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5、基金财产保管...........................................................12
6、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8、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9、基金收益分配..........................................................24
10、信息披露..............................................................25
11、基金费用..............................................................27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13、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1
1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2
15、禁止行为..............................................................34
16、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17、违约责任..............................................................37
18、争议解决方式..........................................................38
19、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20、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0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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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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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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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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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下同))、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
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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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f、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g、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h、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k、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m、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o、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p、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f、g、o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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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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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对于名单之外的,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
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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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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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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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检查不得妨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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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
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票据资产服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或票
据托管行)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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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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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函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未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的,托管人无需执行该指令,但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
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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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
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本基金申购目标ETF基金时多退少补款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目标ETF基金产生的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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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
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
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
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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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备足头寸,用以完成清
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公司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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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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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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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用于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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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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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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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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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Y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I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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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
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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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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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
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
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三)C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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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I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的指数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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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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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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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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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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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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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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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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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
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
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
的所有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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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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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