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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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
称“本基金”)于 2025 年 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7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
选股范畴 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候选资格
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行业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
代号 业务类别
7020 软件服务#
235050 互动媒体及服务
237060 线上零售商
503050 支付服务
成份股挑选准则
挑选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 固定为30
缓冲区 排名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
或以上的非成份股将加入指数;
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
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30
互联互通交易资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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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周期 每半年(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调整周期 每季
快速纳入机制 不适用
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有,以最近一次定期检讨中排名最高的合资格公司代替被
临时剔除的成份股
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 每只成份股12%
推出日期 2015年8月17日
基日 2010年3月5日
基值 3,000
货币 港币
指数发布 每隔2秒实时发布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股息累计指数
净股息累计指数
.HSIII
.HSIIIDV
-
HSIII
-
-
#属于此业务类别下的所有业务子类别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
址:https://www.hsi.com.hk。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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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包括境外地区市场风险、汇率风险、
法律和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
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等;(3)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
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带
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
(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投资风险、参与境内股指期货
交易风险、境内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风险、境内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衍生品风险;(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
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也可
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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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和赎回,而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
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和卖出。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
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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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13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3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4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104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108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1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5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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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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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恒生互联
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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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4、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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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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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若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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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称“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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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7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7、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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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
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
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
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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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
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境内
不同,境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
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股票交易所、
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
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
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
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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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
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
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4、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基金规模上限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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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
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
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
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境外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受到相应境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
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地区投资的成本
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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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
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境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从而对基金投资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此
外,境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上
述事项均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5)会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
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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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
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
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
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科技,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
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互联网科技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
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
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
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
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
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
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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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⑧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⑨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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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ETF 运作的风险
1)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
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
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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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
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
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③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
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
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4)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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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6)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带来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申赎
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
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
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
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
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
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此
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
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
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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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
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①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
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
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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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
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
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可能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
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
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
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
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对价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②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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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
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
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
影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
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
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
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
波动增大的风险。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
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
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
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
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
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
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
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
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
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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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
的风险。
(I)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
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
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
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
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
③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2)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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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境内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
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
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5)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6)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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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
成本。
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交易对手
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
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
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
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9)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
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
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
风险。
(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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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
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3、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 (“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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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
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
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
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
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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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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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
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
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
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
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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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本
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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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
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
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
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
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3、指数基金及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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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括 ETF),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指数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
人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
于 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
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
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
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
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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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
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
数成份股相关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遵循
有效管理的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降低
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冲击成本等。
9、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10、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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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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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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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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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不足、港股通额度不足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 条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第(5)、(11)项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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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收益率
(经估值汇率调整)。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
投资目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
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选取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收益率(经估值
汇率调整)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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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
面临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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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
经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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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
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
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
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
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2005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
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任公司首席信
息官,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
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
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
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
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
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
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
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
用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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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 年 7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
司。2013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
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
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
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
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
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 年 7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
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
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
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
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 年 6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21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
务。2015 年 3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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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
任 Fractabole 量化 IT 工程师等职。2015 年 6 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纳斯达克 1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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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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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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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
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
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
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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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
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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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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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25]27 号文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
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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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下同)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一、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
接基金,或将已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场外基金变更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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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
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
拥有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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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50 万份≤S<100 万份 0.50%
S≥100 万份 按笔固定收取,1000.00 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
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申请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
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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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2.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 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1,000+2=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方可认购到 1,002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六、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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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 / 1.00=10 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资
人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 元,该笔认购
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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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八、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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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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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可能因尾数处理而产生损益,可能会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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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名称、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等内容,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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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计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经汇率公允价调整)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
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
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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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
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
可包括组合证券。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
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
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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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
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
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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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
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
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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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清算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
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
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7 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
开放的交易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
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
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
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
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
则发生改变、登记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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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
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基金规模上限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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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
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购赎回原则、程
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6、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
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
义与组合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
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
定为 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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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时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
(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
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实际的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替代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
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
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
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任意时刻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
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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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
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实际购入的相关费用、未购
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 日收盘价(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组
合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
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
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的款项或投资人应补交的
款项。T+4 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临时停市或港股通暂停交易、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
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或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
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
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
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
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
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
相应调整。上述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
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
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成本、实际卖出的相关费用、未卖出的被替
代组合证券的 T 日收盘价(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组合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算
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确定
赎回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任意时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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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
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T+7 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现金替代款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
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临时停市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
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
或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
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
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
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公允价包括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
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
等。
⑤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替代处理程序进
行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⑥未来如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业务规则》
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
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
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相关交易制度限制交易的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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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告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
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如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
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盘价及 T-1 日估值汇率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若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或发生其
他特殊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进行调整;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及 T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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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HSIII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 元
基金份额净值 X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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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份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
代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
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
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
出现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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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单日申购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3、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13、14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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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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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
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四、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接受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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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为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8、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
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具体的规则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在开通前予以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五、基金份额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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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
实际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
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而导致基金资产转
移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
换的情形除外;
16、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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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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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或所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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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
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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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相关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除非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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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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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1)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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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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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7、境内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
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持有的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商定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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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
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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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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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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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机构、外汇交易市场、指数
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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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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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经估值汇率调整)达到 0.0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进行计算;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为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经估值汇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0.0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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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与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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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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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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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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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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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更换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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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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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五)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六)境内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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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九)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二十)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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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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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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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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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3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30.43 亿元,同
比增长 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0.49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
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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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金 75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6081.79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4654.0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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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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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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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
成立日期:1865 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 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1,801.81 亿港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9.7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 4,100 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 60
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 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80,000 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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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
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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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网址:https://www.wjasset.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具体信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网下现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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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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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即受《基金合同》约束,应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和责任。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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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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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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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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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30)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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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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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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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
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7)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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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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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募集、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
则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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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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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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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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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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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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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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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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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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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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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电话:021-5262999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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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本
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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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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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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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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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衍生品投资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不足、港股通额度不足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 条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第(5)、(11)项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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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书面提示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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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
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登记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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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方式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
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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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
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投资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
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
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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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主
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
(六)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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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十一)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约
定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交割
及/或持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非上市股权、债券,即未在公开投资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股权、债券(以下合称“非上市证券”),包括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义下的
证券,以此前登记的所有人名义持有的证券、或不受基金托管人及/或基金托管
人指定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以下简称“代理
人”)控制的人的名义或方式持有的证券。
特此确认,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经并且今后将继续依据基金管理人就
此类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a) 此类事项将涉及特殊的服务、风险和潜在义务;
(b) 基金管理人同意,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
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指令的免责条款适用于针对非上市证券作出的所有操作;且
(c)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实施与非上市证券有关的部分特殊托管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行动、投资收益代收、申请退税等);
并且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责任为:
(i) 按照经过正常授权的指令操作;
(ii) 如资产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将仅传递由
该等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并且
(iii) 如资产将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则将使该等非上市证券与基金托
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分开保管,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归还该等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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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证券。
基金托管人已经做好准备,可继续就此事宜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但是,
必须明确指出:对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证券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义务、
成本、罚款、处罚、索赔和费用(以下统称“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损失可
能涉及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问题、账目差错、
伪造股票证书、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的名义登记的
非上市证券交割和后续的托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一般性损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认为在上述非上市证券持有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遭受的损失。但是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风险,除此之
外,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非上市证券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或登记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
制的人名下,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基金托管人
及代理人将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当指令,(1)保管用于代表或声称代表
该等非上市证券及相关权利的证书、文件或单据(“权利文书”);以及(2)
传递由上述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实际收到了来自
第三方的证券信息。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任
何上述权利文书以及证券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也不会
对其作出任何验证。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对上述权利文书和证券信息进行验证。
如果上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传递证
券信息,则基金管理人应对此等证券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负责。
如非上市证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可能包括也可能不
包括第三方托管人)通过其簿记账目、保函或其他保证的方式持有,基金托管人
对于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欺诈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该等非上市证券,第三方可能会对出售非上市证
券实施额外限制,从而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实现这一目标。上述第三方所实施的任
何限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对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
第三方实施的任何限制,基金托管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担相应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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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协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如由
第三方负责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则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在实际收到
结算资金时,将该等收益贷记入相关账户中。此外,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要代扣
所得税,在任何情况下,非本国居民可能需要纳税,如未纳税或未按时纳税,可
能会导致处罚或罚息。
如第三方无力偿还债务,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丧失对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
(或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延期行使权利),而非上市证券则会被划
入普通债权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资产池中。
上述一项或全部各项相关的诉讼及/或其他行政管理费用,可能导致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确认,就基金托管人作为上述非上市证券托管人的义务范
围已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将按照本条款和托管协议或相关
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赔偿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
律师费,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基金托管人主张的损失、成本和费用等)并使基
金免于损失。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
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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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
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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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①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②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
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⑥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⑦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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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债券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7)境内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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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持有的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商定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
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
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4)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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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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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机构、外汇交易市场、指
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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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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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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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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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如有)
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如有)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方可收回。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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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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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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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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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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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
3、《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