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23日证监许可【2011】269号文核准,基金
合同于2011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
(1)样本空间
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样本由上证地方国有企业50指数样本和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样
本组合而成。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上市公司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然后
将两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上市公司证券的综合排名,原则上选取排名
在前50名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上证地企指
数和上证国企指数中单个样本权重分别不超过15%和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是股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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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风险中等、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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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十一、基金的投资..............................................................................................................42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49
十三、基金的业绩..............................................................................................................53
十四、基金的财产..............................................................................................................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6
二十、风险提示..................................................................................................................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7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79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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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七、备查文件............................................................................................................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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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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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或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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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或者“ETF基金”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2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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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国有企业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3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3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8、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43、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4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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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是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
业务规则。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1、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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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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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
(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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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经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
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Taek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
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
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
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
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陆家嘴国际金
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年9月先后任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
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
本(Barclays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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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
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
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
副行长。
李建(LI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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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
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
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Jianzh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
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企
ETF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
2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4月至今任中银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任中银800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ETF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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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中银中证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中证800基金(原目标ETF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
中证央企红利50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周小丹(ZHOUXiaodan)先生,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
(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
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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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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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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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
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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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
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
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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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
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
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
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
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
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
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
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
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
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
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
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
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
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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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
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
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
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
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
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
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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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
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
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
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
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
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
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
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
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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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
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
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
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
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
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
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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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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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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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通知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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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269号文件核准,自2011年5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1
年6月10日结束募集。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485,761,535.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796.00份,两项合计共485,765,331.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880户。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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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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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证国有企
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
年7月28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2011年7月28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1年7月28日,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收盘值为
840.396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76,365,833.90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85,765,331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81元。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668905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66,832,06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40元。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
可以自2011年8月1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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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1年8月18日起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027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以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指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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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
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8月1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交易的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
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至少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
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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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和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
别于T+1日和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以及投资人应收
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以及投资人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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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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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
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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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
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3)必须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
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
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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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IOPV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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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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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仅为示例,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具
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实际清单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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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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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样化以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
市场平均回报。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通过完
全复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有助于投资者获得与国民经济及股票市场
同步增长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的成
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将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1%之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之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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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依据。
2.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
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
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及基金每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
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托其自身的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研究性工作,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
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
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
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
基金组合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
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
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
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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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
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采取完全复制法,根据基准指数中各成份股的权重,
确定目标组合的构成。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
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在计划建仓时
间内将发行结束时的组合匀速调整为目标组合,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
对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
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
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
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目标组
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
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T-1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
权重为基础,并考虑T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
以公告。
(7)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
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投资组合业绩和跟踪误
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
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
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股由50只上证央企50指数成份股和50只上证地方国企50指
数成份股组成,以综合反映上海市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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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
中等、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
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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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第(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
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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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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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2.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190,318.03 98.79
其中:股票 17,190,318.03 98.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9,990.49 1.21
7 其他各项资产 493.58 0.00
8 合计 17,400,802.1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2.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252,518.98 12.98
C 制造业 5,158,949.09 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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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20,257.00 6.46
E 建筑业 735,681.00 4.24
F 批发和零售业 42,325.00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1,183.50 3.87
H 住宿和餐饮业 27,270.00 0.1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7,136.78 5.29
J 金融业 5,886,079.78 33.93
K 房地产业 154,570.90 0.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4,346.00 1.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190,318.03 99.08

注:股票投资合计如与报告期末资产组合情况中期末股票公允价值存在差异是因为本表不
考虑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12.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2.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2.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900 1,532,610.00 8.83
2 600036 招商银行 29,652 954,794.40 5.50
3 601899 紫金矿业 37,700 634,114.00 3.65
4 600900 长江电力 23,000 573,390.00 3.30
5 601166 兴业银行 33,014 520,960.92 3.00
6 601398 工商银行 85,400 450,912.00 2.60
7 600030 中信证券 23,266 446,707.20 2.57
8 600887 伊利股份 14,600 407,340.00 2.35
9 601328 交通银行 62,286 394,893.24 2.28
10 600919 江苏银行 48,920 386,468.00 2.23

12.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12.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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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2.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2.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2.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2.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2.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2.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2.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2.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1.1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处罚;
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处罚;中信证券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江苏银行受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
理念进行投资决策。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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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93.58

12.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2.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指数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五名积极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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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07% 1.24% -19.39% 1.34% -0.68% -0.10%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1.68% 1.23% 10.23% 1.24% 1.45% -0.01%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3.33% 1.43% -15.01% 1.44% 1.68% -0.0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7.87% 1.29% 65.88% 1.31% 1.99% -0.0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59% 2.49% -4.69% 2.56% 1.10% -0.0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6.90% 1.34% -7.98% 1.35% 1.08% -0.0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6.22% 0.59% 15.61% 0.59% 0.61% 0.0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81% 1.25% -19.57% 1.25% -0.24% 0.0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32% 1.15% 25.88% 1.16% 0.4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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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4.12% 1.35% 12.59% 1.37% 1.53%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86% 1.04% -0.04% 1.07% 1.90% -0.03%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1.63% 1.19% -13.90% 1.20% 2.27%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57% 0.80% -4.30% 0.82% 1.73% -0.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6.54% 0.85% 6.97% 0.86% -0.4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46.33% 1.32% 27.59% 1.35% 18.74%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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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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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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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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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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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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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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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
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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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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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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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将上季度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如下:
(1)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圆)。
(2)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则不适用下限
金额。
(3)对于非完整计费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a)根据
计费公式所计算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
式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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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
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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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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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2日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规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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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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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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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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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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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ETF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95%的
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
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
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3)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TF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
交易或折价交易。
(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
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5)套利风险: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
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
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1%之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之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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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章第(七)部分的相关约定),由此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偏低,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
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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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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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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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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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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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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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
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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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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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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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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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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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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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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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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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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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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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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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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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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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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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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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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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
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5)、(6)项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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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
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结
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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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结算。现金差额与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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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上述
存放机构以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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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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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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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
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
务)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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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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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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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规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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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