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1-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于2024年11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550号《关于准予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指数简称科创芯片。指数代码:
000685。标的指数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
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套利风险、
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
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卖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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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
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如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
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9、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
易的风险。
10、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
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1、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6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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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上证科创
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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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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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
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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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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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
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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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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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至2024年10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
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
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
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
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
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
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
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
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
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委员;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
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
(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
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
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
评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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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
部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
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
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
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
裁和风险管理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
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
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
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
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
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
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
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
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
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
综合部经理、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
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
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
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
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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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
富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
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
理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
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
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
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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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
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
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圣贤,硕士,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自2015年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定量基金经理、量化投资
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兼定量基金经
理。自2015年06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06月起任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08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08月起任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2月起
任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起任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起任富国中证现代物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8月起任富国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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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6月起任富国中证消
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08月起任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3年03月起任富国中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3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
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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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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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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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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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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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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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设立日期:2001-05-15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注册资本:696862.575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3037号
电话:0531-68889204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鲍泽政
中泰证券托管部于2015年7月成立,为公司一级独立部室与公司其他业务隔
离,并于同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外包服务资格。托管部负责托管、
外包业务的运营与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的制定、系统建设以及合规风控工
作,支持总部各部室及分支机构托管、外包业务的拓展。
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设置了五个业务中心(产品管理中心、外包服
务中心、营销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四个业务团队(技
术支持团队、内控管理团队、研究发展团队和综合管理团队),部门人员共计
94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助理3人。其中,主要负责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环节的是托管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目前员工21人,设置了估值
核算岗、信息披露岗、投资监督岗、账户管理岗、资金交收岗、投资清算岗等
岗位,对重要岗位建立了轮岗与备岗机制。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泰证券服务客户数量900万户,其中托管外包业务累计服务管理人1600家,
累计服务产品5600只。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营业收入总额 131.50亿元 93.25亿元 127.62亿元
托管业务收入 3265.11万元 3441.95万元 2869.68万元
托管业务收入占比 0.25% 0.37% 0.22%

三、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制定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泰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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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细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
务资产保管细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操作细则》《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细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业务清算交收管理细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细
则》等18项管理办法和细则,覆盖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包括产品管理、
资产保管、估值核算、投资监督、清算交收、信息披露等核心业务部分,以及
系统管理、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保密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内部稽核
监控、从业人员管理等基础保障部分,较好地满足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需要,
并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持续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公司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应急处理
细则》。应急处理遵循系统不间断原则、业务连续性原则、资产安全性原则和
及时报告、平稳处置原则,同时公司托管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应急处
置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应急解决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
手段和措施。
同时,公司也建立了安全的灾难备份系统,包括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
可实现本地机房和异地公司机房实时备份,确保主系统和备份系统一致性。在
特殊情况发生时,可及时根据应急方案对本地备份系统和异地备份系统进行业
务系统切换,保障系统平稳安全有效运行。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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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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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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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4年11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550号《关于准予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
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
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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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
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
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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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
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
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
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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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
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
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00份以上(含1000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
定的除外。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T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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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
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
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
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
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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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
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者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由投资者在认购
时支付。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
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
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
票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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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
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
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
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
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
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
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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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
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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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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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
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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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以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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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
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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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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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
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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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与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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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
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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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
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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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
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不晚于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1
×100%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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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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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申购上限 XXX
赎回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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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
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
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且当日单个投资人的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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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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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
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
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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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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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
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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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他合理原
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
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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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
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
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
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
同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
到期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
带有一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
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
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
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
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8)-(13)
要求: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6)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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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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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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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从科创板上市公司中选取业务涉及半导体材料和设备、
芯片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相关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科创
板代表性芯片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指数简称:科创芯片
英文名称:SSESTARChipIndex
英文简称:STARChipIndex
指数代码:000685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
凭证组成:
①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除非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5
位且上市时间超过3个月;
②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①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半导体材
料和设备、芯片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
待选样本;
②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当待选样本数量不
足50只时,全部纳入;当待选样本数量超过50只时,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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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数计算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
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季度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6月、9月
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
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
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非实质性变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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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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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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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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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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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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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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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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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
存款银行或证券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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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
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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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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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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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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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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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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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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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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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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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
策和交易目标。
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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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
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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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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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
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时性、准确性
与完整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承担因指数及信息数据传播的延迟、不
准确或遗漏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的责任。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基于原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策可能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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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
动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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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投资者可能由于无法买入成份股而影
响溢价套利或无法卖出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
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
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
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
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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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
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
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
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
而影响折价套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
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
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申购及赎回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
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
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
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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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
在变现风险。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终止清盘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
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本基金若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
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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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
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
类操作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
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
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
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
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
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
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
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
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
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
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
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如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
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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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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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
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5)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
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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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
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
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
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5、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
比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
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
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
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
融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
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
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
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
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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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
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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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科
创板芯片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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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
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对ETF基金投资者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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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
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
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
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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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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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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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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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
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的证券经纪商,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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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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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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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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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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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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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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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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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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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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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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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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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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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6862.5756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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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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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8)-(13)
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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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6)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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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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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交易对手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仅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的银行是否在上述名单中。对于不在
名单内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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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仅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的银行是否在上述名单中。对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专门的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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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如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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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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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
人给与必要的配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基金托管人配合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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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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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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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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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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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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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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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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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
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
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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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
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
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
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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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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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