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03-1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
年12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45号)。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将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11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
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或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的基金合同
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
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1、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
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
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
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若投资股指期货,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
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
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
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
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
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
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
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
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
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
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
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
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
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
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无
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
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7)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
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
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
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
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
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
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
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置四套上市标准,其中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因此可能存
在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尚未盈利、
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
分配等情况。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
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
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
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连续竞价股票涨跌幅为30%,首日无涨
跌幅限制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3)退市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
终止上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
重大违法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
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退市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投资
者门槛相较沪深主板市场较高,因此可能存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弱于沪深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基金存
在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5)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
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10)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
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
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
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
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
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
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
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成
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
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
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3129
C类份额基金代码:023130
3、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本基金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7、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
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98,869.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1,100.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可得到
1,999,501.28份A类基金份额。
(3)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100,055.00份C类基金份额。
9、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
认购。个人投资者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个人版)》。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等。
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国工商银行(美元账户)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443 2914 2239 244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4433
SWIFTCODE ICBKCNBJSHI
三、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四、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五、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六、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七、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 0010 0101 9266 58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9290000107
6、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11日15:00前受
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三)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者,请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
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
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
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产进行
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
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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