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
六、交易安排............................................................................................................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0
九、基金收益分配...................................................................................................12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
十一、信息披露......................................................................................................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3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
十五、基金费用......................................................................................................14
十六、禁止行为......................................................................................................15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18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9
二十一、其他事项...................................................................................................19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19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发起设立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2月5日,基金名称变更为“易
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除非特别说明,“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
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
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
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认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通知担保人,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
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
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事项视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交易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
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
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但是,基金管理人在下达资金划付指令时,应考虑预留资金在途时间、基金托管人的
操作时间。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
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
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
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
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机构办理过户和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
下达划款指令,将属于基金资产的认购资金全额划向基金托管账户。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
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最晚不迟于T+3日在基金
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于16:00前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足额的前提下
于12: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确认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
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的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
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
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
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
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
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
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4、在除权日、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处理后产
生收益分配数据,基金托管人、管理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在红利发放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指令将收益分配的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总清算账户。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
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基
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60日内独立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
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
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参见《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2%,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2%,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Y类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s。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s÷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s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
费或销售服务费。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
定的优惠。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
经公告的基金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
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
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
偿责任。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未发现其
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
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单位
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
程度分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
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
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
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1、在资金划拨的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内容有误且基金托管人无法进行
核对的,或指令下达时间超出银行受理时间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托管人工
作失误造成资金未达而导致的责任,由托管人承担。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
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
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之
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因法律、法规及国家
有权机关颁布之规定的变更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本协议自行适用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颁布之新规定。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定义:除本协议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与在《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见下页。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署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署日:
(本签字盖章专为签署《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