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已于2025年3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
43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3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
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
月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
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发售
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或简称“深
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或简称“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现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
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8、本基金认购费率或认购佣金比率不高于0.80%。
9、募集规模上限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
购费用,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10、投资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
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
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进行认购。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它障碍。
1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5、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
18、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网站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
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
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办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
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终止
基金合同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申
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非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
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者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
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相关披露。
23、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现金流ETF基金
基金代码:159225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直销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
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
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
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
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
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
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发售代理机构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若未来拟指定其他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发售代理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若未来基金管理人
根据需要在募集期限内拟开通发售代理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具体机构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3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和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
4月3日。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或
者开通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具体机构及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发售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
3、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
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4、基金募集期满后,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0%
50万份≤S<100万份 0.50%
S≥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
网下股票认购业务)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在发售机构
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若本基金在募集期
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资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网下现金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金额和利息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形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10元,则需要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即投资人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10元,则
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三、投资人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
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
9:30—11:30和下午1:00—3:00。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
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
的除外。
3、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
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
30—16:3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
撤销。投资人在网下现金认购申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具体认购手续以发
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1)投资人须先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
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A、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
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
委托书;
C、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
件);
D、个人投资者签署《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投资者签
署《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E、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预留印鉴;
F、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在认购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任一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3)注意事项:
A、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B、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
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
日)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准;
C、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未来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认购手
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募集期限内开
通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若未来拟开通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具
体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及网下股票认购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网上现金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
处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及股票(若本基
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验资。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含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如涉及)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
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八)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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