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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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0月23日
送出日期:2024年10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1638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09-04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5-06-08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赵建忠
证券从业日期2007-08-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
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投资目标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以实现
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A100指
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存托
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
投资范围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中证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
主要投资策略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
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
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9-30
0.76%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34%其他资产
4.65%固定收益投资
93.25%权益投资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00%-20.00%-30.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51.54% 0.68% -1.64% 34.15% -17.94% 42.13% 37.77% -4.90% -19.43% -9.42%
业绩基准收益率 52.75% -0.62% -6.54% 26.97% -19.76% 31.80% 21.76% -9.36% -19.92% -11.34%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100万元≤M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
M≥500万元1000元/笔
场外份
N

场外份
7天≤N

场外份
365天≤N

赎回费
场外份
N≥730天0.00%

场内份
N

场内份
N≥7天0.5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0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5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
0.0160%指数编制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
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2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包括:(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
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会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2)标的指数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致标的指数表现与市场的
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标的指数调整给基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
资成本提高的风险。(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4)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
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5)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
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6)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包括: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
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通过采用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在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度高于指数的情况下,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
收益率,其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