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7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1
八、基金转换...................................................................................................................................8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84
十、基金的投资...............................................................................................................................85
十一、基金业绩...............................................................................................................................99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101
十三、基金财产.............................................................................................................................10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10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14
十九、侧袋机制.............................................................................................................................119
二十、风险揭示.............................................................................................................................12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5
二十七、备查文件.........................................................................................................................156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14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9月1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根据《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财富管理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大成财
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
及基金费率进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24年9月13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
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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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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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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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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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
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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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目标日期:指2020年12月31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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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
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
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
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
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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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B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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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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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
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EDGECAPITAL
LP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INVESTMENT
MANAGEMENT)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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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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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丹: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6年。2008年至2012年
任景顺长城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2012年至2014年任华夏基金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2014
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总部信用策略及宏观利率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监(主
持工作)。2017年5月8日起任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任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原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17年5月31日至2020
年10月20日任大成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至
2018年11月19日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至
2018年12月8日任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至
2019年6月15日任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17年6月6日至2019
年9月29日任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
2018年11月30日任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
2018年11月30日任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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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任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起
任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5月23
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13
日任大成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任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4日任大成民稳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8月31日任大成景瑞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18日任大成景和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26日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任大成尊享18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基金经理。2020年11月16日起任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1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任大成丰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
月22日至2024年6月6日任大成安享得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3月11日起任大成民享安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24
日起任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日起任大成元丰
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2日起任大成元辰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瞿蕴理 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6月27日
占冠良 2007年6月27日至2010年2月12日
曹雄飞 2010年2月12日至2014年6月25日
宋向宇 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
周德昕 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5日
王磊 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
其他委员7名。名单如下:
肖剑,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周恩
源,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基金经理,公司首席固定收
益投资官、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
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混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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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冯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一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刘谢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资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8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
董事总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
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
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魏庆国,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齐炜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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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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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等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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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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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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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
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
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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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
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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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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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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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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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只,
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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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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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人代表: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张建伟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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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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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6886
网址: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联系电话:010-63639180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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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代表: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人代表: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联系人:周黎
联系电话:010-6622481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人代表: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联系人:李慧
联系电话:010-85238441
网址: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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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联系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63586210
网址: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人代表:徐力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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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人代表:付东升
客服电话:96198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网址:www.bjrcb.com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景在伦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网址:www.qdc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人代表:陆建强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网址: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程劲松
客服电话:956033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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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宋剑斌
客服电话:95398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网址:www.hzbank.com.cn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客服电话:浙江地区:96699、上海地区: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联系人:蔡鹏
联系电话:0577-88997296
网址:www.wzbank.cn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代表:葛仁余
客服电话:95319
联系人:田春慧
联系电话:025-58587018
网址:www.jsbchina.cn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王锦虹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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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2-58316666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人代表:孙伟
客服电话:96065
联系人:施圆圆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网址:www.zrcbank.com
(2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光安
客服电话:961200
联系人:马登魁
联系电话:0755-25189619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客服电话:956169
联系人:李格格
联系电话:0411-82356627
网址:www.bankofdl.com
(2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人代表:邓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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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7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
网址:www.hrbb.com.cn
(30)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人代表:于学忠
客服电话:95352
联系人:苗蕾
联系电话:0472-5568546
网址:www.msbank.com
(3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人代表:赵小中
客服电话:0731-96511
联系人:吴波
联系电话:0731-84305627
网址:www.cscb.cn
(32)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人代表:赵飞
客服电话:95097
联系人:焦明飞、陈威任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网址:www.zzbank.cn
(3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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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人代表:黄毅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3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755-89959999-3306
网址:www.webank.com
(35)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高新街15号
办公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高新街15号
法人代表:贾沁林
客服电话:0356-96517
网址:www.shxibank.com
(3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郭浩
客服电话:95186
联系人:田力源
联系电话:0371-61910219
网址:www.zybank.com.cn
(37)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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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人代表:杨明尚
客服电话:96655(全省)4000696655(全国)
联系人:张敏婕
联系电话:0851-88606545
网址:www.bgzchina.com
(3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人代表:李如东
客服电话:956186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010-50925699
网址:www.aibank.com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人代表: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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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代表: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网址:www.cmschina.com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88
网址:www.gf.com.cn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彭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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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0838696
网址:www.cs.ecitic.com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人代表: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网址:www.htsec.com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网址:www.swhysc.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人代表: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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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网址:www.xyzq.com.cn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网址:www.95579.com
(5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2519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人代表: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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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网址:www.xcsc.com
(5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网址:www.gyzq.com.cn
(5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侧宁汇大厦A座
法人代表: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网址:WWW.EWWW.COM.CN</p>(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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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网址:http://sd.citics.com/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郝晓林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www.cindasc.com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5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人代表: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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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7398062、18611980584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人代表:王军
客服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网址:www.cgws.com
(6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6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法人代表: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6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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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6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网址:www.njzq.com.cn
(6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人代表: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6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人代表: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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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联系人:张智
联系电话:021-64716089
网址:www.stocke.com.cn
(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人代表: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网址:www.hazq.com
(7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人代表: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联系人:覃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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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1-5539262
网址:www.ghzq.com.cn
(71)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联系人:李必文
联系电话: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7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人代表: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网址:www.dgzq.com.cn
(7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网址:www.ccnew.com
(7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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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7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人代表: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网址:www.longone.com.cn
(7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客服电话:956026、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en/ZCGL/
(7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人代表: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联系人:白丽媛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7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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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人代表: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网址:www.gszq.com
(7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网址:www.hx168.com.cn
(8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网址:www.swhysc.com
(8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人代表: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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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1-68881051
网址:www.zts.com.cn
(8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人代表:李剑峰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8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人代表: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网址:www.avicsec.com
(8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法人代表: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彭琦琦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1102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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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网址:www.west95582.com
(8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网址:www.hfzq.com.cn
(8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21楼
法人代表: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网址:www.hlzqgs.com
(8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代表:陈亮
客服电话:4008209068/(+86-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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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9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人代表: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联系人:陈颖
联系电话:0574-87082011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9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人代表: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755-23375555
网址:www.wkzq.com.cn
(9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
2301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
2301A
法人代表: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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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13813567470
网址:www.cfsc.com.cn
(9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法人代表:陈安
客服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网址:www.china-invs.cn
(9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法人代表: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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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9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1、16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联系人:张泽浩
联系电话:95385、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9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人代表: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网址:http://www.ykzq.com
(9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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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人代表: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10-57672000
网址:https://www.jzsec.com/
(10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网址:www.gjzq.com.cn
(10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021-20515645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10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人代表:祝健
客服电话:956021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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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10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段光明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网址:www.ydsc.com.cn
(10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联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15600529055
网址:www.crsec.com.cn
(10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10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法人代表:周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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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网址:www.daton.com.cn
(10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人代表:吴玉明
客服电话:95304、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联系电话:02886199765
网址:https://www.hxzq.cn/index.php
(109)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人代表: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13051859661
网址:http://www.lczq.com/
(1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人代表: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陈雨涵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网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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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
法人代表:储进
客服电话:4008878707
联系人:宋智勇
联系电话:0551-62865905
网址:http://www.hsqh.net
(11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人代表: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网址:www.qh168.com.cn
(1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人代表: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11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人代表: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联系人:任卓异
联系电话:1820119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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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l50.com
(1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人代表: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010-83363143
网址:www.new-rand.cn
(1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人代表: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人代表: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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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元
联系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人代表: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人代表: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黄欣文
联系电话:1580194365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1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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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05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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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
法人代表: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程艳
联系电话:021-68077516
网址:www.ehowbuy.com
(1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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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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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8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电话:021-2069193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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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联系人:林海明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80
网址:www.5ifund.com
(1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11层
法人代表: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网址:www.harvestwm.cn
(1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人代表: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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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冯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1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人代表:王利刚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3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法人代表: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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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人代表:李柳娜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联系人:王彤
联系电话:15810803658
网址:fund.sina.com.cn
(13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人代表: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人代表: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021-62680166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人代表: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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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小梦
联系电话:18339217746
网址:www.taixincf.com
(1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宗利军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人代表: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41)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栋/单元31层10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栋/单元31层10号
法人代表:祝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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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4692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江怡
联系电话:18768123466
网址:www.lufunds.com
(1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人代表: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4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人代表: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高培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网址:www.hgccpb.com
(1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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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人代表: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13601264918
网址:kenterui.jd.com
(14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人代表: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联系人:杨嘉祥
联系电话:0755-84355914
网址:www.jfzinv.com
(1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人代表: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赵文婧
联系电话:1882656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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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danjuanapp.com
(14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人代表: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92
网址:www.zocaifu.com
(15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人代表: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5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人代表: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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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5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人代表: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912
网址:fund.sinosig.com
(15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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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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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9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90006),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
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91006),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
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17739)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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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本基金已于2006年9月29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赎回开始日:本基金已于2006年11月13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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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
3.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4.本基金规模超过50亿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5.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等情况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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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90006),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
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91006),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17739)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同时区分普通
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来若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对应地,可能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
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8)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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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
费率一折优惠,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td>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M<50万 1.50% 1.40% 1.20% 1.00%
50万≤M<200万 1.20% 1.10% 1.00% 0.80%
200万≤M<500万 0.80% 0.70% 0.60%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2021年1月1日以及以后
T<1年 1.00%
1年≤T<2年 0.80%
2年≤T<3年 0.60%
3年≤T<5年 0.20%
T≥5年 0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含该日)提交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赎回、转换等申请适用上述调整方案,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安排。
(3)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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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基金时间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7日 1.5%
T≥7日 0.3%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时间(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1.50%
7日≤T 0.50%
30日≤T 0%
4.网上交易费率,请见有关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份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后端申购模式购买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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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3)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4)说明:投资者以同样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类收费模式得到的申购份额将
比选择A类收费模式多,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A类份额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6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3%=31.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10468.5元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
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例:某B类份额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6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B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认购当日B类份
额净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3%=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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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认购费用=10000×1×1%=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100=10368.5元
(3)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3个月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
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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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
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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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当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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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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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限于本公司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详见本公司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
3.目前暂不支持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用范围,但
最迟应于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业务规则
一、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转换;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
3、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转出基金最低转出
份额为100份;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转出申请决定全额确认转出或部
分确认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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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二、基金转换费用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
收取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转出份额若含多笔明细时,转出时将按先进先出法(保本型基金按后进先出法)根据各笔
明细对应持有期分别计算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3,822.59份转换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1元,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9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0.8%,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0.760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3,822.59×1.0101=3,861.20元
赎回费用=3,861.20×0.25%=9.65元
转出净额=3,861.20-9.65=3,851.55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15=3,79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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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794.63=56.9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08=3,820.98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820.98=30.57元
净转入金额=3,851.55-MAX【56.92-30.57,0】=3,825.20元
转入份额=3,825.20/0.760=5,033.16份
三、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或转入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转出或转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公告。
五、声明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热
线电话咨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
2、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说明。
3、上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自2014年7月2日起实行,投资者于2014年7月2日之后
(含2014年7月2日)的提交的上述基金转换业务申请适用上述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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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
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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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货币市场工具等,通
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承受水平下的当期
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
收益为辅;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根据时间的变化逐步调整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及货币市场工具)证券的资
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证券比例范围 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95% 5%—100%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75% 25%—100%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50% 50%—100%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80%—100%
在特殊市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基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适当偏离上述比例范围,
并予以公告。
(三)投资理念
利用市场非完全有效及存在的定价偏差,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
宏观形势和中观、微观特征,发掘价值被低估的证券,在遵循本基金各阶段的资产类别基准
比例的基础上,优化资产配置,逐步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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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组合构建中强调风险收益比的合理优化,将纪律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建立较
全面的资产、个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配置策略,即在权益类证券、固定
收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等的
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随着时间的流逝,从整体趋势来看,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持续递减,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持续增加,使得整个基金组合的资产配置变得相对更加稳
健,从追求资本增值为主转变为追求当期收益为主。
在前期,本基金类似于一只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方法相
对进取,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投资回报。以后,逐步演变为一只低风险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
水平相对较低,投资方法趋于稳健,以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
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2.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配置战术品种和战略品种
基金既要持有保证现实需求的战术性品种,也要持有保证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品种。战术
性品种往往是市场已经高度认同、大量资金涌入的热门品种,一般而言,能在短期内产生良
好的收益。战略性品种往往是被市场遗忘、产生错误定价的冷门品种,通常短期内收益较小,
然而长期而言往往产生高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基金投资组合中既配置能够产生即期收益的战术性品种,也配置能够产生远
期收益的战略性品种,既保证基金的短期收益,也可以获得长期收益。
(2)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个股
超额收益来自于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以及对行业和个股的把握。本基金将重视宏观因素对
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预期做出较为准确的
判断,对股票未来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发现行业的价值和未来的成长潜力,
挖掘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
位、行业特征与世界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现金流状况良好、负债率较低,
预期销售收入、净利润快速增长并能够维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
(3)不同行业的选股思路
不同行业和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特征和模式,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运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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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股方法:
①对于高速增长的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基本采取普选个股的方式选择投资标的。
高速成长的行业中的大部分公司都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行业竞争格局尚不清晰,并不
能断定孰优孰劣,因此普选个股有助于充分分享该行业的高速增长。
②对于高度竞争性行业或者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此类行业中部分公司经营优良,并且
获得持续发展和长久的行业地位,而大部分公司无法抵御竞争将遭到淘汰。因此,本基金将
选择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公司的内在竞争力较强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视公司的经营发展态
势而定。
③对于周期性行业,波动性和周期性是其主要特征,在行业低谷期此类股票会被大量抛
售,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对于此类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重点在于当市场预期和市场定价发生
错误时,进行波段操作,充分获取超额收益。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资产配置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的
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
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
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
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综合宏观经济预测、情景分析和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决定。其中,
宏观经济预测主要基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报告。兼顾申购、赎回等方面的现金流分析,
确保基金的流动性要求。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债券资产配置方式,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
响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借助市场收益率曲线结构分析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分析,
确定本基金债券资产配置的组合久期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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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及市场分析是债券投资确定目标久期的重要环节,本基金将基于分析结果对市场利
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幅度做出初步预测。此外,本基金还将借助久期和收益率曲线进行组
合的目标久期决策,通过假定利率变化幅度的各种情形,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状况,
并根据投资组合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组合的目标久期区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借助情
景分析方法研究收益率曲线变化,考察投资基准和投资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
益特征及久期情况,最后确定组合在某一季度内的目标久期区间。
(3)类属配置
在确定目标久期后,本基金将对债券资产进行类属配置,即在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债券
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分
配。在本基金具体进行类属配置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模型辅助和主动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在确定目标久期和类属资产比例后,本基金将对长、中、短期债券品种进行期限配置,
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哑铃或者梯形策略实现不同期限债券品种的搭配。
(4)交易策略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一系列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
等多种交易策略,以提高组合整体投资收益率水平、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五)投资组合管理
1.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
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对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做判断,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
置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结果,拟定《基金资
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
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基金经理综合各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行业景气的周期变化,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行业配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行业配置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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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权后执行。
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
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①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判断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基
本库;
②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券商研究报告,根据自己的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
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③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
论。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④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投资
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安全
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研究
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
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
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向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提
交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意见对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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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5%×沪深3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沪深300指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10%×沪深300指数+90%×中国债券总指数
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大
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1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90%×中国债券总指数
”变更为“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5%×沪深3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沪深300指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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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10%×沪深300指数+90%×中国债券总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
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公告后予以实施。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型基金,202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建仓期结束
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即本基金初始投资
阶段的风险收益水平接近股票型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发展为一只低风险
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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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债券交易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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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需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或投资总
监授权人批准。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4,763,952.28 14.64
其中:股票 184,763,952.28 14.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73,629,584.14 85.07
其中:债券 1,073,629,584.14 85.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51,422.03 0.26
8 其他资产 336,849.50 0.03
9 合计 1,261,981,807.9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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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884,086.00 2.36
C 制造业 112,392,652.55 9.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549,930.00 0.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330,605.00 0.9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481.05 0.00
J 金融业 29,550,120.00 2.5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77.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4,763,952.28 16.2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790,300 30,995,566.00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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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1077 渝农商行 3,319,000 16,661,380.00 1.46
3 000725 京东方A 3,824,500 15,642,205.00 1.37
4 000100 TCL科技 3,141,610 13,571,755.20 1.19
5 601872 招商轮船 1,340,900 11,330,605.00 0.99
6 000333 美的集团 143,800 9,275,100.00 0.81
7 601225 陕西煤业 305,100 7,862,427.00 0.69
8 601288 农业银行 1,705,000 7,433,800.00 0.65
9 601088 中国神华 151,900 6,739,803.00 0.59
10 002595 豪迈科技 165,000 6,298,050.00 0.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5,500,459.02 3.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5,719,004.17 54.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9,665,008.75 18.40
4 企业债券 128,131,552.62 11.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0,521,442.33 17.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3,912,514.38 5.61
8 同业存单 9,844,611.62 0.86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3,629,584.14 94.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316 21进出16 700,000 74,427,672.13 6.53
2 2128028 21邮储银行二级01 500,000 52,886,743.17 4.64
3 2128021 21工商银行永续债01 500,000 51,956,830.14 4.56
4 242400005 24农行永续债01 500,000 51,413,112.33 4.51
5 2128025 21建设银行二级01 450,000 47,649,762.30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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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1交通银行二级的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6月3日因安全测试存在薄弱环节、运行管理存在漏洞、数据安全管理不足、灾备
管理不足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4〕29号)。本基金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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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齐鲁转债的发行主体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
年8月2日因金融统计指标数据错报、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
反假有关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济银罚决字〔2023〕13号);于2023年
12月28日因关联交易贷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
位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处罚(鲁金罚决字〔2023〕86号)。本基金认
为,对齐鲁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1建设银行二级01的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因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
务合作、违规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代销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按规定
提供完整合同材料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29号);于2023
年12月27日因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母行对境外机构案件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
境外子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金罚决字〔2023〕41号)。本基金认为,对建设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
实质性负面影响。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4农行永续债01、农业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因农户贷款发放后流入房地产企业、农村个人生产经营
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8号);于2023
年11月16日因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受托支付问题整改不到位、贷款风
险分类不准确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21号)。本基金认为,
对农业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5、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1邮储银行二级01的发行主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因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
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2023〕39号)。本基金
认为,对邮储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25.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7,610.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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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3,713.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36,849.5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65 齐鲁转债 47,176,773.59 4.14
2 127024 盈峰转债 2,440,512.44 0.21
3 113066 平煤转债 2,306,788.13 0.20
4 113049 长汽转债 1,883,944.95 0.17
5 123132 回盛转债 1,347,041.24 0.12
6 113584 家悦转债 1,170,352.38 0.10
7 110079 杭银转债 1,147,288.71 0.10
8 123165 回天转债 1,144,211.40 0.10
9 118034 晶能转债 931,324.60 0.08
10 123107 温氏转债 909,895.09 0.08
11 123151 康医转债 792,859.68 0.07
12 113056 重银转债 572,664.46 0.05
13 113044 大秦转债 325,918.41 0.03
14 113638 台21转债 300,410.01 0.03
15 110082 宏发转债 299,407.40 0.03
16 110089 兴发转债 285,442.76 0.03
17 127064 杭氧转债 270,702.41 0.02
18 123082 北陆转债 267,683.69 0.02
19 123192 科思转债 228,693.99 0.02
20 113641 华友转债 110,599.04 0.0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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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财富2020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9.13-2006.12.31 38.77% 1.18% 33.50% 0.97% 5.27% 0.21%
2007.01.01-2007.12.31 136.19% 2.00% 104.24% 1.72% 31.95% 0.28%
2008.01.01-2008.12.31 -56.52% 2.18% -52.05% 2.29% -4.47% -0.11%
2009.01.01-2009.12.31 67.51% 1.80% 66.78% 1.53% 0.73% 0.27%
2010.01.01-2010.12.31 12.57% 1.52% -4.47% 1.17% 17.04% 0.35%
2011.01.01-2011.12.31 -24.03% 1.02% -8.95% 0.59% -15.08% 0.43%
2012.01.01-2012.12.31 -2.24% 0.97% 5.28% 0.57% -7.52% 0.40%
2013.01.01-2013.12.31 2.94% 1.07% -4.09% 0.63% 7.03% 0.44%
2014.01.01-2014.12.31 2.22% 0.93% 28.47% 0.55% -26.25% 0.38%
2015.01.01-2015.12.31 29.97% 2.01% 8.97% 1.12% 21.00% 0.89%
2016.01.01-2016.12.31 -8.12% 0.80% -1.56% 0.37% -6.56% 0.43%
2017.01.01-2017.12.31 -6.63% 0.40% 4.21% 0.18% -10.84% 0.22%
2018.01.01-2018.12.31 -6.13% 0.42% 0.04% 0.33% -6.17% 0.09%
2019.01.01-2019.12.31 9.79% 0.26% 11.94% 0.30% -2.15% -0.04%
2020.01.01-2 15.27% 0.32% 9.20% 0.33% 6.07%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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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31
2021.01.01-2021.12.31 7.97% 0.28% 4.70% 0.14% 3.27% 0.14%
2022.01.01-2022.12.31 -2.50% 0.22% 0.73% 0.14% -3.23% 0.08%
2023.01.01-2023.12.31 1.22% 0.17% 3.03% 0.09% -1.81% 0.08%
2024.01.01-2024.06.30 3.48% 0.19% 3.58% 0.10% -0.10% 0.09%
2006.09.13-2024.06.30 206.76% 1.17% 276.65% 0.94% -69.89% 0.23%
大成财富2020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3.09-2023.12.31 -0.98% 0.16% 2.38% 0.09% -3.36% 0.07%
2024.01.01-2024.06.30 3.40% 0.19% 3.58% 0.10% -0.18% 0.09%
2023.03.09-2024.06.30 2.39% 0.17% 6.05% 0.09% -3.66% 0.0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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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时间段权益类证券比例范围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0-95%5%-100%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0-75%25%-100%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0—50%50%-100%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0—20%80%-100%
3、本基金自2023年3月9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C类的净值增长率和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自2023年3月10日有份额之日开始计算。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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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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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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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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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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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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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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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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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5%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4%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8%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
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
认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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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25%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23%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
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
认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
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
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销售服务费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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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
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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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10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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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独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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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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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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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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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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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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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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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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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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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
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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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
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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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型基金,早期权益类证券持仓比例较高,属于偏股型混合基金,权
益类证券风险特征明显;后期固定收益类证券持仓比例较高,属于偏债型混合基金,固定收
益类证券风险特征明显。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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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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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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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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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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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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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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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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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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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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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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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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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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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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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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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④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⑥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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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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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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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
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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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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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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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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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协议第(三)条所
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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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通行做法
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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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
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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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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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也可以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
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6月30日后的10个工
作日内提供;当年的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
相关名册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并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毁损、灭失、泄漏持有人的秘密等,因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回复原状,并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只
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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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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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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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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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发布的公告:
1.2024年3月19日《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位数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024年3月21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024年3月29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4.2024年4月19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
告》。
5.2024年6月28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6.2024年7月19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
告》。
7.2024年8月30日《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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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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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