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6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文核准募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0月
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九、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42
十、基金的投资.........................................43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0
十二、基金的业绩.......................................55
十三、基金的财产.......................................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九、风险揭示.........................................7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109
一、绪言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及《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凡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释义或者说明的其它术语或者名词,原则上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定义、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首席财务官。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黄辰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分析员、
经理,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tied投资银行经理,J.P.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副总裁,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副
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监事。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副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北京证券、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基金
等,历任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谷琦彬先生,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研究员。2015年11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历任天弘高端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4年09月)、天弘低碳
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6月至2024年09月)。现任本公
司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优质成长企业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阿尔法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环境科学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
从事化工、电力及公用事业等行业研究工作,历任研究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8月至2020年09月)、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2月至2022年04月)、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8月至2024年09月)、天弘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03月至2024年05月)、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03月至2022年04月)。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天弘
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甄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楷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创证券研究所高级
分析师、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2017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股票投
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新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天丰先生,任职时间:2005年10月08日至2006年04月19日。
王国强先生,任职时间:2006年04月19日至2007年07月27日。
许利明先生,任职时间:2007年07月27日至2009年03月30日。
徐正国先生,任职时间:2009年03月17日至2011年03月16日。
吕宜振先生,任职时间:2009年03月17日至2011年04月26日。
周可彦先生,任职时间:2011年07月14日至2013年01月16日。
高喜阳先生,任职时间:2011年04月07日至2013年06月07日。
肖志刚先生,任职时间:2013年09月18日至2016年02月22日。
程桯先生,任职时间:2015年08月05日至2018年09月27日。
姜晓丽女士,任职时间:2016年07月14日至2019年12月18日。
钱文成先生,任职时间:2013年01月16日至2020年06月24日。
赵鼎龙先生,任职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09月27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
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
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
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
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
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1009-
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5年8
月22日至2005年9月27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销售额为339,099,940.28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3,855.38元人民币。募集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47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
有效份额为339,099,940.28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3,855.38份
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39,143,795.6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0月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除上
述时间段外,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增加业务办理时间,请以相关公告
为准。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时间,与各销售机构各地网
点具体办理时间不一致,则以各销售机构各地网点的实际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部分销售机构周末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基金销售业务,具体请咨询当地销售
机构。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10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2005年12月8
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2年3月23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过本
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
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
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含)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等。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在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
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约定方式
予以撤销,能否撤销以销售机构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判断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份额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的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 1.2%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 0.7%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赎回金额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划分等级。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
低,直至两年后为零。
(2)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3)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一年以内 0.50%
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 0.25%
两年(含)以上 0
(4)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30日以内 0.50%
30(含)以上 0
(5)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在7日以下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列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的75%
用作注册登记费;25%列入基金财产,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C类基金份
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总数
(六)费率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
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或取消收费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事前须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则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的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一般自T+2日(含)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1)、(2)、(3)、(4)、(8)项暂停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
的延迟赎回可以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或备
案。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但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不开放该业务或者可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分红全部强制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在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之间进行动态选
择,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通常,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30%—85%;债券和短期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15%—70%。短期金融工具是指现金以及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
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认为“价值投资”就是以对投资对象
的价值分析为前提,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价值投资”包括三个
要素:基本面分析、管理分析和安全边际。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如果今后出现更适合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次上,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力图通过对股票、债券和短
期金融工具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收益;在行业配置层
次上,根据各个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选择上,本基金
将挖掘行业龙头,投资于有投资价值的行业龙头企业;本基金债券投资坚持以
久期管理和凸性分析为核心,以稳健的主动投资为主导,选取价值被低估的券
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实现以资产配置为导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构化分析进行资产配置,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针对不
同的资产类别,分别通过经济增长预期、相关政策预期、通货膨胀、估值水
平、行业状况、资金流动、市场情绪、市场结构特征以及其它方面等多个维度
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期,并结合风险约束因素以
及投资限制的要求,最终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经济周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行业景气研究,根据各个行业的景气
程度,进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采用行业评价框架,从行业的基本特征、行
业的财务特征、市场对于行业的估值水平以及行业特殊的趋势/事件等多个方面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行业上市公司的未来趋势作出判断,针对特定行业设
定明显高于市场配置比例,或显着低于甚至禁止投资的配置安排。
3、精选个股
本基金认为,行业龙头企业是具有鲜明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的行业
代表性企业,通常处于行业排名前20%。
行业龙头企业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代表了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龙
头企业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更有效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且具有能够获得
自身发展的能力或者综合素质。行业龙头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或者消费者更
满意的质量持续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具有持续的良好业绩或具有明显的增长记
录或成长前景,从而能够成为长久生存和不断壮大的强势企业。
(1)股票选择原则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奉行基本面、管理、安全边际三位一体的选
股原则,挖掘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努力使本基金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分享到
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本基金投资于行业龙头企业股票的比例应占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含
80%);本基金投资于非行业龙头企业股票的比例应占基金股票资产的20%以下
(不含20%),但需基于基本面研究,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投资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理念。
(2)股票选择程序与方法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股票。本基金从公司基本面与市场两
个主要方向把握价值投资,建立股票筛选框架,重点针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股
票筛选。结合行业背景、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的财务指标、经营战略、管理与
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全面、系统地选择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好公
司。
①初选
设立投资限制板,剔除ST类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
查的公司、过去1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形成股票投资基本库。
②优选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进入基金
备选库的具体股票。
本基金从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安全性等方面综合构建行业龙
头筛选模型,对股票投资基本库进行筛选,选取行业排名前20%的公司作为行
业龙头企业进入基金备选库;此外,行业研究员可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如寡
头垄断),提出另外的候选行业龙头企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批准的候选行业龙
头企业也进入基金备选库。
除此之外,本基金可以选择投资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非龙头企业,其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20%。
③精选
本基金依据行业龙头的筛选模型筛选出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实地考察公司
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证券估值,对行业龙头企业进一步进行精选。
初选和优选主要是在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基础上进行的,精选主要是通过对
企业的实际考察来判断企业的基本面状况。实地考察是获得企业真实信息的重
要手段,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管理状况通过公开的数据很难有确切的披露,而面
对面的访谈和观察将帮助我们获得有关公司基本面和管理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本基金在精选证券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拟投资证券的安全边际。安全边
际是指企业的市场价格与其估值之间的差值。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的成长阶段
等因素,针对不同的公司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足够
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通常设定的安全边际为10%。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对安全边际进行调整。
4、债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坚持以久期管理和凸性分析为核心,以稳健的主动投资
为主导,通过对宏观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调整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并针对
个券进行定价分析,选取被低估的券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七)投资程序
1、行业研究员通过内部研究并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公司、行业、宏
观经济、市场等各方面的研究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行业配置建议,并确定基金
投资的核心股票库。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产品要求和研究结果决定基金资产
的配置战略、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确定安全边际,讨论通过基金投资的总
体方案。
4、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的总体框架内,结合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的指导意见,基金经理形成基金投资组合草案。草案内容包括行业/风格配置、
股票/债券选择等,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最终形成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
操作的相关决定,通过电子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6、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
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
督。
7、金融工程部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交评估报告。
8、投资决策委员会针对原有投资分析和决策与市场表现偏离较大的情况,
安排重新评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并提出新的应对策略;或者根据情况
的紧急程度,启动应急计划,作出相应处理。
9、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10、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
资于龙头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八)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和上述投资范围等
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在合理
期限内达到上述标准;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
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或豁免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
规定或豁免;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此项
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2、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6,057,258.89 75.73
其中:股票 346,057,258.89 75.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931,904.38 14.65
其中:债券 66,931,904.38 14.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554,908.58 9.53
8 其他资产 411,219.75 0.09
9 合计 456,955,291.6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76,008.00 0.46
B 采矿业 24,942,148.00 5.50
C 制造业 235,059,061.04 51.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240,598.00 1.82
F 批发和零售业 5,920,590.45 1.3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61,444.00 0.6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593,653.48 4.54
J 金融业 14,810,962.00 3.27
K 房地产业 16,140,162.00 3.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91,737.00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17,360.00 0.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17,000.32 1.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717,586.00 0.3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02,073.60 0.2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66,875.00 0.52
S 综合 - -
合计 346,057,258.89 76.3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727 博迈科 1,895,300 24,942,148.00 5.50
2 000786 北新建材 519,700 15,414,302.00 3.40
3 000680 山推股份 1,617,700 14,996,079.00 3.31
4 600919 江苏银行 1,993,400 14,810,962.00 3.27
5 600160 巨化股份 560,600 13,527,278.00 2.99
6 002371 北方华创 41,500 13,275,435.00 2.93
7 600048 保利发展 1,443,400 12,644,184.00 2.79
8 600522 中天科技 608,300 9,641,555.00 2.13
9 600970 中材国际 683,300 8,240,598.00 1.82
10 002415 海康威视 240,824 7,443,869.84 1.6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332,385.36 6.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348,163.93 2.2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978,750.69 1.3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1,272,604.40 4.69
10 合计 66,931,904.38 14.77
注:其他项下包含地方政府债21,272,604.40元。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5089 24山东债04 200,000 21,272,604.40 4.69
2 2028023 20招商银行永续债01 100,000 10,580,092.90 2.33
3 102381739 23中电投MTN026A 100,000 10,348,163.93 2.28
4 232480004 24农行二级资本债01A 100,000 10,346,078.69 2.28
5 092200008 22农行二级资本债02A 80,000 8,406,213.77 1.8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08月10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出具公开批评、公开处
罚的通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深圳市分局出具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通报,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于2024年06月24日收到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122.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6,486.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610.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1,219.7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8 友发转债 1,584,199.23 0.35
2 110086 精工转债 1,416,330.12 0.3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0月0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精选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10/08-2005/12/31 -0.02% 0.03% 0.03% 0.46% -0.05% -0.43%
2006/01/01-2006/12/31 50.36% 1.01% 56.94% 0.77% -6.58% 0.24%
2007/01/01-2007/12/31 93.62% 1.87% 68.47% 1.27% 25.15% 0.60%
2008/01/01-2008/12/31 -50.30% 2.21% -41.06% 1.69% -9.24% 0.52%
2009/01/01-2009/12/31 34.85% 1.87% 45.55% 1.13% -10.70% 0.74%
2010/01/01-2010/12/31 6.85% 1.34% -7.18% 0.86% 14.03% 0.48%
2011/01/01-2011/12/31 -19.18% 1.02% -11.47% 0.71% -7.71% 0.31%
2012/01/01-2012/12/31 -11.29% 1.25% 7.89% 0.69% -19.18% 0.56%
2013/01/01-2013/12/31 1.21% 1.27% -3.41% 0.79% 4.62% 0.48%
2014/01/01-2014/12/31 16.54% 1.05% 32.51% 0.70% -15.97% 0.35%
2015/01/01-2015/12/31 47.23% 2.41% 4.32% 1.37% 42.91% 1.04%
2016/01/01-2016/12/31 -23.58% 1.61% -3.45% 0.75% -20.13% 0.86%
2017/01/01-2017/12/31 18.67% 0.59% 10.84% 33.00% 7.83% 0.26%
2018/01/01-2018/12/31 -21.55% 1.28% -9.67% 0.71% -11.88% 0.57%
2019/01/01-2019/12/31 42.00% 1.11% 18.47% 0.66% 23.53% 0.45%
2020/01/01-2020/12/31 40.47% 1.26% 13.20% 0.75% 27.27% 0.51%
2021/01/01-2021/12/31 5.50% 1.09% -0.71% 0.60% 6.21% 0.49%
2022/01/01-2022/12/31 -12.76% 1.02% -8.96% 0.67% -3.80% 0.35%
2023/01/01-2023/12/31 -9.88% 0.70% -3.73% 0.45% -6.15% 0.25%
2024/01/01-2024/06/30 -1.44% 0.95% 3.54% 0.45% -4.98% 0.50%
自基金合同 201.08% 1.40% 213.76% 0.88% -12.68% 0.52%
生效日起至今
天弘精选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3/24-2022/12/31 -0.44% 0.98% -3.61% 0.64% 3.17% 0.34%
2023/01/01-2023/12/31 -10.24% 0.70% -3.73% 0.45% -6.51% 0.25%
2024/01/01-2024/06/30 -1.66% 0.95% 3.54% 0.45% -5.20% 0.50%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起至今 -12.11% 0.86% -3.93% 0.52% -8.18% 0.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等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
它基金的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2008]38号),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本基金自2008年9月17日起,对长期停牌
股票采用行业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以其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6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收益分
配方案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予核实。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4)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费率水平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的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 1.2%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 0.7%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计算公式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1)费率水平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划分等级,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低,
直至两年后为零。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一年以内 0.50%
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 0.25%
两年(含)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30日以内 0.50%
30(含)以上 0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在扣除手
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在7日以下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列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本基
金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对于C类基金
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
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符合资格
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主要的市场风险有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
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
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波动。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少,会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因素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十、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方向”相关内容。一
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对股票、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灵活资产
配置。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导致预测偏差,从而给本基金
带来风险。
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后将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或允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6、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自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
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本基金清算后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给予一定的优惠。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费率;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②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收费的费率、方式等;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初步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符合规定的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为依据核实身份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最终以
权益登记日为依据进行身份确认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
(8)基金管理人负责最终认定征集提议召集代理权或征集委托书或提议召
集权信托的有效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
少30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告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监管机构
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及截止时间等。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天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不得包
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自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闭幕之日起算)。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提前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不得采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默示视为同意”的原则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③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
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
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划付前应当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
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年09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1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5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22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2月06日 天弘基金将严格落实《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相关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3月29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3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4月22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4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6月28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28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7月19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30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