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5-02-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1
五、基金备案........................................................................................................................................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十一、基金的托管................................................................................................................................46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47
十三、基金的投资................................................................................................................................49
十四、基金的财产................................................................................................................................63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6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72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7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二十一、违约责任................................................................................................................................8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8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88
二十四、其他事项................................................................................................................................89
一、前言
(一)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外”;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
类基金(包括ETF)以及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
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
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
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6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
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确认失败。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7项、第10项和第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
资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四)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而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
类基金(包括ETF)以及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稀缺与需求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凸显油气等能源行业的长期
投资价值。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包括ETF)及公
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资本稳健、长期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募基金(含ETF);
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
中不低于80%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
基金(包括ETF)及公司股票。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1)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
金,包括能源行业ETF(即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ETF)及能源行业股票基金(包括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的指数基金和80%以上资产投资于能源行业公司股票的主动型基金)。(2)以跟
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商品类基金。本基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1)石油
和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企业股票;(2)能源设备及服务等企业
股票;(3)新能源及替代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他环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企业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采用“双重配置”策略。第一层是大类资产类别配置,第二层是在
权益类资产内的“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权益类资产包括基金(包括ETF)和
股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如图1所示:
图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配置策略图
(1)大类资产配置——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组合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借助基金管理人宏观经济量化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比较权益类、固
定收益类和流动性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金资产配置长期比例。
本基金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和市场趋势,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值水平、
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积极地调整各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权益类资产配置——“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采用“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核心—卫星”投资
策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核心”组合,该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基金,包括能源行业ETF、能源指数基金以及主动型能源基金,以分享能源行业的长期
收益;另一部分为“卫星”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ETF及能源行业个
股,通过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以及优质个股的精选,力争追求超额投资收益。
“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将主动投资策略与被动投资策略相结合。根据宏观经济环
境、经济和产业周期,股票市场估值、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以及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对“核心—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核心”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主要包括:(1)
以跟踪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ETF及指数基金。(2)以超
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主动管理型基金。
(1)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考虑到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同、经济发展及产业周期的不一致,以
及各市场行业板块估值、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将初步确定在全球不同地
区和市场配置能源行业基金的比例;
②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各区域经济及能源行业短、中、长期发展走势的分析和预期,
调整“核心”组合在各主要资本市场和能源品的投资比例;
③基金管理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ETF或指数型基金以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投资收益,同
时精选业绩突出、评级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管理型能源基金以获取超额收益。
(2)精选指数型基金(包含ETF)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指数型基金(包含ETF)选择指标:
投资于指数型基金(包含ETF)的主要目标是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
投资收益,基于此,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做市商评价指标:包括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做市商能力评估(主要针对ETF)。
②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基金规模;
-基金的历史跟踪误差以及变动,ETF还需要考虑流动性和成交量等;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基金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括ETF)的核心基金池
①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包含ETF)的核心基金池。
(3)精选主动型能源行业基金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主动型基金选择指标
投资于主动型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在实现能源行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精选业绩突出、评级
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基金实现超额收益,基于此,此类基金的选择指标包括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③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的波动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业绩归因分析及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主动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①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②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择时
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基金规模;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基金优选:形成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
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单个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
响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从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卫星”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1)以跟踪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品商品价
格或商品指数为投资目标的能源类商品ETF;(2)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类公司股票。
(1)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能源商品价格趋势、能源行业盈利和估值水平变化,利用两
者之间价格的差异化波动进行商品和股票资产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的,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
究全球范围内不同市场商品价格发展走势、不同市场行业周期、投资风格、估值水平等因素,
分析基金投资此类市场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最终定位“卫星”策略投资的市场。
②根据“卫星”策略确定的资产类别和市场,本基金管理人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主动选
择最优和最有代表性的石油天然气商品ETF和能源行业股票,在符合资产配置决策基础之上,
结合投研团队的研究分析成果,运用最优化技术实现“卫星”组合配置。
(2)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ETF投资策略
1)基金选择指标
①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做市商评价指标: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做市商能力评估。
②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基金规模、流动性和成交量;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
(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3)基金优选: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自下而上,重视公司基本面,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
精选投资股票。
1)自下至上,重视基本面:首先根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
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根据公司增长性、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价格趋势、规模、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
标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建立备选股票池。
3)建立核心股票池
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筛选:本基金专注于在价值和成长之间
寻找投资机会,从备选股票池中选择那些具有价值优势又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市盈率和
增长之间的比率(PEG ratio)是我们考虑的重要指标。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卫星”组合将在核心基金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
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本基金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相对价值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券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债券选择标准,运用相应
的债券投资策略,构造债券组合。
5、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现金流预
测、现金持有比例管理、现金资产收益管理。
准确预测未来几个交易日的现金流动是做好现金管理的前提,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
基金的申购赎回、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商品价格以及能源行业股票波动加大等因素引起的现
金流变化,编制基金现金流量表。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形成现金拖累。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合
理的现金资产持有比例。
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
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若今后出现了更合理可行的投资于石油、天
然气等能源类商品的投资方法和策略,本基金对投资方法和策略可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五)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购买不动产;
(8)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9)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实物商品;
(11)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2)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S&P500EnergySectorIndex
(NTR))。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是标普500指数(S&P 500 Index)的子指数,该指数以
标普500指数中能源行业的成分股为成分股,各成分股都是世界上非常知名的能源公司,分
别是美国石油、天然气、消耗性燃料、能源设备及相关服务领域的领军者,公司的基本面良
好、发展稳定。
综合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的编制方法、成分股覆盖特点及领域,标普能源行业
指数(净收益)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国际能源行业的价格趋势。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包括ETF)及公司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北
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5、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0.5%以内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
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突发停电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突
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
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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