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5-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0月2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8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
失全部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
及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采
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跟
踪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
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
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标的指数编制方案.............................................................................................11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五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24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2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

法》: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
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负
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
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
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兼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李亚男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股权融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证券(印
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统筹
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
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
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
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
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
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
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UOL GROUP LIMITED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
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
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
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
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
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
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
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俞瑶女士,香港科技大学投资管理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
问、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5年9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投资经理。现担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今)、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
至今)、平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今)、平安兴鑫回
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7-07至今)、平安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27至今)基金经理。
俞瑶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11-04至2022-04-26)、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
2023-07-25)、平安双季增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12-20至2024-04-18)。
历任基金经理,焦巍,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03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黄
建军,2013年03月19日至2015年07月0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乔海英,2014年09月
12日至2017年05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施旭,2016年05月19日至2019年10月
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孙东宁,2017年09月05日至2020年06月2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毛时超,2020年05月09日至2021年11月0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权益投资总监神爱前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
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89号)
核准募集。
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6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
募集417,710,046.2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805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最低申购、定投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通过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少于1
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
制,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1.20%
100≤M<500 0.80%
500≤M<1000 0.30%
M≥1000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365天):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天≤N<7天 1.50%
7天≤N<1年 0.50%
1年≤N<2年 0.20%

2年≤N<3年 0.10%
N≥3年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
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0=9,522,857.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522,857.14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
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6)、(7)种情形除外),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2、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
公告。
(5)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个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二、其他
(一)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本基金于2012年1月10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
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
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2、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深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资产和非股票资产构成。其中股票资产中绝大部分
股票组合为全复制深证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组合,非股票组合绝大
部分由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
付增发或配股款项,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
中投资于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尽可能降低现金组
合所占比重,防止因现金比例增加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拟
合、跟踪深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
增强的投资管理。以有效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并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
踪组合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具体包括: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中的
调整。
1)跟踪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行相
应的买入或卖出操作,使跟踪组合的构成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由于跟踪组合构
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流动性不
足、深证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
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①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成份股流动性不足:若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的成份股
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有效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或股票
组合等方式进行部分或全部替代。对替代股票的选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和
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基本面、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程度等方面;在单
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相
近的股票组合,并通过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代股票相似的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
性。
②较多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成份股累计权重较大:在深证市场整
体流动性偏弱,或较多成份股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分
层优化的方法替代全样本复制进行跟踪组合构建,分层优化复制方式将综合考虑
权重分布和行业分类等因素。通过分层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用较少的流动性好
的股票组合近似拟合标的指数组合,较少因流动性风险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
此外,对于因股票在实际投资中各种操作限制造成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
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的方法进行组
合优化。
2)跟踪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基金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标的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成份股权重调整、成份股投资受限等因素的影
响,使得跟踪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根据调整周期,具体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①定期调整
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
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
布样本调整方案。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
份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减少成份股的集中
调整短期内对调入或调出股票股价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逐步渐进的调整方
式,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入指数前,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将成份股调
整分步推进。
②不定期调整
?标的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新股
上市、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其调整方案
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应对日常业务的调整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会需要基金保留一定比例现金并造成基金现金比例
变化,尤其是在出现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时,会造成基金资产
现金比例大幅度变化,从而使得跟踪误差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大。基金管理人将综
合考虑市场趋势、基金持有人盈亏比例、历史现金流表现等因素预判应对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所需现金流,尽可能将现金比例维持在较低水平。
?应对投资限制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在构建跟踪组
合时应尽量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若因全样本复制标的指数组合而导致出现
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以保证跟踪组合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应对禁止投资的调整
标的指数的部分成份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或
因涨跌停、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份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些情况
下,本基金将采用相同行业属性、基本面特征相似、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
程度高的股票或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因除上述原因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跟踪组合进行
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
调整。
(2)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
级市场股票投资,以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表现。
1)基于成份股基本面分析的增强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本基
金将通过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
指数成份股,以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差、缺乏或正在丧失核心竞争优势、盈利增长能力弱
和持续性差等;
②当前股价与中长期估值水平相比处在历史高位,或在可比公司中,股票相
对估值水平偏高,并缺乏业绩支持;
③其他重大情况。例如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个股、有充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并达到基金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将对上述被剔除
或低配的个股进行替换,该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2)基于非成份股投资机会的增强
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深证300指数,该指数涵盖深圳主板、中小板和
创业板三个市场。因此,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对证券市场个股和新股(含首次公开
发行和增发)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出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在基金投
资比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和新股投资。
①非成份股精选策略
在控制风险水平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为达到或超越标的指数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选择中将采用GARP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重点关注以下指标:
?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
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
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
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
②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在对相关发行主体的基本面因素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二级市场的平
均估值水平、类似券种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等指标,本基金将有选择性地参与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或基本面较好、股价被低估的增发或配股,以在不增加额外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
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
择。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剩余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
券进行投资,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5、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
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
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
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
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6、跟踪误差控制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每
日对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
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根据跟踪误差的来源和其可控制性,有针
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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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i
??i?1 K,

年跟踪误差??K,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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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偏离度ri?第i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i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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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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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跟踪偏离度r?,n为考察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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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3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本基金采用深证300指数和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本基金以深证300指数作为跟踪标的,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深证300指数的比例被设
定为95%,剩余5%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以反
映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其他
1、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进行指数化投资,并结合相对增强投资策略,
以达到或超越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深证300指数的收益率水
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带来的系统性投资机会。
2、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深证300指数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对深圳A股初步筛选后的样本股,
根据平均流通市值及平均成交金额进行综合排名,选取排名靠前300只股票组成
样本。深证300指数的300只成份股涵盖了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三个市场,
总流通市值占全部深圳证券市场的70%左右,是目前唯一覆盖深圳证券市场三个
市场层次的规模指数。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
5)本基金投资于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6)、(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2,811,707.10 92.89
其中:股票 72,811,707.10 92.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91,603.55 7.01
8 其他资产 82,886.57 0.11
9 合计 78,386,197.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20,042.80 2.60
B 采矿业 563,113.00 0.73
C 制造业 47,710,534.08 61.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84,959.00 1.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700.00 0.1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1,392.00 1.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82,424.00 3.46
J 金融业 4,950,149.64 6.38
K 房地产业 1,090,095.00 1.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2,576.00 0.1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6,809.00 0.5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558.0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8,434.00 0.4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2,426.00 0.78
S 综合 - -
合计 62,375,212.52 80.40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44,481.00 0.96
C 制造业 7,789,859.73 1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9,721.00 0.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14,910.00 0.6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8,222.85 0.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108.00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8,192.00 1.05
S 综合 - -
合计 10,436,494.58 13.45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22,820 4,339,451.20 5.59
2 000333 美的集团 40,200 2,581,644.00 3.33
3 000858 五 粮 液 15,700 2,410,107.00 3.11
4 000568 泸州老窖 11,000 2,030,490.00 2.62
5 002594 比亚迪 7,600 1,543,256.00 1.99
6 000651 格力电器 38,100 1,497,711.00 1.93
7 300059 东方财富 104,446 1,346,308.94 1.74
8 300760 迈瑞医疗 4,200 1,182,132.00 1.52
9 002475 立讯精密 39,512 1,162,047.92 1.50
10 300124 汇川技术 17,500 1,071,350.00 1.38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596 伯特利 17,000 948,600.00 1.22
2 600373 中文传媒 33,200 507,296.00 0.65
3 601058 赛轮轮胎 33,500 491,780.00 0.63
4 688041 海光信息 6,155 475,535.30 0.61
5 603278 大业股份 44,400 472,416.00 0.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42.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5,543.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2,886.5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1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2.20-2011.12.31 0.10% 0.03% -3.27% 1.14% 3.37% -1.11%
2012.01.01-2012.12.31 0.80% 1.16% 2.37% 1.37% -1.57% -0.21%
2013.01.01-2013.12.31 5.34% 1.32% 4.59% 1.32% 0.75% 0.00%
2014.01.01-2014.12.31 30.12% 1.14% 29.05% 1.12% 1.07% 0.02%
2015.01.01-2015.12.31 34.45% 2.65% 31.33% 2.51% 3.12% 0.14%
2016.01.01-2016.12.31 -15.01% 1.67% -18.35% 1.66% 3.34% 0.01%
2017.01.01-2017.12.31 20.19% 0.87% 13.14% 0.82% 7.05% 0.05%
2018.01.01-2018.12.31 -33.43% 1.46% -32.82% 1.44% -0.61% 0.02%
2019.01.01-2019.12.31 50.21% 1.34% 44.69% 1.39% 5.52% -0.05%
2020.01.01 53.80% 1.62% 40.02% 1.58% 13.78% 0.04%

-2020.12.31
2021.01.01-2021.12.31 12.84% 1.33% 0.38% 1.26% 12.46% 0.07%
2022.01.01-2022.12.31 -23.74% 1.36% -24.81% 1.39% 1.07% -0.03%
2023.01.01-2023.12.31 -16.72% 0.88% -14.41% 0.90% -2.31% -0.02%
2024.01.01-2024.03.31 -0.98% 1.43% -0.42% 1.46% -0.56%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7.31% 1.47% 41.96% 1.45% 65.35%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
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
法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及时
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
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
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本基
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投资于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
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
产,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
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
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深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系统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无法通过资产配置的方式降低本基金所承担的系统性风
险,在市场波动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本基金也会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300指数,由于深证300指数仅覆盖深证证券市场,并不能覆
盖上海证券市场,即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因深证证券市场和上海证券市
场行业分布不同和波动幅度不一致,可能导致标的指数成份股平均回报与上海证券市场或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存在偏离。
(4)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标,
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但在以下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跟踪误差较
大从而造成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③基金买入、卖出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
④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⑤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保留部分现金资产的造成的跟踪误差;
⑦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⑧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组合偏差;
⑨其他因素引起的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分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分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分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
金,并可能使本基金的实际组合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产生偏离或差异。
九、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
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
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
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
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
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
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
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
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
法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及时
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深证
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5%-1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进行指数化投资,并结合相对增强投资策略,以达到或超
越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深证300指数的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
有效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带来的系统性投资机会。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深证300指数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对深圳A股初步筛选后的样本股,根据平均流
通市值及平均成交金额进行综合排名,选取排名靠前300只股票组成样本。深证300指数的
300只成份股涵盖了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三个市场,总流通市值占全部深圳证券市场
的70%左右,是目前唯一覆盖深圳证券市场三个市场层次的规模指数。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资产和非股票资产构成。其中股票资产中绝大部分股票组合为
全复制深证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组合,非股票组合绝大部分由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增发或配股款项,支付交易费用、
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
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为尽量减少跟
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尽可能降低现金组合所占比重,防止因现金比例增加而导致跟踪
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拟合、跟踪深
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投资管理。以有
效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并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踪组合以拟
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具体包括: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中的调整。
1)跟踪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行相应的买入或
卖出操作,使跟踪组合的构成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
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深证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等),
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①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成份股流动性不足:若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的成份股流动性不足
而无法有效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等方式进行部分或
全部替代。对替代股票的选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和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基本面、
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程度等方面;在单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组合,并通过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代股票相似
的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
②较多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成份股累计权重较大:在深证市场整体流动性偏
弱,或较多成份股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分层优化的方法替代全样
本复制进行跟踪组合构建,分层优化复制方式将综合考虑权重分布和行业分类等因素。通过
分层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用较少的流动性好的股票组合近似拟合标的指数组合,较少因流
动性风险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此外,对于因股票在实际投资中各种操作限制造成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的方法进行组合优化。
2)跟踪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基金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标的指数成份股
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成份股权重调整、成份股投资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跟踪组合需要
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根据调整周期,具体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①定期调整
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
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在指
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份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
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减少成份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对调入或调出股票股价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逐步渐进的调整方式,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入指数前,根据对市场
趋势的判断将成份股调整分步推进。
②不定期调整
■标的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新股上市、临时
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其调整方案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
调整。
■应对日常业务的调整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会需要基金保留一定比例现金并造成基金现金比例变化,尤其
是在出现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时,会造成基金资产现金比例大幅度变化,
从而使得跟踪误差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趋势、基金持有人盈亏
比例、历史现金流表现等因素预判应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所需现金流,尽可能将现金
比例维持在较低水平。
■应对投资限制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在构建跟踪组合时应尽量
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若因全样本复制标的指数组合而导致出现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
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以保证跟踪组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应对禁止投资的调整
标的指数的部分成份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或因涨跌停、
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份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些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相同
行业属性、基本面特征相似、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程度高的股票或构建流动性好且属
性相近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因除上述原因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跟踪组合进行调整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调整。
(2)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级市场股票
投资,以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表现。
1)基于成份股基本面分析的增强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本基金将通过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以达到增
强组合收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差、缺乏或正在丧失核心竞争优势、盈利增长能力弱和持续性差
等;
②当前股价与中长期估值水平相比处在历史高位,或在可比公司中,股票相对估值水平
偏高,并缺乏业绩支持;
③其他重大情况。例如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个股、有充分而合理的理
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并达到基金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将对上述被剔除或低配的个
股进行替换,该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2)基于非成份股投资机会的增强
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深证300指数,该指数涵盖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三个
市场。因此,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对证券市场个股和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精选出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在基金投资比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参与非成
份股和新股投资。
①非成份股精选策略
在控制风险水平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为达到或超越标的指数收益的目的,在个股选择
中将采用GARP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重点关注以下指标:
■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
司。
■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
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
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
②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在对相关发行主体的基本面因素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
类似券种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等指标,本基金将有选择性地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或基
本面较好、股价被低估的增发或配股,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
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
级较高、剩余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
置比例。
5、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
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结合
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
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6、跟踪误差控制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每日对基金组合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根据跟踪误差的来源和其可控制性,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控制。
K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
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
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
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3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采用深证300指数和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
以下原因:
本基金以深证300指数作为跟踪标的,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最高
比例被设定为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深证300指数的比例被设定为95%,剩余5%的业
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以反映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风险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
(5)本基金投资于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开立、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
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300指数。
一、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二、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300
名股票构成深证300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三、指数计算采用派氏加权法。
四、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index.html。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
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
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
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人
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3年0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发布的公告:
2023年04月21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年05月31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05月31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06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07月0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3年07月20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08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年08月29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1月0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1月1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起点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1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微动

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年02月0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28日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
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除第7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