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4〕8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3年国债指数。
中证1-3年国债指数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不包括特别国债,
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剩余期限:1年以上,3年及以下;
(3)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
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退市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
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1-3年国债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参与网
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3年国债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部分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日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
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历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监、职
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曾任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人。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
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光(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监事、无锡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华海
(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
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金杜(上海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
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
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
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
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
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等职务。自2010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
向为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2、监事
陆文澄,执行监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运营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郜杰,督察长,硕士。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吴逸,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及量化投
资部总监助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西藏东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等职务。
倪永彪,总经理助理,学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经理、西
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4、拟任基金经理
王宇飞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自2013年7月始,先后在东方金诚
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弘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助理分析师、债券分析兼交易员、债券
交易员、债券执行交易员、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理
吴逸女士、总经理助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
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
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
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
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
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
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
形成。
(3)监察稽核部作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牵头职能部门,在督察长组织指
导下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
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
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
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
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
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
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
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
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
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
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
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
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
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
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
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
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
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
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
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4年2季度,招商证券
共托管65只公募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
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
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
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 9269
联系人:伍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胡本竞
联系人:曾浩、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
31日证监许可〔2024〕881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1-3年国债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六、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
进行的认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1-3年国债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
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已购买过由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50万份 0.30%
50万份≤认购份额<100万份 0.15%
100万份≤认购份额 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
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佣金比率为0.3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元
认购佣金=1.00×1,000×0.30%=3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3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
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
额。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
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能否撤销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
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
率为0.3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30%=15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30%)=50,150元
净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
为0.3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150元资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后,可得到50,005份基金
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
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
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
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
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中证1-3年国债
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手数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
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手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1-3年国债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
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
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
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认购份额=??第i只债券的价值ⅹ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
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第i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
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其中,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
一日,D日为债券过户日。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债券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
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
的计算。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债券数量。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结束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
将债券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
认各成份债券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
资人账户内相应的债券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
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
债券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
金如下: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基金管理人计算或根据发售
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
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认购费用/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
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1.00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
确认情况。
7、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
投资人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费用、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募集的债券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债券
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募集的
债券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债券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
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
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
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
算。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根据相
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ETF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并发布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本基金暂不公布IOPV,待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公布IOPV。具体
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
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
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基金份额
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
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
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
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
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
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需在该部分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
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
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3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3日估值全价(即T+3日的估值净价
与T+3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至T+3日期间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至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
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
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ⅹ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1
ⅹ100% =
申购基金份额ⅹT?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债券只数为n。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为准。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
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
+T日应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
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
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
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的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根据调整前后按比例相应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T日估值全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估值全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X%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债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
1.此表仅为示例。
2、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
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
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
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
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5、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若未来发
布IOPV)。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和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
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赎回,上
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
规则。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
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如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申赎规则,允许在申购赎回清单中纳入其他交
易场所托管的债券,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届时可根据最新申赎规则,
直接在申购赎回清单中纳入其他交易场所托管的债券,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四、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非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以及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
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
较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
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
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
份券、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从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
3、非成份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债券,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资金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
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非成份
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
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各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3年国债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3年国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1-3年国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中,选取剩余
期限1年以上、3年及以下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券,以反映相应期限国债的整体
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和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从指数编制规则可以看出,中证1-3年国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
上市的国债中,选取剩余期限1年以上、3年及以下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券,以
反映相应期限国债的整体表现。该指数成份券市值规模大,成交金额高,以该
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标
的指数成份券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基于对个
券的基本面研究和投资经验,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降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
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
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
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付息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券付息的再投资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券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
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发布、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违约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
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券的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基金退市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申购、赎回风险
(1)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
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
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违约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3)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
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五)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
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
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
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
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
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6.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非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
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债券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
网下现金认购的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募集期间募集的债券按照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债券的冻结与过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退券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期存款前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
理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
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
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
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并将随着
业务发展、市场变化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的变化,有权适时对服务项目进
行调整,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与服务、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
人工电话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尽快给予回复。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10-107,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
诉建议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订制对账单服务,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纸质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箱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已订制账单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询基
金净值、产品信息、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四、客户建议、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坐席、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vip@dongcaijijin.com)等多种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