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10-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的《关
于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2024年
10月28日起基金名称由“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中证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在C及以下的
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a)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300;
b)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中证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100
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证券,使样本
数量达到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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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
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证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主要依据《关于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相
关法律文件的公告》进行修订,并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
年10月26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2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38
十、基金的投资...........................................................................................................................40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9
三十二、基金的业绩..................................................................................................................54
十三、基金的财产......................................................................................................................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九、风险揭示...........................................................................................................................7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2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8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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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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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0月28日起基金名称由“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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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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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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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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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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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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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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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员代表。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韩尚武(HAN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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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
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Taek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
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
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
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
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
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
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
专家评委。兼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
中央财经大学创新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
任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
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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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
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
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
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
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
员、分行副行长。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
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
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
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
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
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
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
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注:经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欧阳向军先生2024年8月18日退休不再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职务。在新任督察长正式就任前,由执行总裁张家文先生代为履行督察
长职责。张家文先生简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Jianzh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
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A100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
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4
年6月任中银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任中银800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中银中证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中银
中证800基金(原目标ETF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央企红利50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1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吴域(WUYu)先生,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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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CHENJun)先生,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小丹(ZHOUXiaodan)先生,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代行督察长)
执行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陈卫星(纪委书记、副执行总裁)、赵永东(副执行总裁)、邢科(联席投资
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
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张杨(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沈东杰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列席人员包括: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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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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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
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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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
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
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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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
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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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
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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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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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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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
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28-30楼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黄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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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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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09年7月3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3,557,745,752.3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8,35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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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9月4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
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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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
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
场内销售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
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10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的《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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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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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 1.5%
100万元(含)-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天 1.5%
7天(含)-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小于7天 1.5%
7天(含)以上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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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
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
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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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
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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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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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之一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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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场
内交易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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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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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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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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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7.75%,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A1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
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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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
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
重构建被动组合,通过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投资的
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依靠公司宏观、中观以及
微观研究,优先在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
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
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控制好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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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断当前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行业表现的差异以
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
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
增强性配置。
2)基于非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素,导致本基
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
替代;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
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动性冲击等因
素,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股进行替换。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之外的股票
作为增强股票库,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
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
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
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5.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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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A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跟踪调整。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中证A100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结果,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
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
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
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
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6.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以“跟踪误差”为指标,控制基金相对标的指
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
n?1
跟踪误差=,其中
ri=第i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i日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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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r?i
i?1
r?
n,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
当天)。
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7.75%),以每周为
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
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0.5%,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
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
容忍值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
月跟踪误差,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调整方案;审定基金
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基金经理:负责指数基金投资组合的计划、实施、跟踪、调整和日常管理,负责增
强性投资的个股选择等。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支持:数量分析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行业偏
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业、个股和市
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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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
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增强型投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
的主动调整;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0%。
中证A1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
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A100指数满足本基金标的指数的要求。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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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
证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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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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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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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2,718,139.72 92.83
其中:股票 342,718,139.72 92.83
2 固定收益投资 21,883,511.03 5.93
其中:债券 21,883,511.03 5.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86,605.83 1.22
7 其他各项资产 86,016.16 0.02
8 合计 369,174,272.7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16,100.00 0.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68,426.18 0.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02,610.00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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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37.7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60.8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190.11 0.01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66.2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50,888.70 1.15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894,119.90 2.14
B 采矿业 27,708,521.82 7.52
C 制造业 197,287,652.62 53.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685,361.13 3.44
E 建筑业 6,002,780.32 1.6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226,250.00 2.5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972,140.52 5.96
J 金融业 40,385,338.04 10.96
K 房地产业 4,464,763.35 1.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59,776.24 1.35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02,268.68 1.06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78,278.40 0.5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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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8,467,251.02 91.8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8,901 32,186,512.90 8.74
2 300750 宁德时代 87,820 16,699,851.20 4.53
3 601318 中国平安 356,224 14,537,501.44 3.95
4 600036 招商银行 411,703 13,256,836.60 3.60
5 000333 美的集团 163,941 10,528,291.02 2.86
6 601899 紫金矿业 539,616 9,076,341.12 2.46
7 002714 牧原股份 182,946 7,894,119.90 2.14
8 600276 恒瑞医药 147,393 6,775,656.21 1.84
9 600030 中信证券 337,400 6,478,080.00 1.76
10 600900 长江电力 259,741 6,475,343.13 1.76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25 华能水电 82,000 785,560.00 0.21
2 600886 国投电力 41,000 617,050.00 0.17
3 002837 英维克 18,700 561,374.00 0.15
4 603667 五洲新春 29,200 540,492.00 0.15
5 300498 温氏股份 21,900 416,100.00 0.11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694,904.47 3.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88,606.5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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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88,606.56 2.7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883,511.03 5.9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8 22国债13 107,000 10,890,709.18 2.96
2 230206 23国开06 100,000 10,188,606.56 2.77
3 019733 24国债02 8,000 804,195.29 0.22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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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招商银行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处罚;中信证券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
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26.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1,389.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6,016.1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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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9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 4.80% 1.13% 13.76% 1.56% -8.96% -0.43%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7.79% 1.47% -17.24% 1.42% -0.55% 0.05%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9.70% 1.20% -18.80% 1.14% -0.90% 0.06%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1.24% 1.13% 9.90% 1.10% 1.34% 0.03%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63% 1.36% -11.62% 1.31% 0.99% 0.05%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1.54% 1.22% 52.75% 1.20% -1.21% 0.0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68% 2.36% -0.62% 2.22% 1.30% 0.1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4% 1.21% -6.54% 1.13% 4.90% 0.0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4.15% 0.63% 26.97% 0.62% 7.18%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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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7.94% 1.27% -19.76% 1.23% 1.82% 0.0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2.13% 1.17% 31.80% 1.12% 10.33% 0.0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7.77% 1.28% 21.76% 1.26% 16.01%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90% 1.15% -9.36% 1.11% 4.46% 0.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43% 1.21% -19.92% 1.19% 0.49% 0.0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42% 0.83% -11.34% 0.80% 1.92% 0.0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3.14% 0.96% 3.09% 0.93% 0.05%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59.28% 1.29% 14.27% 1.25% 45.01%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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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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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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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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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在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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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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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基金托管人,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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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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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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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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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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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
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
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限超出正
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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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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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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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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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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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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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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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规定媒介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13、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5、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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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在投资风险方面,本基金面临与其他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是实行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会造成基金资
产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致
标的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标的指数调整给基
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跟踪偏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主要受到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能力、成分股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控制日平均跟踪误差不
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
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编制方法的变更;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
等突发因素;成分股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而产生的偏离度增加的风
险。
2)指数跟踪成本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如印花税、交易佣金、
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而使投资组合面对的偏离度增加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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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4)其他原因
本基金管理人的指数化投资能力,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
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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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通过采用
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度高于指数的情况下,其
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其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由下列投资方式产生:对一些指数成分股的投资权重进
行适当调整,选择其他股票对指数成分股进行替代,调节股票投资的仓位等。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企业盈利风险:增长具有周期性,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增长高于预期、低于预期的
情况。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市场波动风险。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要
高。根据统计,近5年以来,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的年化波动率大致为30.54%和33.10%。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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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另外,中证A100指数中成分股的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股票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基础进行操
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总体而
言,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截至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500家,流通市值逾50万亿元,今年以来月均成交额
逾9万亿元。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
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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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
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
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利
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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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
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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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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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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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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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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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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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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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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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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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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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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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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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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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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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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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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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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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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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获得
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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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A1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
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本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出于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的指数成分股、备选
成分股相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
证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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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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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9)、(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进行结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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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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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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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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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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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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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阅
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
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订制
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
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
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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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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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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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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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