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11-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
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相关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为投资对象。本基金产品不是REITs,也不
直接持有境外实物房地产。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REITs通过自身经营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并定期分红,且股息率较
高,而从交易上来讲,REITs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其收益特征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REITs的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而波动,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
价格波动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风险揭示
四、基金的投资
五、基金的业绩
六、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基金托管人
十七、境外托管人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以及《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8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更换和撤消
3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美国市场休市的日期除外)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51.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
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
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
押型REITs两种
65.权益型REIT(Equity REIT):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
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
66.抵押型REIT(Mortgage REIT):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
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证
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
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
贷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
大的风险因素。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
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REITs,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其价格会随着房地产
市场价格波动而波动,其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
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
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将暂时无法办理赎回业务。待恢复办理赎回业务时,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发生变化,与投资人预期有一定差异。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可能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
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6.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9.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11.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
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一项实物资产,具有良好的历史收益和持续的抗通胀能力。房地产信托凭
证通过收购、管理、租赁、变卖等形式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集合了现金收入和资产增
值、简化了法律税收手续、降低了持有成本、成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主流工
具。房地产信托凭证因其流动性充足、风险分散和信息高度透明等优点,得到了投资者的
普遍青睐。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地产市场,证券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其投资收益和当前市场上其他权益类产品关联性也较低,起到了良好的分散风险
的作用。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主动投资理念,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和深入的个股机会挖
掘,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总回报最大化为目标,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参与
美国房地产投资,分享美国房地产市场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
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
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
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是指拥有、投资、
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
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不投
资于抵押型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自下而上地甄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
票,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投资管理。衍生品投资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仅用于适当规避外汇风险
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在权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间根据影响证券市场、
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因素和市场风险等指标进行配置。本基金还将依
据流动性和风险收益预期在权益类资产内对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等进行灵
活配置,并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建立基于经
济基本面及宏观政策方向的分析框架,再以深入的国家、区域、行业研究为基础,来决定
重点投资类别及相应权重,其后定期进行回顾、分析、调整。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的适度
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单一市场和单一产品的非系统性风险、
对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略
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资产类别和不同产品的
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综合考虑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进
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适时的调整。在对市场短期走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使用
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证券选择
(1)REITs投资策略
REITs依靠投资管理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证券产生现金流,并将大部分现金收益以股
息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REITs投资的资产质量、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及管理层能力等指标
是分析REITs投资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本基金将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中挑选出优秀
的品种,通过逐一分析每个REITs基本面情况,包括资产分布、营运现金流状况、债务偿
还能力、资产回报率、成长潜力、公司治理、管理层激励等指标对REITs未来总收益作出
预测,并对投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根据风险调整收益预期选择证券构建组合。除此之
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可投资REITs的风险收益进行持续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组合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美国房地产行业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旨在把握阶段性机会,对
REITs投资作有益补充,并降低组合整体波动性。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法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和个股选择。在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
入挖掘能够充分参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分享房地产市场收益的上市公司。旨在投资经营业
绩优秀而稳定,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投资回报
率良好、资产负债情况健康、有持续分红派息能力的企业,为投资人创造稳定收益。
(3)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REIT ETF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流
动性管理,满足基金申购赎回需求。在选择ETF时,基金管理人会综合考虑产品历史运作
记录(跟踪误差等)、市场流动性、投资容量、费率、投资管理人等情况,目标为:在合
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复制相关指数。
(4)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
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
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
术资产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
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5)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在充分调研验证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
上,可以通过衍生品投资降低个股和组合风险,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
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合理减小外汇市场波动对投
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
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进行投机交易。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美国经济情况、金融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结
果,以及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现金收入和资本增值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
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
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以美国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收益。
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备选证券库筛选、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
与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美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财政
和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
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战略
资产配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
调整。
2、备选证券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美国主要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筛选REIT依据对流动性、收益
率、现金流、估值水平、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管理人等基本面的调研分析,筛选
ETF依据对流动性、规模、跟踪误差、透明度、费率等指标的调研分析,筛选股票依据对
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增长潜力、估值水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调研分析。在深入调
研的基础上构建被选证券库。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组合整
体调整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资产、行业、区域的有效配置,负责实施组合构
建工作。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证券选择。针对进入备选证券库的证券,
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通过深入调研,全面分析,对风险收益进行评估,为投资组合构建提供
支持。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REITs、ETF和股票投资的交易指令将在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证券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内部的交易室直接下单。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投
资地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
断。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合理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
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7、监察稽核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人民币计价的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MSCI美国REIT指数是一个调整市值权重的自由流通股指数,用来衡量美国市场中
REITs行业的股票市场表现。截至2018年9月30日,共有154只成份股,总市值约8783
亿美元,自由流通股调整后的市值8499亿美元,前20大权重股占比50.30%。该指数大约
覆盖整个美国REITs市场85%的市值。
MSCI美国REIT指数的特点包括:
1)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REITs;
2)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REITs市场。
MSCI使用三种不同方式计算其指数水平:价格指数,总收益(Gross DTR)指数,净
总收益(Net DTR)指数。DTR计算方法为在公司宣布分红当日交易结束的时将指数成份股
的分红重新投资于指数。净总收益指数在扣除预提税之后将分红重新投资,适用不享受双
重征税优惠条款的机构投资者的税率。
如果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
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本基金对该指数的使用授权,或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美国REIT净总收
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
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7)、(10)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5项约定
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
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
金持有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
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
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
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
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
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
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
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
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
公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具备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2.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含着名分析师数量);
(2)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及美国市场覆盖的深度;
(4)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服务态度;
(8)研究的独立性;
(9)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
交价格区间等;
(11)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
评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4.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
易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30%,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
分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
况时,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
了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
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罚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573,914.35 63.72
其中:普通股 551,852.99 1.0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33,022,061.36 62.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863,823.05 35.80
8 其他资产 254,764.91 0.48
9 合计 52,692,502.31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33,573,914.35 64.79
合计 33,573,914.35 64.79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股票 551,852.99 1.06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托 3,391,425.26 6.54
医疗地产房地产投资信托 4,758,313.21 9.18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托 5,143,269.02 9.93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6,239,288.62 12.04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13,488,683.40 26.03
零售房地产投资信托 1,081.85 0.00
合计 33,573,914.35 64.79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DIGITALREALTYTRUSTINC 数字房地产信托有限公司 DLR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4,821 5,224,179.94 10.08
2 EQUITYCOMMONWEALTH - EQC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37,200 5,143,269.02 9.93
3 ALEXANDRIAREALESTATEEQUIT 亚历山大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ARE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5,708 4,758,313.21 9.18
4 EQUINIXINC - EQIX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669 3,607,339.57 6.96

5 PROLOGISINC 安博 PLD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3,899 3,120,802.13 6.02
6 AMERICANTOWERCORP 美国发射塔公司 AMT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761 2,439,526.30 4.71
7 AMERICANHOMES4RENT-A - AMH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6,531 1,729,617.06 3.34
8 FIRSTINDUSTRIALREALTYTR 第一工业地产信托公司 FR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4,921 1,666,222.39 3.22
9 INVITATIONHOMESINC 邀请家园公司 INVH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6,497 1,661,808.20 3.21
10 STAGINDUSTRIALINC - STAG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5,651 1,452,264.10 2.80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8,210.98
3 应收股利 93,752.63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2,801.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54,764.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1年11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00% 0.00% 11.36% 1.57% -11.36% -1.57%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73% 0.54% 14.63% 0.86% -8.90% -0.32%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65% 0.90% -1.61% 0.99% 0.96% -0.09%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52% 0.68% 32.01% 0.72% -11.49% -0.04%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92% 1.17% 6.01% 1.14% -6.93% 0.03%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97% 1.11% 14.66% 1.13% -4.69% -0.02%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6.79% 0.67% -2.79% 0.66% 9.58% 0.01%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7.01% 1.09% -0.71% 1.05% -16.30% 0.04%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44% 0.98% 26.14% 0.83% 1.30% 0.15%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90% 2.09% -14.28% 2.84% -14.62% -0.75%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5.16% 0.83% 38.10% 1.02% -12.94% -0.19%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9.49% 1.07% -18.60% 1.56% 9.11% -0.49%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71% 0.79% 14.53% 1.27% -4.82% -0.48%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73% 0.63% 1.59% 1.02% -3.32%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6月30日 35.27% 1.04% 175.14% 1.29% -139.87% -0.25%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庆恒先生,国籍英国,房地产金融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国际业务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经理,现担任国
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14年09月担任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至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经理,朱庆恒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2年03月至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1年11月至2015年09月裘韬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1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0)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遵守证券选择流程: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
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
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批准募
集发售。募集期从2011年10月26日起到11月22日止,有效认购份额284,888,774.46
份,利息结转份额54,460.52份,合计284,943,234.98份,募集户数为1779户。
本基金为QDII-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
国证券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对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投等业务,并自节
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具体暂停的日期请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1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可见基
金管理人于2011年12月30日刊登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对应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
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为本基金募集上限50亿人民币。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各代销机构单笔申购本
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代销机
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
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最高金额为50亿元。
3.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10万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000美元。本基金直销中心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系统
暂不开通美元份额的申购。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网上交易直销系统的
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相关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时单
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处理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1)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但不对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M<20万 1.0%
20万≤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M≥200万 每笔200美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3年 0.3%
Y≥3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费率标准
当客户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或定期申购本基金时,在赎回时根据其持有期限的不
同,支付相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
网上直销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8%
1年≤Y<3年 1.0%

Y≥3年 0

基金管理人对后端申购费率实施的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规则(含定期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时收取。
(3)赎回金额及相关费用的计算规则: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其中赎回
费率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赎回费率一致,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投资者申购时执
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确定。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
元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
回,并提前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数=9,900.99/1.046=9,465.57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6元,则可得到9,465.57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
申购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8美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美元
申购份额=9,900.99/0.168=58,934.4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
值为0.168美元,则其可得到58,934.46份美元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3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3%=34.44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3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元。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美元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3年)决定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168美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68=1,680.00美元
赎回费用=1,680.00×0.3%=5.04美元
赎回金额=1,680.00-5.04=1,674.96美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3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168美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674.96美元。
3.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
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3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美国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或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美国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或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2年1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可见基
金管理人于2011年12月30日刊登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
的开户、交易、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
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
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估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
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
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9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
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
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8.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
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
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可以人
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
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
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基金份额以美元
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
元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1年10月17日公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17日公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1月26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
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One Congress Street,Suite 1,Boston,MA 02114-2016.,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237.99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
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
管银行。截至2024年3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43.91万亿美元,一级
资本比率为13.2%。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标准普尔)及Aa1(穆迪投
资)。道富银行在全球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2024年3月31日道富拥有近
4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
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
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顾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或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1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6)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7)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2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2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蔡卓慧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5)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6)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联系人:王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1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2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3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4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4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姜世圣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8.jrj.com.cn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2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7)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2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
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
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
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
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
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
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
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
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
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
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
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6)、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
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
责,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
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
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
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充分说明。
5、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
寸,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
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
风险。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
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
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
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
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投资市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
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6.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
管理人。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
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
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10.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
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
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
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
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
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
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
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
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
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
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1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
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7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月15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2月19日因境外主要投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2024年02月08日

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3月29日、4月1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7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5月27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23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6月19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7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 2024年06月21日

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7月4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9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9月2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