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2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了基金兴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经基金兴华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10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77号,核准日期2013年3月25日),核准基金兴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兴华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兴华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兴华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兴华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兴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自基金兴华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二)关于基金兴华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兴华于2013年3月28日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兴华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关于原兴华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兴华终止上市后,转型后的基金即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进行集中申购。基金管理人拟开展不超过1个月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开放赎回业务,原基金兴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赎回。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二)《关于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77号)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