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01-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5号文)核准,进行募
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1月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2月0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
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
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49、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50、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内申购: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5、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61、元:指人民币元;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鑫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总部研究员;2015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资深研究员,现
任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06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05月至2017年09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07月至2020年03月
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2018年11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基金经理,2020年12月担任鹏华优选成长混
合基金经理,2021年03月至2023年05月担任鹏华致远成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06月
担任鹏华远见成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08月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基金经理,
2021年09月担任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经
理,蒋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06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07月至2020年03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07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担任鹏华优选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03月至2023年05月担任鹏华致远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06月担任鹏华远见成长混合基金经理
2021年09月担任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年01月至2009年01月管文浩
2009年01月至2010年09月林宇坤
2010年07月至2015年09月黄鑫
2015年07月至2017年03月梁浩
2016年06月至2019年04月郑川江
2019年04月至2021年08月张航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
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
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
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2月5日发布的《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黄倾媛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5号文批准
募集发售。募集期从2006年12月8日起到12月28日止,共募集11,014,840,003.30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91,912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1月9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
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3月6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
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并按规定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
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1元
(含),客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最低扣款限额等事项以其他
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
务规则,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
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销售
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
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500,000份基金份额一
年后(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638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60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申购补差费率为0.2%,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1.638=819,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00,000×1.638×0.30%=2,457元
补差费(外扣)=(819,000-2,457)×0.2%/(1+0.2%)=1,629.83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4,086.83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768,786.01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500,000份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出
基金份额净值是1.638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768,786.01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按规定公告。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
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3月6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
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高无限
制。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
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
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进
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
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若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
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
资产。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主要分为三
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自上而下”地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动态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是“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在有效控制个股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第三层次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行业配置策略。同时,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兼顾“动力”和“增长”两方
面。其中“动力”包含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考虑,指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资产配置策
略,灵活地配置股票、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而“增长”则指本基金管理人
在个股选择方面将以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
主要的股票投资对象。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
动性情况分析来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在此基
础上,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股票、债券
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
3、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以及重大政策变动的预测,力争
把握投资时机,审时度势地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
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
益。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机选择的重要性,我公司还自行开发了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
以此作为制定动态资产配置决策的辅助性工具。我公司的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是基于
股票价格将围绕着股票价值中枢上下波动的特征而构建的。更具体来说,就是在股票价格
表现出超涨或超跌时,我们预期,该股票以后的价格走势将会趋向于价值回归。股票是一
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相对于股票而言,债券则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当股
票市场处于超跌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上升,所以在该阶段可以
按照一定的原则增持股票,减持债券,以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股票收
益;当股票市场处于超涨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下跌,所以在该
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减持股票,增持债券,以规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力争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判断市场的超涨或超跌状态以及基金投资组合中具有
较高风险的资产部分(即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来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
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
4、股票投资方法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
票,以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对象。这里所说的“价值相对低估”指的是上市公
司的高成长性以及盈利增长速度由于尚未被投资者所充分认识以至于没有在股价上充分反
映出来,也就是说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快于股价的反映速度,股价对公司的盈利增长的反
映存在着明显的滞后。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
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
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
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2)股票备选库的构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述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两条路径甄选股票进而构建股票备
选库。第一条路径就是首先通过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甄选出成长性良好
的股票,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以及投资
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甄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入股票备选库;第二条路径就是通过研究员对基本面已有改善的个股的深入分析,从那
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掘具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的个股
进入股票备选库。对于新股,我们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单独考虑是否纳入
股票备选库。
1)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一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a)剔除ST等限制和禁止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上的股票以及过去两年的股
票;
b)基于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同时借助我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将沪
深两市的所有A股(将在上一步骤中剔除的股票除外)从高到低进行成长性排名,并选取
前500支股票构成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股票。其中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
鉴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
不尽相同的7个指标,包括4个价值因子指标和3个成长因子指标。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
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
成长因子分别是ROE(1-红利支付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2年
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步骤的基础上,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和盈利性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以
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的主
要考量指标。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行业研究小组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的一部分。
研究员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收益预期和趋势分析:研究员对股票的收益增长预期、收益预期的调整的精准评估
以及收益预期的趋势分析,是能否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股票的关键一步。
b)股票估值:对成长类股票估值的目的是衡量股价中所反映出的市场预期的合理程
度。适合成长股的估值方法中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隐含增长率评估成长股内在
价值的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方法,另一种是根据价格增长合理性进行估
值的PEG方法;
c)行业评估:主要了解股票所属公司的行业前景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以便所筛
选出来的股票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特征。主要方法是考察未来两年行业和个股
的预期年收益增长率、行业集中度、股票在所属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等;
d)公司业务模式、业务计划分析:主要是评估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成功的业务计划质
量。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品牌认知、进入壁垒分析、分销模式、产品使用周期/
产品价格、原料供应/供应厂商、可预期收入流、客户数量、产品周期、产品和市场的多
样性分析、公司的增长原因分析(如:是正常增长还是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e)公司管理层素质分析: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素质分析、账目明晰情
况以及收益增长的稳定性分析、公司高管持股状况分析等;
f)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分析:根据公司负债程度的高低,要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
的方法和量化指标来进行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以便确保所筛选出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健
康;
g)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结合公司过去业绩的历史数据,对股票的赢利趋势、收
益前景进行分析,筛选出那些能够达到、最好是能够突破市场收益增长预期的股票。这是
成长型投资成功的关键步骤。对于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我们主要基于:销售收入增
长趋势分析、利润率趋势分析、现金流趋势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二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
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
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
股纳入股票备选库。
对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行业研究员进行定期跟踪和维护。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
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并提交调研简报;伴随着股票盈利预测的调整和股票市场表现的变
化,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
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在非均衡高速发展的
中国经济中,市场需求、技术进步、政策变动、行业整合等因素均对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的
机遇和挑战,行业的周期性成长和结构性分化是中长期现象,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行业
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
置,是基金控制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有效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
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配置,其中,对行业景气度的
精准判断是行业配置决策是否正确的关键性因素。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
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小组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益特
征、市场状况的分析,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
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
建,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进行进
一步的调整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票投资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处于上升
阶段时,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减少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而在股票市场处于下跌阶
段时,相应地减少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同时加大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在股票和债券这
两大类资产之间的灵活配置中,债券部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以便在股市下跌时通过减少股票投资部分仓位、加大债券投资部
分仓位而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在股市快速上升时能及时地获得资金,迅速地加大股票
部分的投资比例。鉴于上述考虑,本基金在甄选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将会把个券的
流动性和久期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
策略、流动性策略、相对价值挖掘策略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等,以使债券投资组
合能起到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6、权证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Delta对冲策略等。
7、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c)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资产配置预先设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
定股票、债券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途
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地筛选
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e)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动态资产配置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
成长性评估系统定期呈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f)行业研究小组构建和维护股票备选库。
g)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
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
业配置建议。
h)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股票备选库以及行业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
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i)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j)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k)行业研究小组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经理
提交投资建议报告。分析和跟踪的重点主要是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是否被低估。
l)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m)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
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n)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等客观情况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及时公
告。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公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动力增长基金基
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告》,自2009年5月22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修改为上述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该指数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因此本基金选
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能较好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选择该指数作为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
混合型基金类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7月01日起至2024年0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71,755,768.53 78.60
其中:股票 871,755,768.53 78.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2,822,019.72 9.27
其中:债券 102,822,019.72 9.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4,048,642.82 12.09
8 其他资产 429,789.33 0.04
9 合计 1,109,056,220.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7,206,941.00 2.4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6,090,923.82 61.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830,492.00 1.8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95,484.00 0.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822,022.57 3.14

J 金融业 78,325,304.80 7.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89,960.00 0.13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428,070.30 0.8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466,570.04 0.95
S 综合 - -
合计 871,755,768.53 78.7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35 百济神州-U 430,029 77,603,033.34 7.01
2 603160 汇顶科技 904,838 63,302,466.48 5.72
3 600707 彩虹股份 7,672,397 57,389,529.56 5.18
4 688192 迪哲医药-U 1,005,371 44,055,357.22 3.98
5 600276 恒瑞医药 690,300 36,102,690.00 3.26
6 601500 通用股份 6,670,000 35,817,900.00 3.23
7 000513 丽珠集团 765,154 31,103,510.10 2.81
8 688728 格科微 2,004,510 29,526,432.30 2.67
9 300782 卓胜微 298,862 27,761,291.18 2.51
10 688008 澜起科技 414,529 27,723,699.52 2.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2,822,019.72 9.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822,019.72 9.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1,006,000 102,822,019.72 9.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493.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849.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4,445.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9,789.3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7年01月0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12.70% 2.02% 82.70% 1.54% 30.00% 0.48%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4.40% 2.56% -51.30% 2.13% -3.10% 0.43%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2.40% 1.02% -16.55% 0.91% -5.85% 0.11%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9.28% 0.95% 6.80% 0.89% 2.48% 0.06%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41% 1.07% -5.08% 0.98% 10.49% 0.09%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61% 1.01% 38.16% 0.85% -29.55% 0.16%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50% 2.84% 8.02% 1.74% 23.48% 1.10%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46% 1.46% -6.98% 0.98% -2.48% 0.48%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2.04% 0.78% 15.00% 0.45% -2.96% 0.33%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46% 1.02% -16.14% 0.93% -3.32% 0.09%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1.61% 1.34% 26.29% 0.87% 5.32% 0.47%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1.09% 1.90% 20.05% 1.00% 51.04% 0.90%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06% 1.68% -1.84% 0.82% 15.90% 0.86%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89% 0.83% -14.49% 0.90% -4.40% -0.07%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97% 0.76% -6.63% 0.59% 0.66% 0.17%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9月30日 -2.94% 1.30% 13.66% 0.82% -16.60%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9月30日 232.61% 1.55% 102.60% 1.14% 130.01% 0.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
9月16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7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投资
者须另行办理选择分红方式的相关业务。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0.6%
50万≤M 0.6%
250万≤M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 1.2%
250万≤M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日 1.5%
Y≥7日 0.5%

场外、场内赎回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
混合型基金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
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
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
具有同类技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
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
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
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经验、判断、决策、投资心理、技
能等都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
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等),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
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
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
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动态资产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
并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
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
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
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
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
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若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80%。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
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的将该重大合同的名称、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小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小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④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4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4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9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小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1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6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09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