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260号文核准的同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1月5日起,由《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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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2
目录......................................................................3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62
七、基金的存续.............................................................65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6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6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9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78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79
十三、基金的侧袋机制.......................................................80
十四、基金的投资...........................................................83
十五、基金的业绩...........................................................91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93
十七、基金的财产...........................................................94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95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9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104
二十三、风险揭示..........................................................11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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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八、其它应披露事项....................................................137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9
三十、备查文件............................................................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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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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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同智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合同: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4、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托管协议: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20年8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20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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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转型: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包括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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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7、存续期: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超过1个月;
30、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31、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4、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5、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9、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4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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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4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及其他媒介;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5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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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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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
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4年7月12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二只开放式
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元证券滁
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
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
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
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汤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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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和付先生,董事,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律部科员、
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副
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行政总裁、执行
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星展科技产业(中国)有
限公司的董事长。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投资咨询公
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
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
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
(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公
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蚌埠
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原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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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香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
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
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2009年获香港
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
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
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
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
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城市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
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主任、
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选法统筹法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工程
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仁杜律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北师大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
李珺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主任科员、税政副
科长、稽查分局副局长、税政科科长、副局长,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安徽省投资集团高级委派财务总
监、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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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行政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营销管理部、人
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行政负责人、社保组合组
合经理等职务。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
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
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极
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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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长盛创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员,
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礼先生,硕士。曾任平安证券,金元证券,国海证券研究员。2013年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21
年4月21日起任长盛成长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13
日起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29
日起任长盛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楹先生,2000年3月8日—2000年8月21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李明先生,2000年8月21日—2002年6月22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闵
昱先生,2002年6月22日—2003年12月4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罗文
军先生,2003年12月4日—2004年4月28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闵昱
先生,2004年4月28日—2005年10月21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田荣
华先生,2005年10月21日—2007年2月27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肖
强先生,2006年4月20日—2007年1月4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2007
年1月5日—2009年3月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丁骏先生,2007年2月27日—
2012年7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宁先生,2012年7月20日—2016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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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田间女士,2014年10月14日—2016年1月6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吴博文先生,2016年1月6日—2017年10月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
超先生,2017年10月9日—2019年5月2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乔培涛先生,
2019年5月22日—2020年9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朱律先生,2020年4月
21日-2021年5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孟棋先生,2020年10月23日至2023
年4月1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2012
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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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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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
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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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
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
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
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
部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
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
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
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
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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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
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公
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定期
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
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
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
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
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
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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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46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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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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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62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肖翔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传真:020-8731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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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陈珊
电话:010-85237712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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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斯尧
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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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卢子琪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1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李钱博
电话:025-51811901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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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联系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cmschina.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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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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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322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ewww.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联系电话:010-57617065
传真:010-57617065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联系电话:0532-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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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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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6130
客服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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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郭勇
联系电话:010-56992422
传真:010-56992422
客服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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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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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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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
(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
(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020-88834787
传真: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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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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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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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或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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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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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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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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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联系电话:021-20315719
传真: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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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层、19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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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6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
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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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联系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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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3577946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柳迪
联系电话:0451-85863759
传真:0451-8233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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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7)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联系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3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94
传真:010-85556094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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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rsec.com.cn
(7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7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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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7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7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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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人姓名: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人姓名: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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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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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186162505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8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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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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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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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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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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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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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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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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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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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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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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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陈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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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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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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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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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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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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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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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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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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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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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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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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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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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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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传真:021-6859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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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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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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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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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801单元
法人姓名:葛甘牛
联系人:吴欣莹/王文岩
电话:021-38968358/021-20610828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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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 058 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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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海彦
联系人: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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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资
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
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7
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
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
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于2000
年3月8日正式管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68,027,448份基金份额,基
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
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0]46号文审核批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同智证券投资于2000年7月17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
2006年12月4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
会讨论同智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同智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
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六只基金
赣中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号文批准,1992年4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20,000,000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中国东方
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1993年5月
经主管机关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12月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
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44,520,000份基金份额。
中盛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号文批准,1992年6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20,000,000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中国东方
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1993年1月
经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12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
基金规模达到28,318,599份基金份额。
长江基金的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银债](1992)9号文批
准,1992年3月13日湖北证券公司发行的湖北投资受益债券,规模为
20,000,000元。1993年7月28日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受益人大会
通过,更名为长江投资基金,属无限期存续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发起人及管理人
为湖北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经分红和扩募,基金
规模为20,000,000份基金份额。
武汉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管](1992)48号文批准,于1992
年6月由武汉证券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总规模50,000,000份
基金份额,无限期存续。其管理人为武汉证券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1993
年6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50,000,000份
基金份额。
开信基金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54号文批准,于
1992年8月在天津设立,由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以向社会公开发行
方式募集的开信受益券基金。1994年1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准,
更名为开信基金。开信基金的发行总额为28,000,000份基金份额,是契约型封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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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无限期存续。1992年12月31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
扩募,基金规模为56,000,000份基金份额。
海湾基金原名“秦皇岛开发基金”,于1992年2月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秦开管委](1992)8号文批复,由开发区工会设立,基金总额为8,000,000
元。1994年3月,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函字](1994)28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秦皇岛分行[秦银字](1994)21号文批准,由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秦皇
岛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发起,并将原基金规范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
增至38,000,000元,经营期限为8年。其托管人为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人为秦皇岛海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994年4月18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
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38,000,000份基金份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以
上六只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
[2000]5号文、[2000]6号文、[2000]7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以上
六只基金进行了规范重组。原基金分别于2000年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原基
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原基金清理规范、实施合并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名、调整
存续期、上市、申请扩募及其他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合并事宜”)进行表决。根据
2000年2月14日的统计结果,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合并事宜均通过决议。
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授权,原基金的发起人、原任管理人和原
任托管人与同智基金的发起人、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基金合并协
议》;原任管理人与新任管理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管理人协议书》;原任托管
人或管理人与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托管人协议书》和《基金资产移交
协议书》;同智基金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和《发起人份额转让协议
书》。根据上述协议,原基金自《基金合并协议》确定的基金资产移交基准日即2000
年3月8日起正式实施合并。原基金的原任管理人向各自挂牌的交易场所(天津
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申请自2000年2月17日起正式摘牌并终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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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同智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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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一)基金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60号)的批准,于2007年1月5日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本基金,并于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1月18日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355,739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10,839,004,570.39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的份额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1月23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同智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
转换操作。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转换基准日(1月22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9102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7位为1.9102320元(第7位以后舍
去),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9102320的转换比例将同智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了转
换。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00元,相应地,原同智基金每1份基金份额转换
为1.9102320份,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原同智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由500,000,000.00份转换为955,116,000.00份。
经合计,本基金总份额为11,794,120,570.3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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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2月16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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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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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场外)和上市交易(场内)两种方式。本章
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7年2月16日开放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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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
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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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0=98,521.5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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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0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份,退款0.65元。
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64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持有期为半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元
赎回费用 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52.80=10507.2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
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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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2% 0.36%
200万≤M<500万 1.0%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持有期≥7天 0.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
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申购费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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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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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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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
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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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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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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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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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性评
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
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处
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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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实施
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
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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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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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
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券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场的
判断,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
2、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我们认为,
中国未来20年仍然是全球成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因此上市公司中将出现一批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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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公司。本基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定性和定量地分
析、判断,找到这些公司并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成长。
本基金的主要选股思路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首先把握行业的走势,根据
公司行业经济模型显示的行业景气度变化趋势和基金经理的自身判断,得出行业投
资的优先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行业优选排序前50%的行业上。
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全面分析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及其增长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重点考察PEG指标,将各个指标划分等级并付与相应的分数和权重,最后得出该行
业内的公司投资优选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优选排序前50%的公司上。
此外,还要结合一些定性因素最终确定拟投资的成长类股票:
–管理层的稳定性、职业化程度、职业道德、沟通能力等;
–管理层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
–是否具有法人治理结构优势,包括信息披露程度、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
情况等等;
–是否具有生产优势,包括原材料垄断情况、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能力、成
本控制能力等等;
–公司的技术领先水平、研发投入比例;
–公司的营销渠道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具有品牌和市场认知度;
–行业的竞争结构,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
–其他重要因素。
3、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一,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类似信用等级、久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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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
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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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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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4年第2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5,826,422.69 92.61
其中:股票 255,826,422.69 92.6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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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45,551.81 6.39
8 其他资产 2,783,271.35 1.01
9 合计 276,255,245.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8,939,565.53 80.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96.24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153,128.94 11.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595,575.00 0.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25,982.53 1.5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874.4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5,826,422.69 93.8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71 北方华创 55,700 17,817,873.00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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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88484 南芯科技 365,105 13,545,395.50 4.97
3 603005 晶方科技 651,500 13,277,570.00 4.87
4 688772 珠海冠宇 882,097 13,143,245.30 4.82
5 603501 韦尔股份 129,270 12,845,559.90 4.71
6 300679 电连技术 305,800 12,302,334.00 4.51
7 688652 京仪装备 303,588 11,867,254.92 4.36
8 688213 思特威 239,106 11,596,641.00 4.26
9 603986 兆易创新 121,100 11,579,582.00 4.25
10 603236 移远通信 244,400 11,420,812.00 4.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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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648.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8,948.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674.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783,271.3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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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转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年1月5日(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30.59% 2.05% 88.13% 1.50% 42.46% 0.55%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0.01% 2.01% -47.51% 1.97% -2.50% 0.04%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57.15% 1.57% 57.73% 1.33% -0.58% 0.24%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47% 1.20% -6.69% 1.03% 7.16% 0.17%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4.81% 1.05% -15.53% 0.84% -9.28% 0.21%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90% 0.91% 6.54% 0.83% -9.44% 0.08%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48% 1.20% -3.61% 0.91% 14.09% 0.29%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6.35% 1.08% 33.55% 0.79% 12.80% 0.2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74% 2.33% 7.41% 1.62% 5.33% 0.7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3.65% 1.13% -5.96% 0.91% -17.69% 0.2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3% 0.72% 14.10% 0.41% -10.37% 0.3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6.46% 1.31% -15.42% 0.87% -11.04% 0.4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23% 1.03% 24.37% 0.81% 3.86% 0.2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5.75% 1.67% 18.99% 0.93% 36.76% 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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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64% 2.24% -1.76% 0.76% 34.40% 1.4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7.37% 1.64% -13.27% 0.83% -24.10% 0.8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53% 1.14% -6.26% 0.55% -11.27% 0.5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2.61% 1.93% 1.90% 0.58% -14.51% 1.35%
2007年1月5日(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68.65% 1.52% 97.66% 1.06% -29.01% 0.4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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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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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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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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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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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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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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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场内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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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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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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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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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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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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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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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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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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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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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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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
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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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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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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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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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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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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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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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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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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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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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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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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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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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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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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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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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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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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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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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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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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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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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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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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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集中申购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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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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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 7888、400-888-2666。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三)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产品信息、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s@csfunds.com.cn
(四)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和定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至少每
年度以电子邮件形式主动向长盛直销系统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但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系统中资料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无法送出的
除外。
(五)投诉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
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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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其它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5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02
6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02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8-19
8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19
9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9
10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23-08-19
11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3-08-19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2023-08-29
13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4 长盛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01
17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19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0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20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3-01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3-06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30
24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25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0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27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024-06-25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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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备查文件
(一)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协议》
(五)《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