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对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规则进行补充,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与释义”章节中的“释义”的原描述: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更改为: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二、将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十九、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的原描述: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份额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更改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基金份额或仅销售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份额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的“一、召开事由”的“(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新增: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四、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中的“三、临时报告与公告”中新增: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此次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修订后的《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12月6日起生效。与此同时,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