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
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3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正常情况下,本基金T
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将设定可接受的基金每个开放
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个开放
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
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9月25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24年3月27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 基金的投资 ............................................................................................................................... 37
十 基金业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 风险揭示 ............................................................................................................................... 70
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74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现金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
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26、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
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
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
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编写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人的本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
的行为
50、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人提供增值
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
码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
的年收益率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债券
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结余
5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
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
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
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23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曾婷婷: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
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
合规经理。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任华润元大基金固定收益部固收信用研究员。2015
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前海联合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5
月30日任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
日起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1
日至2024年5月30日任大成惠昭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6月5日起任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通嘉三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27日起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9月19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屈伟南 2013年3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张文平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18日
朱哲 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4日
欧阳亮 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
张俊杰 2020年7月7日至2024年9月25日
3、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
其他委员7名。名单如下:
肖剑,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周恩
源,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基金经理,公司首席固定收
益投资官、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
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混合资
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冯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一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刘谢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资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88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联系人:林恩丽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
码。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98。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8,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9。
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确
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5% 0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重要提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申赎或者赎回时
使用519898),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
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证券交易所
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同一证券账户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
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为准。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或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销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
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T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
购,T+1日可提取使用。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
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报是否有
效,并实时向代销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报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
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起(含该
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
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
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构
有权作强制赎回处理,具体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额度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
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
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申购、单笔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不迟于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0.01元。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销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
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为人民币0.01元。申购份额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为人民币0.01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
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
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10、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申购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
第5、6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
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0、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赎回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
第5、6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
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
方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机构核实投资人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
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自行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
物申购赎回)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如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并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二) 投资理念
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 投资策略
1、结构化投资策略
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商业银行和不同存款期限的选择,实现存
款的结构化,提升基金收益。
2、分散化投资策略
根据产品流动性特征确定存款期限比例,在此基础上采取分散化存款策略,拆细单笔
存款规模,减小流动性冲击对存款收益的影响。
3、利率趋势评估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
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回购和债券品种组合。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
法,实现长久期品种如债券的短期化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5、相对价值评估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
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
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
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
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八) 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
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
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度投资计
划、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
体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
券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
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
理部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
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1)条、(11)项第4)条、(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 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4,391,469.70 31.81
其中:债券 74,391,469.70 31.8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2,999,470.62 14.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944,653.15 52.57
4 其他资产 3,511,369.09 1.50
5 合计 233,846,962.5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7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81,791.42 4.5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无。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6.31 5.0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9.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9.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9.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62 5.0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05,190.39 6.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05,190.39 6.8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386,279.31 26.98
8 其他 - -
9 合计 74,391,469.70 33.8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73601 2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48 300,000 29,624,237.71 13.46
2 112321407 23渤海银行CD407 200,000 19,887,202.76 9.03
3 210409 21农发09 150,000 15,005,190.39 6.82
4 112373608 23珠海华润银行CD182 100,000 9,874,838.84 4.49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6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57%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3渤海银行CD407的发行主体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2月16日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
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于2023年2月17日因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不准确等,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于2023年2月28日
因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
〔2023〕16号)。本基金认为,对渤海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328.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380,040.4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11,369.09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现金宝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27-2013.12.31 2.6362% 0.0022% 0.2685% 0.00% 2.3677% 0.0022%
2014.01.01-2014.12.31 4.2037% 0.0058% 0.35% 0.00% 3.8537% 0.0058%
2015.01.01-2015.12.31 3.1107% 0.0123% 0.35% 0.00% 2.7607% 0.0123%
2016.01.01-2016.12.31 2.2132% 0.0029% 0.35% 0.00% 1.8632% 0.0029%
2017.01.01-2017.12.31 3.1842% 0.0011% 0.35% 0.00% 2.8342% 0.0011%
2018.01.01-2018.12.31 3.0033% 0.0029% 0.35% 0.00% 2.6533% 0.0029%
2019.01.01-2019.12.31 1.9081% 0.0006% 0.35% 0.00% 1.5581% 0.0006%
2020.01.01-2020.12.31 1.7604% 0.0052% 0.35% 0.00% 1.4104% 0.0052%
2021.01.01-2021.12.31 1.8938% 0.0029% 0.35% 0.00% 1.5438% 0.0029%
2022.01.01- 1.4074% 0.0032% 0.35% 0.00% 1.0574% 0.0032%
2022.12.31
2023.01.01-2023.12.31 1.4419% 0.0022% 0.35% 0.00% 1.0919% 0.0022%
2013.03.27-2023.12.31 30.2209% 0.0054% 3.7685% 0.00% 26.4524% 0.0054%
现金宝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27-2013.12.31 3.1003% 0.0021% 0.2685% 0.00% 2.8318% 0.0021%
2014.01.01-2014.12.31 4.8243% 0.0058% 0.35% 0.00% 4.4743% 0.0058%
2015.01.01-2015.12.31 3.7282% 0.0123% 0.35% 0.00% 3.3782% 0.0123%
2016.01.01-2016.12.31 2.8191% 0.0029% 0.35% 0.00% 2.4691% 0.0029%
2017.01.01-2017.12.31 3.7961% 0.0011% 0.35% 0.00% 3.4461% 0.0011%
2018.01.01-2018.12.31 3.6134% 0.0029% 0.35% 0.00% 3.2634% 0.0029%
2019.01.01-2019.12.31 2.5109% 0.0006% 0.35% 0.00% 2.1609% 0.0006%
2020.01.01-2020.12.31 2.3620% 0.0052% 0.35% 0.00% 2.0120% 0.0052%
2021.01.01-2021.12.31 2.4971% 0.0029% 0.35% 0.00% 2.1471% 0.0029%
2022.01.01-2022.12.31 2.0077% 0.0032% 0.35% 0.00% 1.6577% 0.0032%
2023.01.01-2023.12.31 2.0429% 0.0022% 0.35% 0.00% 1.6929% 0.0022%
2013.03.27-2023.12.31 38.7797% 0.0054% 3.7685% 0.00% 35.0112% 0.005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
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
暂停计提金额为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0.01-当日暂停计提
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4到13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
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
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
配;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
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零,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
工作日,方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
益份额,并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
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开放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
的额度上限,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
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5、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银行的金融政策发生变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基金所选择的
存款组合收益率,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减少从而
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
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存
款银行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或系统故障、流程操作
失误、战争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等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者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本基金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七)流动性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
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
购、累计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的
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
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人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
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
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
人在进行场内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赎回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赎回,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人场外赎回的风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
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共同向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投
资人存在申请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但未获成功的风险,以及通过场外方式办理赎回
时基金份额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4、T日基金收益结转份额自T+2日可赎回的认知风险
根据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于T日基金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机构于T+1日为投资者进行份额登记,投资者可于T+2日起查询收益结转明细,并可提交
赎回申请。本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人存在认知风
险。
5、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
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
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存在无法一次性全部
赎回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的风险。
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
响对投资人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代销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或所赎回基金金额的风
险。
(3)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对本基金认购、申购或者赎回数量有其他规定的,导致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4)投资人一旦场内申(认)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
交收方式等业务规则的安排已经认可。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
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等业务规则,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
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7、强制赎回的风险
当销售机构违约导致未完成投资人申购款项的交收时,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照业务规
则作强制赎回处理,投资人所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存在被强制赎回并注销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9、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及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投资人在参与新业务或服务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业务安排及其带来的风险。投
资人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行为即表明其同意承担该业务或服务带来的风险。
10、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增值服务
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的增值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8)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本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
配;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
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零,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
工作日,方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
益份额,并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
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开放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
暂停计提金额为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0.01-当日暂停计提
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4到13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
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1)条、(11)项第4)条、(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
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
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1)条、(11)项第4)条、(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
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代表基金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违反保管责任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行为进行追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若只有一份正本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0.01元。
每工作日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与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
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
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
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
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
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
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
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
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
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
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公告:
1. 2023年10月25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告》。
2. 2024年1月19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