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9-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自2024年9月9日起调整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
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补充完善为: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进行分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
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季度进行1次收
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天弘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
的上述法律文件自2024年9月9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
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794.7954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册资本:890461.0816万人民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进行分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季度进行1次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