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2-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主代码:410008)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基金即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A100指数”,扩位简称“A100ETF基金”,基金代码:561880)已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成立,并自2025年1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2月18日起,将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主要据此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转型
  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富中证A100ETF联接”,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登记机构仍然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转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前述基金转型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本次转型等相关事项相应修订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h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自《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状态不变。
  二、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50%/年调低至0.15%/年;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0.15%/年调低至0.05%/年。
  上述费率调整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原《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转型后的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富中证A100ETF”)的联接基金,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4日
  附件:《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一、前言
(一) 订立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规范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运作,保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前言
(一) 订立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二)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
名前)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增加: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二、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二、释义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二、释义 6.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二、释义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释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二、释义 11.《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
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
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释义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释义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二、释义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
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
失效;
二、释义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25.存续期: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二、释义
29.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二、释义
3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机构;
32.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机构;
二、释义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3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二、释义
4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二、释义
45.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
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41.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
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二、释义
4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
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目
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二、释义
增加:
5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8.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 ),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
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华富中证A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
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标的指数:中证A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一)基金名称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和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4%, 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
踪。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
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的领导力量;中国证券市场
日益成熟有效, 中证A100指数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投
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
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A1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投资, 旨在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A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以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
国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成果。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增加:
(五)标的指数
中证A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目标ETF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 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
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
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 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
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进行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
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 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
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 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 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
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
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
的发售
(修 改
为:四、基金
的历史沿 革
与存续)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
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
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
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
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58号)文件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2009年11月23日到2009年12月25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
2025年1月15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富中证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决定将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即本基金。
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
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
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
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
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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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
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
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上述(1)、(2)、(3)、(4)、(7)、(9)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 目标ETF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
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
发生上述(1)、(2)、(3)、(4)、(7)、(8)、(9)、
(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
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
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增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
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
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8)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业务;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
和记录等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
和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9)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
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该基金的联接基金模
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
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
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
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
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和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
踪。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
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的领导力量;中国证券市场
日益成熟有效,中证A100指数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投
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
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A1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投资,旨在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A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
国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成果。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等。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三)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 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
处理方式” 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
证A100指数。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
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
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次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首先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按照中
证A100指数成份股的权重确定个股的配置比例。
……
3.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各成份
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
投资于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
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
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
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
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
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 因此对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
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策略
4.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情
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票组合进行
适时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
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本基金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
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
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
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
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
前。
② 如果预期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将发生调整,
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行前瞻性调整。
③ 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
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5.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购买中证A100指数
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中证A100指数某成份股的权重
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
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8)、(9)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
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增加: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
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
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
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
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
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
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
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
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目标ETF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5.?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
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5.?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5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十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十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5%。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
0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
0
十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十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收
益与分配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十七、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一)披露原则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信息披露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22.?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上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另
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三、基金
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于2025年2月18日生效,原《华富中证A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二十三、基金
合同的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其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一份外,其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相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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