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12-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关于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6日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根据《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A1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12月19日成立。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起,将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I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I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分别由“南方中证A100指数A”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ETF联接A”,基金代码“202211”不变;“南方中证A100指数C”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ETF联接C”,基金代码“005691”不变;“南方中证A100指数I”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ETF联接I”,基金代码“022614”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法律法规更新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次系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4年12月27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2、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全文 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标的指数指中证A100指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A类、和C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A类、C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九、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6号文核准募集,于2008年11月12日成立。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0月7日至2008年11月7日进行募集,并于2008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为三年,第三个保本期于2018年1月2日到期(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2018年1月2日),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8年1月2日(含)起至2018年1月15日(含)止。自2018年1月16日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24年10月28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6号文核准募集,于2008年11月12日成立。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0月7日至2008年11月7日进行募集,并于2008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为三年,第三个保本期于2018年1月2日到期(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2018年1月2日),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8年1月2日(含)起至2018年1月15日(含)止。自2018年1月16日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南方中证A1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南方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变更后“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A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少数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作。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3、决策程序
(5)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方法构建组合,并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上述第(3)、(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达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的转型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南方中证A1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3、决策程序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上述第(3)、(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达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根据《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9、目标ETF变更;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九)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6)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1、本基金由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2024年12月27日起生效,原《南方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