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17:00止。2018年6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16,036,880.9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1,737,885.55份的50.5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036,880.9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40,000元
公证费10,000元
合计50,000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018年6月28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29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备查文件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9255号
申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委托代理人:钟晨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五月十六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符妍的监督下,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兵、钟晨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6,036,880.92份,占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权益登记日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1,737,885.55份的50.5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6,036,880.9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