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4-12-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10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发售..........................................................................................................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30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41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42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64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66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67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事项..........................................................................................................................70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发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
募集、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发
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
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
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资产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
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发售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诺
安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
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
费用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
基金份额。各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限制
等不同。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确保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
投资基准的稳定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五、基金的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和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六、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未来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消费或提现。
具体内容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十一、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
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9)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及升降级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
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决议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诺安”、“诺安货币市场”等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
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决议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1.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各类份
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限制等不同。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限制、对各类别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生效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
八、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认购被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到原申请网
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
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
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
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进行。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管
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
的申购与赎回,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交
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
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
元计算并保留到0.01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至少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
份额50%,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按照相关约定强制征收1%赎回费时: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即1%)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前一个工
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
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
(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
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
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
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
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
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
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
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
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
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
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
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
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份额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
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
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享有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高
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四、投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后)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五、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及短期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短期利率的走势,进
行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策略配置和资产组合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在个别回
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本基金的资产策略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资产组合配置部分,
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
票据和短债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
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流动性高,风险低并且收益稳定。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作出决议。
(2)研究部对债券市场的债券或票据进行评级和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
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基金事务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供基金经理参考。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和依据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资产配置、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
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负责对
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
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3、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
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1)、2)项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
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上述规定。
九、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货币市场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
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发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任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
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别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
不超过0.2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五节第(一)款第3至
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类别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类别基金份
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
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
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
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额]×10000
365
7 7Ri
?1)×100%([∏(1+)]
10000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各类基
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
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起的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
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过失,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