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8-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宏利品质生活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大会”或“会议”)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10时,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513,705.8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2,968,381.94份的53.1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513,705.86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通过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8月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也即自2024年8月9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8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712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侯彦君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委托侯彦君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7月5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4年7月12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4年7月6日、2024年7月8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2024年8月7日上午10时,在我处召开了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张诺主持会议,并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中选举出代表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一同担任监票人,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现场表决后,监票人对现场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张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经现场统计,本次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出席、表决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513,705.8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2,968,381.94份的53.12%,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513,705.86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