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2023-03-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6日
特别提示
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日证监许可
〔2023〕456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颁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
行)》(上证发〔202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1〕
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上证
发〔2019〕1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
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组织实
施发售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
网下询价及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请网
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
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
行)》。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规则及流
程,具体内容如下:
1、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战略配售”)、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
(“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认可的
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
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组织。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
“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
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2、询价区间: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8.867元/份
-10.210元/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3、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期间为2023年3月9日(X 日)的9:00-
15:00。
4、网下发售对象: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
定参与网下询价。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
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
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
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
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
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
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
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
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 年3月8日(X-1日)中午 12:00 前将资
产证明材料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kcb-
web/reits-web/reits-web.html)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
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
并在《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
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基金
份额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提请投资者关注投
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本次发售基金份额认购期将相应延迟。
7、限售期安排: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
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四)
限售期限”。
8、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
《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
发售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
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9、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缴款安排及认购费用”。
10、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
略投资者缴款、网下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
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本
次发售回拨机制”。
11、中止发售情况:中止发售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
况”。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
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
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
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
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
金额的90%。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
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败风险、交易失败风险、暂
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管理风险、关
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
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基金净值波动风险等
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以及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
设施项目的国补到期风险、行业政策风险、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运营风险、
未取得海底电缆施工许可批复文件的风险、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风
险、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股
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的评估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
风险、不可抗力、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
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
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
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
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
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
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
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承诺:已熟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
资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
权。
重要提示
1、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由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日
证监许可〔2023〕456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国家电投”,扩位简称为“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
源REIT”,基金代码为“5080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
购及公众认购。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000万份。本基金初
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0,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5%。网下初
始发售份额为14,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
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6,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
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
(如有)确定。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发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告
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
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及财务
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询价。不符合相关
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基金管理
人及财务顾问将在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csc.com.cn/kcb-web/reits-web/reits-web.html)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
效,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需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
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kcb-web/reits-web/reits-web.html)在线提交承诺
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
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
询价及配售。
4、本次发售的宣传推介包括面向网下投资者的网下路演及面向公众投资者
的公开推介。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六)本次发售
重要时间安排2、本次发售的路演时间安排”。
5、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
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份,即网下
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万份的
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14,000万份。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3年3月6日公告的《中信建投
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
3、基金场内简称:国家电投
4、基金扩位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
5、基金代码:508028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
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公开发售方式包括通过上交
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其
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配售原则
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
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组织。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
“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
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三)发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000万份。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0,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75%。
本基金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14,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
发售份额的70%。
本基金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6,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
发售份额的30%。
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四)定价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8.867元/份-10.210元/份,
并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具体定价方
式详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
(五)限售期安排
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额的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四)限售期限”。
(六)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 (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X日为询价日) 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询价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X-2日 (2023年3月7日) 星期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X-1日 (2023年3月8日) 星期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12:00前);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前);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X日询价日 (2023年3月9日) 星期四 询价日,网下投资者询价期间为9:00-15:00
日期 发售安排
X+1日 (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战略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金额
T-3日 (2023年3月13日,预计) 星期一(T日为募集期首日) 披露《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日募集期首日 (2023年3月16日,预计) 星期四 网下认购日(9:00-15:00)及缴款日; 公众认购日及缴款日(场内15:00认购截止,场外认购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缴款日
L日募集期结束日 (2023年3月17日,预计) 星期五 网下认购截止日(9:00-15:00)及缴款截止日(17:00 截止); 公众基金份额认购及缴款截止日(场内15:00认购截止,场外认购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缴款截止日(17:00 截止)
L+1日 (2023年3月20日,预计) 星期一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 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L+3日 (2023年3月22日,预计) 星期三 完成战略投资者余款退款(如有)、完成网下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余款退款
L+3 日及之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基金上市
注:
(1)X日为询价日,T日为募集期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告公示的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因特别事项影响本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若本次认购价格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
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4)如因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或网下认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
顾问联系。
2、本次发售的路演时间安排
本次发售将进行面向网下投资者的网下路演及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推介。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于2023年3月6日(X-3日)至2023年3月8日(X-
1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
推介。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2023年3月
17日(L日,预计),向公众投资者通过现场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推介。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
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
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
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
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
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
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为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产品特征确定的其他标准。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在2023年3月13日(T-3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中
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合计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0,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
量的75%。
其中,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认购情况
如下表所示:
战略投资者名称 拟认购份额(万份) 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7,200 34%
注: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参与此次战略配售。
除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人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合计认购32,800万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41%。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不
参加本基金的网下询价,并承诺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
额,并足额、及时缴纳认购资金。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战略
投资者的资格及条件,认可本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023年3月13日(T-3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
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3月17日(L日,
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中信建投国
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
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
份额中,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
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其他专业机构战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主动核查义务,对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
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3年3月17日(L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将向基金管理人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战略投资者有多缴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于2023年3月22
日(L+3日,预计)将多缴款项退回。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
等规定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遵守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关于战略投资者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遵守获配份额限售期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
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
为。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
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
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网下投资者为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
2、网下投资者需完成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
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
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
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
适当性要求: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
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
品资产净值;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应对所注册的配售对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
构、个人或产品规避监管规定提供通道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监管规
定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4、本次发售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资者
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按照
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上交所开通
“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
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
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3月8日(X-1日)
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csc.com.cn/kcb-web/reits-web/reits-web.html)在线注册并提交相关
核查材料,并经过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认证。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
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
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
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6、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
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原始权益人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原始权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
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
1)及2)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5)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4)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证监会、上交所
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所列机构;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
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
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
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发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履行核查义务,对投资者是否存
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
应的配合,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
者向其进行配售。
9、网下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承诺
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
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
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及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csc.com.cn/kcb-web/reits-web/reits-web.html)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
材料。如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
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
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网下投资者身份证
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证明
材料、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机构)和/或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配售对象为产品)及其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及其他资料。
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
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配售对象为产品的均需提供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并通过系统上传签
章版扫描件。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kcb-
web/reits-web/reits-web.html),在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完成
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
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
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
机畅通。
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可
从上述网址下载投资者操作指引或联系财务顾问获取)在2023年3月8日(X-
1日)中午12:00前进行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REITs项目列表——正在发行——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
源REIT——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
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协会备案时一致的证件号码)和正确的证券业协
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及其他信息。点击“保存及下一
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认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
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认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的资料按以下第(2)、(3)
项要求和步骤进行上传并提交。
(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询价对象模块)
1)有意参与本次询价且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
者承诺函》(加盖公章)。投资者可在“REITs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网下
投资者承诺函模板”下载模板,补充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可证明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
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
身份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3)所有投资者均须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
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
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3)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配售对象模块)
1)所有配售对象均需上传填写完成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
机构)或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产品)EXCEL表单及签署盖章后
的签章版扫描件;
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文件请参照系统提示进行签章版扫描件上传。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
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版及盖章版PDF。
3)配售对象为产品的需提供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并通过系统上传签
章版扫描件,具体如下: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版扫描件。
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
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及其他具有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资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
行的产品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或获得批复证明文件的盖章
版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4)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
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认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汇总表》。模版下载路径:https://emp.csc.com.cn/kcb-web/reits-web/reits-
web.html——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模版下载。投资者在《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将作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
问判断配售对象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的依据。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
提供询价日前第5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
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
(加盖公司公章)。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资产规模需与EXCEL电子版《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一致。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
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
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
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
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项
目申请信息;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
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
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
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
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
安排专人在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7日的9:00-12:00,13:00-17:00及
2023年3月8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6451551、010-
86451023、010-59100212。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
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
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
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
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
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
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
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
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
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
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期
间为2023年3月9日(X日)的9:0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
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3月8日(X-1日)
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REITs 询价
与认购系统”CA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
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才能参与询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醒网下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
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
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按
照本公告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
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8.867元/份-10.210元/份。参与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
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
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本次发售中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设
定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份,即每个配售对象
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
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14,000万份,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
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
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报价超出询价区间;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
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理
人及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所
列机构;
9、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
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
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10、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五)网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如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向证券
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
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
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
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
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
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
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
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
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
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
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
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认购价格
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
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
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且未超过
询价区间上限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在确定认购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
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
可参与网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信息将在《发售公告》中
披露。
同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确定本次发售份额、募集资金总额,并在
《发售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
2、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拟认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
3、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始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
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认购方式、认购
费用、销售机构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
若本次认购价格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首日前5
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本次募集期将顺延。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
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缴款安排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
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
中披露。
(一)战略投资者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
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2023年3月17
日(L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应按照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
购价格,认购其所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并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足额认购
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
价进行认购。战略投资者不收取认购费用。
(二)网下投资者
1、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本次发
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投资者
必须在募集期内参与网下认购,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2、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
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
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
3、在参与网下发售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
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认购价格和认购份额数量,其中认购
价格为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份额数量为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认
购数量。同时,认购份额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
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
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4、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填
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
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
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总量。
5、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当在募集期内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
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确保资金于2023年3月
17日(L日,预计)17: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发售公告》以及上交所
“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若网下投资者
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少于其在“ 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中填写的
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应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则其基金认购份额数量
以其缴纳的资金总额实际可以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为准。
6、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
部分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一经发现,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配售对
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7、提请通过场外基金账户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注意:
(1)若网下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账户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认购业务的,
网下投资者需要在认购时通过销售机构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通过确认失败的方式获取该网下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以便基金管理人进行核
对。
(2)若网下投资者拟通过场外基金账户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认购业务,
需在募集期前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开立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否则即便是
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仍将面临认购失败的风险。
(3)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上交所上市,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使用
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网下投资者,在本基金上市后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交
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方可参与上交所场内交易。
8、网下投资者的认购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为每笔1,000元。认
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投资者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例如: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
发售价格为1.08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10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金额=1.080×5,000,000+1,000=5,401,000.00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80元,
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401,000.00 元,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三)公众投资者
1、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
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1)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交所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于证券登记系统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
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认购最低限额
(1)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受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2)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官方网站
“https://www.cfund108.com/main/index.shtml”、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信建投基
金微管家”)和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3)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对于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60%,且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
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类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笔
场内认购费率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2023年3月17日(L日17:00,预计)完成
缴款,认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
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于2023年3月17日(L日,
预计)截止。在此基础上,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
机制,对网下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2023年3月20日(L+1日,预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公众投资者初步
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公众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公众有效认购份额数量/回拨前公众发售份
额。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将首先回
拨至网下发售;
2、若公众发售认购份额不足的,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
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
拨;
3、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
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
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4、募集期结束前,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事先确定的方式处理,可由做市商等其他指定的主体认购前述差额部
分。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年3月21日(L+2日,预计)发布公告披露。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
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
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在2023年3月20日(L+1日,预计)完成回拨后(如有),
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
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配售数量的计算: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按照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1
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
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
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及财务
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小于本次网下发售份额,将中止发售。
(三)公众投资者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则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
确认的方式对公众投资者认购进行比例配售。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照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 1 份,
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1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
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
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投资者缴款及多缴款项的处理
(一)投资者缴款
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以及公众投资者应当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并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和认购费用(如有)。
(二)多缴款项的处理
战略投资者如有多缴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于2023年3月22日(L+3日,
预计)将多缴款项退回。
对于网下投资者,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将于2023年3月22
日(L+3日,预计)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对于公众投资者,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于2023年3月22日(L+3日,预计)完成公众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
部分的退款。
九、中止发售情况
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首次发售总量的,基金管理人
及财务顾问应当中止发售,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决定中止发售并事先披露。
如发生中止发售情形,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
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履行备案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
问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十、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凌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19层
联系人: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57760082
(二)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债务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 010-86451551、010-86451023
打印

拨打导购热线

400-700-9665

客服邮箱:service@howbu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