而且该等工具不一定可时刻全面追踪其旨在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
可导致向对手方支付的款项增加或有关子基金的价值蒙受亏损。
该等工具亦须承受发行人或对手方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
产的基金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子基金的投资表现。另外,许多
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内含杠杆作用。这是因为该等工具带来相比进行交易时所支付或
存入的资金显著更大的市场风险敞口,因此,市场出现相对轻微的不利变动,亦可令有
关子基金可能蒙受超出原有投资额的损失。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与发展较成熟的交易所相比,场外交易(“OTC”)市场须承受政府对交易监管和监督(一
般可买卖许多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的程度较低。此外,在场外交易市场
进行交易可能无法享有某些发展较成熟的交易所向参与者提供的众多保障,例如交易结
算所的履约保证。因此,子基金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将面临其直接对手方将不履行
交易下的责任的风险,以及子基金将因而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此外,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某些工具(例如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的流
动性可能不足。与高流动性的投资市场相比,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市场更不稳定。该
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被允许(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技术,例如利用期货、期权及/或远期合
约以试图抵销市场和汇率风险。概不保证对冲技术将全面和有效达到其预定效果。对冲
是否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对冲可能欠缺效率或无效。这可能对
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子基金可进行该等对冲交易以寻求降低风险,但难以预料的货币、利率和市场环境
变动,可能导致子基金的整体表现欠佳。子基金的对冲工具与进行对冲的投资组合持仓
可能并不完全相关。该等不完全的相关性可能妨碍拟进行的对冲或使有关子基金面临亏
损风险。
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开支(视当前市况,可属重大)将由招致该等开支的有关子基
金承担。
流动性风险
与全球领先的股票市场相比,子基金投资的部分市场(例如高收益和新兴市场)的流动
性可能较低,而波动性较大,这有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波动。某些证券
可能难以出售或无法出售,从而影响有关子基金以固有价值购入或出售该等证券的能
力。因此,这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估值的困难
代表子基金购入的证券,日后可能由于与证券发行人、市场和经济状况及监管制裁有关
的事件而变得欠缺流动性。在子基金投资组合证券的价值没有明确可用指示的情况下
(例如证券进行交易的二级市场已变得欠缺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应用估值方法以
确定该等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市场波动性可能导致子基金的最新可用申购价和赎回价与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出现差异。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可在与受托人磋商后调
整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子基金的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和判断性决定,以及未必可时刻取得独立的定
价信息。如果该等估值证实为不正确,将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受限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可能对外国拥有权或持有权设置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
证券。在该等情况下,有关子基金可能须直接或间接在相关市场做出投资。在任何其中
一种情况下,法律和监管限制可能基于多项因素,例如资金汇回限制、交易限制、不利
的税收待遇、较高的佣金成本、监管汇报要求以及对当地保管人和服务供应商服务的依
赖,而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税务和监管风险
未来可能出现法律、税务和监管变动。例如:衍生工具的监管或税务环境正在转变,而
其监管或税务变动可能对衍生工具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变动将导致
有关子基金可能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改变,从而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终止风险
子基金可在若干情况下被终止,有关情况已概述于“一般信息 — 终止本基金或子基金”
一节,包括在任何日期,就本基金而言,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资产净值须少于5,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或就一项子基金而言,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资产净值须少于2,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或附录披露的其他金额)。倘若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其于该子基金的资产权益。在出售或分配资产时,有关子基金所持
某些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该等投资的最初购入成本,因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损
失。此外,如果关于有关子基金的任何成立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尚未完全摊销,则届
时将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与担保物管理和现金担保再投资的相关风险
当子基金订立衍生工具交易或外汇交易,子基金可从有关对手方收取或向其提供担保
物。
当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作投资,有关子基金将会面临该现金担保再投资的有关证
券的发行人倒闭或违约的风险。
当子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如果该对手方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有关子基金可
能面临担保物未能归还的风险,或如果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子基金可能
会面临需要一段时间方可归还担保物的风险。
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作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因此该子基金将面临任何该等投
资的市场风险,且可能会就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作投资而蒙受损失。该等损失可能因所
作投资价值的下跌而产生。现金担保投资的价值的下跌将令子基金在交易完成时可退还
予有关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减少。子基金将需要支付最初收取的担保物和可退还予对手
方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额,因此导致有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收益分配风险
分配类别可做出收益分配。然而,概不保证一定会做出该等收益分配,亦不保证会有任
何收益分配的目标水平。高收益分配并不意味为正数或高回报。
根据相关附录所披露,收益分配可从子基金的资本或总收益中支付,并自子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全部或部分子基金的费用和开支,从而导致子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
益有所增加,因此子基金可能实际上自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如果在相关期间内归属于
有关分配类别的可分配的净收益不足以支付已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从子基金
的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
收益分配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投资金额或任何归属于该金额的资本收益。
收益分配将导致有关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就累积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不打算做出收益分配。因此,累积类别的投资可能不适合
寻求收益回报作财务或税务筹划目的的投资者。
跨类别负债
子基金可根据信托契约发行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和负债将归属于
特定类别。如果特定类别的负债超出该类别的资产,某类别的债权人可能对归属于其他
类别的资产具有追索权。尽管就内部会计目的而言,每一类别将设立独立账户,但如果
该子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当子基金的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所有资产将用以应
付子基金的负债,而非仅限于任何个别类别的信贷金额。然而,该子基金的资产将不可
用作偿还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设立子基金或新基金份额类别
日后可能额外设立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而无须经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同意或通知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而言,该等新增子基金或新增类别可能具
有不同的费用条款。
IFRS的不合规事宜
子基金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及账目将根据IFRS编制。投资者应注意,下文“估值和暂
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所述的估值规则未必遵守IFRS。
例如:每一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将在摊销期内摊销。投资者应注意,此摊销政策并不符合
IFRS。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有关不合规事宜的影响,并认为此问题不会对子基金的
业绩和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经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节(称为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将就向非美国人士(例如子基金)做出的若干付款
(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出售该等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实施
新规则(根据美国税务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条例草案,在最终版条例发布前
取消所得款项总额的FATCA预扣税)。除非该等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
税务局(“美国税务局”)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美国人士(按美国国
内税收法的定义)的规定,否则所有该等付款可能须按30%税率缴纳FATCA预扣税。为
避免就有关付款缴纳该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以及
一般而言,于美国境外组成的其他投资基金)一般将须直接向美国税务局注册,以取得
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编号(“GIIN”)及与美国税务局订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据
此其将同意识别其身为美国人士或由美国人士间接所有的金融账户拥有人,并向美国税
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账户持有人的若干信息。
一般而言,如海外金融机构并无订立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或并非另行获得豁免,将须就所
有源自美国的“可预扣付款”(包括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股息和利息付款)
缴纳30%预扣税。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所得款项总额(例如可产生来源于美
国的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和债务证券的销售所得款项和本金返还)将被视作“可预扣付
款”。预计若干归属于须缴纳FATCA预扣税的非美国来源付款(称为“外国转付款项”)
亦须缴纳FATCA预扣税,尽管美国财政部法规中有关“外国转付款项”的美国税务规则
目前尚待确定。
香港政府已就施行FATCA与美国订立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并采纳“版本二”
的跨政府协议安排。根据此“版本二”的跨政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
子基金)须向美国税务局注册并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将须就其收到的
相关美国来源付款缴纳30%预扣税。
在香港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i)一般将无须缴纳上
述30%预扣税;及(ii)将无须就向“非同意美国账户”(即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国税务局
做出FATCA申报和披露的被海外金融机构认定为美国账户的若干账户)做出的付款预扣
税项,或结束该等“非同意美国账户”(条件为已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该等账户持有人的
信息),但在向不合规的海外金融机构做可预扣付款时须预扣税项。
此外,在香港跨政府协议下,如果若干海外金融机构符合香港跨政府协议所规定的标准
(其中包括“集体投资工具”的豁免),将被视为非申报香港海外金融机构且被当作已
注册的视同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为选择和保持有关FATCA地位,本基金和子基金仅允许
以下人士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i)参与海外金融机构;(ii)豁免实益拥有人;(iii)活跃的非
金融海外实体;(iv)并非为指定美国人士的美国人士;(v)已注册的视为合规海外金融机构
(上述所有人士的定义见FATCA法规最终版本和任何适用的跨政府协议);投资者仅可
通过遵守FATCA或被视作遵守FATCA的金融机构来认/申购和持有基金份额。
基于上文所述和截至本文件日期止,基金管理人已向美国税务局完成了本基金和子基金
的注册,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以及在香港跨政府协议下被视为“已注册
的视同合规海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和子基金将竭力符合FATCA的规定,以避免被征收任何预扣税。如
果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的规定,而该子基金的投资因不合规而遭扣缴美国预扣
税,则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该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持有人)不提供FATCA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不论实际
上是否导致有关子基金未能遵从FATCA,或使有关子基金面临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每项有关子基金保留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做出一切补救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ii)在适用法律
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中预扣或扣减有
关税项;及/或(iii)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赎回其在有关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的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诚信和基于合理的理由而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做出任何有关补
救。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自身税务状况的潜在影响咨询其自身
的税务顾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这是香港实
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AEOI”)的法律框架。AEOI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金
融机构”)收集有关非香港税务居民在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账户的信息,将其信息报告给
香港税务局(“税务局”),而税务局其后会与该账户持有人具有居民身份的司法管辖区
交换该等信息。一般而言只需与跟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CAA”)的司法管辖区交换
税务信息;然而,金融机构及/或其代理人可能会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
的信息。
除了其他要求外,香港实施的AEOI规则要求申报金融机构:(i) 于税务局注册金融机构
的申报身份;(ii) 就AEOI目的而言,对其金融账户(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适用))
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任何该等账户是否被视为“应申报账户”;及(iii) 向税务局申报该
等应申报账户的信息。预计税务局每年将有关已申报信息转交与香港签订CAA的相关
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总体而言,AEOI要求香港金融机构申报以下信息:(i) 在与香
港签订CAA的司法管辖区内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或实体;及(ii) 由在该等司法管辖
区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控制的某些实体。根据条例,有可能向税务局申报的应申报
人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地址、税务居民身份、纳税人
识别号、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及收入/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随后与具有税务居
民身份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根据AEOI规则,本基金被视为一家金融机构。然而,本基金已选择条例所界定的ECIV
(豁免集合投资计划)的非申报身份,因此只允许属于非申报人士的实体作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例如: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央行或其他属其所在参与司法管辖区居民的金融
机构。此外,为避免任何风险,基金不会接受个人及(主动或被动)非金融实体作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可为此制定措施及╱或限制,可能包括拒绝认/申购申请或强制赎
回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时,应以诚信和基于合理理由行事。
尽管本基金将尽力遵守所有满足成为ECIV的要求,但概不保证本基金可履行有关责任
以及因而避免申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和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和
子基金,即确认他们可能须向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或代理人提供进一步信
息。税务局有可能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机关报告或与其交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
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与该等非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其他
人士的信息)。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应就AEOI对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当前或建议投资的行政
和实质影响,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为其自身或其他人士而进行的整体投资活动可能产生不同的
潜在及实际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能为其自身或客户投资于多种不同的
工具,而有关工具的利益与有关子基金所持的工具有所不同或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详情
请参阅“一般信息 — 利益冲突”一节。
大量赎回的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短期内进行大量赎回,可能要求有关子基金比所期望的情况更迅速地
将证券及其他持仓变现,这可能削减其资产的价值及/或扰乱其投资策略。此外,由于
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组合的较大部分可能投资于无流动性或欠缺流动性市场的证券,
因此子基金可能无法将足够的证券变现以应对赎回申请。有关子基金的规模缩小可使其
难以产生正回报或挽回亏损,除其他方面外,主要因为子基金凭借特定投资机会获利的
能力削弱,或其收入对开支的比率下跌。
基于上文所述,任何子基金的投资应视为长期性质。因此,子基金仅适合可承担所涉风
险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以了解子基金的任何额外特定风险的详情。
恶劣天气交易
联交所宣布,自2024年9月23日起,在任何恶劣天气持续的日子(即香港天文台悬挂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出现极端情况期间),
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清算及交收服务及运作将继续,联交所将尽量维持正
常运作。
因此,在每个属于申购日及/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的该日,子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将
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条款和程序进行。
子基金能否执行基金份额交易将取决于其服务机构的运营支持。尽管已进行系统测试,
并制定应急计划,但仍有可能发生极端事件(例如暂时停电或电子转账渠道暂停),导致
子基金的服务机构可能无法运作或无法按正常水平运作。
虽然相关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将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确保正
常运营,为投资于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提供便利,但投资者应注意,能否进行投资亦须取
决于其服务机构是否提供服务而定。例如,投资者需要向其认可分销商查询,在恶劣天
气持续的日子是否仍可通过该等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这些服务机构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无法保证其服务不会因恶劣天气事件而中断。
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类别
各子基金可提供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尽管子基金的每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应占资产将组
成单一资金池,但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不同的类别货币计值或具有不同的收费结构,致
使子基金的每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应占资产净值各不相同。此外,各基金份额类别可能须
受限于不同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最低追加认/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
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以了解可供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及适用的最低金额。
首次发售
如相关附录所载,子基金或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于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募集期
内按初始面值首次发售。
最低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可能以于募集期结束当日或之前收到的最低募集金额(如
适用)为条件。
如果未达到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因不利市况或其
他原因,继续发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对投资者并无商业利益或不可行,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决定延长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募集期或决定不推出相关基金份额
类别或有关子基金以及与之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在该情况下,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或子基金以及与之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将被视为未设立。
尽管有上文所述,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权继续发行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基金份
额,即使未达最低募集金额亦如此。
追加申购
在募集期届满后,基金份额于各申购日可供申购。
申购价
募集期结束后,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于申购日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将根据该类别于估值日
(就该申购日而言)的估值点的份额净值计算(进一步详情见下文“估值和暂停 — 计
算资产净值”)。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以反映(i)有关
子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新
可得卖出价的差价;及(ii)为有关子基金投资等同于份额净值的金额而产生的财务和购买
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转让费或
登记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价格调整”。
申购价将以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该等凑整
相应的任何金额将累计归于有关子基金。
认购/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或受委派代表可能根据以下其中一项金额的某个百分比就每个份额
收取认购/申购费:(i)该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或申购价(视情况而定);或(ii)与申请有关
的已收取的认购/申购总额,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认购/申购费(如有)的最高和现
有费率及其收取方式已于相关附录载明。为免生疑问,就某一子基金发行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认购/申购费最高费率可能低于其他子基金以及子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受限于《守则》的适用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随时上调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认购/申购费
率。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投资者有关任何上调费用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日子按申请人或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认购/申购费。基金管理
人、其代理或受委派代表将保留或获支付认购/申购费并由其自行全权使用或受益。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与核准中介机构(包括银行、经纪、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管理人)
分摊部分其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和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适用于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和最低追加认/申购额详情,
载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酌情豁免、变更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或最低追加认/申购
额的款项(不论是就一般或特定情况而言)。
申请程序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可通过填妥申请表格,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前提是原件立即邮
寄)按申请表格上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与基金管理人协定的方式(包括电子方
式)提交至基金登记机构而向基金登记机构提出。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连同申
请表格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及/或信息。申请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
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他有关各方或任何认可代理)概不就因未收悉以传真或其
他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申请或因其内容难以辨认所致的任何损失,或就该等因善意地相
信来自获正式授权人士的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就于募集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的申请表格以及已结清认购款项而言,基金份额将于紧
接募集期结束后发行,但申请款项须于募集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基金
登记机构后可能决定的其他期间以已结清款项形式收到。如果申请表格及/或已结清申
请款项于有关时间后收到,相关申请将结转至下一个申购日,并按该申购日的发行价处
理。
在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该申购
日处理。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于该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申请则会顺延至下一个
申购日处理,但如果系统因基金管理人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天灾而发生故障,基金管
理人在考虑有关子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获受托人批准后,可行使酌情权接
受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后(但于该申购日的估值点之前)收到的申请。尽管有上文
所述,但如果受托人合理地认为受托人的运营要求不能支持接受任何该等申请,基金管
理人则不得行使酌情权以接受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在募集期间以现金进行的认购基金份额付款和认购费(如有)须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前以
已结清款项形式到期支付。
于募集期结束后,基金份额付款和申购费(如有)必须于该申购日(拟发行基金份额的
当日)的申购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妥。尽管有上文所述及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的酌情权,子
基金可能依赖所收到的申请指令,并按该等申请指令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并投资预计
申请金额。在该情况下,基金份额付款和申购费(如有)将于付款期(如适用)届满时
到期。如果付款于募集期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磋商后可能决定的其他期
间)或就后续发行而言,相关付款期(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并向申请人披露的其他期
间)前尚未全数收到已结清款项形式的付款,基金管理人可能(不妨碍就申请人未能在
到期时付款而提出任何索偿)取消已就该等认购/申购申请而发行的任何基金份额,以及
如果受托人作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
该等取消一经做出,有关基金份额将被视为从未发行,以及申请人无权就此向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提出索偿,但:(i)有关子基金的过往估值并不会因取消该等基金份额而重启
或失效;(ii)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向申请人收取取消费,以反映处理该申请人申请该
等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行政成本;以及(iii)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要求申请人(为有关子基
金就每个如此被取消的基金份额而言)支付各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价超出该基金份额于
取消当日(如果该日为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日)或紧接随后的赎回日的赎回价的差
额(如有),加上该差额于直至受托人收妥该项付款为止的利息。
基金份额付款须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做出,或如果子基金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类
别的基金份额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做出。在基金管理人协议的规限下,以其他可
自由兑换的货币付款亦可接受。如果款项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
外的货币收讫,有关款项将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成本由相
关申请人承担,而兑换所得款项(扣除该等兑换成本后)将用以认购/申购有关子基金或
类别的基金份额。任何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的交易将以基金
管理人经考虑任何相关的溢价或贴现以及兑换成本后认为合适的现行市场汇率(不论是
否是官方的)进行。在例外情况下,例如汇率大幅波动,货币兑换可能按一项溢价或贴
现进行。货币兑换将受有关货币的供应情况限制。除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
理或受委派代表概不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该等货币兑换导致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所有付款应以直接转账、电汇或支票(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支票
应为“只可转账,不可转让(a/c payee only, not negotiable)”的划线支票,并应支付给
申请表格指明的账户,注明申请人姓名以及拟认购/申购的有关子基金名称。以支票付款
可能会延迟已结清款项收讫的时间,以及基金份额一般不会在支票结算前发行。向子基
金转账认购/申购款项的任何成本将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须源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付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不时可能的要求下,申请人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申请人的身份和付
款来源。
投资者切勿向并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第一类(证券交
易)受规管活动的香港中介机构支付任何款项。
一般信息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
如果申请被拒绝(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推出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或有
关子基金及与之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认购/申购款项(或其结余)将在切实可行范围
内尽快以在不计利息并已扣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或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
所招致的任何实付费用和收费的情况下,以电汇方式退还至款项源自的银行账户(风险
和开支由申请人承担)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退还。除根据
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外,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或受委派代表概不对申请人因任何申请被拒绝或延误而
令申请人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由本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由登记表格上的投资者持有。概不发出任何证明书。成交单
据将于申请人的申请获接纳并收妥已结清款项后出具,并将转寄给申请人(风险由对此
享有权利的人士承担)。如果成交单据有任何错误,申请人应从速联系相关中介机构或
认可分销商以做出更正。
零碎基金份额(以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4位)可予发行。该等凑整的任何相应金额将
累计归于有关子基金。
发行限制
如果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确定及/或该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配发或发行暂停
(进一步详情见阅下文“暂停”),或基金管理人在事先通知受托人后决定结束该子基金
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将不会发行任何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赎回
在受限于相关附录所载的限制(如有)之前提下,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赎回日
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除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
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外,赎回申请一旦发出,在未获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不可撤回。
赎回价
于赎回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按参考有关类别于估值日(就该赎回日而言)的估值点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价予以赎回(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计算资产
净值”)。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以反映(i)相关
子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新可得
卖出价的差额;及(ii)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平仓,以就应付任何赎回申请提供资金而带
来的财务和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
或转让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价格调整”。
赎回价将以截位法调整至4个小数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该等凑
整相应的任何金额将累计归于相关子基金。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时起至将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
有关类别的类别货币止期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该货币的估值下调或贬值,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适当,应支付给任何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额可能减少,以计及有关估
值下调或贬值的影响。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以下其中一项金额的某个百分比就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i)
每份额赎回价;或(ii)与赎回申请有关的赎回总额(由基金管理人不时酌情决定)。赎回
费(如有)的最高和现有费率及征收费用的方式已于相关附录订明。为免生疑问,就某
一子基金赎回基金份额所征收的赎回费最高费率可能低于其他子基金以及该子基金的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受限于《守则》的适用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出
通知,上调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应付赎回费率。
就计算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部分基金份额应付的赎回费而言,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
托人另有协定,否则赎回较早被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时间将被视作早于赎回较后被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时间。
就赎回基金份额而言,赎回费将从应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将
保留或获支付赎回费并自行全权使用和受益,或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如相关销售文件如
此规定)。如果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向其代理或受委派代
表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
的赎回费款项(在赎回费最高费率的范围内)。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
适用于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子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少于该子基金或份
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赎回申请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相关子基
金或份额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做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是就一般或特定情况而言)酌情豁免、变更或接受低于最低赎
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款额。
赎回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填妥赎回表格,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如有需要,原件须立即邮寄)
按赎回表格上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与基金管理人协定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
发送至基金登记机构,从而向基金登记机构提出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赎回表格可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他有关各方或任何认可代理)
概不就因并未收妥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申请或因其内容难以辨认所致的
任何损失,或就该等因善意地相信来自获正式授权人士的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登记机构于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赎回表格将于该赎回日处理。如果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请于该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申请则会顺延至下一个赎回日处
理,但如果发生基金管理人无法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天灾事件,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
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获受托人批准后,可行使酌情权接受于赎回日
的赎回截止时间后(但于该赎回日的估值点之前)收到的赎回申请。尽管有上述规定,
如果受托人合理地认为受托人的运营要求不能支持接受任何该等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不得行使酌情权以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一旦发出,有关赎回申请在未获基金管理人同意前不可撤回。
赎回所得款项付款
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直接转
账或电汇(或在基金份额持有要求下以支票)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
户(有关风险和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概不准许任何第三方付款。任何与支付
该等赎回所得款项有关的银行收费将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除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另有规定外,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在适用的外汇限制下,赎回所得
款项可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如果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并获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所得款项可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
外,如果因任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或监管要求或政策而使有关类别货币无法提供或不足以
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但无须获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意,以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如果赎回所得款项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有关款项将从有关基础
货币或类别货币兑换,成本由相关的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
币的任何兑换将以基金管理人经考虑任何相关的溢价或折扣及兑换成本后认为合适的
现行市场利率(不论是否官方)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大幅波动,货币兑换可
能按溢价或折扣进行。除根据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概不
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相关货币兑换导致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的任
何损失负责。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日期(以较
迟者为准)起计一个日历月:(i)有关赎回日;及(ii)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格
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信息当日,除非做出大部分投资所在
的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汇管制)规限,导致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
切实可行。在该情况下,可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但付款的延迟应限于根据相关市场
的特定情况而需要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酌情全权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直至
(a)如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要求,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赎回表格正本;
(b)如果赎回所得款项以电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
已获受托人核实并接纳;以及(c)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提供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就核实
身份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付款,如果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获悉(i)该等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
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拒绝付款是确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所必要或适当的
做法。
如果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要
求或赋权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从任何应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预扣税项,该
等预扣税项的款额将从本应支付给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
以诚信和基于合理的理由行事。
除根据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
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概不就因延迟收到有关子基金投资变现所得款项
而导致拒绝或延误支付款项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信托契约亦规定经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赎回所得款项可以实物支付。
赎回限制
如果某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暂停计算及/或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暂停赎回(进
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暂停”),则该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赎回。
为保障子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合理地和诚信
地限制该子基金持有人于任何赎回日有权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向基金管理人出
售或注销基金份额)至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有关限制
将按比例适用,令于该赎回日有效提出赎回同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该子基金的该等基金份额。任何尚未赎回(但本应已被赎回)
的基金份额延迟办理赎回,受限于相同限制,以及在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
金管理人就此具有同等权力)将获优先处理,直至满足全部原有赎回申请为止。如果赎
回申请据此延迟,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由以下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基金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法律或规定;或
(b) 出现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给有关子基金、本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
管理人带来任何税务责任或需要向任何监管机关注册或受到任何其他金钱损
失的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以及单独或与任何不论关联与否的其他
人士共同引致,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而子基金、
本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本应不会承担、受到或受限于前述内容,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i) 发出通知,要求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知日期起计30日内将基金份额转让
至不会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或
(ii) 视为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等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或
(iii) 采取其他其合理地认为适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行动。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于通知日期起30日内
转让有关基金份额,或(ii)证明且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其判断为最终和具有约束力)
信纳有关基金份额并不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在通知日期起超
过30日时已提出赎回有关基金份额的申请。
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规定,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
施加的限制所规限)将其持有的某一子基金的任何类别(“现有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可供申购或转换的同一子基金的任何其他份额类别或另一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新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仅可转换为另一
子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果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转换而导致其所持有基金份额少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
低持有额,或被禁止持有新类别基金份额,有关转换申请将不予执行。
此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子基金,则特定限额或限制
可能适用。相关局限或限制(如有)将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因转换而发行的每个新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转换费,费用按以下数额的某
个百分比计算 –
(i) 新类别于估值日(该等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于当日确定)的估值点的份额申购价;

(ii) 转换总额。
转换费(如有)的最高和现有费率以及将征收费用的方式于相关附录订明。为免生疑问,
就某一子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所征收的转换费最高费率可能低于其他子基金及该子基金
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就新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子基金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款额中扣除,
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向其支付并由其自身全权使用和受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与核准中
介机构(包括银行、经纪、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管理人)分摊其收取的部分转换
费。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述(i)段征收,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根据(或尽可能根据)以下公式
转换为新类别基金份额:-
N = (E x R x F)
S + SF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述(ii)段征收,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根据(或尽可能根据)以下公式
转换为新类别基金份额:-
N = (E x R x F - SF)
S
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
N为将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但低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最小分数的数额则可忽
略,并由有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为拟转换的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数目。
F为基金管理人就有关申购日确定的货币兑换系数,代表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
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为相关赎回日适用的现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任何赎回费。
S为新类别于申购日适用的新类别份额申购价且当日同时为或紧接现有类别的相关赎回
日,但如果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发行须满足该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则S将为满足该等条
件当日或之后新类别首个申购日适用的新类别份额申购价。
SF为转换费(如有)。
如果在计算现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之时至进行从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有子基
金”)转至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的任何必要资金转移之时的期间内任何时间,原有子基
金投资的任何计值或正常交易货币的估值下调或贬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时考
虑估值下调或贬值的影响酌情降低赎回价,而在该情况下,配发至任何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目须根据上述相关公式重新计算,即视已调低的赎回价为于相
关赎回日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
转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填妥转换表格,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如有需要,原件须立即邮寄)
按转换表格上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与基金管理人协定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
发送至基金登记机构,从而向基金登记机构提出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转换表格可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他有关各方或任何认可代理)
概不就因并未收妥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申请或因其内容难以辨认所致的
任何损失,或就该等因善意地相信来自获正式授权人士的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登记机构于现有类别适用的交易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较后时间前
(但于相关赎回日的估值点之前)收到关于该现有类别的转换表格,将于该赎回日处理;
于有关时间后收到的转换表格将于该现有类别的下一个赎回日处理。转换表格在未获基
金管理人同意前不可撤回。
投资转入新类别之日期可能迟于转出现有类别的投资或提出转换指示之日期(取决于有
关子基金的估值点和汇出转换款额的所需时间)。
转换限制
在任何有关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和暂停
— 暂停”),或在基金管理人于事先通知受托人后决定结束新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的任何
期间,均不得转换基金份额。
估值和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
除非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规定,否则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
值和每一类别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点根据信托契约计算。
子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须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对该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信托
契约的条文扣除该子基金应占的负债。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资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可提供公允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任何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买卖或正常交易的投资(包括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
资计划的任何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但不包括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或
商品的任何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将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参考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市场为该投资提供一个主要证券市场)计算和公布的
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或(如果无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该等投资于估值点或紧
接估值点之前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相应数额该等投资时的最新可得价格
计算,但:
(i) 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在所有情况下,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一个证券
市场确定的价格可就任何该等投资提供较公平的价值准则,基金管理人
可在与受托人磋商后采用该等价格。
(ii) 如果投资在多于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其意见并在与受托人磋商后采用为该等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
的价格或(视情况而定)中间报价。
(iii) 就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的投资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受托人磋商后
认为合适的情况下独立为该来源取得价格。
(iv) 如果任何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在证券市场的价格因
任何理由无法在任何相关时间提供,其价值将由就该投资进行做市的公
司或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就此目的委任)核证,或如果受托人要求,由基
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核证。
(v) 如果无证券市场,所有计算基于就该投资进行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
机构所报的投资价值(以及如果多于一个做市商,则由基金管理人经咨
询受托人后决定的做市商),并参考其所报的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
数。
(vi) 至(及包括)估值当日的应计利息应归入附息投资,除非该等利息已包
括于挂牌或上市价格之内。
(b) 非挂牌投资
任何并未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
的权益除外)的价值应相当于有关子基金为购入该等投资所付金额(在各种情况
下,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的初始价值,但任何非挂牌投资的价值
须定期由受托人批准的具备资格就该等非挂牌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确定。该
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须经受托人的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汇票、即期票据、应收账款、预付
开支、已宣派或累计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息和利息)应按面值价值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认为应做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则除外。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内每一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证券市场挂牌、上
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除外)的
价值须为计算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同日的份额净值、每一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
份额净值,或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与子基金同日估值,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
最后公布的份额净值、每一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份额净值(如可得)或(如无
法提供相同价值)该基金份额、每一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
之前的最新可得买入价。
具体而言,如果并无可供集合投资计划估值的报价,则应按已公布的价格计算,
或应由集合投资计划或代表集合投资计划于相关估值日以书面向子基金报告的
价值计算,或如果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相关估值日前估值,则为最新公布或报告
的价值。估值可由基金管理人全权酌定,并在与受托人磋商后再作调整。进行计
算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依赖从第三方(包括管理基金及其行政管理人、代理、投
资管理人或顾问或其他交易子公司)取得的未经审计的估值、报告及估计估值,
并且概不负责进行核实,亦无须核实该等估值和报告的内容或真实性。
如果无上述份额净值、买入价和卖出价或报价,则每一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
他权益的价值须不时按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决定的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上文(a)至(d)段已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经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适销性
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视为相关的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
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磋商后
做出有关调整或允许使用该等方法。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并
基于善意做出该等调整。
例如,当某投资的市场价值不可得,或当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不存在可靠的价格
或最近可得的价格不能反映子基金在当前出售该投资所预期收到的价格时,基金
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反映在当时情形下该投资的公平
合理价格的价格对该投资进行估值。
(f) 兑换至基础货币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其他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投资或现
金)须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任何可能相关的溢价或贴现及兑换成本后认为合适的
现行市场利率(不论是否官方)兑换为基础货币。在例外情况下,例如汇率大幅
波动,货币兑换可能按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通过电子价格传送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和信息
受限于下文规定,在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通过电子价格传送、机械或电子
价格或估值系统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或其成本价或销售价的价格数据及其
他信息,或由任何估值师、第三方估值代理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被委任或授权
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子基金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信息,可被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或其代理人合理依赖而无须进行核证、进一步查询或承担责任,即使所用价
格并非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
(h) 聘任第三方进行估值
如聘任第三方对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
勉选择、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第三方,以确保该机构具备适当且与该等子基金的估
值政策及程序相匹配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须对该第三方的估值
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本基金拟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本基金的年度账目。然而,投资者应注意,按上
文标题“计算资产净值”一节的方式计算资产净值,与会计准则即IFRS并不完全相符。因此,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资产净值不一定与年度账目报告的资产净值相同,因为基
金管理人可在年度账目做出必要调整以符合IFRS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已考虑有关不相符事宜的
影响,并不认为该事项会对子基金的表现及资产净值构成实质影响。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份额净值未能准确
地反映该基金份额的真实价值,经与受托人磋商后,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
进行重新估值。任何重新估值将按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
价格调整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务和购买费用(见上文“投资于本基金 —申购价”);在计
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扣除财务及销售费用(见上文“基金份额赎回 — 赎回价”)。
在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仅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申购价及
赎回价做出有关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做出任何申购价或赎回价的调整前寻求受托人的意见,
而该等调整只在受托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方会进行。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的情况可能包括(a)基金
份额的净交易总额(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由基金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及/或(b)可能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极端市况。在该等情况下,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的可调
整金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调整将使用有关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的估计交易成本计算,并计
入任何交易息差、佣金和转让税项。
为免生疑问,
(a) 在做出任何调整前,申购价和赎回价将参考有关类别的相同份额净值确定;以及
(b) 基金管理人不打算在同一申购日和赎回日上调申购价及下调赎回价;以及
(c) 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调整必须以公平和公正的基础进行。
暂停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在任何以下期间的整段
时间或部分时间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发行、申购、转换
及/或赎回基金份额:
(a) 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关闭(惯常周末和假期
休市除外)或交易受限或暂停,或通常用以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
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法故障;或
(b)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认为,由基金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约的投资的价
格因任何其他理由无法合理地、从速地或公平地确定;或
(c)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认为,存在因变现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约的
重大部分投资并不合理切实可行,或无法在不严重损害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下变现该等投资所致的情况;或
(d) 将涉及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的汇款或汇回资金或有关类别
基金份额的发行或赎回被延误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无法从速地按正常汇
率进行;或
(e) 当通常用以确定子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
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方式出现故障,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认为,子基
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因任何其
他理由无法合理地或公平地确定或无法以迅速或准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当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认为该暂停是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要求的;或
(g)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一项或多项集合投资计划,而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占子基
金资产的重大部分)变现暂停或受限;或
(h) 当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受委派代表或代理的业务运作(与子基金运作有关)因
不可抗力事件而实质上被中断或结束;或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决议或发出通知将终止子基金或进行涉及子基金的
合并计划;或
(j) 出现子基金附录所载的其他状况或情况。
如果宣布暂停,在该暂停期间:
(a) 如果暂停是就确定资产净值而言,概不得确定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和该子基金(或其
类别)的份额净值,而任何适用的基金份额发行或基金份额转换或赎回申请亦须同样暂
停。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暂停期间收到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而且不被撤回,该
等申请将被视为在有关暂停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申购日或赎回日适时收到并相应处理;
(b) 如果暂停是就配发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金份额而言,概不得配发、发行、转换及
/或赎回基金份额。为免生疑问,在未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配发、发行、转换
或赎回基金份额亦可能被暂停。
一旦宣布暂停,暂停将即时生效,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但于首个营业日后当日
发生(i)导致暂停的条件已不再存在;以及 (ii)不存在认可暂停的其他条件,则暂停将在任何情况
下终止。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有关暂停,其须于该项公告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并须于任何
有关公告后立即并在有关暂停期间内最少每个月一次以适当形式(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pictet)刊发通知及/或向与有关子基金相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所有提交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申请而将受有关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出通知,表明已做出有关公告。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可能包
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收益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用的收益分配政策载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提供累积收入的基金份额类别
(“累积类别”)或从该子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或资本或总收益中定期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
(“派息类别”)。
累积类别
累积类别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累积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和已变现资本收益净额将反
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内。
派息类别
就派息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决定的金额、日期和频率进行公告及收益分配。然而,除
非相关附录另有规定,否则概不保证必然作出该等收益分配或将设定收益分配目标水平。
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决定是否从有关派息类别的应占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亦可全权酌情决定收益分配总收入,以及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从子基金
的资本收取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支,以使由子基金用作支付股息的可收益分配收入有
所增加,因此,子基金可有效地以资本支付股息。
倘若有关派息类别在相关期间内的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分红,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分红。从资本中支付分红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投资金额或
任何归属于该投资额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子基金资本中支付分红的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有关
派息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可向基金
管理人索阅,亦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查阅。投资者应注意,上述
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或认可,可能含有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就派息类别已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按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分配事项磋商后确定的记
录日期相关派息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为免生疑问,就相
应收益分配而言,只有在该记录日期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获得
相关收益分配派发的分红。
收益分配将以现金支付。收益分配将通常以有关派息类别的类别货币以直接转账或电汇(或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下以支票)支付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风险和开支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概不准许任何第三方付款。任何与支付该等收益分配所得款项有关的银
行收费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在六年内未获认领的收益分配将被没收并成为有关子基
金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分配政策。如香港证监会或《守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将获得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及/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发出关于任何该等修改的通知。
费用和开支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于各估值日的估值点计算和累计的管理费,管
理费须于每月底按该子基金(或该类别)于各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某个百分比支付,费率已于
相关附录所载,并受相关附录注明的最高费用所限。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应从相关子基金(或相
关类别)的资产中支付。如果须收取业绩表现费,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将提供进一步详情,包括
应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和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任何人士分摊任何已收费用。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受托人有权按相关子基金于各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某个百分比收取费用,费率已于相关附录所
载,并受相关附录注明的最低每月费用(如有)所限。受托人费用于各估值日的估值点计算及
累计,须于每月底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应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受附件注明的最高费率
所限。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收取费用。受托人亦有权收取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
其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定的适用费用,并由相关子基金承担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合理发生的所
有实付开支(包括副保管人费用和开支、编制财务报表的费用、派息和收益分配)。
增加收费通知
如果任何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增至香港销售文件中披露的所允许的最
高水平,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如果上调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的
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须获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由该子基金(或
该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经特别决议做出批准。
成立成本
本基金和首只子基金的成立成本为首只子基金附录所载的金额,并将由首只子基金承担。成立
成本将于摊销期内摊销。如果未来成立后续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本基金的未摊销成立
成本或部分有关成本重新分配予该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所发生的成立成本和付款将由与该等成本和付款有关的子基金承担,并于摊销
期内摊销。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IFRS的规定,成立成本应按发生的金额列入开支,摊销成立子基金的开支并
不符合IFRS;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前述不符合事宜的影响,并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子基金的财
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子基金采纳的会计原则偏离IFRS,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做
出必要调整,以使财务报表符合IFRS。
一般开支
各子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归属于子基金的成本(包括下文所载的成本)。如果相关成本并非直接归
属于子基金的成本,则该等成本将根据所有子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配至各子基金。
该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子基金投资的成本;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
和开支;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成立本基金和子基金所发生的开支以及与
募集成本或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本;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程序所发生的成本;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成本;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所发
生的成本;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费用和开支(与受托人审阅和编制有关任何子基金运营
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和资源有关,包括提呈周年申报表和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呈的其他法定
信息)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招致的成本;刊登子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成本;编制、印刷和分派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成本;编
制和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属因遵守或关于任何政府或
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动或引入,或任何与
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所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本基金和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均不得向获认可的子基金征收任何广告或推广开
支。
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和非金钱利益
所有经由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原则并以符合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以主事人身份进行的任何交易,必须获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所有该等交易将于本基金及/或
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内披露。在与基金管理人、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
(a) 该等交易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谨慎态度挑选经纪商或交易商,并确保其于当时情况下具备适当
资格;
(c) 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交易支付给任何该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和性质的交
易按当时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须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f) 本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须披露该等交易的性质以及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收
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均不会保留来自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其他回扣,
作为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代价,但可保留下段所述的货品和服务(非金
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回扣应属为相关子基金而收取。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可经由或通过其他人士的经纪商或交易商
执行交易的权利,而该人士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已共同作出安排,
根据该项安排,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
供或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取得货品或服务,基金管理人、投资管
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须就该等货品或服务直接付款,但须承诺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
行业务往来。除非(i)依据该安排将获提供的货品和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一个整体及
以该身份而言)有明显利益,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管理相关子基金或
其他方面,且交易的执行须符合最佳执行准则;(ii)经纪佣金比率不超出一般提供机构性全面服
务的经纪商所收取的佣金比率;(iii) 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以声明形式定期披露基
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非金钱利益制度和惯例,包括对他们所收货品及服务的说明;及(iv) 非
金钱利益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则基金管理人
应促使不订立该等安排。该等货品和服务可能包括研究和顾问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
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衡量业绩表现的分析;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与上述货品和服务有
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结算和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为免生疑问,该等货品和
服务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类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籍费用、雇
员薪酬或直接金钱付款。
税务
以下概要仅属一般性质,仅供参考,并不旨在详列全部可能与购买、持有、赎回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基金份额的决定有关的税务考虑。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亦非旨在处理适用于
所有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认购、申购、持有、赎回或处
置基金份额在香港法律和惯例下及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惯例下涉及的影响咨询其专
业顾问。以下信息以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当时有效的香港法律和惯例为依据。有关税务的相
关法律、规则与惯例可能做出变动和修订(而该等变动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概不保证下
文所载概要内容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仍可继续适用。此外,税务法规可能存在不同诠释,概
不保证相关税务机关不会持有与下文所述税务处理相反的立场。
本基金或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各自的联营公司并无任何责任向任何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税务意见。
香港税务
本基金/子基金
(a) 利得税:
在香港现行法律和惯例下,于本基金和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持续作为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期间,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利润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26A(1A)(a)条免缴香港利得税。
(b) 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一般于买卖香港股票时征收。“香港股票”的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股
票”。如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无投资于香港股票,本基金便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的按类别减免,如果将香港股票转让给本基金
/子基金以换取配售基金份额,或本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股票以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
价,可免缴香港印花税,但本基金及子基金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持续作为
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法律和惯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本基金或子基金的收益分配缴
纳任何香港利得税。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交易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香港经营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而该等基金份额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本资产,
则有关交易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润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现行税率为企业:16.5%,个人或非
以有限公司形式经营业务的机构:15%)。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的税务情况咨询其专
业顾问。
香港对股息和利息并无征收预扣税。
(b) 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一般于买卖香港股票时征收。“香港股票”的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股
票”。就前述目的而言,基金份额是指“香港股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在赎回后注消)缴
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A)(b)条,如果基金份额出售或转让给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
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将基金份额转售,则该项出售或转让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的按类别减免,如果将香港股票转让给本基金
/子基金以换取配售基金份额,或本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股票以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
价,可免缴香港印花税,但本基金及子基金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持续作为
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则须就对价款额或市场
价值两者中较高者按0.1%的税率(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缴纳香港印花税。此外,目前须就
任何基金份额转让文书缴纳5.00港元的定额税款。
中国内地税务
子基金投资于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和债券)(“中国内地证
券”),可能须缴纳在中国内地所征收的扣缴税款及其他税项。
(a)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则应按其全球应税收入的25%缴
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设有场所或营业地点
(“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则须按该常设机构应占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不使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就企业所得税目的而言)被视为中国内地税
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的方式管理和运营本基金及相关
子基金,但不能就此做出保证。
(i) 利息
除非特定豁免/宽减适用,否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在中国内地无常设机构的非
税务居民的收款人须就来自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由中国内地税务
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付款缴纳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通常适用的预扣
所得税税率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和/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及由省
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如果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内地取得利息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可减至7%,但该
香港税务居民须为安排中规定的利息收入受益所有人,而且已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并
受限于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议。实际上,由于证明投资基金为已收利息收入的
受益所有人存在实操困难,该投资基金通常不能享受减免后的7%预扣所得税税率。一
般而言,10%的现行税率应适用于子基金。
(ii) 股息
非税务居民收款人(例如子基金)持有来自中国内地税务居民的中国内地证券所取得
的股息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通常适用的预扣所得税税率为10%。
(iii) 资本收益
买卖权益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第79号通知。根
据第79号通知,从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因处置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
A股)而取得的资本收益可暂时免缴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第79号通知亦规定,QFII
和RQFII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因处置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须根据中国企业所
得税法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第79号通知的豁免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无常设机构的
QFII和RQFII,或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但处置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收益与该常设机
构无关的QFII和RQFII。
另请注意,第79号通知下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是暂时的。
沪港通和深港通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联合
发布第81号通知,并于2016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第127号通知。第81号通知和第
127号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分别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中
国A股的所得收益将暂时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
买卖债务证券
目前并无特定法规监管QFII或RQFII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的税项。在
没有该等特定法规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
规管。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在中国内地无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则须就其自中国
内地取得的资本收益缴纳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除非获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律
法规或相关税务条约豁免或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内地地方税务机关目前的解释,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内地债务
证券投资所得的收益不被视为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因此无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
税。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明文发布税务法规确认该等解释。然而实际上,中
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买卖该等证券而取得的资本收益严格
征收该等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b)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根据第36号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而言,债券利息收入(自国务院财政部发行
的政府债券及╱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及由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根据
第36号通知免缴增值税除外)以及在中国内地处置中国A股和中国B股等有价证券取得的
收益,将须缴纳6%的增值税。此外,根据第108号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
6日,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得债券利息将暂时豁免缴纳增值税。
第36号通知亦规定QFII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收益免缴增值税。根据第70号通知,自2016
年5月1日起,RQFII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以及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合格境外机构通
过中国内地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取得的收入亦
免缴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自中国内地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
或利润收益分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沪港通及深港通方面,根据第36号通知和第127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相关子
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分别买卖中国A股的所得利益将暂时免征增值税。
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税率介于1%至7%之间)、教育附加费(目前税率为3%)和
地方教育附加费(目前税率一般为2%)及若干地方征税(因城镇而异)将按增值税责任
的金额计算和征收。
(c)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通常适用于《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所有应税文件的
签订和接收。在中国内地签订和接收若干文件(包括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中国
A股和中国B股的买卖合同)须缴纳印花税。就中国A股和中国B股的买卖合同而言,
该等印花税目前向卖方而不向买方征收,税率为0.1%。
(d) 一般信息:
最近几年,中国政府已落实多项税务改革政策,现有税务法律法规未来可能被修订或修
改。中国内地目前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惯例未来可能变动且具追溯效力,任何有关变动均
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目前提供给外国企业的税
收激励(如有)不会被废除,且现有税务法律法规未来不会被修订或修改。税务政策的
任何变动可能减少相关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减少自基金份额
取得的收入及/或基金份额价值。
(e) 税项拨备:
为履行处置中国内地证券所得资本收益的潜在税务责任,基金管理人保留就该等收益的
预扣所得税进行拨备并为相关子基金预扣税项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将于相关子基金成立
时决定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是否需要相关子基金就上述税务责任做出税项拨
备。即使已做出拨备,该等拨备金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实际的税务责任。如做出任何拨备,
拨备水平将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相关附录,实际拨备金额将在相关子基金的账目中披
露。由于适用的中国内地税法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该等法律可能变动以及税项可能具追
溯效力,基金管理人做出的任何税项拨备可能超过或不足以满足相关子基金所持投资的
所得收益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如果任何不确定性日后得以解决,或税法或政策出
现进一步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其认为必要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就税项拨备金
额做出相关调整。投资者应注意,如果做出税项拨备,该等拨备可能超过或不足以满足
相关子基金所作投资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因此,根据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最
终规定,投资者可能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如果并未就潜在预扣税做出税项拨备且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就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征收该等预扣税,则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
影响。因此,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可能在未完全计及相关子基金可能承担的税项的
情况下支付给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有关税项随后将由相关子基金承担,并影响相关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和相关子基金的剩余基金份额。在此情况下,届时存量的和新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因拨备不足而受到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拨备超过相关子基金应占的最终中国内地税务责任,超出金额将分配给
子基金并体现在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中。尽管如上文所述,谨请注意,如果在分配任
何超额拨备给相关子基金前已赎回其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权以任
何形式索偿分配给该子基金的预扣款额的任何部分,而有关金额将体现在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价值中。因此,已赎回其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因其需承担
超额拨备中国内地税项所致的亏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投资于子基金的税务状况寻求税务意见。
中国内地目前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可能变动,包括可能追溯适用于税项,该等变
动可能令中国内地投资的税项高于目前拟订的水平。
其他司法管辖区
有关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适用于子基金的税务规定,请参阅相关附录。
一般信息
财务报告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的会计结算日结束。
除派发印刷版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每年会计
结算日后四个月内取得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仅限英文版),以及在每年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两个
月内取得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仅限英文版)印刷版。财务报表一经刊发,即将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营业日的正常办公时
间内随时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取报告和账目印刷本。请注意,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或认可,可能包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账目和报告亦可按要求免费邮寄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有意按照IFRS编制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将采用与本基金
和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然而须注意,根据“成立成本”一节摊
销本基金的成立成本时,可能偏离该等会计准则,但基金管理人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重
大问题。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财务报告做出调整,以遵守IFRS并于本基金的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内载列对账表。
价格的公布
子基金各个类别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将于该子基金的每个营业日在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pictet公布。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或认可,并可
能含有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终止本基金或子基金
除非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并以下文概述的其中一种方式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无限期继续运作。
由受托人终止
以下情况下,受托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本基金:
(a) 基金管理人将清算(根据之前已获受托人书面批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而进行的自
愿清算除外)、破产或如果任何资产被指定接管人且未能在60日内解除有关指定;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圆满履行其职责,或做出任何其他事宜致
使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有意令本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c) 如果任何法律获通过,令本基金变成不合法的,或受托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
后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是不切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受托人在随后30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机构担任继
任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辞去受托人职务,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90日内未能找到
合格机构担任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如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其在信托契
约下的责任,则为60日)。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本基金、任何子基
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a) 就本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行在外的所有基金份额于任何日期的合计资产净值
少于5,0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子基金发行在
外的所有基金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2,0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所示的该等其
他金额;或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少于500万美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所示的该等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是不切
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再以经济上可行的方式运营本基金、子基金或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
(c) 如果受托人违反其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责任,在有能力就违约做出赔偿的情况下,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列明有关违约详情并要求就此做出赔偿的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未能做出有
关赔偿;
(d)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令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变成
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任
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是不切实可行的或不适宜的;或
(e)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出现子基金相关附录所载的其他情况。
如属根据通知而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一个月收到通知。
此外,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可由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
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于特别决议所规定日期予以终止。如果拟于会上提呈特别决议,须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至少21天发出通知。
在本基金、子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所得款
项或其他现金,可自该笔款项应付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支付予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
中扣除该等付款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信托契约
本基金在香港法例下根据信托契约成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信托契约条文的权益并受其
约束,而且被视为知悉有关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在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和免除各自责任的条文。信托契约中明确向受托人或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任何补偿,乃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之外的且不损害法律容许的任何补偿。但
是,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就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通过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而
获豁免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而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
或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得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信
托契约条款,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召开,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大会。如果任何会议上将会提呈特别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提前至少
21日收到会议通知;如果任何会议上拟提呈普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提前至少14日收到
会议通知。除为通过特别决议的目的之外,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并代表
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
并代表已发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半小时内
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延后不少于15日。如属将另行发出通知的延期的会议,则亲自或通过
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在投票表决时,凡亲自或通过代表
或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基金份额拥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排名较优先者(不论亲自或通过代表)的投票将被接纳,排名先后次序乃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确定。
转让基金份额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如属法团,代表转让人和受让
人签署或由其盖章)的通用格式书面文书进行转让。
经正式盖章的转让文书、任何必要声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规定或因任
何法例(包括任何反洗钱法例)而规定的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就该等基金
份额而将受让人姓名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
每份转让文书只可处理单一基金份额类别。如果转让基金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载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转让。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认为将受让人的姓名列入或安排列入登记名册或确认任何基
金份额转让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该等基金份额的法定或实益拥有权由以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拥
有,则其可拒绝做出有关安排:
(a) 不合资格的投资者;
(b)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招致或蒙受任何税务责任或
蒙受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使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受限于任何
额外法规的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或该等人士及单独或与任何不论关联与否的
其他人士共同引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
相关子基金原本不会招致或蒙受或受限于上述各项的情况;或
(c)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地相信违反)任何施加于其的适用的反洗钱或身份验证或国家
身份或居民身份规定(不论是以任何相关投资安排的条款或其他条款为依据),包括但
不限于向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任何所需保证或证明文件;或
(d)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防止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有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
资者的身份和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如属以下情况,将无须进行详细核
实工作:-
(a) 申请人从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做出付款;或
(b) 申请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被认可为具备充分的反洗钱法规的国家,则该等例外情
况才会适用。但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保留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身份和付款来源所需的信息的权
利。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任何核实身份或认购/申购款项合法性所需文件或信息方面出现延误或未能
提交该等文件或信息,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各自均保留拒绝受理
申请和收取有关该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的权利。此外,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提交或未能提
交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和代理各自均
保留延后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的权利。如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及代
理的任何一方怀疑或被告知 (i) 有关支付可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
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 (ii) 为确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
应商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律或法规,该等拒绝乃属必要或恰当,则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各自均保留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付款的权利。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无须就因任何认购/申购申请或赎回所得款项
的支付被拒绝或延误而令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任何损失而向他们负责。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能不时担任有关或
涉及投资目标与任何子基金相似的其他基金和客户(包括投资目标与子基金相似的基金和客户)
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过户代理、管理人、保管人或投资管理人、代表或不时所需的其他职
位;或与另一方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任何其股份或证券构成任何子基金的一部分的公司
或团体订立合约或进行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或在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因此,
上述任何一方可能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与本基金和子基金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在该情况下,上
述各方均须时刻考虑其对本基金、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责任,并致力于确保以公平
方式和基于投资者的利益解决该等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
机会。
基金管理人亦可担任投资目标、投资方法以及投资限制与子基金相似的其他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或向该等投资基
金或账户提供意见,而子基金亦可能买卖该等投资基金或账户所投资的资产。基金管理人或其
关联人士并无任何责任向任何子基金提供他们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就任何该等交易
或他们任何一方从任何该等交易取得的任何利益向任何子基金做出交代(或与任何子基金分享
或告知任何子基金),但会在本基金及其他客户之间公平分配该等机会。如果基金管理人将子基
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某项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则该
子基金所投资的该计划的管理人必须豁免其有权就购入权益单位或份额而为其自身收取的任何
初步或初始收费。
基金管理人为其自身及其关联人士保留为其自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而与任何子基金
做出共同投资的权利,不过任何该等共同投资的条款不得优于相关子基金现有投资的条款。此
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可能为其自身或为其客户持有及买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
额,或任何子基金所持的投资或其他财产。
受限于不时适用的限制和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投资管理人或其任
何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以主事人身份与任何子基金进行交易,但交易须真诚地根据按公平原则磋
商的可以获得的最佳条款并以符合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以当事人身份与子基金进行的任何
交易,必须获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所有该等交易必须于子基金的年报内披露。
在进行以下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遵守“费用和开支”一节“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和
非金钱利益”下的有关规定:
(a) 为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该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及/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经纪
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及
(b) 经由或通过经纪商或交易商执行的交易,而该经纪商或交易商与基金管理人、投资
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订有安排,据此,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不时向基金管理
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
何关联人士取得物品或服务,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须就
该等物品或服务直接付款。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本基金和子基金提供的服务并不视为专有提供,只要不妨碍其根据本基
金说明书提供的服务,各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并就上述任何
安排为保留所有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自行使用或受益。如果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
士提供类似服务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任何形式经营其业务的过程中(履行其于信托契约
下的责任的过程除外)获悉任何事实或信息,各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应被视作因知悉该事实
或信息而受影响或有责任向本基金、任何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相关人士披
露该事实或信息。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并无责任就从有关安排或与之有关的情况(包括上述情
况)所做出或取得的任何利润或权益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做
出交代。
如属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身
为被许可接受存款的机构),该等现金存款应以符合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的方式保存,并考虑到根据一般和正常业务流程按公平交易原则协商的种类、规模及期限类似
的存款的现行商业利率。
交叉盘交易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可能会代表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包括由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其他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交叉盘交易”)。该等交叉盘交易只可于有关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且符合双方
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的情况下进行,而且交叉盘交易须以公平原则按当时市值执行,
并且须于执行之前明文记录进行该等交叉盘交易的原因。交叉盘交易亦可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
在内部账户(即由基金管理人或可行使控制权和影响力的任何关联人士所拥有的账户)与客户
账户之间进行。
传真或电子指示
投资者应谨记,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送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或转让表格,
须自行承担该等申请表格、赎回表格、转换表格或转让表格未被收悉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认可分销商及其各自的代理和受委派代表概不就因并
未收悉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申请表格、赎回表格、转换表格或转让表格或因其内
容难以辨认所致的任何损失,或就该等因善意地相信来自获正式授权人士的指示而采取任何行
动所致的任何损失负责,即使该等传送(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发送人已提供传送报告,
显示该等传送信息已发出。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
或认可分销商确认是否已收悉申请。
没收未获认领的款项或收益分配
如果任何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在相关赎回日或收益分配日(视情况而定)后六年内仍未获
认领:(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任何声称通过或根据信托或以信托方式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士,将丧失该款项或收益分配的任何权利;及 (b) 该款项或收益分配金额将成为相关子基金的
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此情况下该等款项须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缴存,并受限
于受托人从中扣除因进行该等支付而产生的任何开支的权利。
选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与选时交易有关的行为,并保留拒绝受理怀疑做出该等行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任何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权利,以及采取(视情况而定)必要措施以保障子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时交易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确定方法的瑕疵或缺陷,
在短时间内有系统地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套利方法。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书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i) 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须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
或子基金因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和且能够被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接受的任何表格、证书或其他
信息:(A) 为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就本基金或相
关子基金在或通过任何司法管辖区收取的付款获享被减少的预扣或备用预扣税率及/或 (B)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及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履行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
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
何责任;(ii) 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在有关表格、证书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的情况下更新或
替换有关表格、证书或其他信息,以及 (iii) 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
区所施加的任何申报责任(包括与AEOI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和规定),包括未来的立法可能
施加的申报责任。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受限于香港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
(获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
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税务局和税务局)申报或披露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有)及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信息,以使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AEOI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
和规定)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FATCA和AEOI下的任何适用法
律、法规或协议)。
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各自称为“资料使用者”)只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基
金和子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用作收集有关资料所涉及的目的,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所载有关保障个人资料原则和要求以及不时规管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适用法规
和规则。因此,各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所收集、持有和处理的个人
信息受到保护,以免在未经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可供查阅文件
以下文件的副本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于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有关副本亦可在支付合
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要合约(已载于相关附录);以及
(c)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
附表一 投资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购入或增持与实现该子基金的投资目标相抵触或将导致下列情况的任
何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
的总价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得资
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
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附表一第1(a)、1(b)及3.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
与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
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1(a)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及(j)款所述的情况。
(b) 除本附表一第1(a)及3.4(c)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
有关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
净敞口。
就本附表一第1(b)及1(c)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
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第1(b)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及(j)款所述的情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同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
超过有关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
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额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
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
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
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
和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
个金融机构将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
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1(c)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
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有关普通股一并计
算后)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并无在证券市场上市、报价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
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合共持有的同一次发行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价值超过该
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30%(该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全部投资于最少
六次不同发行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除外)。为免生疑问,如果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还款日、利息和担保人身份等发行条款不同,
即使其由同一人士发行,亦被视为不同批次发行的证券。
(g) (i)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而该等底层计划
是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
证监会认可,子基金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价值合
计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及
(ii)子基金投资于底层计划,而该底层计划是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子基金投资
于该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价值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30%,除非底层计划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底层计划的名称和主要投资
信息在该子基金销售文件中披露则属例外,
但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于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
任何投资的任何底层计划;
(B) 如果底层计划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
制的投资,该等投资不得违反相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
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
划(《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
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一第
1(g)(i)及(ii)款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果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必须豁免底
层计划的所有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
得就底层计划或其基金管理公司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
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
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表一第1(a)、(b)、(d)及(e)款下的分布
要求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子基金的附录另行披露以外,子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可被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就本附表一第1(a)、(b)及(d)款而言及受限于
该等条款)。尽管如前所述,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
附件一第1(e)款,并且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
关投资限额;
(cc) 本附表一第1(a)、(b)及(d)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
而本附表一第1(e)及(g)(i)款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
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及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1(a)、(b)、(c)及(f)款
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合
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8.6(e)条下的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
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
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和REIT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导致相关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不超出其最新可得资
产净值的10%;及(ii)卖空的证券于容许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活跃交易;
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的证券卖空;
(e) 除本附表一第1(e)款另有规定外,借出、承担、担保、背书任何人士的
任何债务或负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临时地就该等任何债务或负债承
担法律责任或产生关联。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4.1至4.4条规
定的逆回购交易不受限于本第2(e)款所列限制;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有
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持有人的责任限
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资;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团体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董事或高级人员个人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0.5%以上,或
者共同拥有5%以上);
(h) 投资于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缴款项的证券,除非有关催缴款项可以子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支付,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
近似现金的数额并未根据本附表一第3.5及3.6条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
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3.1条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
下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
置对冲持仓,以便有关子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 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50%,但
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和/或指引允许或由香港证监会不
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对于根据本附表一第3.1条为
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
敞口,则计算本第3.2条所述的50%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衍
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要求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
计算。
3.3 受制于本附表一第3.2及3.4条的规定,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底层资产连同子基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附表一第
1(a)、(b)、(c)、(f)、(g)(i)及(ii)款、第1(g)款但书(A)至(C)及第2(b)款所列明适用于该
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4 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并
应遵守以下的条文: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
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
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
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
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受制于本附表一第1(a)及(b)款的规定,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
的10%,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
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
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价计算所得的正值(如适用)
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
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他们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视具
体情况而定)通过可不时确立的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
子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
进行平仓。此外,计算代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的必要资源
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
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
子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交割保障。就本第3.5条而言,用
于为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提供交割保障的资产,应
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证券的未缴
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以及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受制于本附表一第3.5条的规定,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
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
产,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
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
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
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
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7 本附表一第3.1至3.6条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基金说明书而
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证券融资交易
4.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
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4.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4.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4.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
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子基金方可订立
证券融资交易。
5. 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表一第3.4(c)及4.2条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子基金可向有
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
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明的
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
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
担保物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
及/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本附表一第1(a)、1(b)、1(c)、1(f)、1(g)(i)
和(ii)款及第1(g)款但书(A)至(C)项及第2(b)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限额时,
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
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
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
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
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
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
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规
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
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
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
《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
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
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
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8.2(f)
和8.2(n)条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
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
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 由特殊目的工具、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
体发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本基金和/或子基金的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披露于附表二。
6. 借款和杠杆
预计各子基金的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6.1 如果借款将导致就相关子基金做出的所有借款当时的本金金额超过相关子基金最
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则不得就子基金作出借款,但对销借款并不视为借款。为
免生疑问,符合附表一第4.1至4.4条所列要求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
不属于本第6.1条所述的借款,并且不受限于本第6.1条的限制。
6.2 尽管有本附表一第6.1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可仅为满足赎回申请或支付运营开
支而临时借款。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水平
6.3 子基金亦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提高杠杆水平,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即
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所得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载列于有关附录。
6.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并会提高有关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杠杆
水平的衍生工具,会换算成底层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是根据香港证监
会的规定和指引计算的,而有关规定及指引可能会不时更新。
6.5 在特殊情况下,杠杆的实际水平可能高于有关预期水平,例如在市场及/或投资价格
突然出现变动时。
7. 子基金的名称
6.6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在一般市场情况
下,该子基金必须将其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
投资策略或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和其他投资。
附表二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订立有关子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外汇交易所收取的担保物采用担保物管理
政策。
子基金可自衍生工具交易或外汇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但须遵
守附表一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
子基金仅可自对手方收取现金担保。目前,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主要收取美元作为担保物。
挑选担保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对手方挑选及监控政策,以管理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信用风险,有关风险
包括(除了其他考虑因素)特定法律实体的基本信用(例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及商业声
誉,以及拟进行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对手方的外部信用评级、适用相关对手方的监管监督、
对手方的注册地以及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衍生工具的对手方将为具备法人资格及一般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也可位于有关司法管
辖区以外)的实体,并须受监管机关的持续监督。
衍生工具的对手方在委任时必须具有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投资级别或以上的信用评
级。
担保物估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现金担保的价值,否则所收取的现
金担保按照面值(以及累计利息)每日进行估值。
强制执行担保物
担保物(可予以抵销或对销,如适用)可由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在不对对手方进一步追索的情况
下可随时被全部强制执行。
估值折扣政策
子基金仅可收取现金担保,现金担保不受限于估值折扣政策。如果子基金拟收取非现金担保物,
将会实施估值折扣政策以降低就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
担保物的多元化及关联性
子基金仅可收取现金担保,现金担保不受限于担保物多元化及关联性政策。如果子基金拟收取
非现金担保物,将会相应披露适用于非现金担保物的政策。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得将其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出售、质押或再投资。
受限于附表一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
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最多可将子基金收取的100%的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
保管担保物
子基金自对手方收取的现金担保应由受托人或代理人持有。
各子基金持有的担保物的详情将按照《守则》附录E的规定在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子基金提供的现金担保将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
附录一
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本附录(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其他部分一并阅读)与本基金的子基金—瑞士百达
策略收益(“子基金”)相关。
主要条款
定义
除非本附录另行定义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附录的词汇与基金说明书具有相同涵义。
“摊销期” 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后的前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
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
“基础货币” 美元
“类别” P每月派息美元
P每月派息港元
HP每月派息人民币
HP每月派息澳元
或其他不时成立和发行的类别
“类别货币” P每月派息美元:美元
P每月派息港元:港元
HP每月派息人民币:人民币
HP每月派息澳元:澳元
“投资顾问”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付款期” 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的相关申购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
他日期)后不超过3个营业日
“赎回日” 各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
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执行子基金或子基金一个或多个相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赎回截止时间” 相关赎回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
赎回申请必须于此前收到)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一
般情况或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
特定司法管辖区而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营业日或
日期
“子基金” 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副投资顾问”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A.和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
“认购日/申购日” 各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
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执行子基金或子基金一个或多个相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的任何认购、申购申请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申购截止时间” 相关申购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申请须于此前收到)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就一般
情况或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
定司法管辖区而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营业日或日

“估值日” 计算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每个营业日,以及就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
份额类别的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
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或由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
定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
子基金的管理和行政管理
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以下实体作为投资顾问,以就子基金的资产
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顾问服务: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Moor House, Level 11
120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ET
United Kingdom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是一家英国注册公司,为国际
客户群开展资产管理活动,主要集中于股票和固定收益资产类
别,并为其他百达集团实体执行交易。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在英国的业务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亦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 QFII和RQFII。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均隶属于百达集团。
投资顾问将不会对子基金资产拥有任何投资管理自由决定权。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投资顾问的费用。
副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已进一步委任以下实体作为副投资顾问,以就子基金
的资产为投资顾问提供顾问服务: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A.
60 Route des Acacias
CH-1211
Geneva 73
Switzerland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
10 Marina Boulevard #22-01 Tower 2
Marina Bay Financial Centre
Singapore 018983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A.是一家瑞士基金分销商和投资管
理公司,进行为国际客户群服务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集中于
股票、固定收益、量化和完全回报资产类别,并为其他百达集
团实体执行交易。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A. 在瑞士受瑞士
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监管。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是一家成立于新加
坡的私人有限公司,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Pictet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的活动为主要集中于主权和企
业固定收益的投资组合管理,和执行其他百达集团实体所发出
的亚洲固定收益产品指令。
投资顾问和副投资顾问均隶属于百达集团。
副投资顾问将不会对子基金资产拥有任何投资管理自由决定
权。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副投资顾问的费用。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 子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一个涵盖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
全球多元化投资组合,在中期至长期提供收益并获取长期资本
增长,同时亦管理下跌风险。
投资政策 子基金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并有意在全球全面投资获批
准的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子基金主要通过选择收益较高的资产类别及/或地区或精选
收益较高的证券来提供收益。
此外,子基金最多可将其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
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有关计划的主要目标为投资于在
《守则》的批准限制内且符合子基金投资目标及/或策略的单
一或多个资产类别。该等集合投资计划可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百达集团实体管理的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基金。然而,受限
于《守则》的投资限制,子基金不会将其10%或以上的资产净
值投资于属非合格计划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投
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亦不会将其30%或以上的资产
净值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属于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
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子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A股、中国B股、固定收益证券,以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规
准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将不会超出其资产净值的20%。
以下为子基金按资产类别划分的参考资产配置:
资产类别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参考百分比
股票 0-100%
固定收益证券 0-100%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0-35%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0-30%
股票投资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多元化的股票组
合。该等投资可包括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即美国存托凭证、
欧洲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以及上市投资信托(例如上市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封闭式投资信托)。子基金亦
可以辅助性质投资于私募股权及144A规则股票及类似证券,
而该等类别工具的投资属少量。
子基金可将不超出其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A股和中国B
股。有关中国内地的该等投资可通过QFII及/或RQFII,以及沪
港通和深港通进行。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投资考
虑”下的标题为“通过QFII及/或RQFII投资于中国内地”及“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统称“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分节。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该
等投资可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高收
益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可包括以辅助性质持有 (i) 违约
和问题证券、(ii) 城镇投资债券、(iii) 资产支持证券和按揭抵
押证券、(iv) 144A规则债券;及 (v) Sukuk(即伊斯兰债券),
对上述五项工具的投资各自最多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子
基金亦可最多将其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
的债务工具,例如应急可转债(CoCo债券)、高级非优先受偿
债等。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该等工具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或有
转换为普通股。在子基金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
投资中,子基金最多可将其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CoCo债券。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固定收
益证券。
子基金对相关债务证券不设任何信贷评级要求。子基金目前并
不打算将多于其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标准普尔和穆迪评级
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国家发行人(包括该国家的政府、公共或
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为免生疑问,前述对中国内地市场发行证券的直接投资总额限
制(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适用于子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的
投资。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子基金可基于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目的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
值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其中可包括现金、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和短期固定收益证券。
一般信息
除非本部分的“投资政策”另有规定,否则子基金对任何单一
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投资所占其资产净值的比重不设任何限
制,于单一国家/地区的投资比重可高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和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如子
基金投资于任何资产挂钩票据,其对该等票据任何单一发行人
的总投资不会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子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基本经济、市况和
投资趋势的观点而变动,当中的考虑因素包括流动性、成本、
执行时机、个别证券的相对吸引力和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发行
人。
HP每月派息人民币及HP每月派息澳元为对冲类别,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就该等类别进行对冲。基金管理人可购入货币远期合
约以对冲该等类别的货币风险,以尝试降低该等类别的类别货
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投资和借款限制 子基金受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的投资和借款限制所约束。
使用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为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回购/逆
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如果该意图有所变动,将寻求
香港证监会批准并提前最少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
知。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所有风险,特别是:“股票投资风险”、“债务
证券的相关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和人民币类别的相关风险”、“投资
于中国内地的相关风险”、“QFII风险”、“RQFII风险”、“沪港通和深港通的相关风险”、“中国内地
税务考虑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的相关风险”、“144A证券的相关风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和投资信托的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和按揭抵押证券的相关风险”、“新兴市场风险”、“主权债
务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对手方风险”、“集中风险”、“货币和外汇风险”、“场外交易
市场风险”、“对冲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估值困难”和“收益分配风险”。此外,投资者应
注意以下与子基金投资相关的风险。
动态资产配置策略的相关风险 子基金旨在通过投资于多个资产类别以达到其投资目标,而且
资产类别的配置组合可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定和当前市
况而不时变动。
概不保证投资程序可控制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以达到其投资目
标。该策略未必在所有情况和市况下取得期望的结果。
如果市场风险水平在短期内发生重大改变,相关投资组合的变
动可能更频繁,导致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周转率上升。该等持仓
变动可能令经纪佣金开支和交易费高于规模相似的其他基金。
这将导致子基金的应付运营开支增加,因此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下跌保障策略的相关风险 下跌风险管理程序未必在所有情况和市况下取得期望的结果。
虽然下跌风险管理程序旨在通过较高与较低风险资产之间的积
极配置管理子基金的亏损,或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市场
及/或货币风险,但该程序亦可能妨碍子基金在升市下把握市
场的重大部分上升空间。由于子基金在若干情况下(例如基金
管理人对市场持负面看法并采用保守的持仓时)的股票投资可
能相对偏低,因此子基金可能在股市上升时业绩逊于不采用下
跌保障策略的基金。
对冲和基金份额对冲类别的相关风在子基金层面的对冲将妨碍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于非美元货
险 币(子基金相关投资可能以该等货币计值)兑基础货币升值。
就基金份额的对冲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旨在对冲基础货币与
相关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货币风险。
概不保证有意采用的对冲工具将可供使用或对冲技巧将取得
期望的结果。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
全面和有效地消除子基金的货币风险。
基金份额的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可能因相关
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
导致从资本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因而使资本减值的幅度
大于其他非对冲类别。
与对冲有关的任何成本将由子基金承担。
人民币计值类别的货币兑换风险 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和限制所约束。子基
金发行人民币计值的基金份额类别。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
的投资者会承受外汇风险,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
币不会贬值。如人民币有任何贬值,均可能对投资者于人民币
计值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人民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货币对冲未能起效,根据人民币
兑基础货币及/或非人民币计值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
走势,投资者 (i) 即使在非人民币计值相关投资取得收益或并
无亏损的情况下,仍可能蒙受亏损;或 (ii) 在子基金的非人民
币计值相关投资的价值下跌时,可能蒙受额外亏损。
货币兑换亦取决于子基金将所得款项兑换为人民币的能力,子
基金满足人民币计值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及/或做出收益分配的能力亦可能因而受影响,并可能延
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或股息。
私募股权的相关风险 私募股权为非公开配售投资,与公开交易的投资相反。投资于
私募股权须承受多项系统性市场和经济风险,例如流动性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因为在投资组合公司向公众发售股份前,私募
股权一般缺乏流动性。私募股权投资亦涉及较高的公司特定风
险,而且有关投资组合公司的公开信息有限。
高收益债券的相关风险 高收益债券的定义为一般提供高收益、具有低信贷评级和高信
贷事件风险的债务。与其他较高评级的债券相比,高收益债券
通常较波动、流动性较低且较易受财务困境影响。该等债券通
常涉及较高的信贷/对手方风险。
违约和问题证券的相关风险 受压发行人的债券一般定义为 (i) 被信贷评级机构给予高度
投机级别的长期评级的债券,或 (ii) 已申请破产或预计将申请
破产的债券。在某些情况下,收回问题或违约债务证券的投资
将受与法院指令及企业重组和其他事项相关的不确定因素所
影响。由于流动性不足,问题或违约证券的估值可能比其他较
高评级证券困难。投资于这类证券可能导致未变现资本亏损及
/或可对子基金资产净值构成负面影响的亏损。
城镇投资债券的相关风险 城镇投资债券是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于内地上市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及/或其附属机构为公共福利投资
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而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该等债券一
般不由中国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担保。如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拖欠支付城镇投资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
失,而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可转换债券的相关风险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务与股票的性质,容许持有人于特定的未来
日子将债券转换为发债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
可能面临股票走势和波动性高于传统债券投资的风险。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须承受与可比较传统债券投资有关的相同利率风
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
投资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面临较大
的相关风险 的风险,因为该等工具一般须面临在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
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
率降低至指定水平)时被减记或被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有
关触发事件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该等触发事件复
杂且难以预测,并可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大幅降低或完全减
值。
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整个资产类别都可能受到潜在的连锁价格
影响及波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对流动
性、估值和行业集中风险。
根据应急可转债(CoCo债券)的条款,若干触发事件(包括
CoCo债券发行人的管理层控制范围以内的事件)可导致本金
投资及/或累计利息永久减记至零,或转换为股票(可能按照
折扣价格转换)。CoCo债券为风险高且非常复杂的工具。CoCo
债券的息票支付由发行人酌情决定,有时亦可能由发行人在任
何期间终止或延迟支付。触发事件可能不同,但可包括发行公
司的资本比率降至低于若干水平,或发行人的股价降至特定水
平并维持一段若干时间。
高级非优先受偿债一般比次级债券高级,但在发生触发事件
时,其可能被减记,并将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中。
这可能会导致损失所投资的全部本金。
Sukuk的相关风险 Sukuk为主要由新兴国家发行人发行的伊斯兰债券。Sukuk的
价格主要由利率市场带动,其对利率市场变动的反应与固定收
益投资相似。此外,发行人可能基于外部或政治因素/事件而
无法或不愿根据预定期限偿还本金及/或回报。Sukuk持有人
亦可能受额外风险影响,例如单方面重新安排付款时间表,以
及在发行人无法或延迟还款时可对发行人行使的有限的追索
权。由政府或政府相关实体发行的Sukuk附带与该等发行人挂
钩的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和权
证。如果该等工具并无活跃的市场,于有关工具的投资可能缺
乏流动性。该等工具的性质复杂。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估值不
当的风险,而且该等工具不一定可时刻完全跟踪其旨在追踪的
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可导致支付给对手方的款
项增加或子基金的价值蒙受亏损。其他与该等工具相关的风险
亦包括波动性风险和场外交易风险。
该等工具亦将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此
外,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
投资可能摊薄子基金的业绩。另一方面,不少衍生工具和结构
性产品涉及内嵌杠杆。这是由于该等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明显
高于进行交易时所支付或存入的款额,因此,市场相对轻微的
不利变动亦可能令子基金蒙受超出原有投资额的损失。
投资于子基金和赎回基金份额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的部分,以了
解交易安排和程序的进一步详情。
类别 类别货币 初始面值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额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最低赎回额 最低持有额
P每月派息美元 美元 10美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无 1,000美元
P每月派息港元 港元 10港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无 1,000美元*
HP每月派息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10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无 1,000美元*
HP每月派息澳元 澳元 10澳元 1,000美元* 1,000美元* 无 1,000美元*
* 于认购/申购或赎回(视情况而定)时的相关类别货币的等值。
在子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在中国内地销售后,“M美元”类别和
“HM人民币”类别只会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呈发行以供申购,并不会在香港提呈发行。中国内地
投资者应参阅在中国内地派发的子基金补充销售文件,以了解有关“M美元”和“HM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详情。
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将其在子基金某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可供申购或转换的子基金
的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仅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内相
同类别和相同类别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受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可能不时施加的限制。
估值和暂停
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确定及/或基金份额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可能在基金
说明书下“暂停”一节所载的情况下暂停。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每月进行收益分配。分红可能从资本中支付。从资本中支付分红相当于退还或
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投资金额或任何归属于该投资额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子基金资本支付分
红的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组成(即从可分配净收益及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如有)可向基金管理人
要求索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ssetmanagement.pictet查阅。投资者应注意,该网站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可能含有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中国内地税务拨备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近期联合发布的通知,根据财税[2014]79号,规定自2014
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因处置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A股)而取得的资本收益可暂时免缴中国
内地预扣所得税,而财税[2014]81号和财税[2016]127号规定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分别自2014年11月
17日和2016年12月5日起,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的所得收益将暂时免缴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基金管理人无意就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未变现和已变现资本收益总
额做出任何预扣所得税拨备。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内“风险因素”一节“中国内地税务考虑的相关风险”的风险因素,以
了解中国内地税务的进一步信息。
费用和开支
投资者的应付费用:

认购/申购费 (占认购/申购总额的百分比) 最高5%

赎回费 (占赎回额的百分比) 最高1% 给予中介机构的赎回费不高于1%

转换费 (占转入子基金申购额的 百分比) 最高1%

应从子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和开支:

目前 最高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 每年1.4% 最高1.5%

受托人费用 (占子基金每年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 每年0.06%,每年最低费用为60,000美元 ? 就提供会计和估值服务及未投资现金的行政管理服务收取每年0.03%的额外费用。 ? 就提供监督功能及遵从守则程序收取每年4000美元的额外费用(将于2021年4月30日生效)。 ?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收取费用、以及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及其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定的适用费用,并由子基金偿还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时合理产生的所有实付费用(包括副保管人费用和开支)。 每年最高1%

成立成本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成立成本约为150,000美元,并将由子基金承担。成立成本将于摊销期内摊销。

一般开支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一般开支”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