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4-06-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
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
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
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
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
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
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
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
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
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
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
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
投资价值。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
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
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
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及《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
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股份”)或
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
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
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
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核查
(一) 战略投资者概况
根据《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以及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共有22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月)
1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联股份或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 60个月/36个月
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36个月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5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投管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8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信雅中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1号资管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信雅中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2号资管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寿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财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4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5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诚信托-汇赢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6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诚信托-汇赢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4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7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诚信托-汇赢5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55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8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诚信托-汇赢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70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19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投(代表工银理财四海甄选资管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20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21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瑞安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信托(代表瑞安8号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22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合凡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个月

(二) 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1. 百联股份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股份”)提供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98XB)、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1
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百联
股份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申羽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1号11楼1101室
成立日期 1994年6月2日
注册资本 178,416.8117万元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 综合百货、装潢装饰材料、服装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新旧工艺品、金银制品、家具、古玩收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配件;货物代理(一类);收费停车费;仓储运输;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酒类商品批发。下列这些限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茶、食品、中西成药、音像制品、连锁超市、汽车修理、普通货物运输、房屋中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娱乐。下列范围限出租场地经营:卷烟、雪茄烟、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百联股份系基金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 小结
1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百联股份作为原始权益人,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2. 上海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406864)、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
截至查询完成日,上海证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海超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成立日期 2001年4月27日
注册资本 532,653.2万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3
根据上海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上海证券
及百联股份均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系百联股份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2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3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海证券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 东方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
截至查询完成日,东方证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成立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 849,664.5292万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10000132294776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
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银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上市证券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监
5
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东方证券
4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5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3日。
已被纳入证券公司名录。
6
东方证券系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方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
7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4. 国泰君安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营
8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企信系统所
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国泰君安证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
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
(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
行)》第十二条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8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890,461.0816万元人民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1000063159284XQ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
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根据中国
9
证监会于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国泰
君安证券已被纳入证券公司名录。
国泰君安证券系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5. 国泰君安投管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投管”)提供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5400355G)以及企信系
10
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国泰君安投管系依法设立有效存
9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3日。
10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传平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172号主楼601-602室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 137,583万元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企业投资,企业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君安投管提供的2023年度《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2024)第218019号)及《关于战略投资
者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说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
泰君安投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国泰君安投管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君安投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6. 中信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
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
息,截至查询完成日,中信证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1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300101781440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
范围为: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
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12
2024年5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4月)》,中信证券已被
纳入证券公司名录。
中信证券系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
12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3日。
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7.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营
13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1783)以及企信系统所
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创金合信基金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300306207178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
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
14
(2024年4月)》,创金合信基金已被纳入基金管理公司名单。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
13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14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3日。
SVU282)以及《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至信1号资管计划”)已
于2022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其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
至信1号资管计划系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的至信1号资管
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资格要求。
8.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1号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
资格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7.创金合信基金(代
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部分。
(2) 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基金资质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
资格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7.创金合信基金(代
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部分。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
STQ066)以及《创金合信信雅中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创金合信信雅中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雅中证1号
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12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其管理人为
创金合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信雅中证1号资管计划系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的信雅中证1号
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资格要求。
9.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2号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
资格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7.创金合信基金(代
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部分。
(2) 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基金资质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
资格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7.创金合信基金(代
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部分。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
SVE273)以及《创金合信信雅中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创金合信信雅中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雅中证2号
资管计划”)已于2022年3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其管理人为创
金合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信雅中证2号资管计划系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的信雅中证2号
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资格要求。
10. 太平洋寿险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提供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企信系
15
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太平洋寿险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862,820万元人民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
16
会”)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业务范围为:1.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2.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3.办
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4.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
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
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5.《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资金
运用业务;6.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7.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15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16 现已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同。
17
名单》,太平洋寿险已被纳入会员名单。
太平洋寿险系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11. 太平洋财险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提供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企信
18
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太平洋财险系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越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1,994,808.765万元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14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
17 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18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19
位名单》,太平洋财险已被纳入会员名单。
太平洋财险系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财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12. 太平洋集团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集团”)
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企
20
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太平洋集团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帆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 962,034.1455万元人民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 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20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2) 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集团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13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为: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
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
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21
位名单》,太平洋集团已被纳入会员名单。
太平洋集团系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13. 工银安盛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提供的《营业
22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以及企信系统所公示
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工银安盛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都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5层E单元、18层和19层
成立日期 1995年5月14日
注册资本 1,250,5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

21 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22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15日。
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安盛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31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为: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
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23
位名单》,工银安盛已被纳入会员名单。
工银安盛系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工银安盛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14.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营业
24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以及企信系统所公
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兴瀚资管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若曼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6日

23 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24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25
根据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兴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32765341A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
26
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4月)》,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纳入基金管理公司名单。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P803)
以及《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瀚资管
-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已于2021
年5月1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其管理人为兴瀚资管,投资范围包
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兴元18号资管计划系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15.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
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19626L)以及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
25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6日。
26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12日。
27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4日。
息,截至查询完成日,中诚信托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国勇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0日
注册资本 485,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中诚信托持有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
编码为K0001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为:(一)资金
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
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
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
务;(十六)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中诚信托-汇赢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
通知书》,中诚信托-汇赢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赢23号
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7月15日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括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汇赢23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诚信托管理的汇赢23号信托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16.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4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中诚信托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2) 战略配售资格
中诚信托资质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中诚信托-汇赢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
通知书》,中诚信托-汇赢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赢24号
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7月28日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括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汇赢24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诚信托管理的汇赢24号信托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17.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55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中诚信托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2) 战略配售资格
中诚信托资质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中诚信托-汇赢5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
通知书》,中诚信托-汇赢5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赢55号
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12月29日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
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汇赢55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诚信托管理的汇赢55号信托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18. 中诚信托(代表汇赢70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中诚信托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2) 战略配售资格
中诚信托资质情况详见上述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核查”项下“(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项下“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
号信托计划)”部分。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中诚信托-汇赢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
通知书》,中诚信托-汇赢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赢70号
信托计划”)已于2024年2月20日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括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汇赢70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诚信托管理的汇赢70号信托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19. 工银瑞投(代表工银理财四海甄选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
28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401648)以及企信系统所公
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工银瑞投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8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12日。
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长勇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29
根据企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工银瑞投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工银瑞投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8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057640164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
30
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4月)》,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基金管理公司名单。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P506)
以及《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理财四
海甄选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其管理人为工银瑞投,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理财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系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属于《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工银瑞投管理的工银理财四海甄选
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
29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6日。
30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查询日期:2024年6月3日。
资者资格要求。
20. 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提供的《营
31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04794)以及企信系统所
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江苏信托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军
住所 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成立日期 1992年6月5日
注册资本 876,033.661182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信托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机构
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
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
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31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13日。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
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特定目的
信托受托机构;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金信托信
托计划说明书》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
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信托计划”)已于2024年5月28日
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管理的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2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
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21. 华润信托(代表瑞安8号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以及企信系统所公示的
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华润信托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24日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机构
编码为K0071H244030001的《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为:(一)资金
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
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
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
务;(十六)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十七)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
务;(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华润信托·瑞安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
同》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
成通知书》,华润信托·瑞安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瑞安8号
信托计划”)已于2024年3月8日完成初始登记形式审查,投资范围包括
公募基金。
瑞安8号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润信托管理的瑞安8号信托计划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要求。
22. 广州合凡
(1) 基本情况
根据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凡”)提
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4PA3G)以及企
32
信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截至查询完成日,广州合凡系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海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2) 战略配售资格
33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的信息,广州合凡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P1067865),广州合凡系经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 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合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2 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15日。
33 网址:https://gs.amac.org.cn/,查询日期:2024年6月15日。
三、 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函》,
各战略投资者均已承诺:(1)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
金等外,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2)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的情形。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
3435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核查
(一) 战略配售比例情况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
等相关材料,参与本次配售的原始权益人百联股份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
30%,上海证券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3.860%,因此,原始权益人及其同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合计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33.860%。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 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分别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出具的《承诺
函》,原始权益人百联股份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
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原始权益
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上海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
3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
行)》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
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3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
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
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
额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
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
条及《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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