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24-06-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4857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
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
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
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5 月 20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诺对上
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61,798,024.03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18,941,774.77 份的 64.9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
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61,798,024.03 份,
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
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