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3-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8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24】1941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1、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
2、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3)上市期限:7天及以上;
(4)主体评级:AAA;
(5)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3、指数计算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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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报告期样本券派息及再投资
报告期指数=×100
除数
其中:
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权重因子];
权重因子介于0与1之间,以使单一发行人权重不超过8%
该指数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
算与维护细则。
4、样本调整和权重调整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每个交易日调整一次。满足条件的新发同业存
单自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权重因子随样本调整而调整。样本发生其他事件,参
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5、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免费查询指数相关信息,网
址为: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的成份券
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的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
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
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
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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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从该红利再投
资所得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
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
回的风险。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
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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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融中
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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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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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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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
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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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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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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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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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总经理:毛灵俊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2.2亿元
股权结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779031
传真:(010)88576097
联系人:李娇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文批准,于2017
年6月20日成立,是国融证券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办公地
点上海、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侯守法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
审计署主任科员、北京燕莎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
助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
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法人。
刘翔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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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兼总裁、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毛灵俊先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曾任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专员、监察稽核部法务合规经理,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察稽核总监,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北京分公司负
责人。
李萍女士,经济学士,独立董事。曾任兰州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广东金融学
院会计学院副教授,现任广东金融学院会计学院教授、兼任广东矩申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钢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主管会计、紫光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
院教授、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明德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宣城行署供销社科员、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西藏药业总经理。现任北京中银信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凤凰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保福(北京)科技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博雅苑置
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华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四季青新色彩体育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福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燕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南宁智造中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执行监事
王辉女士,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应用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学历,
公司执行监事。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公务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门
经理、美国光华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总监。
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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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砚川女士,金融学学士,职工监事。曾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会计/
财务主管、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执行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毛灵俊先生,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圆辉先生,天津大学工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公
司督察长。曾任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内审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稽核、合规经理,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部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祎杰女士,北京大学理学硕士,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曾任香港迪高
国际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北京康培研修学院区域人事主管,中电赛龙通信研究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力副
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专户理财部运营总监,国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
陈建伟先生,本科,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系统集
成工程师、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实
施工程师、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级TA清算专员、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支持部总监、信息技术部总
监以及基金运营部总监。
4、基金经理
顾喆彬先生,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会计学硕士。具备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
任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研究员,联合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助理总监,国融稳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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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毛灵俊先生;首席投资官兼
研究部总监和混合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许银丰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周德生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李青华女士;交易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唐薇女士;基金经理贾雨璇女士;固收投资部助理总监兼基金经理顾喆彬先生;信
评研究员黄静轩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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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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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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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
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
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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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
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
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
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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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
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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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倪微娜
电话:0571-8826100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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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
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
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
3.发展概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
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
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
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
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基础、
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坚持智慧经营,
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扎实推进321经营策略,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
全面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协同改革,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
新启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
协同发展,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全面开
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4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52.79亿元,同比增长6.18%;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利润79.99亿元,同比增长3.31%。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25万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3.2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8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59%;
总负债3.0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31%,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94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3.74%;不良贷款率1.43%、拨备覆盖率178.12%;资本充足率12.86%,
比上年末上升0.67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8%,比上年末上升0.16个百
分点。
截至2024年6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设立了350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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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2023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7位。中诚信国
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
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
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4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44名,
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4只,规模合计4825.94
亿元,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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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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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电话 (010)68779108 传真 (010)68779103
网站 www.gowinamc.com
联系人 徐赛

(2)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www.gowinamc.com
2、代销机构
(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吴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网址:www.grzq.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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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联系人 李鹏飞
电话 (010)68779017
传真 (010)885760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写字楼B座7层
负责人 王磊 联系人 姜丽勇
电话 (010)59241188 传真 (010)59241100
经办律师 李军、姜丽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联系人 管祎铭
电话 01085055000 传真 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贾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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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24】194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2、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
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
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基金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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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
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
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募集目标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
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
的限制。
八、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含认购费)。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3.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3.0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
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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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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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
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
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每个开放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如果
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
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
市场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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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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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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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
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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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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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3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300=9,708.7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300元,则可得9,708.7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
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
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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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日单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本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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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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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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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
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
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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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
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由管理人提前发布
公告。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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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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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
分或相关公告。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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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
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标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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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同业存单,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金
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非
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
基础,综合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
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
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
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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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
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
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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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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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样本由在银行
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
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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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
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该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因此适合
将该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构成成份。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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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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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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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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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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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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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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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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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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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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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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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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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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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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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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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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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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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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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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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份额的折算;
25、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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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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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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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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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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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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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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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
致其证券的下跌,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
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
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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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随着我国
债券及银行间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的推出,我国的债券及银行间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
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
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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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
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
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
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
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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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无法及时办理、赎回款项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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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
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
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
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
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3)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
偏离;
(4)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债券市场流动
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市场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
偏离风险;
(5)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3、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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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2%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
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停牌、摘牌或违约,当出现前述情形时,本基
金可能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等风险。
7、投资于同业存单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
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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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
8、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9、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从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
金份额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结果很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
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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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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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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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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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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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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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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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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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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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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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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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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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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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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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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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无)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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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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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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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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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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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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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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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
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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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标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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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
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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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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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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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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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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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管理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诉讼裁决
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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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设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000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031
传真:010-885760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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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标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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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
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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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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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
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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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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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十)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五)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
是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
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七)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
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
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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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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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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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
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净值,并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净值。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
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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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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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E、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H、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J、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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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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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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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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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H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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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市,并适用申请仲
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基金管理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
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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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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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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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
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
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
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
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本人账户,查阅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
式交易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
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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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819-009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
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owinamc.com),或拨打客户
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
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
信、电子邮件(tszx@gowinamc.com)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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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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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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