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4-08-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8月21日
公告日期:2024年8月16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2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8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4年7月4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是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以反映沪深北市场粮食产业相关上市
公司的整体表现。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网
(http://www.cnindex.com.cn/)查询标的指数的详细信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场内简称:粮食50ETF
3、基金代码:159587
4、2024年8月14日基金份额总额:227,447,031.00份
5、2024年8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7,447,031.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8月21日
9、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无先后顺序)。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
84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2种方式。
5、发售日期: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2日进行发售,共18个工作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
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
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
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
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
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
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不
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
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4年7月10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4年8月2日顺利结束。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首次募集的资金现金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227,433,439.68元。其中,首次募集期间现金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净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227,432,000.00元;通过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1,438.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4年8月7日划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另外,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发
售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3,593.00元,将于银行的下一季度结息日(2024年9
月21日)后划付至上述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4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以
现金认购方式收到首次募集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27,432,000.00元,折合227,432,000.00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发售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5,032.68元,折合15,031.00份基金份额,其中通过管理人进行的网下
现金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439.68元,折合1,438.00份基金份
额,其余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以上资金共计人民币227,447,032.68元,其中实收基金为人民
币227,447,031.00元,折合227,447,031.00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00份(含利息转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0000%,份额持有人的户数为0户;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
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
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8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8月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27,447,031.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 67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8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粮食50ETF。
5、基金代码:159587。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7,447,031.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8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3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199,690.11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8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5,299,83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6.30%;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2,147,19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3.70%。
(三)截至2024年8月1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 额的比例
1 上海绰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绰瑞北岳3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001,166.00 10.55%
2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5,001,020.00 6.60%
3 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189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航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5,001,020.00 6.60%
4 黄俊 15,000,359.00 6.60%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364.00 3.30%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340.00 3.08%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340.00 3.08%
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340.00 3.08%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340.00 3.08%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3.0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总经理:王凡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合 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组织架
构健全、职能划分明晰、制衡监督有效、内部运作协调、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保
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公司设置了健全、清晰的组织架构,并根据业
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职能分工。
公司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研条线、市场条线和中后台条线。其中,投研条线包括主动权
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固定收益投资、国际投资、资产配置、宏观策略、行业研究等职
能部门,负责按各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市场条线包括产品设计、零
售业务、机构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养老金业务、战略与创新业务等职能部门,负责按各
自所属客户群体开展产品设计、客户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后台条线包括风险管理板块、
业务支持板块和管理支持板块,上述板块包含相应职能部门,风险管理板块主要负责投资、
产品与市场、运营方面的合规管理、内审稽核、投资风险管理及数据服务等工作,业务支持
板块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与运维、系统开发、数据平台研发、组合交易、会计与结算、注册登
记等工作,管理支持板块主要负责规划研究、财务管理、人力行政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成
立。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目前拥有公募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投资顾问、QDII、RQFII、QFII、QDLP、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和保险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是具备
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坚持“专业创造价值、客户利益为上”的理念,致力成为多资产、多策略、多市场的领
先全能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回报,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
发展贡献力量。
5、信息披露负责人:项军
咨询电话:020-83936666
6、截止2024年7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924人,其中博士学位26人、硕
士学位645人和学士学位220人。
7、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志明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全指建筑
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1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17日起任职)、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任职)、广发
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
任职)、广发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
2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
月3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5月1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2年7月1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7月1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28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25日起任职)、广发
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
月25日起任职)、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8
日起任职)。曾任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部门总监,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28日)、广发中小
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6月9日至2016年7月28
日)、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5月7日至2016年7月28日)、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7月28日)、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8日)、广发中
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9日至
2018年10月9日)、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广发中证全指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广发中
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3日至
2020年8月21日)、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
13日至2021年2月10日)、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9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
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23日至2021年6
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能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
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9日至
2021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
17日至2022年5月10日)、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17
日至2022年11月22日)、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17日
至2024年7月3日)、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11月23日至2024年8月8日)。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只,QDII
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林亚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4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 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79,564,952.25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9,263,129.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69,263,129.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22,286,296.92
基金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635.4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3,727.09
贵金属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其他投资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交税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利息 -
债权投资 - 应付利润 -
其中:债券投资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负债 16,909.20
其他投资 - 负债合计 22,325,568.67
应收证券清算款 - 所有者权益:
应收股利 - 实收基金 227,447,031.00
应收申购款 - 未分配利润 -871,421.9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6,575,609.02
其他资产 73,096.44
资产总计 248,901,177.6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48,901,177.69
注:报告截止日2024年8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0.9962元,基金份额总额
227,447,031.00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4日,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8月8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8月8日至2024
年8月14日)的投资组合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9,263,129.00 27.83
其中:普通股 69,263,129.00 27.83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564,952.25 72.14
8 其他资产 73,096.44 0.03
9 合计 248,901,177.6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382,169.00 3.7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669,451.00 25.4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21,763.00 0.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89,746.00 0.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263,129.00 30.5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85 大北农 1,034,400 4,220,352.00 1.86
2 600096 云天化 184,300 3,730,232.00 1.65
3 600873 梅花生物 326,200 3,265,262.00 1.44
4 000998 隆平高科 326,600 3,217,010.00 1.42
5 002311 海大集团 79,400 3,200,614.00 1.41
6 000792 盐湖股份 227,900 3,199,716.00 1.41
7 600598 北大荒 215,800 2,852,876.00 1.26
8 000408 藏格矿业 121,700 2,730,948.00 1.21
9 603345 安井食品 33,500 2,631,760.00 1.16
10 300999 金龙鱼 91,800 2,371,194.00 1.0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3,593.00
7 待摊费用 59,503.44
8 其他 -
9 合计 73,096.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

(二)《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业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除外。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除外。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5)、(8)、(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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