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6月29日更新)
2024-06-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6月2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兴全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自2017年9月6日起,《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
影响和损失。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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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
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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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新了“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
表现部分内容。
4、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临时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
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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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58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9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9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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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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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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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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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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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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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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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99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
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
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
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
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08年7月,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
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67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
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
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
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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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
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
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副
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理事,兴
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
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
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思思女士,董事,1985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西安东一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兴业证券理财服务中心销售服务,兴业证券西安
朱雀大街营业部客服部经理、财富管理一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总
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
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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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
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
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监事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领
导委员会成员,欧洲多元化项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林业学硕
士。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
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建良先生(TSANG Kin Leung),董事,1978年生,中国香港,金融硕
士。历任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合规主管,信誉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发展部顾问(资产管理),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风险、法律及合规
主管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兼
任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
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
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
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
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
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小宁女士,独立董事,1969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
际司高级项目官员,麦肯锡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国际金融公司高级投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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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北亚直接投资联席主管、私募股权直接投资
中国区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全球领导人成员、董事总经理、
私募股权中国区负责人、北京办公室总经理,新加坡政府投资咨询(北京)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TrustGo Mobile,Inc.董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
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戴明仁先生(Damiaan Frans Rudolf Jacobovits de Szeged),监事,
1970年生,荷兰和瑞士双国籍,金融学硕士。历任摩根大通债券资本市场部副
总裁,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兼负责人、管理委员会成员,
全美人寿保险亚洲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百慕大公司首席执行官、亚
洲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保
险欧洲大陆公司首席财务官、欧洲大陆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和转型官、董事,兼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
保险公司中心总顾问,毛里求斯基金会之友主席,全球人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董事、行政总裁。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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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
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
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
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
益部总监、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
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
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
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
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
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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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
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
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
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宇女士,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6日起至今)、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1
月12日起至今)。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肖娟女士,于2011年08月03日至2012年03月02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张睿女士,于2013年07月11日至2014年07月23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杨云先生,于2011年08月03日至2015年07月10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毛水荣先生,于2014年07月23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张亚辉女士,于2015年11月02日至2017年09月05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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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芳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
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乔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任相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兼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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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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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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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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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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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
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
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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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
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
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
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
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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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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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
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
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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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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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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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13层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
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网址:http://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95588
(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99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网址:https://www.boc.cn/
客服电话:95566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
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http://www.ccb.com/
客服电话:95533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香港中环毕打街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95559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7)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95558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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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网址:https://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95528
(9)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网址:https://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10)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香港湾仔告士打
道108号光大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95595
(1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网址: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95568
(12)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网址:http://www.psbc.com/cn/
客服电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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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网址:https://www.hxb.com.cn/
客服电话:95577
(14)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网址: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95594
(1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0519)96005
(16)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1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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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1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网址:http://www.nbcb.cn/
客服电话:95574
(20)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95319
(21)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网址:http://www.cqcbank.com/
客服电话:956023
(22)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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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08
(2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网址:www.nesc.cn
客服电话:86-431-85096806
(24)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网址:https://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95386
(2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网址: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2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021-38635562,86-755-22627723
(2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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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网址: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28)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网址: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86-771-5532512
(2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网址: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95328
(30)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网址:https://wt.ccnew.com/
客服电话:95377
(3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网址:www.guodu.com
客服电话:86-10-84183203
(3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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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3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网址:www.bocichina.com
客服电话:400-620-8888
(3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网址:http://m.cnht.com.cn/
客服电话:956088
(3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
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95503
(3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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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华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95571
(37)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网址:www.cgws.com
客服电话:95514
(3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网址:www.ebscn.com
客服电话:95525
(39)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网址: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95548
(4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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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95565
(4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网址: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4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4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4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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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3
(46)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江禹
网址:http://www.lhzq.com/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47)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4008209898
(48)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网址:https://www.ajzq.com/
客服电话:4001-962-502
(49)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网址:www.crsec.com.cn
客服电话:95390
(50)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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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s10000.com/
客服电话:95363
(5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52)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客服电话:956011
(5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长柳路36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网址: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95562
(5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网址:http://www.95579.com/
客服电话:95579
(55)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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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95517
(56)名称: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5幢D座A区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5幢D座A区3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进区3层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xjt/index.html
客服电话:95548
(5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网址:https://www.xcsc.com/
客服电话:95351
(58)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
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网址:https://www.mszq.com/
客服电话:95376
(5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网址: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95578
(6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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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网址:http://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956066
(6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网址: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95597
(6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网址:www.sxzq.com
客服电话:95573
(6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64)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10、12、15、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网址:www.dxzq.net
客服电话:95309
(6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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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力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95330
(6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网址:https://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67)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服电话:95564
(68)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网址:http://www.jzsec.com/
客服电话:95305
(6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网址:https://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7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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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7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4008888108
(7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网址:https://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7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网址:https://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95335
(74)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网址:https://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28
(75)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95582
(7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网址:https://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5547
(77)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网址:https://www.cicc.com/
客服电话:(+86-10) 6505 1166
(78)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网址:www.ctsec.com
客服电话:95336
(7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安
网址:https://www.ubs.com/cn/sc/ubs-securities
客服电话:010-5832 8888
(81)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客服电话:95532
(82)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网址:www.18.cn
客服电话:95357
(8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营业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网址:https://www.gszq.com/
客服电话:956080
(84)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95584
(8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86)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服电话:400-004-8821
(8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8)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网址: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8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90)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客服电话:400-080-8208
(91)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客服电话:95510
(92)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网址:http://www.xds.com.cn/
客服电话:400-6533-789
(93)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网址:www.pytz.cn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9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95)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址: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96)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98)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6-7531
(99)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网址:www.wg.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100)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10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客服电话:400-799-1888
(102)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客服电话:400-100-2666
(103)名称: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周峰
网址:http://www.xzfuture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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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5
(10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网址: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118
(106)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网址:http://www.jjmmw.com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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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95021
(10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
楼10-14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1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11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02899
(11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址:http://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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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2555
(11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14)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15)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16)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融新科技园C座
法定代表人:李楠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1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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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8)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西宸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址:www.puyi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1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网址: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95017
(120)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网址:www.msftec.com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2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
(122)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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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电话:95515
(123)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网址: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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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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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兴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全保本”)于2011年4月
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保本为保本
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于2014年9月5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9月5日为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由于兴全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兴全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5日,自2017年9月6日
起“兴全保本”转型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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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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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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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含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基金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进行申购时,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定投申购
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外)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为10份基金份额,全部赎
回或全部转换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2、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外)
为0.1元(含申购费),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
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0.1份,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1
份,最低账户保有份额为0.1份。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若销售
机构对于某基金某类别份额规定了最低持有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份
额减少申请导致该类别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
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
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
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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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费率
M<50万 1.0%
50万≤M<200万 0.6%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年) 费率
Y<7日 1.5%
7日≤Y<1 0.5%
1≤Y<2 0.35%
2≤Y<3 0.17%
Y≥3 0

注:1年为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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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0,000/(1+0.01)=99.0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80=8,777.4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可得到8,777.4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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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
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
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365.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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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
5、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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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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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
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于
2日内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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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
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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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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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力争获取当期收益
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
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
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本产品
全面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基本面、市场与行业估值、市场资金、以及市
场情绪四个层面,确定未来市场可能的变动趋势。调整当前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主要对股票投资部分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
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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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体系
实现,重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
收益。
(1)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
基本面指标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行业基本面筛选主要包含行业生命
周期分析和行业内竞争态势分析等方面;而对于行业政策因素,行业收入及税
前利润增长等基本面情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
策扶持、突发事件等因素都会导致行业的生命周期发生相应的叠加或者蜕变,
而改变原有的生命周期轨迹,从而行业内竞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本基
金在实际的行业配备中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
因素。
(2)行业估值筛选
本基金的行业估值筛选主要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根据各个行业的历
史数据和成长性,重点关注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行业平均市净率等指标的分
析,确定行业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
势的行业。
本基金还会定期与不定期地跟踪影响行业相对估值的各种因素,如行业的
盈利能力、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资本成本等。当行业估值水平与其影响因素
发生背离时,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力
的高成长性行业。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3、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财务
指标、成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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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
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基金在个股选
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自由
现金流负债比、自由现金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带来的现金增长比例、
无形资产比重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
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
公司盈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
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
率/应收账款增长率(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
(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
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
公司的股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本
产品考察该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进入与退出的壁垒高低,商誉和
品牌是否具有影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本
基金将重点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
还是一个已有市场,公司的新产品面向的是新兴市场还是已有的成熟市场。同
时,该上市公司有无价格优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
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合理的股权结
构、良好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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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
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
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适时合理地利用
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
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
虑的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
可能性。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
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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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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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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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7、13、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
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
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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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
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
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
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
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
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
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
达至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
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
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
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绩效评价人员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
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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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
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06,965,749.58 84.03
其中:股票 2,206,965,749.58 84.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4,443,519.35 6.26
其中:债券 164,443,519.35 6.2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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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9,859,696.72 7.99
8 其他资产 45,057,449.89 1.72
9 合计 2,626,326,415.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7,239,178.20 3.33
B 采矿业 229,891,470.34 8.78
C 制造业 1,530,335,501.85 58.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0,414,321.61 3.8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729,521.70 0.3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556,439.00 1.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04,678.00 0.07
J 金融业 42,915,092.04 1.6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340,813.00 1.7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760,170.40 1.6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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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38,225,370.00 1.4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853,193.44 1.10
S 综合 - -
合计 2,206,965,749.58 84.3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7,400,592 124,477,957.44 4.76
2 000338 潍柴动力 7,117,555 118,791,992.95 4.54
3 600160 巨化股份 4,487,128 106,165,448.48 4.06
4 601567 三星医疗 3,543,700 100,995,450.00 3.86
5 600066 宇通客车 4,973,559 98,824,617.33 3.78
6 000550 江铃汽车 3,224,220 97,339,201.80 3.72
7 603379 三美股份 1,534,000 66,514,240.00 2.54
8 603606 东方电缆 1,455,600 64,453,968.00 2.46
9 000625 长安汽车 3,692,900 62,040,720.00 2.37
10 300274 阳光电源 534,600 55,491,480.00 2.1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1,167,123.29 2.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886,065.57 3.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886,065.57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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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90,330.49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4,443,519.35 6.2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6 23国开06 1,000,000 101,886,065.57 3.89
2 019703 23国债10 600,000 61,167,123.29 2.34
3 113682 益丰转债 11,520 1,390,330.49 0.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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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3,833.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590,897.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02,719.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57,449.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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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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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3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度 3.87% 0.24% 4.79% 0.01% -0.92% 0.23%
2013年度 6.57% 0.22% 4.40% 0.01% 2.17% 0.21%
2014年度 13.42% 0.14% 4.37% 0.01% 9.05% 0.13%
2015年度 16.94% 0.77% 3.47% 0.01% 13.47% 0.76%
2016年度 3.80% 0.21% 2.84% 0.01% 0.96% 0.20%
2017年度 26.73% 0.78% 5.61% 0.32% 21.12% 0.46%
2018年度 -18.58% 1.61% -19.20% 1.07% 0.62% 0.54%
2019年度 62.42% 1.41% 29.44% 0.99% 32.98% 0.42%
2020年度 68.78% 1.80% 22.40% 1.14% 46.38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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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 2.54% 1.70% -2.80% 0.94% 5.34% 0.76%
2022年度 -30.07% 1.55% -16.90% 1.02% -13.17% 0.53%
2023年度 -12.01% 0.98% -8.16% 0.67% -3.85% 0.31%
2024年第1季度 0.77% 1.66% 3.04% 0.82% -2.27% 0.84%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2024年3月31日 170.14% 1.13% 28.22% 0.69% 141.92% 0.44%

注:由于兴全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9月6日起
兴全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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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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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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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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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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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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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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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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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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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代理人
处不同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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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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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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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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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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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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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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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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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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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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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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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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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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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
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
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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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
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
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
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
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
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
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
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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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
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
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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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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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
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3)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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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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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
由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
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
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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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
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委托其他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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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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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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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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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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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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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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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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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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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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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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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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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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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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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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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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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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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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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
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
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
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
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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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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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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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
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
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
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
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
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
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
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
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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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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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
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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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
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
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
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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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
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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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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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及客户服务协议。
(六)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
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
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
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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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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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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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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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
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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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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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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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
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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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
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
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
金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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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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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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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
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
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
季度或每月通过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或季
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APP)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
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
“m.xqfunds.com”点击“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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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
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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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以下为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和/或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3-06-06
2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6-14
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4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3-07-10
5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7-10
6 关于开通我司旗下基金在腾安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8-11
7 关于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五千万元的公告 2023-08-21
8 关于客服中心(含直销中心)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2024-01-05
9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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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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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二、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三、《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二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