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4-06-20 文字大小 【 】 【打印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2024年6月21日 增设C类份额,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2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4
五、基金备案.......................................................16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9
十一、基金的托管...................................................52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53
十三、基金的投资...................................................55
十四、基金的财产...................................................6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68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二、违约责任...................................................8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9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92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93
二十六、其他事项..................................................121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
公告。
(五)投资人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
位进行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
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33.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4.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
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
管人
4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日/天: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下同)
53.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63.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
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7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7.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
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7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7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8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
金,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
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净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
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
本节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6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A类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
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
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
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
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各
类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
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基金申
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产品
资料概要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5%,各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
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
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5、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
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或者外汇市场正常或非
正常停市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
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未来若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
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六)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
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
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
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
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
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
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
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应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
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基金管理人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第三方机构执行委托事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
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
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为准。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权益登记日等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通知方式以及表
决意见可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银华基金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四)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
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
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
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
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
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
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
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
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
货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的主题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结合
“自下而上”的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化组合收益,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并
适时地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避险。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经济周期理论,在全
球经济发展的框架下,深入研究未来全球宏观经济走势和各国经济政策,研判全球
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分析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对大宗商品投资收
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和变动情况,既而对大宗商品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进行前
瞻性预测,最终确定在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第二层次是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历史经验表明,在大宗商品景气周期中,
各类大宗商品的潜在超额收益会在时间顺序和收益幅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
基金管理人将深刻把握该特性,通过研究全球各类大宗商品的产能利用率和需求
供给情况、特别是当前新兴发展国家的新增需求,前瞻性地预测大宗商品在短期内
由于供需变动而导致的价格波动。除商品供给需求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
虑地缘政治和投机等因素。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挖掘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
时期的具有热点主题性质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特别是其中的商品类基金,最终确
定本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战术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条件的变化定期
动态调整,以构建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组合。
(1)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基本面确定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从长期来看,主导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主要有供需影响下的“商品属性”和货
币因素影响下的“金融属性”两种,并且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最终主要受到全球
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面因素的影响。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全球实体经济发展、全球流动性和通胀
情况、全球经济政策以及美元价格的走势等全球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因素。本基金管
理人将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对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进行研究,从而前瞻性地研判未来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
-全球经济增长水平;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情况,深入研究其经济增长率、就业状况
(失业率)、通胀膨胀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以及对于大宗商品需求的
现状和变化趋势;
-各国货币、财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变化以及主要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调
整;
-全球流动性状态、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走势等因素;
-全球主要国家货币,特别是美元未来价格走势,以及对未来美元走势产生
影响的各种因素;
(2)根据特定商品供求情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和热点主题景气轮换等因素确
定本基金的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
①特定商品供求状况分析
对于特定商品供求状况的研究,将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因素的分析预测:
-全球经济发展,特别是目前新兴发展国家对于大宗商品的需求情况;
-除全球实体经济发展之外,影响全球商品需求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
市场流动性因素、市场信心等;
-大宗商品的库存、供给和产能利用率情况。
-影响全球商品产量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生产成本因素、储量因素、
开采技术因素、人口结构的变化、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因素、耕地面积
变化因素等;
-大宗商品替代产品,例如替代石油的油砂和油胶或者新能源的边际开发成
本和开采技术、生物燃料供给变化等因素;
②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除了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和供求关系,国际地缘政治局势的冲突及不稳定、重要
的突发事件、市场的投机资金均将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跟踪和深入研究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中可能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地缘政
治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且前瞻性地根据具体事件变化和发展调整大宗商品的配置
比例,有效地控制并最小化本基金投资商品相关资产所面临的地缘政治和投机资
金频繁进出商品市场带来的商品价格下方风险。
除上述影响国际大宗商品走势的主要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
主要的大宗商品之间的价格相关性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某一类特殊商品价格有
重要影响的因素。从而通过对影响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
定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之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重要因素的变
化,进行适时地动态调整。
③积极主动地选择特定时期内的主题类或轮动热点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热点主题商品类基金,并捕捉热
点主题和景气循环出现时给上述基金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获得超额收益。并随着不
同时期下全球热点主题的轮动和商品分类资产的景气循环,予以及时调整。
2.“自下而上”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策略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自下而上遴选符合各种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抗通胀主题
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基金选择指标:
我公司对于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筛选指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①基金管理公司和做市商评价指标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
以及规模;
-对交易所交易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做市商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做市商的基本
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②基金经理评价指标
对基金经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历史业绩;
③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
对抗通胀主题基金投资组合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
以及收益归因分析等;对于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还将重点考察该基金指
数代表性、历史业绩跟踪误差、年内日均成交量和相关流动性状况。
(2)基金筛选流程:
①初步筛选
-品质审核
-专有数据库分析
②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备选基金池
a.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基金流动性和成交量;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商品类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
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
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
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b.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
-投资组合特点和风格
-投资决策的质量
-风险管理评估
-基金经理情况评价
-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能力评估
③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抗通胀主题基金定性和
定量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
对备选抗通胀主题基金进行打分评估。
④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⑤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大宗商品
投资的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
权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单个基金或者大类商品投资
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⑥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
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
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运作投资的具体情况,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主要
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
分散投资风险。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考虑到全球经济周期切换和景气循环等因素所引起的商品供给或需求因素的
变化,可能导致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如基金遭遇
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可能会引起基金
资产价值造成波动,因此,本基金将会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如
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
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收益。另外,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
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
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全球大宗商品产量、库存、产能利用率和需求,特别是新兴市场的需求
情况;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
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和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精选。所有
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规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基金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境外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策。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略资产配置来决定在全球各类资产之间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
会促发上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
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各个国家
或地区中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成长性、风险调整后收益、历史业绩和流动性等
进行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各类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备选名单
及权重,确定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该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
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公允性。由于本基金是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全球商品类
基金是本基金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包含了
24种商品,该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比较公
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权威性。该指数由高盛公司创立于1991年,后于2007年2月份由标准普
尔公司收购。目前该指数是国际市场上资金跟踪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在市场上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易于观察性。由于市场公开披露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的相关数据,易于观
察和计算,投资者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从而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
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
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
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
货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
资限制中前述(1)至(9)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
资限制中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
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
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估值截止时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
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
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
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其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任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各类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5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
(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
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
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
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
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
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
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
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
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若本基金日后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则境外投资顾问费
由管理费支付,不另行收取;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
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5.其他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
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
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资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对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资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
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
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
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
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应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
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基金管理人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
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第三方机构执行委托事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4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
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权益登记日等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通知方式以及
表决意见可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
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若本基金日后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则境外投资顾
问费由管理费支付,不另行收取;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及在境
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
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
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5)其他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
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
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
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
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
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
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2.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
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
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8)、(10)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
资限制中前述1)至10)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
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
资限制中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
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指定的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为《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