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2
四、基金资产保管........................................................................................................3
五、交易安排................................................................................................................5
六、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7
七、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1
八、基金收益分配.......................................................................................................1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2
十、信息披露..............................................................................................................12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4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14
十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4
十四、基金费用..........................................................................................................16
十五、禁止行为..........................................................................................................17
十六、违约责任..........................................................................................................18
十七、争议的解决......................................................................................................19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0
二十、其他事项..........................................................................................................20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博时裕富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资产。基金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
资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
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支付。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相关业务
规则将适时进行修订。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清算备付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按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以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托管人负责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
的账户。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选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必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如实记录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
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3.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融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六、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八、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
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
其余两类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公告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
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工作。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布。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其中,基金定期报告须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
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正本和原始发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而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
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在其中说明报告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说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依法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98%;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49%。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10%。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Y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份额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由成立后的基金承担,并在一年内摊销。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人、代销
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
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应就基金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
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二)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附件一《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清算业务细则》和附件二《博时
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细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
份,存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