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5】2898号文变更注册,并依据2016
年4月18日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
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天治低碳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4月18日起,《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
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
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
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
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8
七、基金的存续.........................................................................................................................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业绩.........................................................................................................................70
十一、基金的财产....................................................................................................................7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3
十七、风险揭示.........................................................................................................................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1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天治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天
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治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
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5、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层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姚静静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马铁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长、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首
席信息官;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家涵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文学双学士。2005年7月至2007
年9月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年9月至今就职于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监、
权益投资部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龙浩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银行审计部高级审计经理;吉林省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市场部副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王怀波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公司财务总监;
吉林森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企业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吉林
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吉林森工森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
周佰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张光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办公室科员;吉
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
合伙人。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
所、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年担任中
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单宇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娄敬群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综合
员、财务部副经理;天富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天治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市场部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
信托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孙海闱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方正证券股份公司回龙观营业部客
户经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资本运营部职员;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企管部
主管。
张健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
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工会主席。
叶菲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起就职于阳光文化媒体投资集团,
2009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监助理、总监,现任综
合管理部总监。
闫译文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年至2009
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部副经理、经理、
证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
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赵正中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风险管理
部总监。
李大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年起就职于吉林市商业银
行;2008年起就职于吉林银行,先后担任金融市场部职员、同业营销岗、副经理、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21年起就职于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联席总经理,2024年8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现任基金经理
许家涵先生:经济学、文学双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19年。
2005年7月至2007年9月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
年9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
总监、交易部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9
年2月28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任天治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5
月10日任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8日起任天治稳健双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6日起任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1日起任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5年1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刘红兵先生任基
金经理;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8月28日,袁柏南先生与刘红兵先生共同管理
本基金;2005年8月29日至2010年5月28日谢京先生任基金经理;2011年10月
2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吴战峰先生任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5年6
月12日秦海燕女士任基金经理。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6月12日陈勇先生任基
金经理。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曾海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许家涵先生,基金经理梁莉女士,投资
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李申先生,基金经理郝杰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
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
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
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
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
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
会,由董事会决议做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
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
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
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
为准则、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
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
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
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
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
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
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
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
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交
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
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
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
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
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
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
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
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
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
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
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
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
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
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101人,平均年龄38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
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
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
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
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
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
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
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共34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550.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
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
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
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
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
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
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
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
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
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
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
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
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
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
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
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楼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韩涵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蔡宣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66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9543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5053128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21-2036116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999-8750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电话:0551-62207114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方式: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28)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任嘉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周驰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228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王星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533
客服电话: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9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38)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电话:0510-8283291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电话:010-63081315传真:010-630801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66网址:www.txsec.com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71065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基金业务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300
传真:0771-553910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联系方式:010-88695182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46)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4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基金业务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
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电话:0755-82083788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网址:http://www.18.cn/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14
网址:www.gzs.com.cn
客服电话:(020)95548
(53)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电话:13901318801
传真:024-22955453
联系人:刘沁然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82577
网址:https://www.wxzq.com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021-8023421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余可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021-23262755
传真:021-63586853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nbcb.com.cn
(5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6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邱佳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6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9158135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曹金宝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22766网址:www.qianjing.com
(7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吴志花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汤蕾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7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靖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桂平路391号新漕河泾国际商务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办公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徐亮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于伟伟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8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1106、112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电话:02160608970
传真:021-60608950
网址:www.ajwm.com.cn
联系人:沈雯斌
(8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邮编:518000
联系人:丁洁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kenTeRui.html
(8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
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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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889283
网址:http://www.pytz.cn
(85)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联系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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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
网址:www.taixincf.com
(8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孔逸帆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8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0755-82779746
网址:http://www.ppwfund.com
(8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郭美玲
联系电话:010-86340269
网址:https://www.kunyuanfund.com
(9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联系电话:021-60206991
网址:https://www.fundhaiyin.com
(91)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陆佳雯
联系电话:021-68770223
网址:www.gxjlcn.com
(9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周旋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
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潘梦茹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层
电话:021-60374905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胡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4】19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4年11月29日至2005年1月7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1月12日生效。
2016年4月18日,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内容
包括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
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6年4月18日起,《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
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50%
25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2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1年 0.50%
1年≤N<2年 0.30%
2年≤N<3年 0.10%
N≥3年 0
注:1年按照365天计,以此类推。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25%归基金财产所有,75%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0=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200=9,998,800元
申购份额=9,998,800/1.1000=9,089,818.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089,818.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关企业,追
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
产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
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
风险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过程中还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
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
点。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以应对气候变
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为目的的新规则。本基金将沿
着低碳经济的路线,把握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1)低碳经济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经济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与运营,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
能、水电及核电等;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服务等配套产业,如特高压输电、智能
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②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上市
公司,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燃煤、整体
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③碳交易与陆地碳汇、海洋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
增汇等相关的上市公司;
④环保行业:包括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
2)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实现能耗
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因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上市
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
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识别
及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
素的双重定性分析,精选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着度,其中以盈利能力
为主。盈利能力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
进行综合评估,行业贡献度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衡量,主营业
务显着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进行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其中以估值水平为主。估
值水平通过PE、PS、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等静态估值水
平、动态估值水平、历史成长性、预期成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成长性的指标
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手率、日均交易额等交
易活跃度指标,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个股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以上
因素作为公司内生性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投资项目、资产增值等基本面的
正向变动。以上因素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作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效补充。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
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
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
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
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
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
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
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
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
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
等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
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50%。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是为了反映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低碳经济类公司股票
的整体走势,从沪深A股中挑选日均总市值较高的50只低碳经济主题公司股票组成
样本股,基日为2010年6月30日,基点为1000点。在编制方法上,中证内地低碳
经济主题指数采用了主流的市值加权方法,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另外还采用了分
级靠档技术,分级靠档技术的采用可以使在样本公司股本发生微小变动时保持用于指
数计算的样本公司股本数的稳定,可以降低股本变动频繁带来跟踪投资成本,便于投
资者进行跟踪投资。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6,253,483.36 91.62
其中:股票 76,253,483.36 91.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4,521.29 0.37
其中:债券 304,521.29 0.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60,032.44 5.60
8 其他资产 2,007,514.19 2.41
9 合计 83,225,551.28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32,589.36 61.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83,806.00 2.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52,213.0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983,275.00 27.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01,600.00 0.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6,253,483.36 94.03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651 盛邦安全 217,700 6,918,506.00 8.53
2 002475 立讯精密 119,700 5,202,162.00 6.42
3 002241 歌尔股份 197,700 4,481,859.00 5.53
4 002600 领益智造 507,700 3,812,827.00 4.70
5 002273 水晶光电 177,700 3,363,861.00 4.15
6 002938 鹏鼎控股 87,700 3,137,029.00 3.87
7 600536 中国软件 67,700 2,837,307.00 3.50
8 300433 蓝思科技 127,700 2,611,465.00 3.22
9 688631 莱斯信息 35,700 2,599,674.00 3.21
10 002384 东山精密 107,700 2,535,258.00 3.13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4,521.29 0.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4,521.29 0.38
5、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3,000 304,521.29 0.38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歌尔股份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的处罚。东山精密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苏州市
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述
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437.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42,691.2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44,385.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07,514.19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6年4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31日 -14.87% 1.29% 0.11% 0.49% -14.98% 0.80%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9.15% 0.84% 9.55% 0.47% 19.60% 0.37%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31日 -35.73% 1.25% -15.54% 0.69% -20.19% 0.56%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31.25% 0.91% 13.96% 0.64% 17.29% 0.27%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 21.00% 1.60% 37.96% 0.93% -16.96% 0.67%
2021年1月1日 -2021年12月31日 25.19% 0.81% 25.80% 1.10% -0.61% -0.29%
2022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 0.46% 1.60% -11.45% 0.98% 11.91% 0.62%
2023年1月1日 -2023年12月31日 -8.01% 1.61% -14.16% 0.64% 6.15% 0.97%
2024年1月1日 -2024年9月30日 0.26% 1.97% 8.85% 0.75% -8.59% 1.2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
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
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
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
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
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
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
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
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
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
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交易对手活跃、投资品种丰富、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相关上市交
易品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因此,本基
金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
组合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需求。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关
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
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下“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的规定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
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特别提示,当管理人采取以上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款项被迫延迟支付、
因估值方式变动或市场波动造成赎回财产损失等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
为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首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
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
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发行人信用风险。其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
可能性,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
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
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
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
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6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
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
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
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
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
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
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D.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但若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短信
客户提交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的,我司将为客户发送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申
请确认结果通知短信。
(2)对账单
我司将每个月向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当月交易明细及持有人所
持有基金份额、账户市值、单位净值、分红方式等。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
件方式。如投资者需要对账单个性化寄送或者查询交易明细,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
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修改密码等
多种服务。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
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
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公告如下:
1、2023年11月21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阳光人寿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023年11月2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3、2023年11月2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4、2023年11月27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普益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5、2023年12月1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排排网财富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6、2023年12月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2023年12月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坤元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8、2023年12月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9、2023年12月1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0、2023年12月26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高
旗下部分基金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11、2023年12月26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12、2024年1月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3、2024年1月1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奕丰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3年第4
季度报告汇总》。
15、2024年1月2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直销柜台汇款交易业务银行账户的公告》。
16、2024年2月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
总部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17、2024年2月2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8、2024年3月16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假冒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19、2024年3月2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4年3月27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3年年
度报告汇总》。
21、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4年第1
季度报告汇总》。
22、2024年6月20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3、2024年7月11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国信嘉利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4、2024年7月1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4年第2
季度报告汇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2024年8月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关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
止代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6、2024年8月2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增加云湾基金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24年8月27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公告》。
28、2024年8月2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汇总》。
29、2024年9月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0、2024年10月1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1、2024年10月2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天治旗下十五只基金2024年3季度报告汇总》。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处供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
件
(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