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024-12-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前言和释义...............................................................................................................................2
2、基金的基本情况.......................................................................................................................9
3、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12
4、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3
5、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
8、基金的托管.............................................................................................................................36
9、基金份额的登记.....................................................................................................................37
10、基金的投资.............................................................................................................................38
11、基金的财产.............................................................................................................................45
12、基金资产估值.........................................................................................................................47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16、基金的信息披露.....................................................................................................................58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18、业务规则.................................................................................................................................66
19、违约责任.................................................................................................................................67
20、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21、基金合同的效力.....................................................................................................................69
22、其他事项.................................................................................................................................70
23、基金合同摘要.........................................................................................................................71
24、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90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
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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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
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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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
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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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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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前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购费用
后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购手续费用,而在
赎回时支付,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和I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个人
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类别基金资产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
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
金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目标ETF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沪深300ETF)
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操作方法。即完全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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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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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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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八、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
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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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或I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
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不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其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办理Y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A类、C类、I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
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
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
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
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再
由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名而来。
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生效。
2013年2月18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
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2013年4月17日南方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资产估值、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
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5月16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自2019年4月23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
的相关规定。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和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基金管理
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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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如果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
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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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接受Y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具体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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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6)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
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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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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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并根
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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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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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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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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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
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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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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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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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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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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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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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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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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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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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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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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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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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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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新股、权证、债券
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目标ETF上市交易、开放申购赎回3个月内,使得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比
例满足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要求。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
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
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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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
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争取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
资计划。
(三)投资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
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3、指数化投资团队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
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
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
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
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交易、是否
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7、指数化投资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
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该基金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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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
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赎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
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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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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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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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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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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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
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票据资产服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或
票据托管行)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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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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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及《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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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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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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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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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
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
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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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I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4、如将来本基金收取指数使用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订的指数许可
使用协议,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指数使用费。具体费率及计提方式,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
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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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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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A类、C类、I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未来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本基金可为Y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I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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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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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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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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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
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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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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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目标ETF变更;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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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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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
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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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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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
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
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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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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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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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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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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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
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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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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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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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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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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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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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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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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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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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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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为Y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I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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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
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1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
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I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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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
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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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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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
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4、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

(见下页)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