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8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十、基金的托管............................................................................................................................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42
十二、基金的投资........................................................................................................................44
十三、基金的财产........................................................................................................................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二十、违约责任............................................................................................................................8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8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
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金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基金年收
益率;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保障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有关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参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4、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募集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
额及其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
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
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账户内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
照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
项从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
零。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三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2)全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3)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如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
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当日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
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另行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进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
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价值分析基础上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预期市场利率走势、研究利率变动对债券价值的影响,利用债券市场非有效
性及债券市场创新带来的投资机会,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并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依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决
定的市场利率变动预期,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
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组合管理,保障本金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
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投资流程图见图1)。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层面:
1、基金资产配置
(1)市场利率预期
本基金依据与利率变化相关性较强的经济增长、外贸、投资、消费、物价指
数等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周期及货币政策目标研究。此外还研究以下影响货币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的事项,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
①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及中标利率水平变化;
②货币供应量、货币乘数变化,商业银行存贷款变化、超额备付率变化;
③资金年末、年初偏紧、年中相对宽松的一般季节性变化;
④新股发行、新债缴款、股市爆发性行情引起的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变化;
⑤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进程。
(2)组合剩余期限管理
在市场利率预期的基础上,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货币市场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以子弹组合、杠铃组合或梯形组合安
排投资组合的现金流分布。
(3)收益率利差分析
正确评估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利差,信用利差,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环
境变化引发的利差变化趋势分析,确定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企业
短期融资券以及债券回购间的类属配置。
基金主要投资对象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均属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信用利
差相对稳定且易于评估。企业债信用利差通过产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
资金投向分析和债券保护条款分析确定。
流动性利差主要通过比较类别资产平均收益率、收益率波动度、二级市场存
量、月均交易量、月均交易量变动等指标加以判断。
2、基金资产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3、为了在低风险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和保持投资组合充分的流动性,本
基金投资管理中还贯穿使用以下策略:
(1)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套利与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针对各细分投资市场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
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针对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
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2)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结合市场利率预期及未来现金流供给与需求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
采用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保持投资组合的高流动性。
对回购、央行票据等部分投资品种,将依据其市场特性,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
提高基金资产的持续变现能力。
图1基金投资流程图
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资产配置
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市场利率预期
剩余期限管理 梯杠子形铃弹 组组组合 合 合 收益率利差分析
资
组央
企金回国行现合业融购债票金风债债据
险
绩
效
评
估
各品种风险
资
(五)投资决策程序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
部、研究发展部、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研
究员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债券投资策略、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
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计划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
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发
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
现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
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
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
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6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必须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
接受。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由于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主
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高,利率风险小,因而本基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稳
健。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长期看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但第13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第13项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
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1、7、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
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
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
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
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八)投资组合限制”、“(十)投资禁止”
以及“(十一)禁止行为”中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不再适用于本
基金。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金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天治天得利
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
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分别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赔偿。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10%,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
金份额升降级机制。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
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参与
下一开放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每月集中支付,使基金固定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应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元,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
原则。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基金净收益余额按0.01元为单位,于当日进行随
机的再次分配。
3、基金收益支付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
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本基金遵守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开放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
增加或缩减的该类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365/77??R????i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1+)-1?100%??II??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
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
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截至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
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
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
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
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