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06-0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6月4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520660
企红利ETF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公司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罗文杰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5月1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潘水洋
证券从业日期 2017年7月10日
其他 场内简称:港红利NF;港股通央企红利ETF南方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注:详见《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的投资”部分。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投资范围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替代策略及其他适当的策略以更好的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完全复制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替代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
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人民币中间价)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风险收益特征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份额(S)或金额
费用类型 (M)/持有期限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N)
S
50万份≤S
0.5% - 认购费

100万份≤S 每笔500元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
佣金。
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
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
- 其他费用 初费及年费;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因
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
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
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
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7、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
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申购上
限而导致后续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者投资人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此外,基金
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等,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9、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
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
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2、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
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
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
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4、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
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
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4)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
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
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
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
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
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将面
临如下特有风险:
1)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2)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港股通境内结
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
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
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
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
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相比直接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
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
险。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5、购买力风险。6、信用风险。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8、再投资风险。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基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5)杠杆风险(6)信用风险(7)操作风险。10、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13、本基金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信用风险(3)市场风险(4)操作
风险。1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
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调整,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 重要提示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24〕820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营销信息、资讯与增值服务,并可自主
选择退订,具体的服务说明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