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5
年8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3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时间截
止日为2024年11月25日。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55
十一、基金的投资.....................................................................................................56
十二、基金的业绩.....................................................................................................67
十三、基金的财产.....................................................................................................6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7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九、风险揭示.........................................................................................................86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理
念、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
人对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
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
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指人民币元;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5、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层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姚静静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中
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马铁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长、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首席
信息官;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家涵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文学双学士。2005年7月至2007年9
月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年9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监、权益投资
部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龙浩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银行审计部高级审计经理;吉林省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资金市场部副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王怀波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公司财务总监;
吉林森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企业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吉林森
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吉林森工森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
周佰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张光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办公室科员;吉林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
人。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
所、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年担任中国
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
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单宇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
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娄敬群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综合
员、财务部副经理;天富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天治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市场部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信托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孙海闱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方正证券股份公司回龙观营业部客户
经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资本运营部职员;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企管部主
管。
叶菲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起就职于阳光文化媒体投资集团,
2009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监助理、总监,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郭睿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硕士,2014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市场营销部渠道销售员、交易部交易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
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闫译文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年至2009
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部副经理、经理、
证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赵正中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
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大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年起就职于吉林市商业银
行;2008年起就职于吉林银行,先后担任金融市场部职员、同业营销岗、副经理、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21年起就职于中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兼机构业务部联席总经理,2024年8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健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北
京分公司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申先生:美国德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日
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5年10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
总监。2023年7月27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15日起任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8日起任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4月8日起任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8月2日起任天
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1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10月31
日,余明元先生任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2007年4月12日,吴鹏先生任基金经
理;2008年4月11日至2011年9月9日,吴涛先生任基金经理。2010年12月31日至
2015年6月12日,秦海燕女士任基金经理。2015年6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许
家涵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许家涵先生,基金经理梁莉女士,基金经
理兼投资总监助理李申先生,基金经理郝杰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
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
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
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
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
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议做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
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
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为准
则、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
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
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
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
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
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和研究发
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
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
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
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
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
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
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
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
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
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
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
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
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
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
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
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智塔东塔楼19楼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韩涵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蔡宣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铺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8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5053128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999-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方式: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23)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任嘉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2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228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王星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291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电话:010-63081315
传真:010-630801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71065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基金业务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114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21-2036116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4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533
客服电话: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4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975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956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300
传真:0771-553910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联系方式:010-88695182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755-820837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4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基金业务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8)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14
网址:www.gzs.com.cn
客服电话:(020)95548
(5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网址:http://www.18.cn/
(53)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电话:13901318801
传真:024-22955453
联系人:刘沁然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82577
网址:https://www.wxzq.com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021-8023421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余可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021-23262755
传真:021-63586853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nbcb.com.cn
(5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6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邱佳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9158135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曹金宝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靖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办公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徐亮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7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邮编:518000
联系人:丁洁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7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kenTeRui.html
(7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
网址:www.taixincf.com
(7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潘梦茹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恒奥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签章会计师:石静筠、骆文慧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石静筠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05年8月3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34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信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8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5]134号文批准,自2005年11
月21日起至2006年1月12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13,493,538.86份,募集户数为4,095户。
2、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3、募集场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
的合法发售场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0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7月30日起上市交易,并于2007年7月24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3月31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5%
25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收取1200元
(2)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场内投资者的场内赎回费为1.5%,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场内投资者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96970.64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
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
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
告。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2月15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业务,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3月31日起开始办理场外赎回业务,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000元(含
申购费)。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
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5%
25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收取12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65天 0.5%
365天≤N<730天 0.3%
N≥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75%用
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入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96970.64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
为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30%=30.7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30.75=10219.2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19.25元赎回金额。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
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
别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
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
特殊交易业务。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
并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A200指数)的业绩表现,在
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被动投资部分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主动投资部分投资于中小型成长
公司股票,通过被动投资与主动投资的有效结合,以及规模和风格的均衡配置,构建适
度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以降低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实现稳定与成长的统一。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
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以“核心-卫星”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总体策
略。“核心-卫星”策略是指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核心组合通过跟踪指
数进行被动投资,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市场的风险;卫星组合通过优选股票进行主动投
资,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的核心组合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富
时中国A200指数),卫星组合用于优选中小型成长公司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
下几个层面:
1、股票投资策略
(1)“核心-卫星”策略
本基金通过“核心-卫星”策略将被动投资策略和主动投资策略有效结合起来,融
合被动投资(核心组合)长期收益稳定、低风险、低成本和主动投资(卫星组合)具有
获取超额收益机会的优势。核心组合对大型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A200指数进行
优化复制,通过低成本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下大型公司的长期稳定收益,
降低股票资产的整体风险;卫星组合将积极选股对象限定为中小型成长股,以获取优质
高成长公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的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55%-65%,卫星组合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35%-4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40%,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指数投资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选择富时中国A200指数作为跟踪标的,进行指数化投资,以期
获取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富时中国A200指数前身为2001年7月26
日开始由新华富时指数公司发布的‘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于2010年12月更名
为‘富时中国A200指数’。该指数包含深沪两个市场中经过自由流通量和流动性检测
合格的、总市值排名前200家的大型上市公司,涵盖36个行业。
在剔除基本面恶化、投资价值降低的成份股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有约束条件的最
小跟踪误差优化算法进行指数跟踪。在投资的全过程中,本基金对核心组合与富时中国
A200指数的偏离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中小型成长股优选策略
本基金的卫星组合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通过建立公司成长性评估系统,在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发现并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型公司股票,以捕获超越市场平均水平
的获利机会。
本基金中小型成长股组合构建流程如下:
全部A股上市公司
一级股票备选库
二级股票备选库
三级股票备选库
中小型成长股票组合
图1中小型成长股组合构建流程
①中小型公司选择
对于中国A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总市值升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
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
[0%,40%]的公司定义为中小型公司。本基金选择上述定义的中小型公司股票,建立一级
股票备选库。
由于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A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时,本基金可对上述
定义的中小型公司规模进行重新界定。
②财务健康状况评价
在剔除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包括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公司、ST
公司、*ST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或财务问题以及存在股价操纵嫌疑等公司的基础上,主
要通过考察上市公司利润结构、持续性利润水平等,剔除盈利质量和经营现金质量较差
的上市公司,选出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建立二级股票备选库。
③成长性评估
在财务健康状况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系统,通过对上市公司进
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筛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性的股票,建立三级股票备选库。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
深刻理解和分析,预测其未来的成长性,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的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包括宏观环境分析、行业前景分析、公司显在因素分析和
公司潜在因素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宏观环境分析: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宏观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判断
公司主业是否具有广阔的潜在成长空间。
行业前景分析: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和是否具有稳定增长的市场需
求,对公司未来成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进行考察。
公司显在因素分析:在考察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基础上预测其未来成长性。主要
运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
产收益率、每股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通过交叉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进行综
合考察。其中,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均为70%置信度下
过去3年(包括年度与半年度)的增长率,即扣除了增长率中风险因素之后、在下期有
70%把握达到的可信增长率。在历史成长性基础上,预测公司未来两年的每股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和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来判断公司未来
成长性,并根据预期的股价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比(P/S)等指标确定最佳投资时机。
公司潜在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分析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成本控制力、技术
领先性,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决策力、开拓性、稳定性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营销网
络等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未来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潜质。
图2天治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体系
宏观经济周期历史成长性
宏观环境要素
预期成长性宏观政策
产业政策
公司显在因素
上市公司
成长性
公司潜在因素主导产品
管理团队行业生命周期
研发能力行业市场潜力行业前景要素
营销网络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满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
求,将小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债券投资
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利差分析、套利交易等策略进行债券久期配置、类属配置,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
定收益。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股自由流通全盘指数*75%+富时中国国债指
数×25%。
富时中国A股自由流通全盘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国债
指数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A股自由流通全盘指数采用符合国际
惯例的方法编制,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
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交易所国债市场整体走势,是运用日渐广泛的债券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具有中等风险、中高收益的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大盘平衡型基
金和小盘成长型基金之间。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
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
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
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
究发展部、定量分析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
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分析部定量分析
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
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
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
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
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
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
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
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
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
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
提出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
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除第5、6项规定外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
限制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7,697,929.34 93.85
其中:股票 257,697,929.34 93.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466,800.63 6.00
8 其他资产 417,398.98 0.15
9 合计 274,582,128.95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845,474.67 6.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4,652,199.65 71.2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23,256.12 7.2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283,957.22 5.2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41.6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983,500.00 4.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7,697,929.34 94.27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85 中国核电 1,944,991 21,686,649.65 7.93
2 600900 长江电力 717,000 21,545,850.00 7.88
3 600025 华能水电 1,800,000 20,790,000.00 7.61
4 600886 国投电力 1,050,000 17,797,500.00 6.51
5 600795 国电电力 3,000,000 16,410,000.00 6.00
6 001965 招商公路 1,180,068 14,857,056.12 5.43
7 003816 中国广核 2,000,000 9,000,000.00 3.29
8 600023 浙能电力 1,250,000 8,412,500.00 3.08
9 600642 申能股份 980,000 8,369,200.00 3.06
10 600483 福能股份 800,000 8,304,000.00 3.04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7,165.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0,233.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7,398.98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6年1月20日- 2006年12月31日 75.78% 1.32% 75.76% 1.07% 0.02% 0.25%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 126.33% 2.03% 120.24% 1.73% 6.09% 0.30%
2008年1月1日- 2008年12月31日 -57.31% 2.13% -45.74% 2.30% -11.57% -0.17%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 50.60% 1.61% 76.26% 1.53% -25.66% 0.08%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1.28% 1.48% -3.04% 1.17% 4.32% 0.31%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 -25.18% 1.23% -19.96% 1.01% -5.22% 0.22%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日 11.73% 1.08% 4.55% 1.01% 7.18% 0.07%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16.38% 1.31% 0.20% 1.01% 16.18% 0.30%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7.82% 1.26% 33.25% 0.85% -15.43% 0.41%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2.79% 2.66% 20.43% 1.89% 112.36% 0.77%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40.55% 2.01% -11.13% 1.21% -29.42% 0.8%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7.68% 1.09% 4.03% 0.51% -3.65% 0.58%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7.78% 1.40% -20.91% 1.00% -6.87% 0.40%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2.63% 1.32% 24.93% 0.95% 7.70% 0.3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6.81% 2.04% 17.79% 1.06% 29.02% 0.98%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8.61% 1.83% 6.85% 0.77% 0.42% 1.06%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4.46% 1.65% -15.15% 0.98% -19.31% 0.67%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4.40% 1.53% -5.77% 0.60% -8.63% 0.93%
2024年1月1日- 4.67% 1.26% 9.23% 1.03% -4.56% 0.23%
2024年9月30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
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
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9、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3)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因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
益的50%;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
分红;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7、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
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基金上市的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使基金运作
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导致
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行业竞争、管
理团队、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
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导致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证券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我国
股票市场在大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
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
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的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净资产的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55%-65%,卫星组
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35%-4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40%。
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证券交易
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交易对手活跃、投资品种丰富、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相关上市交
易品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因此,本基金
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
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需求。
(2)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关规定
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下“1、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
定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
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特别提示,当管理人采取以上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款项被迫延迟支付、因
估值方式变动或市场波动造成赎回财产损失等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
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七)其他风险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
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2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或
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和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2、议事内容及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
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
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
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
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专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
的收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设一个或多个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用于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方持有两份以上正
本,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
份正本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8、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短信
客户提交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的,我司将为客户发送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申请
确认结果通知短信。
2、对账单
我司将每个月向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当月交易明细及持有人所持
有基金份额、账户市值、单位净值、分红方式等。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
式。如投资者需要对账单个性化寄送或者查询交易明细,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或
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
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修改密码等多
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
告如下:
1、2023年12月1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2024年1月1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
奕丰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4、2024年2月2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
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2024年3月2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天治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24年3月27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7、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8、2024年6月20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9、2024年7月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10、2024年7月1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11、2024年8月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关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2、2024年8月2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增加云湾基金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24年8月27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14、2024年8月2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中期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
15、2024年9月5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16、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7、2024年10月9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8、2024年10月1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9、2024年10月24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注册登记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