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2024-05-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5月18日
重要提示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4
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6月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8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8
§4基金托管人...............................................................................................................19
§5相关服务机构...........................................................................................................21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3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24
§8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3
§9基金的投资...............................................................................................................34
§10基金的业绩.............................................................................................................47
§11基金的财产.............................................................................................................48
§12基金资产的估值......................................................................................................49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7
§16基金的信息披露......................................................................................................58
§17风险揭示.................................................................................................................63
§18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7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9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9
§2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22其他应披露事项......................................................................................................87
§23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8
§24备查文件.................................................................................................................89
§1绪言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
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本《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
或本基金契约或基金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
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销售代理人: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
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指公历天/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日
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
位净值的过程;
ING: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
团;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
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在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
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
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付斌先生,理学硕士。2008年1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9年8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4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
管理四部副总监兼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月14日至今)、
招商丰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3月19日至今)、招商景气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11月18日至今)、招商兴和优选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2月1日至今)、招商企业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月20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进贤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7月
30日;张冰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7日;周炜炜先生,管理时
间为2005年8月24日至2006年6月16日;涂冰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3月27日至
2011年12月14日;郝联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月30日;刘
树祥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1月5日;韦文赞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
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袁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至2015年5月
5日;吕一凡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唐祝益先生,管理
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
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
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
4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募集期从2004年4月23
日起到4月28日止,共募集1,604,206,857.2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6,381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
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
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
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7.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7.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其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7.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
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4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
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
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5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类型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最低转换份额(份)
代销 1 1 1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赎回和转
换的,每次办理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代销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
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
币1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6申购份额、赎回价格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份额计算方法采用“外扣法”计算,各基金之间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公式:
X?A?(1?B)
1?CY?
D
Y=转入基金Y的份额
X=转出基金X的份额
A=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0)
D=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换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计算确认的转换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7.7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申购基金时从申购金额中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费用。
2、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
金管理人公告。
3、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天-6天(含) 1.5%
7天-365天(含) 0.5%
366天-730天(含) 0.25%
731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
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注:(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731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
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
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
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
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上述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自2008年2月22日起执行,原基金转换费用收取
标准及转换费率同时废止。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
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8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7.9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
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7.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在
2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7.11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收益情况。
§8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8.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
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
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2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
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8.3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充分把握投资机会,适当的集
中投资可以提高组合的盈利能力。
9.2投资目标
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
集中投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9.3投资范围及对象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
认为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的
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35-80%,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投资股
票、存托凭证的比例将有可能超过80%。
9.4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应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投资技术,包括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的资产
配置技术、PFG(Price for Growth)数量化筛选模型、SRS(Stock Rating System)股票
分析系统、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以及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
2、资产配置
a)本基金投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35-80%,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投资股票、
存托凭证的比例将有可能超过80%。
b)股票与债券之间具体的比例将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灵活配置。
c)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借鉴了本公司的外方股东ING的成熟技术,主要采用两个投
资工具: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Marketometer)。
投资时钟:一种纯粹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它通过对与股票市场中长期趋势密切相关的宏
观因素分析,寻找每一时期在经济景气周期和股票市场周期中的具体位置,并针对不同阶段
制订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趋势作出更全面的评估。本基金拟采用的市场量表中,基本分析包括一系列反映
宏观经济的定量指标和反映市场投资价值的定量指标,其目的在于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的投资价值;市场分析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股票市场与债
券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作出评估。市场量表的结论是采
用定性的评分方法,资产配置比例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3、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适当集中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
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其中,公司研究是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通过研究,得出对公司
盈利成长潜力和合理价值水平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现金流成长性
的股票。
构建股票模拟组合时,本基金将采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较为成熟的PFG模型
和SRS系统构建股票池,并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排序。
本基金股票投资过程如下图所示:
定量 定性 PFG 分析 评级 SRS PFG SRS 筛选 系统 评分 股票 评级 加权 组合执风险 构建 组管理


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在应用PFG模型进行数量分析前,需要对A股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具体做法是按照流
通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要求的股票。只有流动性好、在买
入和沽出时不会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的股票才能进入可投资的股票备选库。
2)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PFG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PFG模型是既关注价值又关注成长性的定量筛选模型。该模型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
相关性的参数作为模型的输入,通过对股票收益率与这些参数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建立股
票收益率的预测模型,并与当前股价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价值和成长性的股票。这些参数
中既包含反映价值的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也包含反映成长的指标,如每
股收益的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参数,还包括一些反映技术面的参数。由于模型的参
数选取有很强的灵活性,本基金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本基金采用的
PFG模型共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市盈率等基本面参数和技术面参
数,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对所选出的股票,
再应用SRS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的投资价值。
SRS股票评级系统是本基金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模型。它是对公司的短期
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层、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
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
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
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SRS系统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价。
成长分析:通过对行业的成长速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分析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的内部因
素和外部条件,考量实现公司短期和长期增长目标的可能性。尤其关注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
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管理层领导公司实现增长目标时表现出来的管理水平。
价值分析:除了进行常规的估值倍数的比较之外,本基金加强了对股票价值回归重要影
响因素的关注和研究。不同时期,股票的市场定价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本基金不仅关
注暂时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发现市场定价异常现象,同时还将探寻市场价格向合理的股票价
值回归的线索。重要的企业行为,比如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回购、战略投资者的加盟和其
他各种发展动态,都为市场重新评价公司业务和股票内在价值提供了新的机会。总之,发现
股票价值低估只是价值投资取得成功的一个方面,而把握股票价值回归实现的契机,是价值
投资获得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
SRS评分方法:首先对行业的基本状况作全面的了解,然后以每个行业基本面指标的
平均水平为基准,对公司进行评分。当公司的状况好于行业的一般水平时,评分为正分,相
反为负。对每个指标的打分范围为-2,-1,0,1,2五个分数等级。分数越高,公司的基本
面越好。最后,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对每个指标的分数加权平均,得出公司的最后
得分。
4)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通过PFG和SRS所得出的对公司定量和定性的两个分数加总,按照加总的分值进行相对
投资价值的排名,并据此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5)运用ING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工具主要运用ING的成熟模型。ING的风险控制模型,不仅能够对
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跟踪误差)进行事后评测,对基金业绩归属和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更
重要的是它还能够在事前对模拟股票组合的风险度进行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将跟踪差
控制在一定水平所需要做的组合调整,即通过减少那些对组合风险贡献度大的个股,加入那
些更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的个股,来达到控制组合风险的目的,把跟踪误差保持在合理的范
围内。这使得组合风险控制不再是事后调整,而变得更加具有前瞻性,同时也使得投资风险
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6)模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ING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
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
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借鉴了ING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化、定量化的方
法指导投资,通过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寻找相对价值低估的固定收益品种作为积极投资的对象。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
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
基金收益。
本公司债券的投资流程如下表所示:
宏观经济预估和
央行货币政策走向判断
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判断
确定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
债券收益率及信用分析
模拟债券组合
风险管理
执行债券组合
(1)预测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变动
中国债券市场两个显着特点是:一是债券品种以政府债券为主,因此信用风险很小,债
券组合的主要收益来源是预测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变动;二是由于处于经济转轨和增长的双重
挑战,市场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预期波动剧烈,投资组合首要控制的目标是利率风险。通过
分析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动的趋势,来预测收益率曲线的中长期变动
趋势。
(2)久期管理
我们通过细致的经济基本面分析,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将市场隐含的利
率走势预期与我们自己的研究分析相比较。评估的过程首先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和
远期收益率曲线,来推断市场隐含的对未来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然后,把这种市场隐含
的判断与我们自己的研究的分析相比较,来确定现在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市
场隐含的利率走势会高于我们自己分析的结论,债券的价值可能是低估的;反之,则是高估
的。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组合的久期和收益率曲线的定位。
(3)债券组合管理
A.债券的选择
债券投资专家负责决定投资品种的选择,在选择债券时根据已经确定的组合久期和收益
率曲线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在选择具体债券品种时,主要依据是: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
交易的集中度分析、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直接操作情况、
B.流动性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券种和非
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
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
C.信用分析
组合所包含的债券最低的信用等级为BBB+或同等信用。在此基础上,组合的平均信用等
级应在A+以上。
D.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基金收益
中国债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完全有效、市场分割、利率形成机制效率不足等特点。市场参
与主体需求不同、市场规则变化、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资金流动的特点常常给某一市场、某
一债券类属或单只债券带来不平衡的需求,使得其价格偏离价值,这都给基金的积极管理带
来了机会。
(4)债券组合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团队将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出现变化的几种可能性,计算不同利率变化对组
合收益的影响。对每种利率变化的可能性都分别给出不同的发生概率,计算不同概率分布下,
债券组合收益的期望值,以及不同置信区间的收益分布图。通过即时计算债券组合的收益和
波动性,与不同概率分布的组合收益和波动性的比较,监控风险度。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7、业绩比较标准(Benchmark)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上证180指数收益率+35%×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超过80%时,基金管
理人将可能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
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6)、(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9.6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
9.7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5,811,683.34 75.16
其中:股票 535,811,683.34 75.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810,616.22 21.16
其中:债券 150,810,616.22 21.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059,825.92 3.66
8 其他资产 184,381.83 0.03
9 合计 712,866,507.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3,972,021.09 9.12
B 采矿业 130,888,202.38 18.66
C 制造业 137,491,459.49 19.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9,141,802.00 12.71
E 建筑业 8,161,238.00 1.16
F 批发和零售业 5,299,830.00 0.7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025.7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035,977.82 3.43
J 金融业 76,791,279.00 10.9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5,811,683.34 76.3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1,570,100 39,142,593.00 5.58
2 600938 中国海油 1,247,800 36,473,194.00 5.20
3 002714 牧原股份 831,400 35,874,910.00 5.11
4 600079 人福医药 1,760,423 34,169,810.43 4.87
5 601939 建设银行 4,888,100 33,581,247.00 4.79
6 601088 中国神华 840,600 32,859,054.00 4.68
7 600426 华鲁恒升 1,253,907 32,802,207.12 4.68
8 601985 中国核电 3,396,300 31,211,997.00 4.45
9 605296 神农集团 771,263 28,097,111.09 4.00
10 601398 工商银行 4,829,200 25,498,176.00 3.6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0,810,616.22 21.4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810,616.22 21.4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81 22国债16 1,000,000 102,842,328.77 14.66
2 019703 23国债10 270,000 27,525,205.48 3.92
3 230002 23附息国债02 200,000 20,443,081.97 2.9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华鲁恒升(证券代码600426)、建设银行(证券代
码601939)、中国神华(证券代码60108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华鲁恒升(证券代码600426)
根据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被山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2、建设银行(证券代码60193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中国神华(证券代码60108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环境污染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822.25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3,559.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4,381.8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06.01-2004.12.31 -1.49% 0.65% -10.07% 0.88% 8.58% -0.23%
2005.01.01-2005.12.31 -0.48% 0.94% -0.53% 0.85% 0.05% 0.09%
2006.01.01-2006.12.31 113.28% 1.09% 69.45% 0.91% 43.83% 0.18%
2007.01.01-2007.12.31 111.37% 1.62% 84.61% 1.48% 26.76% 0.14%
2008.01.01-2008.12.31 -47.16% 1.94% -47.77% 1.99% 0.61% -0.05%
2009.01.01-2009.12.31 42.16% 1.62% 55.09% 1.34% -12.93% 0.28%
2010.01.01-2010.12.31 -1.39% 1.21% -9.26% 1.01% 7.87% 0.20%
2011.01.01-2011.12.31 -26.47% 0.87% -14.04% 0.84% -12.43% 0.03%
2012.01.01-2012.12.31 6.57% 0.93% 8.57% 0.81% -2.00% 0.12%
2013.01.01-2013.12.31 -1.81% 0.97% -5.22% 0.94% 3.41% 0.03%
2014.01.01-2014.12.31 16.07% 0.85% 38.91% 0.82% -22.84% 0.03%
2015.01.01-2015.12.31 36.42% 2.03% 2.57% 1.62% 33.85% 0.41%
2016.01.01-2016.12.31 -14.27% 1.25% -6.29% 0.89% -7.98% 0.36%
2017.01.01-2017.12.31 27.22% 0.85% 10.52% 0.39% 16.70% 0.46%
2018.01.01-2018.12.31 -22.90% 1.16% -12.40% 0.83% -10.50% 0.33%
2019.01.01-2019.12.31 57.47% 1.11% 19.56% 0.77% 37.91% 0.34%
2020.01.01-2020.12.31 53.44% 1.27% 13.27% 0.87% 40.17% 0.40%
2021.01.01-2021.12.31 -17.24% 1.27% -2.22% 0.71% -15.02% 0.56%
2022.01.01-2022.12.31 -17.51% 1.12% -12.12% 0.79% -5.39% 0.33%
2023.01.01-2023.12.31 -13.07% 0.72% -5.59% 0.53% -7.48% 0.19%
2024.01.01-2024.03.31 -1.34% 0.82% 3.42% 0.61% -4.76% 0.21%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374.64% 1.24% 166.85% 1.03% 207.79% 0.2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6月1日。
§11基金的财产
11.1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2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3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
价值基础。
12.2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2.3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12.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基金自2008年9月16日起,采用《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2008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的提示公告》。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12.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2.8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13.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指投资者可选
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不超过6次;
8、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9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3.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2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4.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请参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
14.3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
基金的审计业务。
15.2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6.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6.7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
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6.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10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动态配置的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由于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积极的选时操
作、动态的资产配置、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因此本基金相对其他平衡型基金的风险收益
较高。
17.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相对集中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来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可能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17.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7.5本基金特定风险
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7.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7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8.1基金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
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18.2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b.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c.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d.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i.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j.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k.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l.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g.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h.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i.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j.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k.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l.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m.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p.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s.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u.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x.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d.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f.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c.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e.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g.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k.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n.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o.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
上;
p.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q.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r.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t.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b.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c.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d.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e.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f.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g.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h.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
偿的权利;
i.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j.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c.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9.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
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
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
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
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
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
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19.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
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9.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19.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依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签订的《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制。本托
管协议摘要中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仅截至本基金托管协议签订之日。
20.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0.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
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
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
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3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
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
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
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20.4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本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20.5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20.6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7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
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5-31
2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31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6-22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5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7月10日修订) 2023-07-10
6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2023年7月10日修订) 2023-07-10
7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2023-07-13
8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3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10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08-21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8-30
13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5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7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28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19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8
23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26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27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5-18

§23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2、《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