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1
第二部分释义.........................................................................................................2-1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3-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4-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5-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6-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9-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1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1-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12-1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13-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14-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15-1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7-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8-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9-1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20-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1-1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22-1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23-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24-1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25-1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摘要..............................................................................26-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三、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六、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股票期权,可能会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国新央企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1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
29.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时间: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47.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指数及
50.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2.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
56.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6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69.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7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73.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3、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看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四、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具备如下条件,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及保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在招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十四、其他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3、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相关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三、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
2、债券(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
6、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四、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1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12)、(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指数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指数,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且符合《中华人民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十五)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1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12)、(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当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