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和《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基金自2024年10月14日起增设D类份额。本基金分为A、B、D三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其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A类、B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得相互转换。
1、本基金增设的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申购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90%
100万≤M<500万 0.45%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D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D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重要提示
根据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约定:“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本次增设D类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改自2024年10月14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1、《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1、
《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型
本基金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 投资
人应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其类别,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费率结
构, 具体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 不同类别的基
金份额不得相互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类型
本基金分为A、B、D三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其
类别,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
费率结构, 具体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A、B、D类基金
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
值,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得相互转换。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投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但不同
的类别之间不得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分为A、B、D三类,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但不同的类别之间不得转换;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
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
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附件2、
《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