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12月26日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3日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1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13
六、基金合同摘要......................................................................................................17
七、基金财务状况......................................................................................................17
八、基金投资组合......................................................................................................18
九、重大事件揭示......................................................................................................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9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
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
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
详细查阅2024年11月22日刊登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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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平安宁波交投REIT,场内简称:甬交REIT,扩位简称:平安
宁波交投REIT
3、基金代码:508036
4、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000份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193,617,18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26日
8、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
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
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公路收费权类产品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
2、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
3、基础设施基金相关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
格折溢价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潜在利益冲突风险、原
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可能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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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的风险、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的风险、
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净值未能准确反映基金实时运营状况风险、
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关联交易风险、
宁波交投履约能力风险、原始权益人较多且资质差异较大的风险、交易
文件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
4、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基础
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环
境风险、车流量分流及降低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政策调整风险、资产收
购及处置需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
风险、用地手续和固定资产投资手续方面风险、部分相关资产未纳入基
础设施项目资产范围涉及的风险。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
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
额,专项计划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宁波市杭州湾大
桥发展有限公司(即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已完成。本次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项
目资产。
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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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杭州湾跨海大桥
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前湾新区、嘉兴市海盐县
所处行业 高速公路行业
资产范围 入池资产: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收费权;杭州湾跨海大桥主线工程,含特大桥1座35,673米、两岸引线327米、互通立交及海中平台初始建设工程(含桩基、平台、码头),以及与大桥主线工程共同建设的南北岸服务区上下桥匝道非入池资产:南北岸服务区(不含南北岸服务区上下桥匝道)、海上服务区扩建工程(含6层房屋建筑物、廊桥、观光塔)、监控中心、保障中心、主线治超站、1处收费站、5间商品房、1宗商务金融地块及全资子公司股权
资产起止 起于嘉兴市海盐县境内的何家头,经乍浦港以西约6公里的郑家埭入海,跨越杭州湾海域北航道和南航道,经南岸滩涂上跨十塘海堤后,再经九塘、八塘到达终点宁波市前湾新区境内的水路湾
建设内容和规模 工程全长36公里,其中桥长35.673公里,两岸引线0.327公里。包括北引线、北引桥、北航道桥、中引桥、南航道桥、海中平台及匝道桥、南引桥和南引线及交通工程等沿线设施
设计情况 道路等级: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跨海大桥时速100km/h,两岸引线时速120km/h路基宽度:大桥宽33m(不含锚索区),两岸引线宽35m设计服务水平:三级服务水平设计最大服务交通量:115,385pcu/天
用地性质 划拨用地
开竣工时间 2003年11月14日开工,2008年3月30日竣工
决算总投资 1,345,406.37万元
产品或服务内容 提供车辆通行服务、租赁服务
收入来源 项目的收入来源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和租赁收入
收费经营年限及剩余年限 收费经营年限共25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截至尽调基准日,剩余年限为8.8年
收费权转让和改扩建情况 历史无收费权转让和改扩建情况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4〕1622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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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期限:10年。
4、发售日期: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5日。其中,战略投资者
配售、网下投资者发售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
众投资者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
5、发售价格:8.088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
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7、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柜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②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③场外销售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
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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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
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上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以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8、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1,000,000,000份。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8,087,999,999.59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060,585.50元人
民币。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为800,000,000份,网下发售最终发售份额
为140,000,000份,公众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60,000,000份。有效净认购资金已
于 2024年12月10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1,106户,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1,000,000,000份,已全部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
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2月10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基金份额总额:2024年12月10日基金合同生
效,该日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
12、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
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本次发售的18家战略投资者均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
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汇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基金战略投资者100%配售。本次发售最终战略配售结果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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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持有份额(份) 类型 持有期限
1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293,296,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60个月
2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6,793,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60个月
3 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158,284,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60个月
4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50,014,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60个月
5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25,974,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6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601,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7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19,831,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8 宁波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14,816,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9 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 12,987,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0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87,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1 慈溪市吉桥投资有限公司 7,792,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2 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95,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3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015,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4 宁波华野投资有限公司 3,926,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5 宁波市水芝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96,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6 宁波震轩食品有限公司 2,995,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7 慈溪赛永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9,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18 周卫明 1,299,000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自基金上市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合计 800,000,000 - -
注: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7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甬交REIT(扩位简称:平安宁波交投REIT)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36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93,617,180份(不含有锁定
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
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4年12
月26日起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及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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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份额规定:本基金最终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
户认购,其持有份额数量和限售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类型 限售期
1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293,296,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2 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158,284,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3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6,793,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4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50,014,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5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25,974,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6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601,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7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19,831,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8 宁波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14,816,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9 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 12,987,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0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87,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1 慈溪市吉桥投资有限公司 7,792,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2 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95,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3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015,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4 宁波华野投资有限公司 3,926,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5 宁波市水芝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96,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6 宁波震轩食品有限公司 2,995,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7 慈溪赛永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9,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18 周卫明 1,299,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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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0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904,159.1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92,167,940份,占基金总份额99.22%;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832,06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78%。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6,047份,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0.0006047%。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1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293,296,000 29.33%
2 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158,284,000 15.83%
3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6,793,000 15.68%
4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50,014,000 5.00%
5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25,974,000 2.60%
6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601,000 2.36%
7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19,831,000 1.98%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357,336 1.74%
9 宁波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14,816,000 1.48%
10 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 12,987,000 1.30%
10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87,000 1.3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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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总经理:肖宇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8478XL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51%;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部门 主要职责范围简介
总经理室 统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管理工作
ETF指数投资中心 负责ETF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FOF投资中心 负责FOF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MOM投资中心 负责MOM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基金创新业务中心 负责创新业务拓展工作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收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研究中心 负责行业研究工作
风险管理室 负责投资及产品风控、绩效评估工作
资本市场投后管理室 负责专户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
REITs投资中心 负责公募REITs业务的开拓、项目执行及运营管理工作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业务的拓展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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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拓展及运营项目实施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公司IT系统的开发及运维工作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产品的交易执行、估值核算、交易登记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党建、工会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稽核工作
产品企划中心 负责基金产品研发、公司品牌宣传、客户服务及企划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负责基金产品在银行及券商渠道的营销拓展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客户的拓展、维护和服务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现有员工396人,其中:投资研究人员161人,
市场及销售人员125人,运营及信息技术68人,其他42人。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绝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具有金融工程、国际金融、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及经济法等方面的专业背
景,主要从事投资、量化模型分析、宏观经济、行业与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策
略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其中骨干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证券从业的经历和经验。
公司近期根据基金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
为下阶段管理更大规模和更多类型的基金产品进行人才储备及培养。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特正
咨询电话:400-800-4800
13、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09只公募基金。
其中货币市场基金4只,股票型40只,混合型56只,债券型94只,FOF 14只,
REITs 1只。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华平先生,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与法律职业资格。曾担任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理、香港路劲基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2008
年8月入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外派担任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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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总经理、湖南益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REITs投资中心投资运营高级副总监。李华平先生具备5年
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李麒麟先生,工学学士,曾担任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兼工程部
主任、副总经理。2023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REITS投资中心
投资运营部高级投资经理。李麒麟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
理经验。
李曈女士,数量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产品经理,2017年7月加入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心产品经理,2024年1月调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REITs投资中心项目执行部项目高级经理。李曈女士具
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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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2015年8月份,宁波银行凭借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出色表现,获得第八届21
世纪资产管理 “金贝奖”系列“2015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6年12月,
在由经济观察报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观察家金融峰会”上,宁
波银行荣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7年12月,在《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2016-2017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颁奖典礼上,宁波银行凭借安全高效
的托管服务、先进专业的托管系统,再次斩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殊荣。
2018年1月,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2018年债券市场投资
策略论坛暨2017年中债优秀成员表彰大会”中荣获“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2019
年7月,在第十二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评选活动中,宁波银行获得“卓越
资产托管银行”奖。2020年8月,在第十三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评选活
动中,宁波银行再次凭借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出色表现,蝉联“卓越资产托管银行”
奖。2021年9月,宁波银行在第十四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评选活动中荣
获“2021卓越普惠金融服务银行”金贝奖。2023年9月,宁波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
截至2024年7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27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存量托管规模2,709亿元。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成立日期:1996年7月18日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33547977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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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351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4年12月1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306,180.18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理财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权证投资 - 应付托管费 -
基金投资 - 应付受托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 应付利息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
其他资产 - 其他负债 4,545.5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负债合计: 4,545.50
长期股权投资 8,087,750,000.00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8,087,999,999.59
资本公积 -
未分配利润 51,635.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8,088,051,634.68
资产总计: 8,088,056,180.1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8,088,056,180.18
注:1、长期股权投资为本基金持有的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12月19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
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货币资金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6,180.18
4 其他资产 -
5 合计 306,180.18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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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监督
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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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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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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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
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战略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
限的规定;
(12)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
求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
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13)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的规则;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自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对如下事项约定的承
诺: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10%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第(1)点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作出承诺:若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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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
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
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
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
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
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资产;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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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a)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b)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c)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13)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
(14)除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情形外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
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
(15)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6)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
定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0)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外部管理机
构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
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1)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2)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选聘新的外部管理
机构;
(2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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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
(25)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
或间接对外借款方案;
(27)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
相关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应程序后,直接对该
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扩募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运营,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
律文件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有关规定及约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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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或聘请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
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
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
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
的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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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
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包括: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
营档案资料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等产生的
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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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
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
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过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
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
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
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
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
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
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
履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违法违规行为;
(d)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解聘外部
管理机构的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
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31)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
对相应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a)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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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
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监督托管账户等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
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
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9)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0)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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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6)根据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的资料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9)依据《基金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及计量过
程的复核;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成立后,经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管理人提请,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可设立日常机构,相关设立方案以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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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持有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2)本基金进行扩募;
(13)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
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
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本基金成立后,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6)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外部
管理机构;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鼓励或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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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减免车辆通行费,但如减免事宜属于履行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强制性行业政
策,或可通过运营管理机构减免管理费用、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就减免事宜向
相关部门申请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不会因此
减少收入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
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外部管理机构除外)提供服务时存
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9)在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选聘新任
运营管理机构,或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协议进行调整的,从而对基
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0)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
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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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
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c)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
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
支持证券;
(d)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
项目;
(e)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
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1)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1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
履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d)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解聘外部
管理机构的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
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发生前述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解聘
通知,并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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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提案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如有)。
提案人可以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议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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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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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约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约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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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约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
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
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
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
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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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
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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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
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
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
发生金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
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鼓励或倡导性规定、
政策减免车辆通行费,但如减免事宜属于履行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强制性行业政
策,或可通过运营管理机构减免管理费用、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就减免事宜向
相关部门申请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不会因此
减少收入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10)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约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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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召
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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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生效决议行事的后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九、其他说明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为此基金
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了《运营管理协议》。
《运营管理协议》主要约定了运营管理原则、运营管理职责及要求、运营管
理方式、管理服务费用、外部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违
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运营管理协议》的条款后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和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内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基金法律文
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请投资者关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运营管理安排。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情形
1、如果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向外部管理
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而立即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提前终止《运营管理协议》,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外部管理机构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3)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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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解聘外部管
理机构的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
的规定或要求,而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运营管理统筹机
构或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任一方发生上述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同时解聘运
营管理统筹机构和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除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可以约定其他解聘运营
管理机构的情形,具体约定情形以《运营管理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二、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
运营管理机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
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审
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方可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特殊情形除外。
解任运营管理机构后,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并任命继任运营
管理机构,所选任的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基础资产运营管理、处置
能力。
在任命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前,原运营管理机构应继续履行《运营管理协议》
项下运营管理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第四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
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
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
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中,将净利
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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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2、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
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基础设施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4、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5、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6、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7、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
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
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8、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9、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10、其他可能的调整项,如本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处置基础设施
资产取得的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等。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依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变更原因进行说明。为免疑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
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
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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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可供分配金额、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五节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年费及登记结算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公
证费、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认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11、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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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为基金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提供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的
机构收取的费用;
13、除上述所列费用以外,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
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计划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
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
聘用法律顾问的部分费用、专项计划审计费、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
执行费用、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
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
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等,在资产
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资产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为基金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收取。
上述费用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层面发生的各类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及浮动运营管理费。其中,
固定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收取,运营服务费及浮动运营管理费由外
部管理机构收取。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2%,其中基金管理人年费率为0.1%,计划管理人
年费率为0.1%。
固定管理费按基金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合并报表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依据
对应的年费率按季度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对应费率÷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本基金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合并报表的基金净资产,首个估值
日及首个估值日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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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按照基
金合同、专项计划文件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和安排进行计算和支付,并由基金财产
最终承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服务费及浮动运营管理费
基金的运营服务费及浮动运营管理费由外部管理机构收取。
(1)运营服务费
以项目公司当期营业收入为基数,根据营业收入实现情况按月计提,具体计
算方法如下:
计算期间 计算方法
《运营管理协议》生效之日(含该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该日) 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1%
2025年1月1日(含该日)至《运营管理协议》终止之日(不含该日) 如P≥Y×120%,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2%
如Y×120%>P≥Y×110%,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1.2%
如Y×110%>P≥Y×105%,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1.1%
如Y×105%>P≥Y×95%,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1%
如Y×95%>P≥Y×90%,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0.9%
如Y×90%>P≥Y×80%,则运营服务费=营业收入×0.8%
如Y×80%>P,则运营服务费=0
P =项目公司营业收入
Y=根据初始评估报告计算的预计项目公司当期营业收入(以《运营管理协
议》相关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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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依据《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约
定,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浮动运营管理费
浮动运营管理费以项目公司当期实现净现金流较评估测算当期值的差额作
为基数计算,按年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浮动运营管理费=(当期已实现净现金流-评估测算当期净现金流)×15%
评估测算当期净现金流以《运营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依据《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约
定,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托管费用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净资产的0.01%的年费率按季度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净资产,首个估值日及首个估值日之前为
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
间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费每季计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
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托管费
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签署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托管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
(三)费用支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至第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及
相应协议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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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如本基金募集失败,上述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
支付;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财产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
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或涉及滞纳金、罚金的,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果本基金
已清算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偿。
第六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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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
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若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
于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
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
施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
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
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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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条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
的关联交易安排,无需另行按上述约定进行决策。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相应地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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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存续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
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5、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
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
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
项目;
8、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
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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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
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处置;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
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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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九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