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调整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24-11-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对旗下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调整本基金在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
  1、新增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自2024年11月26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并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代码:022712;D类基金代码:022713),形成A类、C类和D类三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2、新增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新增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的两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Y)
Y<7天
Y≥7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2)D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设置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200万
200万≤M<500万
M≥500万
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Y)
Y<7天
Y≥7天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用。
  3、新增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自2024年11月26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及调整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修改前
内容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
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后
内容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
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或简称“A类份额”、“D类份额”,A 类基金份额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D类基金份额
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57、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C 类基
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D三类。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D类基
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
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
响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的转
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D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前
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的转托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
后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
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
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相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9、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相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2:《中信保诚惠泽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

第十条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修改前
内容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1.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
有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7.3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7.3.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9.3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1.5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6.2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后
内容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
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1.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
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
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7.3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7.3.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8.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9.3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
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1.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1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6.2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