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
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24
年5月8日起至2024年6月6日17:00止。2024年6月7日,在本基金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
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7日。
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38,385,767.7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3,584,188.08份的52.17%。上述
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8,385,767.7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总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费用明细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6月7日表
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
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24年5
月7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优选
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诺德优选
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
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4年6月12日起进入清算程序,2024年6月12日起基金
管理人将停止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等业务。本基
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
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备查文件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