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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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
额)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A类人民币(QDII) 基金代码 206006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若有) - 境外托管人(若有) 道富银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1月0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郝黎黎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2年07月09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09月0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注: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于2010年10月12日成立,自2020年1月8日起
《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
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资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汇率避险策略;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彭博巴克莱短期美元综合债券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Short-Term U.S. Aggregate Bond Index)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限(N)
申购费 M 0.8% -
100万≤M 0.4% -
500万≤M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N 1.5% -
7天≤N 0.2% -
1年≤N 0.05% -
2年≤N 0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36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 -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86%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
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
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投资产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
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
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
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
政府的债务。
(4)本基金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
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2、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
(3)信用风险;
(4)操作风险;
(5)交易结算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7)税务风险;
(8)法律风险;
(9)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10)境外证券借贷风险;
(11)大宗交易风险;
(12)境内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14)不可抗力风险;
(15)托管服务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