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12-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62号文核
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
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组成:
1)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
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
本股本进行调整而获得。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
当样本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根据样本股
本维护规则,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
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
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本基
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
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于存
托凭证的风险、集合申购的风险等。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更新,同时更新了基
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2月6日。本基金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9月23日,除非另有说明,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九、风险揭示 .............................................................................................................80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
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
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5、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5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或者“ETF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
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7、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8、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
式下,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9、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60、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1、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62、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3、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
方式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6、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结
67、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投
资人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8、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
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
制指数的目的
69、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70、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
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00%
7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72、日/天:指公历日
73、月:指公历月
7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
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
理,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
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
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
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
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
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
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
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
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
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
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
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
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
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
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
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
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
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
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
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
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
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
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
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
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
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
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
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
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
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
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
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
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
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
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
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
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部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
规内审部总经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
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
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
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
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
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
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
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
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
资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余海燕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 2013-09-23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 2014-06-26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联接 2015-01-22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16-04-16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16-04-16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2017-01-04 -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联接 2017-11-22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18-08-1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18-08-1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 2019-01-18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3-20 -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ETF(QDII) 2019-06-12 -
易方达上证50ETF 2019-09-06 -
易方达上证50ETF联接发起式 2019-09-09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LO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5-3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50分级 2015-04-15 2021-01-01
易方达国企改革分级 2015-06-15 2021-01-01
易方达军工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2015-07-08 2021-01-01
易方达中证军工ETF 2017-07-14 2021-04-15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2017-07-27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 2018-08-11 2021-04-15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 2018-08-11 2021-04-15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
员、市场部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
监。庞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中证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1000ETF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100ETF 2023-11-08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 2024-02-20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2024-05-07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 2022-08-10 2024-07-1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2024-07-13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飞,管理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
林伟斌,管理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杨俊,管理时间为2017年6
月23日至2020年3月17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同上。
余海燕女士,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
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
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
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
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
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
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
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
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
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
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
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
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
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
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
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
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
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
【2012】176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2月28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3年3月25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HS300ETF,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ETF易方达,交易代
码:5103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
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
件、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3月22日发
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3年5月31日发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开放时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
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特殊申购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本基金联接
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
场内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截
止时间为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当
时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25日开放场内及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
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到销售机
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为9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
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每次赎回的
单笔最低份额为10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万份(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
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
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300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
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其中,“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
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
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300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的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
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
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
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
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
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
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
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
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
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六)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设定集合申购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并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
告等形式予以披露。
2、集合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集合申购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合申购。
具体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3、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合申购时除外。
自2023年9月7日起,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及安排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4、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
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符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
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
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
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
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
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
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
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
投资者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
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6、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9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
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7、集合申购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
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
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
进行调整并公告。
(4)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8、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
T日集合申购清单公告内容包括可接受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
量、现金替代标志、溢价比率、可接受数量上限以及基金份额净值、集合申购份额上
限等信息。
(2)证券对价相关内容
集合申购清单将公告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每一只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
称以及该只成份证券满足最小申购单位以及溢价比率所需要的证券数量。
集合申购清单成份股信息的每一行对应着投资者进行一个最小申购单位的集合申
购所需提供的证券对价信息。
(3)溢价比率
溢价比率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申购过程中,除按照集合申购清单中最小申购单位备
足等价的成份证券之外,还需根据一定的比例额外交付相应数量的成份证券,根据溢
价比率计算的需额外交付的成份证券数量已包含在集合申购清单的证券数量中。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证券进
行组合调整的实际价格(包含证券买卖价格及交易费用等)可能与该投资者集合申购
时的参考价格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比
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集合申购证券
处理程序,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4)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
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指T日起第1个交易日,不含T
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
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
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
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指T日起第10个交易日,不含T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
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
(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
(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
(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于指定的集合申购补款交收日向基金
管理人支付欠缺的差额,若投资者未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工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对应基金份额,在扣减投资者欠缺的差额后,退还投资者剩余
的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有)。
T+9日(指T日起第9个交易日,不含T日,下同)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
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无法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
相应资产,或选择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
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
出或赎回,且自集合申购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投资者也不减持集合申购所获得的基金份
额。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或被替代的证券停牌导致未能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
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当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的对应
资产减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者的证券或款
项,如果差额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差额为负,
投资者按差额补交相应的款项。
(5)单只证券可接受数量上限
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
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
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
集合申购清单仅用于投资者在办理基金集合申购时参考,不作为计算IOPV的依
据。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0310

T-1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单位净值(单位:元) X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元

T日内容信息
集合申购上限 无
最小申购单位(单位:份) X
集合申购的允许情况 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股)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率 可接受数量上限(股)
X X X X X X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为准。

9、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集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使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
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
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相关公告、投资者承诺、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10、除本部分另有约定外,集合申购投资者的赎回业务办理适用本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赎回规则与流程。
11、集合申购业务在申购方式、申购对价收取、申购清单编制、退补款计算方法
及账务处理和清算交收等方面与一般申购业务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当按照本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
12、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应当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
集合申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13、集合申购业务的未明确事宜,应遵循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规定或业务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定。若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
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施
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
算。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或增发,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
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投资原则,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力求
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
数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其他指
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派发现金
股息;(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
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
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
准。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沪深300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4)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
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
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4)、(9)、(10)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9,610,060,796.83 99.09
其中:股票 139,610,060,796.83 99.0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6,211,087.34 0.66
7 其他资产 349,227,640.84 0.25
8 合计 140,895,499,525.01 100.00

注:(1)上表中的权益投资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融出证券市值为554,519,598.80元,占净值比例0.3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62,681,502.80 1.25
B 采矿业 8,507,787,129.89 6.05
C 制造业 72,719,477,707.36 51.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550,942,634.81 4.66
E 建筑业 3,122,225,798.59 2.22
F 批发和零售业 359,871,277.92 0.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31,660,522.15 3.7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08,958,693.59 4.49
J 金融业 31,156,173,988.71 22.17
K 房地产业 1,283,713,525.51 0.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22,026,366.51 0.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06,536,050.27 0.7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77.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77,954,509.68 0.2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610,029,785.47 99.3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4,925,126 7,227,080,641.14 5.14
2 300750 宁德时代 20,713,834 3,729,111,535.02 2.65
3 601318 中国平安 84,568,907 3,497,769,993.52 2.49
4 600036 招商银行 97,223,876 3,324,084,320.44 2.36
5 600900 长江电力 96,071,124 2,778,376,906.08 1.98
6 000333 美的集团 38,469,096 2,481,256,692.00 1.77
7 601899 紫金矿业 129,393,658 2,273,446,571.06 1.62
8 601166 兴业银行 114,184,290 2,011,927,189.80 1.43
9 000858 五粮液 15,296,300 1,958,538,252.00 1.39
10 002594 比亚迪 7,159,839 1,791,749,709.75 1.2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F2407 IF2407 62 63,928,200.00 -906,42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是进行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IF2408 IF2408 20 20,564,400.00 52,80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是进行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IF2409 IF2409 644 661,439,520.00 -23,443,20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是进行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4,296,8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5,611,309.0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8,986,180.00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来进行投资。为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在出现需要及时
调整组合市场暴露情况时,通过股指期货套保交易满足基金的投资替代需求和风险管理需
求。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深圳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049,440.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5,683,232.99
3 应收股利 325,985.14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68,982.58
7 其他 -
8 合计 349,227,640.8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6日,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
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4.38% 1.21% 51.66% 1.21% 2.72% 0.00%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42% 2.46% 5.58% 2.48% 0.84% -0.0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14% 1.38% -11.28% 1.40% 2.14% -0.0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3.77% 0.63% 21.78% 0.64% 1.99% -0.0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3.55% 1.33% -25.31% 1.34% 1.76% -0.0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8.71% 1.24% 36.07% 1.25% 2.64%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 30.56% 1.43% 27.21% 1.43% 3.35% 0.00%

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03% 1.17% -5.20% 1.17% 2.17%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78% 1.28% -21.63% 1.28% 1.85% 0.0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14% 0.85% -11.38% 0.85% 2.24% 0.00%

注: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飞,管理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6
月5日;林伟斌,管理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杨俊,管理时间
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3月17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计价、场外申购、赎回价格提供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非直销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
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
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i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
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垫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
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与“(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十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6.本基金将在基金定期报告相应部分披露场外份额变动、场外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
用及收取的场外申赎费用情况。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8.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披露。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
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
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
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
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
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
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
(5)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
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
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对于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ETF基金而言,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反映的是基金
份额净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
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比较基准
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成份股涨停板、跌停板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例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
对指数的有效跟踪;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
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
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
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
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
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
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之“(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
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
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
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
额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
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
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场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场外申购申请,从而导致场外申购失败。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
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
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
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2、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
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
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
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
回的正常进行。
14、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沪深300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
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
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
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
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
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
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
值波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
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响。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
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7、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
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
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
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
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
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8、场外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
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1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0、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若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报指令中的指数成份券不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合申购清
单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集合申购相关服务。此外,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
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或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
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因此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失败的
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集合申购的交收制度安排,投资者提交的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在集合
申购日收市后完成过户,同时为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进行投资组
合调整,卖出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并买入其他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组合调
整完成后根据成份券买卖的实际金额确定应退还或应由投资者补缴的退补款金额。投资
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成份券的价格
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
基金资产净值。
(3)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仅需提交相应数量的成份券即可完成集合申购,且基金管理人
已在集合申购清单中明确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溢价比率以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期间成份券
价格波动的损失,但在市场大幅波动情况下,仍然存在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管理人补缴现
金款项的风险。
(4)基金份额锁定期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和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之前,投资者不得卖出或赎
回基金份额,且自集合申购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投资者也不得减持集合申购所获得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将面临这段期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不满足申购规则或协议的要
求,或成份券数量超过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日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列示的对应成份
券的可接受数量上限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集合申购申请被拒绝;2)基金管理人完成投
资组合调整前,发生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停牌、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完成该笔集合申购证券的调仓,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
应的基金份额,将未卖出部分的成份券退回给投资者,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相应的已确认基金份额,且集合申购开放日已扣减的投资者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额度不因成份券退回而恢复;3)投资者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4)若任意10个连续交易
日内单一股票集合申购总量超过集合申购日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1倍,集合申购
申请失败;5)若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在集合申购日发生紧急停牌等,可能导致当日
所有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6)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
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
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
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
集合申购的对应资产减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
者的证券或款项,如果差额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
差额为负,投资者按差额补交相应的款项。
(7)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
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
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
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
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
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除
外);(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
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
用;(2)交纳所
欠税款;(3)清
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者
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
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0)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依法募集基金;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于本
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
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在建仓完成后,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发,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4)、7)、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发售代理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
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和股票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的结算,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结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
规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
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g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本基金管理人共同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
义务由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
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
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
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3-10-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上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信达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联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3-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渤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源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万和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7-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江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民生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鑫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8-07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